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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门牌管理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4:11:37  浏览:952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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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门牌管理规定

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政府


锦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 锦州市门牌管理规定



  现发布《锦州市门牌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刘志强
  
  
                                二○○六年十二月五日

                   锦州市门牌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门牌的统一管理,实现门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促进经济发展,适应城乡建设和方便人民群众生活,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和《辽宁省地名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居民住宅等合法建筑物,均应按本规定设置门牌。

  第三条 楼牌、单元牌、户牌和单位门牌,冠以适当的行政区划名称是法定的标准地址,一切社会管理、经济活动、新闻报道和通讯往来等必须使用法定门牌号码。

  第四条 门牌是城乡各项管理和经济交往的主要公共基础设施之一,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门牌的义务。

  第五条 市、县(市)区地名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门牌实施统一管理,负责门牌的审批、编号、设计、安装、建档、咨询服务和协调有关门牌的各项事宜。

  建设、公安、房产、邮电、工商、税务等门牌使用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地名主管部门共同做好门牌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门牌号码的编制原则:

  (一)按建筑物所在街、路或者居民地统一编号;沿街、路各建筑物原则上按照由南向北、由西向东、右单左双的顺序统一编号;依居民地编号的,从该地区的西南角起,按照建筑物的分布情况和方便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合理编制;

  (二)一户多门,只编一个门牌号码;位于街路交叉处的建筑物,一般按照知名度较高的街、路编号;

  (三)一院多户,可编制一个主号码;各户按照子号码编制;

  (四)已列入城市规划,但尚未建设的规划区内空地,应按规划要求预留号码;

  (五)已列入改建规划的平房居民区,为便于改建后的编号,应按规划要求,一座建筑物内只编制一个号码,各户按子号码编制;

  (六)违章、临时的建筑物,不设置门牌;

  (七)农村住户的门牌编排以各村民委员会为单位流水编号,并对各自然村规划房屋预留号码;乡镇政府驻地和较大的集镇中商用建筑物及企事业单位的门牌编号,原则上按照所处街、路、胡同(巷)名称编制。

  第七条 门牌的设置必须规范、科学和统一。门牌应按统一规格、式样和材料制作。门牌标志的分类、型号、制作要求、检验规则均应符合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实施的标准。

  门牌的地名汉字应按国家标准规范书写,编写用阿拉伯数字。

  门牌的制作,由各地名主管部门负责监制。

  第八条 门牌的具体规格及适用范围:

  楼 牌 90cm×50cm 适用于二层以上住宅楼、商用楼;

  大门牌 60cm×40cm 适用于独立院落的单位;

  门市牌 40cm×30cm 适用于门市、别墅及独立院落的住宅;

  楼层牌 25cm(直径) 适用于标示每单元各层号;

  单元牌 28cm×20cm 适用于住宅出入口标示单元户号、车库、仓库;

  户 牌 8cm×4cm 适用于住宅楼每户;

  小门牌 15cm×9cm 适用于农村平房。

  第九条 门牌的安装位置:

  (一)大门牌、门市牌、单元牌、小门牌一般应安装在建筑物门的左侧上方,距地1.8米至2.5米;

  (二)户牌一般应安装在户室门的正上方;

  (三)楼牌一般在每幢楼的两侧山墙各安装一块,位置在二至三层的山墙中线上;

  (四)楼层牌应安装在相应楼层的内墙上,按照统一位置安装。

  第十条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建筑物,建设单位或者建筑物所有人应在工程竣工三个月前,持建设、规划部门审批的建筑平面位置图和楼层平面图各两份(改建或者扩建建筑物,还应附原门牌号码审批表一份),到市、县(市)区地名主管部门申请新编门牌号码,办理门牌登记注册手续;

  拆除建筑物时,在拆除前,建筑物所有人携带被拆建筑物平面位置图及原门牌号码审批表,到市、县(市)区地名主管部门办理门牌注销手续。

  第十一条 门牌制作费用由建筑物所有人承担,其价格由各级物价部门确定。新建建筑物可列入成本,旧建筑物可列入建筑物维修费。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编制、制作、调换、挪用、拆除和破坏门牌。因特殊情况造成门牌损坏或者丢失时,应及时补办新门牌。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设置、使用门牌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市民政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1年5月31日锦州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锦州市门牌管理暂行规定》(锦政规〔1991〕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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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民发〔2012〕1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4〕2号)下发以来,各级民政部门积极推进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以下简称军休干部)服务管理方式改革,着力拓展服务管理内容,不断提高服务管理水平,全面落实军休干部政治和生活待遇,军休工作成绩显著。但随着国家和军队各项改革步伐的加快,特别是随着移交政府安置的军休干部数量大幅增加,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遇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和制约了军休工作的科学发展。为进一步做好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转变思想观念,切实提高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责任意识

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既是党的老干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国家老龄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社会和谐稳定,事关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事关广大军休干部的切身利益。其核心内容是为广大军休干部提供服务保障。只有坚持服务为先,寓管理于服务之中,才能得到广大军休干部的理解和支持,才能有效履行民政部门职责,在社会建设和管理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当前,全国已累计接收安置军休干部24万多人,待移交干部滞留部队的矛盾得到有效缓解,迫切需要把工作重心从接收安置向服务管理转移;军休干部人员结构、年龄和思想状况等发生了许多变化,迫切需要为军休干部提供更多更好的人性化、个性化服务;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越来越受到社会广泛关注,迫切需要进一步提升服务管理的质量和水平。为此,各级民政部门要积极适应形势任务的发展变化,主动转变思想观念,始终保持强烈的政治责任意识,抓紧抓好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要积极争取本级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将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经济社会和老龄事业发展规划,作为创建双拥模范城(县)活动的重要考核内容,一同部署、一同推进。要积极协调沟通,充分发挥有关部门的职能作用,及时研究解决服务管理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形成整体合力。要健全工作制度,定期召开形势分析会、军地之间和部门之间的联席会议,交流沟通情况,研究解决问题,推进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二、强化机构和队伍建设,推进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高效运行

军休干部服务管理中心、军休所(站)是直接服务和管理军休干部的专设机构。各地要根据接收安置军休干部的人数和工作需要,积极推进军休干部服务管理体制改革,整体规划、科学布局、合理设置服务管理机构,按标准和工作需求建设好附属用房,配备好工作用车。要按照中央下达的人员编制计划,足额配备服务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并根据军休干部人员变化及时作出调整。对于严重缺编的要及时充实补编,对于超编的要逐步调整核减,服务管理机构中已退休的工作人员不得继续占用编制,按国家规定落实好他们的社会保障待遇。要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招聘工作人员,尤其要注重选拔综合素质高、政治责任心强的同志担任机构主要负责人,对于军休干部反映强烈、工作责任心差的工作人员要及时解聘。要实行挂牌服务,公开服务承诺,主动接受军休干部监督。要引入社工服务机制,设置社工服务岗位,扩展机构服务功能。要下大力气提高工作人员整体素质,定期开展教育培训、岗位练兵、业务竞赛等活动,全面提升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政策理论水平和服务管理能力。



三、创新服务内容,提升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质量和水平

各级民政部门要组织指导军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不断创新服务内容,提升服务管理效能。要深入推进国家保障与社会化服务相结合的服务管理模式,充分利用社会优质资源,在医疗康复、物业管理、家政服务、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等方面为军休干部晚年生活提供服务渠道,搭建服务平台。要结合托老中心、日间照料中心等社会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突出做好对空巢、高龄和失能、半失能等军休干部的服务,为军休干部提供方便、快捷、高效的有针对性的养老服务,满足军休干部的养老服务需求。要大力加强军休文化建设,深入挖掘军休文化潜能,创新载体和方式,借助现代技术和社区资源,丰富军休干部文化生活,扩大军休文化社会影响力。要不断加大军休干部服务管理信息化建设力度,围绕军休干部学习教育、信息咨询、医疗保障和应急处置等内容,打造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新型服务平台,用三至五年时间完成军休干部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切实提高服务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水平。要认真研究集中安置和分散安置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的不同特点,探索服务模式,拓展服务内容,提高服务质量。



四、严格经费保障,推动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顺畅实施

各级民政部门要按照国家政策规定严格落实军休保障经费,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将军休事业发展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部门预算管理,切实落实好军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工作经费和工作人员各项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由地方财政配套的军休干部医疗补助、服务管理机构用房建设等经费,确保中央规定的各类配套资金足额到位。要积极争取地方财政支持,加大对军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基础设施建设、军休干部服务管理信息化和军休干部文化活动等方面的投入。要加强经费规范管理,认真落实财政部、民政部《军队移交政府离退休人员安置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财社﹝2005﹞52号),对离退休人员经费和服务管理经费实行分别建账、分账核算。同时,要完善审批制度和财务管理流程,坚持大额资金支出集体议定制度,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监督审计,防止违规违纪现象的发生。



五、健全督查奖惩机制,确保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落实到位

各级民政部门要本着对军休工作高度负责的精神,加大对军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检查督导的力度。要建立健全绩效考评制度,明确目标任务,细化工作职责,量化工作指标,实施年度考核奖惩。要建立健全督导检查制度,综合运用日常督导、定期督导、专项督导、跟踪督导等方式,对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责令限期解决。要建立健全情况通报制度,对工作成绩突出的,要及时总结推广他们的经验做法,并在经费划拨、项目安排等方面予以倾斜;对于工作不力的,要及时通报批评,按规定追究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要探索建立星级军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评定机制,制定具体评定细则和标准,进一步加强规范化建设,不断推动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科学发展。



各级民政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本通知精神,结合实际制定落实的具体措施,并于今年年底前报民政部优抚安置局。


民政部

2012年10月15日



为踊跃募捐而感动

杨涛


新华社1月5日报道,东南亚、南亚等国家遭受印度洋地震和海啸灾害后,连日来,中国各地的民众和组织纷纷以各种方式向受灾国人民捐款,表达自己的关爱之情。中华慈善总会在得悉灾难消息后,迅速行动展开救灾募捐活动,建立了捐赠热线电话,开通了捐赠账户。连日来,这条捐赠热线铃声不断,还不断有人顶着寒风前往捐款。
说实话,这些天来,接连看到这些我国政府和人民为灾区提供援助和踊跃募捐的消息,是一次次让我感动。从海啸发生的伊始,中国就积极为灾区援助,运送各种救灾物资和派出医疗队,以帮助那些遭受地震和海啸袭击的南亚和东南亚国家。中国人民也积极响应政府号召,踊跃为亚洲受灾国捐款,至1月2日中国红十字会至少募集了1500万元人民币(约合180万美元)。并且,这种援助与募捐不断地升温,中国政府在去年12月31日就宣布,在以往援助的基础上,再对印度洋地震海啸受灾国家增加5亿元人民币援助。而在民间,各行各业的群众都动员起来了,募捐活动正走向高潮。
如今的世界,越来越小,世界正在变成一个“地球村”,世界的人民交往也越来越频繁,世界的经济正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南亚和东南亚国家遭受灾难,便有不少中国旅游的公民也席卷在内,有一些中国公民还在这场灾难中丧生或失踪。而这些国家的经济因此蒙受打击,对于中国经济的影响更为巨大。因此,我们帮助这些国家的人民从灾难中重建家园,经济复苏,实际上也是帮助我们自己,因为,我们彼此的命运是如此的息息相关。
其次,中国政府和人民的无私的援助,也是在展示我们这么一个正在崛起的发展中大国的良好形象,体现了我们对于国际事务中负责任的态度,也表明了我们这么一个世界上的人口第一大国正在世界舞台上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更为重要的是,这些国家生活着许多华人和华侨,由于历史原因,我们曾经与一些国家有过这样那样的摩擦和矛盾,近些年,我国开展的积极外交,逐步修复了与这些国家的睦邻友好关系,此次这些国家遭受灾难,我们提供无私的援助,更进一步密切了彼此的关系,为21世纪我国外交上广交朋友打下坚实的基础。
也许最为关键和感动的是,这些来自中国政府和人民真诚的和无私的援助,更体现了一种“一方有难、八方支援”人道主义的关怀,和“手手相牵,心心相系”的人性光辉。人类社会发展到现在,科技迅猛发展、日新月异,但面对着巨大的自然灾害,我们很多时候无法预测,更无法克服,有时我们人类还是显得如此渺小。但是,因为人类有爱,人类面对突如其来的灾难懂得相互扶助、支援,才让我们人类生生不息,一代一代地繁衍下去,我们不能设想,人类缺少了彼此的关爱,如何面对强大的大自然和那些变幻莫测的灾难。而中国自古就有“减米散同舟,路难思共济”的传统,此次,政府积极援助、民众踊跃募捐,更是中华民族整体人性光辉的展示。
我们期望,人类能摒弃仇恨、远离战争,在巨大的天灾人祸面前,各个国家和民族之间,能更多地团结起来,多一分关爱互助之情,多一分休戚与共之心,伸出援助之手,展示出人性的光辉。中国政府和人民有责任做出并且也正在做出这样的表率,这是让我们的民族和每一个中国人值得骄傲和自豪的事情。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tao1991@tom.com
tao9928@tom.com
个人博客:浩瀚法网 (http://tao1991.fyfz.cn) 欢迎光临、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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