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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中学教师全员培训学分登记及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08:52:56  浏览:910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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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中学教师全员培训学分登记及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教育厅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中学教师全员培训学分登记及管理办法》的通知

琼教师〔2005〕18号


各市、县、自治县教育(教科)局,省农垦总局教育局,海南钢铁公司教育处,洋浦经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省中学教师继续教育培训中心,各市县教师进修学校:

现将《海南省中学教师全员培训学分登记及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五年五月二十日


海南省中学教师全员培训学分登记及管理办法
(2004—2008年度)

第一条 根据海南省教育厅《关于组织实施2004—2008年度新一轮中小学教师全员培训的意见》(琼教师〔2004〕31号)的精神,为规范我省中学教师全员培训学分登记及管理,确保新一轮中学教师全员培训工作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普通中学和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学。

第三条 从2005年起,全面建立海南省中学教师继续教育专业成长档案袋和实行继续教育学分登记制度。海南省中学教师专业成长档案袋和《海南省中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手册》(简称《学分登记手册》)由省教育厅统一规格印制,并分别由学校和教师个人妥善保管。

第四条 海南省中学教师继续教育专业成长档案袋有关材料,即教师个人培训档案具体内容包括:教师个人基本情况登记表;教师个人年度研修计划和总结;个人研修成果、获奖证书(复印件)、先进材料;各门课程考试试卷、论文、成绩单、出勤表以及各类折算学分登记的原始材料等。

第五条 中学教师参加国家级、省级和市县级培训所取得的学分,分别由省级、市(县)教师培训机构或组织培训部门负责登记。中学教师参加校本培训所取得学分由校长或学校指定专人负责登记,并由学校集中持相关凭证(通知、作业、试卷、成绩单、证书等)材料到市(县)教师培训机构审核。有关实行学分登记的依据材料必须存入教师本人专业成长档案袋备查。

第六条 中学教师参加继续教育,必须严格按照《海南省中学教师全员培训课程设置表》、《海南省中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折算表》所规定的项目、标准进行学分登记。教学、教研、教具或课件制作中同一活动,同一成果或参加同一种赛获多级奖励只记学分最高一项,凡其他有可能出现的重复活动或成果的学分登记办法以此类推,不能重复计分。

第七条 教师任职学校每年应将每一位教师参加继续教育学分登记情况张榜公布,以接受全体教师和教育主管部门的监督。市(县)教师培训机构每年应组织一次继续教育学分登记审核,认定合格后在《学分登记手册》上签盖学分确认专用章并由培训机构负责人签名后,方视为有效登记。省中学教师继续教育培训中心将定期抽查学分登记情况,发现学分登记不符合规定者,将对相关责任者进行批评通报,所记学分视为无效。

第八条 《海南省中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手册》所有登记受训项目和学分成绩,是教师本人参加继续教育的凭证,也是每一位教师参加年度工作考核、职称评聘和教师任职续聘和晋升、评优所必须提供的重要材料和依据,并且作为考核评估学校师资培训工作的重要依据。使用《海南省中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手册》,必须接受教育主管部门和培训机构的抽查和监督。

第九条 从2005年起,凡申报晋升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参加职称评审必须提供《海南省中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手册》。根据规定上述人员每学年参加培训所取得的学分必须达到10分以上。凡是在我省第二轮培训周期内完成规定学分者,由市(县)级培训机构审核,报省教育厅换发《2004-2008年度海南省中学教师继续教育合格证书》。

第十条 学分登记关系着每一位教师切身利益,是一项非常严肃认真的工作,各级培训机构、学校必须指定作风正派,工作认真负责的同志专门负责严格按照规定标准予以登记,登分人员必须坚持原则,如实记载,不得涂改,不得弄虚作假,认真做好学分登记工作。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海南省教育厅师资管理处负责解释,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海南省中学教师继续教育项目学分折算表





主题词:教育 中学教师 培训 管理 通知
海南省教育厅办公室 2005年5月20日印发


附件


海南省中学教师继续教育项目学分折算表


序号
培训项目
国家级
省级
市县级
校级
最高学分
备 注

1
校长任职资格培训、提高培训或高级研修
10
8



取得合格证书者

2
骨干教师培训(每次)
10
8
5


取得合格证书者

3
学历提高培训




15
每年4分,取得毕业证书加3分

4
基地脱产培训(每天)
1
0.8
0.5


按实际天数计算

5
教师专业考试(每次)
3
2
1


成绩应合格以上



6
学术交流会、课题研究成果报告、公开出版学术著作或论文
4
3
2
1

凭研究成果成绩分项计分



7
课堂教学竞赛、示范课、公开课、教学研究及其他示范培训活动
4
3
2
1

按项目成绩成果实行分项计分

8
外派到名校跟班培训或接受名师师徒式培训
5
4
3
1

时间3个月以上,凭证书、师徒协定记分

9
教具或课件制作、个人自学及其他
4
3
2
1

按成果或考评合格成绩分项计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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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国土资源部《关于请明确行政复议案件审查程序有关问题的函》的复函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国土资源部《关于请明确行政复议案件审查程序有关问题的函》的复函

(2003年7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文件国法函〔2003〕203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土资源部:

你部《关于请明确行政复议案件审查程序有关问题的函》(国土资函[2003]149号)收悉。经商最高人民法院同意,现函复如下:

因防治“非典型肺炎”疫情,致使行政复议机关无法正常开展调查核实证据工作,或者妨碍申请人、第三人依法行使行政复议参与权并且该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放弃相应权利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决定在疫情持续期间中止有关行政复议案件的审查,并通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疫情解除后,应当立即恢复对有关行政复议案件的审查。



附:国土资源部关于请明确行政复议案件审查程序有关问题的函

(2003年6月4日国土资函[2003]149号)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最近,我部在行政复议案件审查中,遇到以下情况:

第一,我部正在审查的行政复议案件大多案情复杂,社会影响重大,需要实地调查取证或当面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的意见,由于受“非典”的影响,我们不能进行实地调查或召开当面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意见的案件审查会,影响我们对案件的全面审查;

第二,我们收到多起案件的行政复议申请人向我们提交要求保留案件材料查阅权的申请,申请人认为行政复议法第23条第2款赋予其案件有关材料的查阅权,但现在由于“非典”时期,他们的查阅权不能正常行使,影响其进一步提出案件陈述意见,要求“非典”疫情解除后,继续行使这项权利。

突如其来的“非典”疫情,不仅影响了我们对行政复议案件的正常审查,也出现了许多行政复议法等有关法律没有涉及的情况和内容,在实践中很难把握。为保证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全面、正确地履行职责,避免在行政诉讼中处于被动局面,请对以下问题予以明确:

一、对于在“非典”时期,行政复议机关由于不能实地调查取证或当面听取案件当事人意见,影响案件全面审查的,复议机关是否可以作出暂缓或中止对行政复议案件的审查决定?

二、在申请人不能依法行使查阅权,并且要求保留查阅权的情况下,行政复议机关是否应当保障申请人行使查阅权,暂缓或中止行政复议审查?如果不考虑申请人的此项请求,继续行政复议审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程序是否合法,是否不利于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如果暂缓或中止行政复议审查,是否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书面通知的格式内容如何确定?

请函复。



关于《火车与其它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火车与其它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



为了保证铁路行车安全、畅通,妥善处理铁路路外伤亡事故,根据国务院转发铁道部、交通部、公安部重新修订的《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的精神,结合我省具体情况,拟订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各级政府和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应经常对铁路沿线人民群众进行爱路护路和铁路安全常识的宣传教育,组织路社联防,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路外伤亡事故发生。
第二条 维护铁路秩序人人有责。由于火车行驶速度高,制动距离长,很难立即停车避让,因此,要求铁路沿线人民群众遵守下列规定:
1.严禁行人在铁路基上、桥梁上、隧道里行走、乘凉、坐卧钢轨;
2.严禁行人在火车站内和区间内(两个车站之间)铁路上逗留、游逛、拣拾煤渣杂物和在站场内穿越;
3.严禁钻车、扒车、跳车和无票乘车;
4.严禁在铁路路基两侧入牧牲畜和在铁路路基上、月台上打晒农作物;
5.铁路道口发出关闸信号后,严禁一切车辆拖拉机和行人抢越铁路道口或侵入铁路界;
6.盲、聋人,学龄前儿童,行动不便的老、残和精神病患者,在横越铁路道口(人行通道)时,要有人护送。
凡违反上述规定,造成铁路路外伤亡事故者,责任由肇事者本人、家属(护送人)或所属单位负责。由此造成铁路的损失,要追究肇事者所属单位的责任,并严肃处理。

第三条 各种机动车辆通过道口时,必须“一慢、二看、三通过”,行车要减速(在二十公里以下速度),不准冒险抢越。车辆及行人通过无人看守的道口时,必须确认没有火车驶来才能通过。道口宽度在二点五米以上者为行人、车辆通过道口。道口小于二点五米的人行通道,都要由
铁路部门会同地方交通部门共同设置“禁止车辆通行”标志,不准机动车辆通过。任何单位都不得在铁路上随意铺设道口,违者要追究责任并严肃处理。
各种车辆和行人通过有人看守的道口时,必须听从道口看守人员的指挥,不准抢越和钻杆,违者造成事故的,由肇事者负责。
第四条 铁路部门要教育铁路职工坚守岗位,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努力防止伤亡事故。凡由于铁路职工失职或防护设施不全而造成铁路路外伤亡事故的,由铁路部门负责,对责任者要严肃处理。
第五条 发生路外伤亡事故后,对伤亡者处理,按国务院国发〔1979〕178号文件规定执行。补充规定如下:
1.要迅速将伤者送就近医院抢救,各地医院要本着“救死扶伤”的精神,积极抢救治疗。属于伤者本人责任的,所有医疗费、住院期间伙食费、由伤者本人负责。伤者住院期间,需要特殊护理的,由伤者家属或所属单位派人护理。伤者住院期间如确无粮票来源或来源不足时,由铁路
公安部门证明,医院办理请领手续,由当地粮食部门解决。
2.死者尸体未经检验认领前,由铁路公安部门与当地联系找人看守,看守费用如事故责任在死者方面则由死者家属或责任者所属单位支付,责任未定时先由铁路部门垫付。尸体经铁路公安部门检验后,通知其家属或单位认领处理。
3.尸体要及时火化或处理。最多只保留三至五天(是指有条件防腐的地方而言),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处理。对拖延不处理者,铁路公安部门有权强行火化或埋葬。费用由责任者家属或所属单位支付。如未确定责任时,暂由铁路部门垫付。
4.对无人认领的尸体,由铁路公安部门负责拍照,做好调查记录,由铁路公安部门处理,费用由铁路部门负担。
5.对死、伤者有自杀、他杀疑状时,由事故调查委员会责成铁路公安部门与当地公安部门共同调查处理。如系自杀、他杀者,铁路部门不负担任何费用。
6.铁路路外伤亡事故发生后,要立即组成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负责调查处理。一般事故五日内,性质严重的多人伤亡事故(死亡、重伤五人以上)十日内,要妥善处理。
第六条 凡属本人责任造成死亡或致残者,其经济条件如确有困难,可根据国务院国发〔1979〕178号文件的规定,由铁路部门给予一次性救济费。其生活仍有困难的,由所在单位从福利费或公益金中酌情给予补助,或申请社会救济。
第七条 伤者治疗后,经医院会诊鉴定可以出院的,应办理出院手续。拒不出院的,由伤者单位负责领回,伤者单位拖延不领回时,由铁路公安部门送回原单位,原单位不得拒绝接收。如系无家可归、无依无靠、因伤致残后生活不能自理者,出院后,农村社员由社、队安置,城镇人口
由铁路公安部门送交市镇人民政府指定有关部门安置。
第八条 对铁路沿无人看守道口的护桩、警告标志、信号设备,沿线人民公社、生产队有责任保护。凡生的破坏、被资情况,由当地公安部门协助铁路部门进行追究。
第九条 铁路和地方公安部门对于盗窃铁路器材,砍伐铁路树木,破坏铁路设备者,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其法律责任。废品收购等部门应拒绝收购铁路器材,违者除责令无偿退交铁路部门外,并追究责任。
第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这行。由广东省人民政府委托广州铁路局负责解释。



1980年5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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