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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旅行社导游人员管理实施细则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8:41:06  浏览:881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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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旅行社导游人员管理实施细则

湖北省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荆政办发〔2003〕15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旅行社导游人员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屈家岭管理区,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荆门市旅行社导游人员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一月二十二日


荆门市旅行社和导游人员管理实施细则

为切实加强对旅行社和导游人员的管理,规范我市旅游市场秩序,推进全市旅游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社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导游人员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和《湖北省旅游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旅行社管理
第一条 市旅游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行社申报和管理工作。
第二条申请从事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单位、组织或个人,应向市旅游局提出书面申请,市旅游局依据全市旅游业发展总体规划和旅游市场发展需要,在接到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审核意见,30个工作日内上报省旅游局审批,经批准的旅行社,由省旅游局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
第三条 设立旅行社门市部(包括营业部),应严格按照国家、省旅游局相关规定,并向省、市旅游局办理报批手续。
第四条 旅行社应按照核定的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严禁超范围经营。坚持公平竞争,诚信经营,自觉遵守商业道德,不得采用不正当手段竞争,并向社会公布同业诚信公约。
第五条 旅行社应当与旅游者签订规范合法的旅游格式合同,办理旅行社责任保险,如期缴付保险费用。
第六条 各类旅行社需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信息和进行广告宣传等传媒活动。旅行社旅游线路和报价单,应当报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未经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不得向社会发布。旅行社应当提供真实可靠的旅游服务信息,不得作虚假广告宣传。
第七条 旅行社从业人员应当持有国家、省或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相应有效证件上岗。
第八条 旅行社应当依法与从业人员签定劳动合同,建立合法公开的导游报酬机制,从业人员的工资、保险和提成标准,应在劳动合同中予以明确约定。旅行社应当与旅游购物商店签定合法公开的佣金协议。
第九条 旅行社变更经营地点、经营范围、名称,应向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备案手续。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旅行社经理和导游员建立业务档案,对在经营过程中严重违规的经理和导游员可以报省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建议吊销其资格证书。  
第十条 旅行社应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对经理人员、导游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公示。
第二章 导游人员管理 第十一条 荆门市旅游局负责全市导游人员的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从事导游活动,应当取得省旅游局颁发的《导游证》或《临时导游证》,不具有执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导游活动。
第十三条 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应当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不得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不得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导游人员执业时应当佩戴《导游证》,《导游证》仅限持证人本人使用,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和买卖。
第十五条 对导游人员实行导游违章计分管理制度,计分管理实行年度10分制办法,对违反导游人员管理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的人员酌情予以扣分。
第十六条 实行导游人员等级考核制度和导游证年审制度,坚持考试和培训分开、培训自愿的原则。导游人员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导游服务中心参加培训、考试,确定是否通过导游资格年审。逾期未参加年审的导游人员,视为未通过年审,期间不得从事导游活动。
第十七条 导游人员执业时,禁止下列行为: (一) 以明示或暗示的方法索要合同之外的费用; (二) 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 (三) 超出合同约定且未经旅游者同意安排购物; (四) 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 (五) 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十八条 导游人员有获得社会保障和劳动报酬的权利,旅行社或者导游服务公司、景区(点)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保障专职导游人员的基本收入并缴纳社会保障费用;对兼职导游人员按照其劳动支付合理报酬。旅行社或者导游服务中心、景区(点)单位应当为签约或者登记的导游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保险和国家规定的其它必保险种,同时其人格尊严应当受到尊重,其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第十九条 旅行社专职导游员应将《全国导游人员资格(等级)证书》交由市旅游局导游服务中心管理,社会导游人员应将《全国导游人员资格(等级)证书》和《导游证》交由导游服务中心统一管理,需要从事导游活动时,须持旅行社委派单及行程单到导游服务中心领取《导游证》,在结束带团任务3日内交回导游管理中心。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旅游导游管理细则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门,荆门军分区,各人民团体。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3年3月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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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保财险公司和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保财险公司和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为促进我国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对中保财险公司和中国进出口银行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所征税款暂时采取先征后返办法,返还的税款全部转入出口信用保险风险准备金。具体返还办法按照《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返”有关
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预字〔1994〕55号)的规定执行。
以上规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



1998年3月30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张家港保税区企业开展来料发外加工业务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张家港保税区企业开展来料发外加工业务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发[1997]188号

1997-04-09国家税务总局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张家港保税区企业申请开具来料加工免税证明的请示》(苏国税发[1997]3号)悉。关于你局要求对张家港保税区内企业开展的来料发外加工业务予以开具“来料加工免税证明”交区外承接加工企业据以办理免税的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加强保税区监管的通知》(署监[1996]280号)中有关对保税区内无实质加工活动的企业,从1996年4月8日起不再批准新的发外加工合同,对已经批准的发外加工合同要进行清理的规定,同意对张家港保税区内企业在1996年4月8日前已经批准并开展的来料发外加工业务,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国税发[1994]031号)第二十条的规定,予以开具“来料加工免税证明”,交由区外承接加工企业所在地征税机关办理免征工缴费部分增值税、消费税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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