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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呆帐核销暂行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07:23:02  浏览:811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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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呆帐核销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等


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呆帐核销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6年12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国务院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部际协调小组办公室

国家税务总局1992年制定下发的《集体信用合作社贷款呆帐处理试行办法》执行以来,对于促进信用社加强对各项贷款的管理,减少贷款风险,改善信贷资产质量,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改革的逐步深入和经济情况的发展变化,有些条文需要修订。经调查研究并征求各方面意见,制订了《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呆帐核销暂行规定》,现印发,请贯彻执行。
城市信用社、城市信用合作联社、城市合作银行也参照本规定执行,具体核销办法和审批权限由省级国家税务局确定。

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呆帐核销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信用合作社信贷管理,正确反映信贷资金营运状况,及时处理贷款的呆帐损失,促进业务经营良性循环,根据《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和信用社贷款资产风险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信用合作联社(包括营业部)、信用社及其所属机构网点(以下均简称为信用社)贷款呆帐的核销。
第三条 核销贷款呆帐的原则。
一、信用社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主经营、自担风险的集体所有制合作金融组织,贷款必须有借有还,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免除借款人的还款责任。
二、核销贷款呆帐要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维护信用社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减少信用社有形或无形的资产损失。
三、核销贷款呆帐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按照审批权限和核销程序办理。
第四条 贷款呆帐的认定条件。
一、贷款呆帐系指按借款人的清偿能力或法律规定,确认已无法收回的贷款。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均可列为呆帐:
(一)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被撤销、解散,进行清偿后,仍未能还清的贷款。
(二)对确实无法落实到户、集体经济又确实无力偿还的集体农业贷款;或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但经有关部门认定,借款人和担保人事实上已经破产、被撤销、解散在3年以上,进行清偿后,仍未能还清的贷款。
(三)借款人死亡绝户、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被宣告失踪或死亡,又无继承人承担其债务,以其财产或遗产清偿后,仍未能还清的贷款。
(四)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补偿,确实无力偿还的部分或全部贷款;或者以保险赔偿和资产清偿及担保人承担经济责任后,仍未能还清的贷款。
(五)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处理的财产不足归还所欠贷款,又无另外债务承担者,确认再无法收回的贷款。
(六)贷款人依法处置贷款抵押物、质押物所得价款或作价后的金额不足以补偿抵押、质押贷款的部分。
二、凡属下列情况不得列为呆帐;
(一)借款人或借款担保人有经济偿还能力,但因种种原因不能按期偿还的贷款;
(二)因信用社工作人员渎职或其他违法行为造成无法收回的贷款,应由个人按行政、经济和法律责任承担的部分。
第五条 贷款呆帐核销的审批权限。
核销贷款呆帐的审批权限按照权限尽量集中的原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信用合作管理部门商同级国家税务局确定。
第六条 贷款呆帐的核销程序。
一、由信用社认定核销的程序。信用社(含所属网点)对应核销的贷款呆帐要逐笔查实,对符合第四条规定的,由主任、信贷员、会计、稽核人员等集体审查认定后,填制《信用社贷款呆帐核销审批表》(见附件2),并写出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包括:贷款发放及借款人使用情况,造成呆帐的主要原因分析,以及有关人员应承担的责任和吸取的教训等),附有关证明材料,报县联社审批后处理。
二、由县联社认定核销的程序。信用社定期将所有符合呆帐条件的贷款抄列清单,写出详细说明上报县联社,由县联社组织信贷、财会、稽核等主管人员按第四条规定进行逐笔审核认定后,再通知信用社填制(信用社贷款呆帐核销审批表》,并补报有关证明材料。信用社根据上级管理部门的呆帐核销通知进行帐务处理。
三、以联社为单位进行呆帐核销的程序。年初由县联社按辖内信用社放款余额和规定比例确定全县(市)提取呆帐准备金总额,并依据各社当年拟核销呆帐贷款额和亏损社少提或不提的原则,把提取金额具体分解到社。信用社按联社下达的提取额度提取呆帐准备金,并全部上划联社。
年度中间,信用社将符合核销条件的呆帐贷款开列清单,填制《信用社贷款呆帐核销审批表》和附报有关说明材料上报联社。联社审查认定后,在批复准许核销的同时下拨等额的呆帐准备金,用于信用社的呆帐核销。
以上三种认定核销程序,前两种由各县联社根据信用社管理情况选择其中一种,在县辖范围内执行,第三种经省级信用合作管理部门商同级国家税务局审批后执行。无论采用何种核销程序,超过县联社审批权限的,经同级国家税务局审核后,由县联社以书面报告(附信用社贷款呆帐核销审批表及有关证明材料)上报上级管理部门审批。
各级主管部门接到下级单位申报材料后,要组织信贷、财会、稽核等部门,逐笔会审,据此写出报告,由主管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后给予核批,并将核批结果抄报同级国家税务局备案。
第七条 核销贷款呆帐的核算手续。
信用社根据处理贷款呆帐损失的批复,填制转帐传票及“已核销贷款呆帐”表外科目借方传票,经有关人员审核无误后,即可办理转帐。

在核销呆帐的同时,要从原贷款科目中抽出借据,专夹保管,定期核对,并永久保存。
第八条 核销后的贷款呆帐管理和帐务处理。
信用社对核销后的贷款呆帐应实行帐销案存的管理办法。为了尽可能地减少信用社资金损失,对已核销的贷款呆帐,仍应继续组织催收,并可按收回金额适当计提劳务费,具体计提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和同级国家税务局根据收回额的大小确定,原则上额大的比例要小,额小的比例可适当大些;内部职工收回的比例要小,外部门和社员协助收回的比例可适当大些,但最高不得超过收回金额的10%。提取的劳务费,先在其他应付款科目列帐,再作分配。
收回已核销贷款呆帐的帐务处理:按照收正常贷款填制收款凭证,从专夹保管的借据中,抽出相应原始借据作收贷凭证附件。同时,应冲回贷款呆帐准备金。
第九条 各级国家税务局和信合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贷款呆帐核销工作的检查和监督。对不按规定处理呆帐的,要及时制止和纠正;对弄虚作假、营私舞弊和贪污受贿的,视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的行政、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十条 本规定由税务机关、信用合作管理部门和信用社内部掌握执行,对外不宣传,贷款呆帐核销不公布,不退原始借据。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务院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部际协调小组办公室共同制定并负责解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和同级信用合作管理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1996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一律改按本规定执行。
附件一:有关会计分录
一、信用社根据核销贷款呆帐损失的批复办理转帐时的会计分录为:
借:1291贷款呆帐准备
贷:有关贷款科目××
单位或××户
(或××催收贷款科目
××户;
××逾期贷款科目
××户。)
同时,借:表外科目105已核销贷款呆帐
二、收回已核销呆帐的会计分录:
借:××催收贷款科目
××户
贷:贷款呆帐准备金
贷:其他应付款一收回旧贷劳费户
借:现金或××存款
贷:××催收贷款科目
××户
同时,贷:表外科目105已核销贷款呆帐
三、采用县联社统一核销程序的会计分录
(一)信用社根据县联社下达的提取额度提取呆帐准备金并上划联社:
上划时:
借:1291贷款呆帐准备
贷:1124存放联社款项
(或4631县辖往来)
收到县联社下划呆帐准备金时会计分录相反。
(二)县联社收到时:
借:2323信用社上存联社款
项(或4631县辖往来)
贷:1291贷款呆帐准备
县联社下划时会计分录相反。
(三)信用社实际核销贷款呆帐时
借:1291贷款呆帐准备
贷:催收××贷款
——呆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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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关于推进消费品工业两化融合指导意见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关于推进消费品工业两化融合指导意见的通知

工信部消费〔2009〕5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2006-2020年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部署,实现《轻工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国发〔2009〕15号)、《纺织工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国发〔2009〕10号)提出的目标和主要任务,我们制定了《关于推进消费品工业两化融合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现将《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根据实际,制定具体方案并抓好落实。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六日

关于推进消费品工业两化融合的指导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关于“大力推进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促进工业由大变强”的精神和《2006-2020年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关于“利用信息技术改造和提升传统产业”的战略部署,实现《轻工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国发〔2009〕15号)、《纺织工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国发〔2009〕10号)提出的目标和主要任务,结合消费品工业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简称“两化融合”)的特点与实际需要,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推进消费品工业两化融合意义重大

消费品工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传统支柱产业和重要的民生产业,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2008年消费品工业企业数、从业人员数、增加值、利润分别占全国工业的47.5%、41.7%、29.4%和20.7%。但是,消费品工业长期积累的产业结构不合理、产品同质化严重、创新能力弱、能耗物耗较高、食品药品安全问题突出等深层次矛盾日益突出,在国际金融危机冲击下,这些矛盾进一步凸现。

走中国特色新型工业化道路,推进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是党和国家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重大战略决策。大力推进“两化融合”,不仅是消费品工业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重要措施,更是消费品工业加快转型升级、实现调整振兴的一次重大历史性机遇。目前,我国消费品工业“两化融合”已具备较好基础和环境,步伐明显加快;不少企业的信息技术应用正在从单项应用迈向集成应用阶段,有的企业已经将信息化建设与发展战略紧密结合。但也要清醒地看到,消费品工业“两化融合”工作体系和技术服务体系较薄弱,各行业发展不平衡,主要环节和领域“两化融合”水平不高,复合型人才缺乏,规划、政策及标准建设工作滞后。要把“两化融合”作为消费品工业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战略任务,积极探索,深入推进。

二、指导思想

大力推进消费品工业“两化融合”,要坚持以企业为主体,加大政府的引导力度,促进工作体系和服务体系的建立健全,促进面向行业的信息服务业快速发展,促进信息技术在消费品工业企业研发设计、原料控制、生产制造、企业管理、品牌建设、质量管理、安全生产、节能降耗、人才培养等关键环节的应用,促进企业经营模式创新和发展方式转变,加快消费品工业由大变强步伐。

三、基本原则

(一)企业主体,政府引导。根据消费品工业市场化程度高的特点,要发挥企业作为市场和“两化融合”的主体作用,引导企业从发展战略需求出发务实推进“两化融合”,增强竞争力。

(二)整体规划,分类推进。根据消费品工业行业众多、行业差异性大的特点,既要围绕“两化融合”全局性工作,加强统筹规划,又要从消费品工业各行业特别是细分行业实际出发,制定实施方案或行动计划,稳妥推进。

(三)典型引路,对标赶超。根据消费品工业中小企业占绝大多数的实际,要积极开展试点示范工作,发现、总结各行业特别是细分行业典型经验和最佳实践,树立标杆企业,加强推广应用。要引导广大中小企业积极学习典型经验和标杆企业,在学习中创新,在创新中超越。

(四)健全体系,加强服务。要促进消费品工业行业管理及服务体系与信息化管理及服务体系的融合,建立覆盖政府、协会、中介组织、科研院所和企业的“两化融合”工作体系,加快专业化信息服务业的发展。
四、发展目标

到2015年,信息技术、人才与工业技术、人才进一步融合,专用装备国产化智能化水平、产品研发设计水平进一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自主品牌建设能力以及食品药品安全保障能力显著增强,行业管理和服务水平明显提高,发展方式进一步转变。

——造纸、皮革、纺织、食品等专用装备以及医疗器械设备数字化、智能化程度进一步提高,产品研发设计广泛应用信息技术。

——生产过程数字化、自动化程度进一步提高;综合集成制造和柔性制造系统在重点企业基本普及。

——电子商务和自主品牌营销信息化健康发展;专业化进销存系统、供应链管理系统广泛应用;电子签名和认证技术在消费品交易过程中普遍应用。

——高能耗、高物耗、高污染企业基本应用生产过程在线监测预警和自动控制系统;重点企业建立能源管理中心;信息技术应用对节能减排和安全生产的贡献显著提高。

——行业管理的信息化水平大幅提高;公共信息服务体系进一步发展;食品药品企业诚信系统广泛应用。

五、重点任务

(一)轻工行业

重点提升轻工行业专用装备的数字化控制水平,支持轻工行业在研发设计、生产制造、经营管理和服务等环节应用信息技术,提高智能化、大规模定制化水平,推动传统产业升级。家电行业重点推进产品研发、设计、生产数字化、协同化,促进产品的智能化和高端化;龙头企业应推行大规模定制生产模式,逐步从生产型制造向服务型制造转变。造纸行业重点推广应用节能控制、清洁生产和污染治理信息技术和设备,研发专用装备的嵌入式系统,加快大型制造装备的数字化步伐。皮革行业重点使用转鼓群控、计算机涂料配色等自动化生产技术。家具行业重点推广计算机辅助设计技术、大规模定制生产技术和数字化销售预知技术。陶瓷行业重点推广计算机辅助设计和计算机辅助制造技术,提高产品的设计水平。缝制机械行业大力推广应用高效、节能缝制设备。积极发展安全、智能、益智型娱乐玩具。

(二)纺织行业

重点提升纺织行业专用装备的数字化控制水平,推广适合化纤、纺织、印染和服装等行业特点的企业资源计划管理系统、电子商务系统、专业化进销存系统、供应链管理系统;发展专用装备的嵌入式系统。棉纺织行业重点推广应用配棉管理信息化以及生产自动检测、管理系统;服装行业积极采用人体数码扫描技术和裁剪缝纫自动组合技术和装备,实现服装设计和制造的集成;化纤行业重点应用生产过程集散控制系统和各类自动控制装置;印染行业重点应用织物染色印花工艺参数在线检测技术和有利于节能、降耗、清洁生产的自动控制系统。

(三)医药行业

重点提升关键、核心医疗器械的数字化水平;建立医药行业运行监测网络体系,完善医药行业统计、监测系统,密切监测行业生产、投资和市场供求的变化趋势。搭建基于信息技术的医药产品和医疗器械创新平台。建立基于信息技术的新药研发与试药系统,加快新药研发进程。加快医药企业资源计划管理系统的建设和实施,提高医药企业管理和质量控制水平,降低生产成本。积极推广应用自动化生产设备和自动化生产线,实现发酵罐、生产工艺的计算机控制,全面提升药品质量的检测、控制水平。

(四)食品行业

重点提升食品行业关键生产工艺、专用装备及生产线的数字化控制水平;推进企业诚信体系以及产品质量控制系统与可追溯系统的建设,提升食品生产的检测、控制数字化水平,增强企业质量安全与清洁生产控制能力。促进企业应用信息系统加强对采购、生产、配送、库存、销售等环节的管理和控制。引导和督促大中型食品工业企业,按质量管理要求,应用原料检测、生产过程动态监测、产品出厂检测等先进自动化装置,改善质量安全保障条件。建立区域性公共质量检测服务平台,帮助小型食品工业企业加强质量管理。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和行业管理工作。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把“两化融合”工作作为消费品工业科学发展的重要举措,结合实际,建立统一部署、职责明确、分工协作、合力推进的工作机制;研究制定消费品工业“两化融合”分年度实施方案。逐步建立重点行业、专业市场、重点企业经济运行监测、预警体系。发布消费品工业“两化融合”重点指导目录。分行业探索建立“两化融合”发展水平评估指标体系。应用信息技术促进卷烟、食盐、糖精年度生产计划和国家医药储备计划的实施、监督管理和组织协调工作。结合各行业急需,组织制订“两化融合”技术标准和关键产品标准。积极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二)加大政策引导力度。各地应从实际出发,制定出台促进消费品工业“两化融合”综合政策措施。创建一批国家级消费品工业企业“两化融合”中心。建立消费品工业“两化融合”项目储备库。积极利用技术改造政策、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加大对消费品工业企业“两化融合”的支持力度。加强消费品工业“两化融合”关键核心技术、装备的自主创新。鼓励发展面向行业“两化融合”的各类专业服务机构。制定并实施消费品工业“两化融合”复合型人才发展计划。支持并指导教育和培训机构增设或更新消费品工业“两化融合”专业和课程。针对消费品工业对“两化融合”复合型人才的需求,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培训工作。

(三)积极开展试点示范与对接、宣传工作。针对“两化融合”不同环节和领域,组织实施消费品工业“两化融合”示范工程,树立一批示范企业和示范项目,组织表彰一批“两化融合”先进企业、先进个人。引导消费品工业企业主动加强与信息服务企业的交流与合作,积极推广消费品工业企业与信息服务企业对接、合作的成功经验。支持开展形式多样的技术融合,促进消费品工业技术创新。充分利用展示展览、会议论坛和各类媒体,加强对“两化融合”工作的交流与宣传。

(四)加强专业信息服务工作。行业协会应在政府指导下,及时反映行业“两化融合”情况、问题和建议,积极开展典型经验推广、行业“两化融合”发展水平评估、标准规范研究制定、人才队伍建设、技术和信息服务咨询等工作,促进“两化融合”有序开展。各类信息服务企业应不断提升自身能力,加快发展面向中小企业和专业市场的信息服务平台。鼓励消费品工业企业信息技术服务外包。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发改电〔2013〕1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根据近期国际市场油价变化情况,按照现行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决定降低成品油价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供军队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家储备用汽、柴油(标准品,下同)供应价格每吨分别降低245元和235元,调整后的汽、柴油供应价格分别为每吨8550和7720元。其他成品油价格相应调整。调整后的成品油标准品价格见附件1。
  二、供交通、民航等专项用户汽、柴油最高供应价格等额调整。调整后的汽、柴油标准品最高供应价格每吨分别为8950元和8120元。其中,供渔业、林业、农垦用汽、柴油供应价格暂按供军队用油价格执行。
  三、各地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和批发价格等额调整。调整后各省(区、市)和中心城市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水平见附件2。
  四、其它相关价格政策按《石油价格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执行。
  五、液化气最高出厂价格按照与供军队等部门用90号汽油供应价格保持0.92:1的比价关系确定,供需双方可在不超过最高出厂价格的前提下协商确定具体价格。
  六、调价执行时间为2013年9月29日24时。
  七、相关价格联动及补贴政策按现行规定执行。
  八、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公司要组织好成品油生产和调运,保障成品油市场稳定供应;并督促所属企业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自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九、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各种价格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成品油市场的稳定。同时要加强成品油市场动态和价格监测,出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采取应对措施。


  附件:1.成品油供应价格调整表
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130929/001e3741a2cc13b232af01.pdf
     2.各省区市和中心城市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表
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130929/001e3741a2cc13b2331002.pdf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3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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