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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肇庆市重点项目审批“绿色通道”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4 09:30:30  浏览:861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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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肇庆市重点项目审批“绿色通道”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肇府办〔2008〕105号


印发肇庆市重点项目审批“绿色通道”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肇庆市重点项目审批“绿色通道”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月十三日





肇庆市重点项目审批“绿色通道”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着力改善投资环境,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和服务水平,以新的措施做好我市重点项目工程、重点企业的审批服务工作,实现我市经济社会科学、协调和跨越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批“绿色通道”服务,是指市直承担行政许可(审批)职能的行政机关(包括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在办理我市重点项目工程、重点企业许可(审批)事项申请时,以协同办公、联合审批方式为有关项目和企业提供优先快捷、优质高效的服务。

  第三条 适用本办法可享受审批“绿色通道”服务的对象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经市政府当年核准列入市重大项目工程及在本市投资3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

  (二)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

  (三)经市经贸局核定的年上缴税收在5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及新增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

  (四)珠三角地区产业转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

  (五)经市发改局认可的其他新增企业投资项目。

  第四条 市政府授权市行政服务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一)设立市重大项目工程、重点企业审批“绿色通道”服务窗口,对符合要求的重大项目工程和重点企业给予“绿色通道”服务,统一接收服务对象的申请资料并负责转送各有关行政许可(审批)机关;

  (二)根据申请事项的审批需要,组织和召集有关部门(单位)或办事窗口联合会审、现场踏勘,统一联合审批意见;

   (三)督促办事窗口或部门(单位)按照“绿色通道”要求快速办理和流转;

   (四)及时了解和掌握“绿色通道”运作过程中碰到的重大问题,并提交市政府研究解决;

  (五)定期联系市相关部门,了解最新入册的项目企业名单并印发到各部门和办事窗口,及时为有关项目、企业提供“绿色通道”服务。

  对纳入“绿色通道”提供服务的行政许可(审批)机关,必须主动加快相关申请事项的办理工作,按照联合会审、同步审批的时间要求办结有关业务。

  第五条 重点生产、经营性企业设立、变更联合审批。

  (一)启动

  内资企业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初核并向市行政服务中心提请启用“绿色通道”;外商投资企业由市外经贸局初核并向市行政服务中心提请启用“绿色通道”。市行政服务中心根据项目审批的需要,决定是否启动“绿色通道”并确定相关承办部门参加联合会审,被确定参加的部门应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参加有关事项审批。

  (二)承办部门

  主要承办部门:市环境保护局、市公安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工商局、市公安消防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国资委、市外汇管理局、肇庆海关及有关前置审批部门。

  市行政服务中心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上述有关部门或增加其他相关部门参加某企业设立(变更)的联合审批。

  上述承办部门应将本部门办理企业设立、变更审批所需申请资料目录、格式要求等送市行政服务中心。

  (三) 主要运作程序

  1、统一接收申请。确定某企业设立(变更)报批启用“绿色通道”后,由市行政服务中心统一接收所需要的全部申请材料。收到申请材料后1个工作日内根据各审批部门的职能分工将资料转送相关部门,相关部门收到转送资料后,如发现申请资料不符合要求,应在收到转送资料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市行政服务中心,中心再通知申请人补充资料。补充收到的资料按上述规定转送。资料齐备后即转入联审运作。

  2、联审运作:

  (1)市行政服务中心召开联合审批会议,组织现场踏勘,共同研究并确定审批做法,形成联审会议纪要;

  (2)联合审批会议后,根据联审会议纪要议定的原则审批意见,对不需要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内资企业由市工商局在2个工作日内先行完成审批,其他有关部门同步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环保部门加指导性意见),并即时将审批结果通知市行政服务中心。

  对不需要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外资企业由市外经贸局在2个工作日内先行完成审批,其他相关部门同步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环保部门加指导性意见),并即时将审批结果通知市行政服务中心。

  (3)对需要编制建设项目环境报告书(表)的重点企业的设立审批,先由环保局在2个工作日内加指导性意见,再分别按上述内、外资企业设立审批的做法实施,其中工商局暂发筹建营业执照,待环保局正式审批后,工商局再发正式营业执照。

  市行政服务中心根据联合审批会议纪要议定的原则审批意见和要求,负责跟踪、督办联审过程;在所有审批程序完成后负责通知申请单位领取批件及缴费。

  第六条 重点项目工程建设联合审批实施的范围、方式和召集部门(具体联合审批流程见附件):

  (一)实施范围

  重点项目工程审批“绿色通道”实施的范围,是包括从立项到规划、用地、设计、施工许可等环节的有关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及市本级政府有权最终审批决定的事项。

  (二)实施方式

  重点项目工程审批“绿色通道”的实施,主要是结合工作流程有侧重地划分为立项、规划用地和建筑设计、施工许可三大联合审批阶段,每个联合审批阶段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均采取同步办理并兼顾前置的做法。

  (三)召集部门

  市行政服务中心是各联合审批阶段的召集单位,负责根据项目审批的实际需要,确定该联合审批阶段涉及的相关部门并召集和主持联合审批会议,研究和确定有关审批做法,统一组织现场踏勘,合理划分该联合审批阶段各相关部门审批时限,并跟踪、督办各部门的审批工作。

  第七条 重点项目立项审批(25个工作日):

  (一)立项阶段,主要解决项目建设工程立项核准问题。联合审批时间25个工作日。

  (二)承办部门:

  1、核准类项目

  (1)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意见,5个工作日;

  (2)市环境保护局:负责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或初审,审批权限内的报告表项目15个工作日,登记表项目7个工作日;

  (3)市城乡规划局:负责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15个工作日;

  (4)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办理土地预审意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项目土地预审20个工作日;

  上述部门根据联合审批会议纪要议定的原则审批意见和要求同时受理并同步办理,其中,报告表项目、登记表项目审批时限25个工作日,市环境保护局、市城乡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在20个工作日内同时完成相关审批手续,之后,市发展和改革局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立项审批手续;报告书项目35个工作日,市环境保护局、市城乡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在30个工作日内同时完成相关审批手续,之后,市发展和改革局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立项审批手续;

  2、企业备案项目,由企业向市发展和改革局提出项目备案申请,市发展和改革局在5个工作日内核发备案证。

  3、政府投资项目,按《肇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肇府〔2005〕35号)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八条 重点项目建设的规划用地和建筑设计审批(68个工作日):

  (一)规划用地和建筑设计审批阶段,主要解决建设工程规划选址、规划设计方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审查、审批和建设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手续等事宜。联合审批时间68个工作日。

  (二)联合审批子环节及其承办部门

  1、规划和用地审批(36个工作日):

  市城乡规划局负责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蓝线图;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用地批复、《土地使用证》)36个工作日。

  上述子环节,市城乡规划局和市国土资源局根据联合审批会议纪要议定的原则审批意见和要求同时受理、同步办理,其中市城乡规划局15个工作日内办好《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蓝线图后,市国土资源局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申领用地批复,之后市城乡规划局在18个工作日内审定规划总平面图、拟定建筑设计要点及市政设计要点等。市国土资源局《土地使用证》在本环节总时限内审批核发。

  市国土资源局报市政府土地审批领导小组或市分管领导审批时间不在上述时限内。

  2、建筑方案审批(22个工作日):

  (1)市公安消防局:负责消防设计审批;20个工作日;

  (2)市城乡规划局:负责审批建筑方案图、市政管线综合设计方案,15个工作日(不含需报市政府相关机构审核所需要的时间);

  (3)市人防办:负责审批防空地下室报建申请,15个工作日;

  (4)市地震局:负责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审批,20个工作日;

  (5)市市政管理局:负责配套绿化工程审批,4个工作日,环卫设施报建审批,4个工作日。

  上述子环节,各部门根据联合审批会议纪要议定的原则审批意见和要求同时受理,同步审批,其中市公安消防局20个工作日内先行完成消防设计审批,交市城乡规划局,市城乡规划局在同步审批基础上再用2个工作日完成建筑方案图审批,交市人防办,市人防办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防空地下室报建审批,市人防办审批时限可不计算在上述22个工作日时间内。但市公安消防局、市城乡规划局、市市政管理局、市地震局在本环节规定的工作日内必须完成相关审批。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批(10个工作日):

  (1)市城乡规划局:负责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10个工作日;

  (2)市气象局:负责办理防雷设施设计审核,5个工作日。

  第九条 重点项目建设的施工报建审批(5个工作日):

  (一)重点项目建设的施工报建审批,主要解决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审批。联合审批时间5个工作日。

  (二)承办部门:

  1、市建设局:负责核发施工许可证,项目建设工程质量与生产安全监督等相关报建审查一并由建设局统筹同步完成,5个工作日;

  2、市散装水泥办:负责收缴散装水泥押金、墙体基金,即办;

  3、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办理施工噪声排放许可证,2个工作日。

  第十条 重点项目建设的办理工作制度

  (一)责任分工:

  每个阶段的联合审批工作由市行政服务中心召集组织各承办部门办理,并协调和督促各部门的许可审批工作。

  承办部门负责做好材料的领取、移送工作,依法履行审批职责,在本办法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审批与否决定,并及时向市行政服务中心反馈协办事项的审批信息。

  (二)主要运作程序:

  各环节的承办部门应将本部门办理申请事项所需的全部申请资料目录、格式和要求等送市行政服务中心。

  1、启动“绿色通道”。市行政服务中心根据市政府的决定、市发展和改革局的推荐,以及重点项目工程投资者的自荐,受理、审查并决定是否启动“绿色通道”。

  主要承办部门: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城乡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局、市林业局、市财政局、市公安消防局、市人防办、市地震局、市市政管理局、市气象局等。

  2、市行政服务中心根据项目审批的需要,可确定上述有关部门或增加其他相关部门参加“绿色通道”联合审批会议,被确定参加联审会议的部门应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参加有关事项审批。

  3、统一接收申请和分送材料。市行政服务中心统一接收该阶段(环节)所需要的全部申请材料。市行政服务中心在收到申请材料后1个工作日内按照审批职能分工将资料转送各部门,相关部门收到转送资料后,如发现申请资料不符合要求,应在收到转送资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市行政服务中心,中心再通知申请人补充资料。补充收到资料按上述规定转送。

  4、组织联合审批会议。申请资料齐备后,由市行政服务中心召集相关部门参加联审会议,协调、研究审批意见,确定原则审批意见和要求,形成联审会议纪要后,由各承办部门出具受理书面凭证,并遵照联审会议纪要确定的时限内各自按权限进行审批。在各审批环节中,如有前置审批的,先考虑前置审批,其他相应实行同步审批;审批环节中没有前置审批的,则一律实行同步审批。各审批部门的具体承办时间、联合审批方式等在联审会议一并确定,并列入联审会议纪要。

  参加联审会议或协调会议的相关部门与会人员,必须是本部门授权可以对相关事项作出决定(批准)与否的分管领导或负责人。

  5、统一送达审批结果。在审批期限内,各审批部门依职权作出审批决定,有关审批文件和证照等统一由市行政服务中心收集并向申请人送达,涉及收费的,由市行政服务中心告知申请人按照规定缴费。

  如遇个别我市没有最终审批权的行政审批事项,在我市初审(或审查、审核意见)完成后并报上级审批之日起,市行政服务中心作出暂停该事项联合审批流程运作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上级作出审批结果后,我市相关部门应及时通知市行政服务中心,市行政服务中心应及时决定恢复未完成的联合审批程序。

  6、经联审会议或协调会议研究讨论仍不能解决的问题,市行政服务中心要及时报请市政府研究决定。

  第十一条 各行政审批许可部门应制定本部门参加“绿色通道”具体的工作制度并报市监察局备案,同时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对不需要联合办理又属重点服务对象的审批事项,由各个部门按职责和权限办理,审批时限原则上比对外承诺时限压缩30%。

  第十二条 对各相关单位执行本办法的情况,纳入市直机关单位领导班子年度绩效考核内容;对不执行本办法规定、故意不履行联合审批承诺的,由市纪检监察机关作出通报批评,问题严重的要追究该单位相关领导和具体工作人员党纪、政纪责任,并取消其参加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第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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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做好各类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工作的意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做好各类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工作的意见  

工商企字〔2011〕2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以下简称《决定》),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进一步规范设立交易所的登记程序,积极配合切实做好各类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认真组织学习《决定》,深刻认识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决定》进一步明确了各类交易场所的监管职责和政策界限,强调切实做好清理整顿和规范各类交易场所的各项工作,对于防范金融风险,规范市场秩序,维护社会稳定,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作用和深远意义。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深入学习《决定》,进一步提高对贯彻《决定》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切实增强政治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严格履行市场准入和监管的法定职责,在省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切实做好各类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和规范工作,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

  二、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做好各类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和规范工作

  (一)规范交易所设立程序,严把交易所登记准入关。

  《决定》规定:“为规范交易场所名称,凡使用‘交易所’字样的交易场所,除经国务院或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的外,必须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前,应征求联席会议意见。”“未经批准在交易场所名称中使用‘交易所’字样的交易场所,应限期清理规范。清理整顿期间,不得设立新的开展标准化产品或合约交易的交易场所。”

  自《决定》发布之日起,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于未按上述规定批准设立或违反上述规定在名称中使用“交易所”字样的交易场所,一律不得为其办理工商登记。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对辖区内登记的各类交易场所进行调查,摸清底数,对于未经批准在名称中使用“交易所”字样的交易场所,应在2012年2月底前进行清理规范。清理整顿期间,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为新设立的开展标准化产品或合约交易的交易场所办理工商登记。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2011年度企业年检中,要按《决定》要求对各类使用“交易所”名称的交易场所进行严格审查。对未取得相关批准文件的交易场所,不予办理年检,责令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或者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二)加强部门间信息沟通共享,形成监管执法合力。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积极利用现有技术条件,为有关部门提供所需的企业相关信息,提高信息通报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提高监管效能,形成监管合力。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相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市场清理整顿工作。

  三、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取得实效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决定》要求,在省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主动做好相关工作。要结合实际,周密部署,确保清理整顿工作扎实到位。要切实加强内部各职能部门的协作配合,积极发挥工商行政管理整体职能作用。

  各地要将开展本地区交易场所清理整顿规范工作的情况,于2012年2月底前报送总局企业注册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化学工业设备动力管理规定

化工部


化学工业设备动力管理规定

1989年1月25日,化工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务院发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条例》,加强化学工业设备动力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民所有制化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设备和动力的管理工作。设备管理包括:化肥、化工、新型材料、橡胶塑料加工、化学矿山,机械制造生产及动力供应、机电修理、起重运输的设备、仪器仪表、管道、工业建筑物、构筑物、设备基础等(以下简称设备)管理工作。动力管理包括:水、电、汽、风、冷的生产管理和监督使用。
第三条 企业的设备管理应当依靠技术进行、促进生产发展和预防为主。坚持设计、制造与使用相结合,维护与计划检修相结合,修理、改造与更新相结合,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技术管理与经济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企业设备动力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对设备和动力工作进行综合管理,不断改善和提高装备素质,保持设备完好和稳定的动力供应,在确保安全生产的条件下,充分发挥设备的效能,以取得企业最好的投资效益。
第五条 对化学工业企业主要设备实行由化学工业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分级监督检查和由企业负责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并按照职责对企业设备动力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 化工各级管理部门应按照化工企业集中程度和行业共性,积极推进检修专业化协作工作,支持开展压力容器、防腐蚀、润滑、密封和维修技术的研究工作。
第七条 企业应根据工艺流程特点和装备水平,在不断完善现有的设备管理方法和维修技术的基础上,积极采用先进管理方法和以设备状态监测为基础的各种维修先进技术。
第八条 企业厂长在任期内必须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设备动力管理的方针政策,实行生产与设备并重的原则,全面负责企业的设备动力管理工作,并在责任目标中包括以下设备动力管理内容。
1.达到并保持无泄漏工厂标准。
2.必须明确与设备动力管理相适应的管理机构和人员。
3.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大修理基金和设备折旧基金,并保证用于设备大修及改造更新。
4.有关设备动力的技术经济指标(包括设备改造更新计划、设备新度系数等)由厂长与主管部门签定。
设备较复杂的大、中型企业,可委托设备副厂长具体负责设备动力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设备动力管理工作职责
第九条 化学工业部在设备动力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设备动力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根据分级管理的原则,制定化工行业设备动力管理的规划和规章。
2.组织化工系统的设备动力检修专业化协作。
3.监督检查和组织协调化工企业的设备动力工作。
4.组织交流和推广设备动力综合管理的先进方法和检修新技术。
5.组织设备动力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
6.参与化工设备动力的发展规划,引进设备审查和进口设备国产化等工作。
第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在设备动力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化工部有关设备动力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本地区化工设备动力管理制度。
2.负责本地区化工设备动力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监督检查和协调服务。
3.组织地区性化工设备动力检修专业化协作,推动检修、动力供应社会化和通用配件商品化工作。
4.组织本地区化工设备动力管理工作的经验交流,职工的业务培训。为企业的设备动力管理工作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
5.收集汇总设备动力管理工作的统计报表,并负责分析处理和上报。
6.参与基建项目的投资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
7.参与企业重大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
8.组织检查验收无泄漏工厂和设备评优活动。
第十一条 企业主管部门在设备动力管理工作中的职责:
1.贯彻执行上级有关设备动力管理的规章制度和决定,调查研究掌握设备技术状况,总结推广先进经验。
2.组织、监督企业加强设备动力工作的基础工作,做好厂际设备检查评比和设备技术状况分析及设备动力管理工作总结,收集汇总上报设备季(月)报表。
3.负责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审批所属企业的固定资产的增值、调拨和报废工作。并参与重点基本建设项目、技措、安措方案的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
4.组织所属企业编制年度大修、系统(装置)大修计划,搞好综合平衡和审批工作,并检查计划完成情况。
5.督促、检查企业锅炉、压力容器、电气设施、起重机械的管理工作,参加设备重大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和上报工作。
6.开展对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的应用和推广。
7.协同有关部门搞好设备动力技术力量的培训考核工作。

第三章 设备的规划、迁购及安装调试
第十二条 企业必须做好设备的规划、选型、购置(或设计、制造)及安装调试等管理工作。企业购置重要生产设备时,应由厂长(设备副厂长、总工程师)召集计划、财务、生产工艺、设备动力、物资供应等部门人员,对新设备技术性能提出要求,并进行技术经济综合论证后,按照有关规定上报审批。
第十三条 企业自制设备,要严格遵照国家的设计、制造标准。设计方案应在收集现有设备使用、检修基础上采用先进技术,并邀请设备动力、操作使用方面的人员参加设计方案的研究和审查。设备制成后,应附上完整的技术资料,交付使用部门。
第十四条 企业选购的进口设备,应当有使用和安装说明书,必要的检测仪器和维修备件。企业应在设备动力管理部门参加下组织开箱检查,认真对设备资料、随机备件和专用工具进行清点、验收。并及时组织安装、调试和投入使用。如发现问题,应当在索赔期内提出索赔。
第十五条 设备制造部门应当与用户建立设备使用信息反馈制度,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做好设备售后服务工作。

第四章 设备的使用和维护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加强设备的使用和维护保养工作,并达到以下基本要求:
1.设备必须具备操作使用规程,维护规程和安全规程,各生产岗位必须具备设备管理专责制,巡回检查制,维护保养制和交接班制。
2.对操作人员要加强培训。操作人员须做到“四懂”、“三会”,即懂结构、懂原理、懂性能、懂用途,会使用、会维护保养、会排除故障。并定期进行技术考核,作为技术晋升的依据。新工人须经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操作。
3.建立设备润滑管理制度,坚持“五定”、“三级过滤”。在保证设备润滑良好的条件下,力求节约油料消耗。
4.设备应经常保持整洁,消除跑冒滴漏,达到设备完好和无泄漏标准,搞好文明生产。
5.备用设备应处于良好状态。停用闲置设备应有专人负责定期检查维护,要注意防尘、防潮、防冻、防腐蚀,对于传动设备还要定期进行注油盘车(氮封设备要定期检查保压情况)。
第十七条 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加强对动力、起重、运输、仪器仪表、蒸汽锅炉和压力容器等设备的维护、检测和现场性试验,及时消除缺陷和隐患,保持完好状态,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章 设备的检修
第十八条 设备检修应以时间周期为依据的计划检修为主。逐步发展到以设备实际状态的监测为基础的检修制度。在改变修理方式时,应按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后,方可执行。执行计划检修的设备必须具备以下基本资料:
1.设备的检修规程;
2.设备检修的工时定额标准;
3.设备安全检修规程。
第十九条 企业应根据设备检修周期、实际运转状况以及综合平衡结果,编制年、季、月的大、中、小修计划及系统(装置)停车大修计划,作为编制生产计划的依据。检修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调整计划应报请主管部门批准。
设备检修要按照科学文明检修的要求,编制好检修方案。不具备施工条件、不得草率停工检修。
第二十条 企业提取的大修理基金及设备报废残值和有偿调拨资金,应由设备管理部门编制计划,统一掌握使用,财务部门监督。设备进行改造更新时,大修理基金可同拆旧基金合并使用,以满足技术进步的需要。
第二十一条 备品配件是检修的重要物质基础,一般应集中在设备动力部门统一管理。为了保证设备正常维护和计划检修的需要,要抓好用、管、修、供四个环节,同时作好进口备件的国产化工作。
条二十二条 企业应当在保证设备检修质量的前提下,充分利用先进的修复技术进行修复利用,节约检修资金。

第六章 设备改造与更新
第二十三条 企业设备动力部门应设专人负责设备改造和更新工作。参与编制中长期和年度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企业对重要设备的改造和更新,必须事先进行安全可靠性和技术经济论证,并按照有关规定上报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五条 企业设备固定资产折旧基金,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主要用于设备的改造和更新。
第二十六条 企业对设备改造验收后新增的价值,不论费用来自何种渠道,都应当办理固定资产增值手续。
第二十七条 企业对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设备,应当报废更新。
1.经过预测,继续大修理后技术性能仍不能满足工艺要求和保证产品质量的;
2.设备老化,技术性能落后,耗能高、效率低,经济效益差的;
3.大修理虽能恢复精度,但不如更新经济的;
4.严重污染环境,危害人身安全与健康,进行改造又不经济的;
5.国务院有关部门颁布不能继续使用的;
6.其他应当淘汰的。
第二十八条 企业出租、转让或者报废设备,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企业出租、转让、报废设备所取得的收益,必须用于设备的改造和更新。

第七章 设备动力管理的基础工作
第二十九条 企业工程竣工时,基建部门必须会同设备动力部门及有关单位共同进行验收。条例质量标准并试运行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重要项目厂(矿)领导必须参加。新安装设备的技术资料,随机附件及专用工具等,应由基建部门在验收时一并移交给生产单位。
企业设备动力部门在设备正式投入生产前,必须建立、健全有关设备管理规章制度和台账,主要设备必须建立健全完整、准确的技术档案。包括化工专用设备的设计制造的技术资料、安装、试车记录、地面标志,历年检修、试验、鉴定及结构改进记录、主要易损件图纸、累计运行时间、设备事故记录等。
第三十条 企业必须制定设备检修的工时、资金消耗、储备定额及实际消耗的统计分析。
第三十一条 企业在抓好设备完好率、静密封点泄漏率的同时,并对装置开工率、负荷率、设备运转率、出力率、大修完成率、维修费用、设备事故等进行统计分析和经济技术评价工作,并按化工部制定的统计报表上报。
第三十二条 化工企业设备动力管理要坚持安全和效益相结合的原则,设备制造、使用、维护、检修、改造、更新和报废的全过程都要遵守国家有关法规和化工部颁发的《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和有关安全检修制度、规程。作业过程应遵守《化工企业通用工种安全操作规程》。
第三十三条 企业发生设备事故按设备事故管理制度办理。其中特大事故必须在24小时之内上报化学工业部,对隐瞒事故或逾期不报的企业要追究责任。

第八章 动力管理
第三十四条 企业在编制年、季、月生产计划同时,应认真做好动力供应平衡工作,加强对动力生产管理和监督使用,确保正常供应和安全经济合理运行。做到生产有计划,使用有标准,消耗有定额,物料有计量,节约有措施,不断降低动力消耗定额和成本。
第三十五条 为了确保电力设备的正常运行,企业应编制电气预防性试验,事故防范措施计划,以及提高设备效能的技术措施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六条 做好工业用水的管理工作,积极采用循环水(化学污水的处理排放除外),加强水质处理。
第三十七条 加强供热、风、冷的管理工作,确保生产需求。

第九章 教育与培训
第三十八条 大力开展人员培训,提高各级设备动力管理人员的素质,提高维修人员的维修技能,提高操作人员对正确使用设备的认识与了解。培训设备动力管理及维修的后备力量。
1.化学工业部负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设备动力管理人员和重点化工企业负责设备动力管理的厂长、设备动力处(科)长、以及部分设备动力管理工程师的培训。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以及一些中心城市的化工局(公司)负责对企业设备动力管理工程师及中小企业负责设备动力管理的厂长、设备动力科(股)长的培训。
3.企业要组织好基层设备动力管理人员(包括机械员、工段长等)和维修人员、操作人员的培训。
第三十九条 企业设备动力管理部门的负责人,一般应当由具有中专以上文化水平(包括经过自学、职业培训达到同等水平的)具有一定实践经验并达到化工系统管理岗位科、处长职务规范标准,经考试合格后的人员担任。

第十章 奖励与惩罚
第四十条 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及其他化工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组织开展设备动力管理的评优活动,对设备动力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企业,给以表彰或奖励。
第四十一条 企业根据设备动力管理工作的需要,可定期开展评比竞赛活动。评比竞赛活动可以在单位间、个人间及机台间进行。对设备动力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职工和集体应当给予奖励。
第四十二条 企业主管部门对于因设备管理混乱,设备严重失修而影响生产的企业,应当令其限期整顿,并根据情节轻重追究企业领导人员或者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四十三条 对玩忽职守,违章指挥,违反设备操作、使用、维护、检修规程,造成设备事故和经济损失的职工,由其所在单位根据情节轻重,分别追究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原则上亦适用集体所有制化工企业。科研、基建等化工部门可参照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与国务院有关规定有抵触时,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由化学工业部生产综合司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82)化生字第908号文《化学工业机械动力管理条例》、《化学工业机械动力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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