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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湘潭市委办公室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湘潭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8:24:46  浏览:878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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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湘潭市委办公室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湘潭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中共湘潭市委办公室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潭办发〔2006〕13号


中共湘潭市委办公室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湘潭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湘潭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湘潭市委办公室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4月4日

湘潭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购买、配备和使用公务用车的管理,规范公务用车行为,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党政机关汽车配备和使用标准的通知》和《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党政机关小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公务用车是指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配备用于非盈利活动的载客汽车,包括轿车、吉普车、旅行车及其它非生产用机动车辆。
第三条 公务用车的配备和使用必须坚持严格核定编制、控制配备标准、限定总额费用、严格审批手续、规范公车管理、提高使用效率的原则。
第四条 成立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编制配备和使用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公务用车管理委员会),市政府办、市监察局、市编委办、市财政局、市公安局为成员单位。市公务用车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公务用车管理办公室), 办公地点设在市财政局控购办,市监察局、市财政局负责具体事务工作。

第二章 编制管理

第五条 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严格按领导职数、人员编制、工作职能核定单位车辆编制,车辆编制数为最高控制数。
(一)现职正、副厅级领导原则上每人核定1辆公务用车编制。
(二)正处级行政单位及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领导职数1~3人、人员编制16人之内的,定编1辆;领导职数4~5人、人员编制17~30人的,定编2辆;领导职数6~7人、人员编制31~50人的,定编3辆;领导职数8~9人、人员编制51~60人的,定编4辆;领导职数9人以上的,每增加2人(不足2人的,以2人计算),可增配1辆;人员编制超过60人(不含60人)的每增加10人可增配1辆,但最高编制数不得超过现实有车辆数。领导职数和人员编制数不一致的,以最高定编数为准。
(三)正处级其他事业单位,领导职数1~3人、人员编制60人之内的,定编1辆;领导职数4~5人、人员编制61~120人的,定编2辆;领导职数6~7人、人员编制121~200人的,定编3辆;人员编制200人以上的,定编4辆。领导职数和人员编制数不一致的,以最高定编数为准。
(四)副处级行政事业单位,人员编制50人以内(含50人)的,定编1辆;人员编制51人以上的,定编2辆。
(五)公安、检察、法院、司法、国家安全和纪检监察、防汛抢险、森林防火及外事接待等特殊部门,广播电视、报社等新闻采访部门,有关担任行政执法、监察、督查任务,需要及时办理公务的部门及其他特殊情况需要配备车辆的,经市公务用车管理委员会审定后,可适当增加公务用车编制。
第六条 接受捐赠的车辆或上级单位配备、调拨的车辆以及单位接受抵债、抵资的车辆均纳入编制管理;合署办公的单位按一个单位的编制数配车;兼职领导由其工资所在单位配车;非常设机构原则上不核定公务用车编制,需用车时由其主管部门或挂靠单位负责调配使用,连续三年以上、确实工作量大的,经审批后,可以定编1辆;撤、并或升、降格单位以及新组建单位,其车辆编制数按本章条款重新核定。
第七条 市级单位承担或参与实施由国家投资的各种科研、援助、工程等项目的用车,按项目实施方案或项目合同有关车辆配备使用的条款,报市公务用车管理委员会审批购置,纳入车辆编制管理,车辆费用从项目资金中支出。
第八条 市直各单位的公务用车总编制由市公务用车管理委员会审定,并由市公务用车管理办公室逐车配发《湘潭市市直单位公务用车定编证》,一车一证,不交叉使用。

第三章 车辆配备

第九条 公务用车配备标准。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的配车标准按中央、省有关规定执行。厅级干部(含副厅级)的公务用车一般配备排气量2.0升(含2.0升)以下, 价格25万元以内的车辆;县处级单位公务用车一般配备排气量2.0升(含2.0升)以下,价格20万元以内的车辆。车辆配备标准为最高标准,车辆价格以购车发票标明的售价为准,不含按有关规定缴纳的税费。
第十条 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的车辆一律实行政府采购,擅自购车的,财政部门不予核拨经费,公务用车定编管理部门不予核定编制,公安交警车辆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牌照。
第十一条 公务用车购置报批程序:
(一)市直单位购置编内车辆,须报市公务用车管理办公室,经对购车单位的车辆编制、资金来源、车型、车价、排气量逐项审核后,对符合规定的开具《小汽车准购证》,市直机关、事业单位须持《小汽车准购证》方可购车。
(二)公务用车购置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的规定,凭《小汽车准购证》到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按程序办理采购手续。财政部门一律凭《小汽车准购证》和市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有关凭证支付相关费用。
(三)经批准购买的公务用车,单位凭《小汽车准购证》到公安交警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车辆证照等相关手续,并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辆行驶证》的复印件到市公务用车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四章 车辆管理

第十二条 公务用车费用实行总额控制。市财政局在每年年初根据工作性质、业务量大小、工作需要等实际情况对各单位年度公务用车费用进行核定,明确各单位公务用车费用控制数,公务用车费用支出须在限额内据实支付,年底超支不予报销,限额内节余金额留单位结转下年使用。
第十三条 车辆未达报废或更新标准的,原则上不得更换新车。市直单位车辆调配、报废等处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由市公务用车管理委员会审批,经批准后,方可办理车辆过户、报废和国有资产账目变更等手续。撤销单位的车辆,超编、没收、报废的车辆以及未到报废年限经过批准更新的旧车等应该收回的车辆,由市公务用车管理办公室负责统一收回、调配和处置。
第十四条 单位公务车辆必须集中管理,统一调派。各单位要建立公务用车管理制度,公务用车应保证工作需要,对公务用车的里程和费用,每半年在单位内公示一次。任同一职务期间配备的公务用车在5年内不得更换。
第十五条 严格执行公车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和统一保险的有关规定,市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市监察、财政、物价、交通和审计等部门要采取措施加强检查和监督,防止出现违规违纪问题,并要严格加强对中标单位的监管。
第十六条 有接待或特殊业务专用车辆的单位,要严格按使用性质使用。市直单位(部门)一律不准配备接待用车,原有接待用车的车型、车号及数量、质量情况,应报市公务用车管理办公室备案,以便统筹调配使用。特殊业务用车,按行业特点和有关标准,在车身外壳喷绘醒目特殊行业标识。



第五章 纪律要求

第十七条 各单位必须严格按规定配备使用公务用车。从严控制公务用车的新增和更新,不得超编制、超标准配备使用车辆,车辆购置要按规定程序报批。不得通过下属单位和企业购置公务用车,也不得向下属单位和企业长期借用或调换车辆。严禁用扶贫款、救灾款、集资款和非解决交通工具的专项资金购车。凡是不能按时发放工资和未按时足额缴纳职工养老保险的单位不能新购小汽车。
第十八条 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对驾驶员和公车使用的管理。严禁公车私用和违反规定驾驶公车,不得将公务车辆私自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遇有特殊情况确须临时借用公车的,须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并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第十九条 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中有下列违规行为的,由纪检、监察部门追究有关当事人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并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一)挪用社保基金和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以及工程项目资金或其他专项资金购车的;
(二)购买超标准小轿车和越野车或对所乘坐的车辆进行豪华装修的;
(三)利用职权向下属单位或企业调换、借用、摊派资金配备购买各种车辆的;
(四)弄虚作假,以接待用车或特殊公务用车为由,购置超标准轿车和越野车供部门领导乘坐的;
(五)对因管理不善造成的公车使用违纪违规事件,不认真履行职责,失职渎职导致违规购车问题突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对违规车辆的处理,不按规定程序进行拍卖和报批,擅自转让、转移或藏匿,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
(七)不严格把关,违规购买超编制、超标准车辆,或为购置车辆出具虚假证明的;
(八)其他违反公务用车配备使用规定的。
第二十条 对公车私用等违纪行为,纪检监察机关应进行严肃查处。对违规用车或违反交通法规造成重大交通安全事故和财产损失的,除了按有关规定处理外,个人要承担保险公司赔付以外的经济损失,属领导干部的,一律免职。
第二十一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监督本办法的实施,各级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密切配合,严格购车标准,强化编制管理,控制资金使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责任制。对不履行监督职责、监督不到位的要追究责任。各部门各单位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并抓好贯彻落实。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市直党政群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事业单位。
第二十三条 各县市区可参照本暂行办法自行制定本地区及所属各单位的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并报市公务用车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监察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往制发的有关规定与本暂行办法相抵触的,以本暂行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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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共有人立遗嘱处分自己的财产部分有效处分他人的财产部分无效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共有人立遗嘱处分自己的财产部分有效处分他人的财产部分无效的批复

1986年6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86)粤法民字第16号请示报告收悉。关于刘坚诉冯仲勤房屋继承一案,经研究,我们基本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讨论的第一种意见。双方讼争的房屋,原系冯奇生及女儿冯湛清、女婿刘卓三人所共有。冯奇生于一九四九年病故前,经女儿冯湛清同意,用遗嘱处分属于自己和冯湛清的财产是有效的。但是,在未取得产权共有人刘卓的同意下,遗嘱也处分了刘卓的那一份财产,因此,该遗嘱所涉及刘卓财产部分则是无效的。在刘卓的权利受到侵害期间,讼争房屋进行了社会主义改造,致使刘卓无法主张权利。现讼争房屋发还,属于刘卓的那份房产应归其法定继承人刘坚等依法继承。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从源头抓产品质量工作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从源头抓产品质量工作的通知


        (2003年12月2日 国质检执[2003]4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成立两年多来,全国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认真履行综合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严把市场准入关,不断加大从源头抓产品质量的工作力度;坚持监督和服务相结合,扶优扶强、促进优胜劣汰市场机制的形成;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等方面的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实践证明,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质检体制,坚持从源头抓产品质量的工作方针,适应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有利于解决职能交叉问题,发挥质监部门整体优势,增强执法把关的有效性。
  最近,国务院副总理吴仪在李长江局长呈报的《关于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有关情况的汇报》上作了批示,要求质监系统进一步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关于职能调整的决策上来,集中精力从源头抓产品质量,抓好产品质量市场准入关。为贯彻落实吴仪副总理批示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贯彻三中全会决定,进一步提高从源头抓好产品质量的认识和工作的有效性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认真学习十六届三中全会做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深刻领会国务院领导有关指示精神,深入推进集中精力从源头抓产品质量工作,进一步提高从源头抓产品质量的认识和工作的有效性。
  (一)对照当地生产加工制造企业发展面临的难点,从综合管理、监督、服务入手,查找从源头抓产品质量上的差距和原因,进一步明确从源头抓产品质量的具体目标和任务,引导企业加强自律,建立健全标准体系、计量检测体系、质量保证体系,加快建立企业产品质量档案。
  (二)对照地方经济发展的重点,查找在服务经济、促进发展上的差距和原因,进一步发挥质量技术监督技术优势,明确服务经济、促进发展的工作重点,通过开展质量兴市、质量兴业、质量兴企活动,全面推进扶优扶强(实施名牌战略、产品免检、原产地域)保护等措施,提高产品质量水平和市场竞争力。
  (三)对照群众生产生活中的产品质量热点、焦点问题,查找在产品质量监督和执法打假方面的不足,在严格监管严厉打假的同时,加强对实施生产许可证制度、强制认证制度、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产品的监管,严格执行出厂强制检验制度,从源头把好产品质量关。
  (四)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进一步完善从源头抓产品质量、从源头抓打假的工作机制,有针对性地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认真抓好落实,实现质量技术监督事业的新发展。
  二、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落实从源头抓产品质量的工作机制
  (一)突出重点。凡已查到假冒伪劣产品源头所在地方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集中力量严厉打击本地生产、加工、制造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为净化全国商品市场做出表率。各地都要突出食品、农资、建材等性质恶劣、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产品质量问题,组织专项整治;对区域性制假售假问题,要及时组织联合行动,坚决解决一批假冒伪劣“没完没了”问题,以实际行动和扎扎实实的成绩取信于民。
  (二)改变方式,创新机制。一是各地要落实行政辖区打假责任制。在地方政府落实“打假第一责任人”责任的同时,强化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从源头打假的责任”。以各个县级局为基础,将辖区所有乡、镇、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分成若干个责任区,把打假的任务和责任逐级分解,责任到人,层层负责,层层落实,采取明查、暗访相结合的方式,对当地发生的生产、加工、制造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活动,做到早发现、早打击、早控制,将假冒伪劣消灭在生产加工行为发生地,消灭在萌芽状态,在执法实践中,进一步探索暗访检查取证和现场快速取证的新方法。
  二是创新垂直管理体制下的执法监督机制。加强层级监督和督办,适当上收大案要案查处权限,加大查处力度。总局将研究修订挂牌督办、“五不放过”、案件移送等有关规定,完善案件查办的程序,明确工作责任。
  三是加强联合执法、协调办案。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机构要充分发挥当地政府打假办的协调职能。建立向当地政府报告的工作机制,完善与其他行政执法部门间案件移送、接收的程序规定。
  四是加强质检信用体系建设,完善黑名单制度,发挥信用在遏制假冒伪劣违法行为中的惩戒作用。
  (三)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确定的职能,在法律法规授权范围内,对生产、流通领域的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计量检定、认证认可、纤维检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等,认真组织实施综合管理和执法监督;要按照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部署、确定的专项监督打假、执法检查、综合治理等任务要求,全面履行工作职责,并积极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相应的行政执法工作。这些都是抓源头的重要内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必须认真落实,一抓到底。
  三、切实加强领导,确保从源头抓产品质量的工作落到实处
  (一)各级质监部门尤其是市、县级执法机构,要组织专门人力,集中专门时间,认真按照总局解决“三重一大”、建立“五道”防线、落实辖区责任制、实施打假治劣“12365工程”的要求,查找从源头抓好执法打假工作中存在的差距及其原因,制定措施,限期改进。
  (二)强化执法监督,规范执法行为。针对执法打假工作大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以县级局为基础,进一步建立健全政务公开、监督检查业务公开、办案程序公开、检验鉴定结果公开等执法监督“四公开”制度;紧紧围绕集中力量抓源头,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立案、取证、审理、执行及罚没物品管理、移送等执法办案程序制度;进一步落实标准、计量和质量“三位一体”综合执法制度,切实纠正多头执法、以权谋私等不良倾向,坚决查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执法犯法、执法扰民等行为。
  (三)要按照“收支两条线”原则,解决好质检部门在体制改革、职能调整后的经费、装备和技术保障问题。当前最重要的是抓好国办[2002]55号文件的落实,落实行政执法“吃皇粮”政策。要认真解决以收顶支,以收补支现象,继续深入开展以收费、发证、办班为重点的专项治理,坚决防止乱收费、乱发证、乱办班现象的发生。要继续积极争取各级财政支持,落实财政经费保障。
  各级质监部门要始终不渝地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有关要求,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把进一步履行从源头抓产品质量工作的新职能作为重要工作,充分调动广大干部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更好地抓好生产领域的产品质量监督,严厉打击假冒伪劣产品违法犯罪活动,努力为创造放心满意的消费环境、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安全可靠的投资环境履行好应尽职责,为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做出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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