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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捷克和斯洛伐克联邦共和国政府一九九一年度相互贸易议定书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23:11:46  浏览:978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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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捷克和斯洛伐克联邦共和国政府一九九一年度相互贸易议定书

中国政府和捷克 斯洛伐克联邦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捷克和斯洛伐克联邦共和国政府一九九一年度相互贸易议定书


(签订日期1990年11月24日 生效日期1991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捷克和斯洛伐克联邦共和国政府根据一九九0年九月二十八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捷克和斯洛伐克联邦共和国政府贸易协定,为了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进一步促进两国的贸易关系,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双方将按照平等互利原则和本议定书附表“甲”和附表“乙”所列商品开展贸易。双方把各自出口三亿五千万美元的商品作为努力目标。
  附表“甲”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向捷克和斯洛伐克联邦共和国出口的指导性货单。
  附表“乙”为捷克和斯洛伐克联邦共和国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的指导性货单。
  上述两附表是本议定书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 两国政府支持、鼓励和监督两国有外贸经营权的经济实体采取国际通用的现汇、对销和易货等贸易作法,根据需要与可能签订本议定书第一条所列商品的进出口合同,并为实现本议定书所规定的目标创造良好的条件。

  第三条 中国商品和捷克斯洛伐克商品将以美元或买卖双方接受的其他可兑换的货币支付。各项商品的价格和交易条件根据当时在主要市场的国际价格和通用作法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
  两国有外贸经营权的经济实体间开展易货贸易的清算,通过中国银行和捷克斯洛伐克贸易银行(股份公司)分别开立美元或买卖双方接受的其他货币帐户进行。

  第四条 两国政府在两国现行的法律、法规、条例和经济政策范围内对甲、乙两附表所列商品的贸易提供可能的便利。

  第五条 议定书有效期自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至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本议定书于一九九0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捷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捷克和斯洛伐克联邦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谷永江              鲁·马尔塔克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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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抚顺市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抚顺市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1997年8月29日抚顺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1997年9月27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决定
抚顺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了《抚顺市土地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决定对《抚顺市土地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五十条删去罚款的规定,修改为:对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土地使用用途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二、删掉第五十二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9月27日

关于公布钨品出口供货企业名单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文件

国经贸外经[2000]1233号


关于公布钨品出口供货企业名单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北、江西、福建、厦门、湖南、四川经贸委、外经贸厅(委):

  为了保证2001年钨品出口的正常进行,根据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钨行业综合治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外经贸管发523号),经研究,现公布钨品出口供货企业名单,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暂定具备钨品出口供货资格的企业:江西稀有稀土钨业集团公司、株洲硬质合金厂、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自贡硬质合金有限责任公司、南昌硬质合金厂、廊坊(火炬)华鹰钨钼材料厂、福建金鑫粉末冶金股份有限公司。

  二、钨品出口企业不得出口或代理出口无钨品出口供货资格的企业的产品。如有违反,一经发现,外经贸部视其情节轻重,减少或取消其出口配额;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钨品出口经营权。请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钨及钨制品分会和中国钨业协会负责对钨品生产和出口的企业间签订的出口代理或供货合同进行监督,确保出口企业的钨品来自于有出口供货资格的企业。

  三、有出口供货资格的钨品生产企业不得收购无采矿许可证和无加工许可证企业的产品,有关省市经贸委会同外经贸厅以及中国钨业协会要对此进行监督检查。国家经贸委将会同外经贸部对已取得钨品出口供货资格的生产企业进行抽检复查,对违反规定的出口企业,取消其出口供货资格。(完)

二OOO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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