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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做好2008年输油气管道安全运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13:46:01  浏览:829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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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做好2008年输油气管道安全运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做好2008年输油气管道安全运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管一〔2008〕1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2008年全国整治油气田及输油气管道生产治安秩序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现就做好2008年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运行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今年八月将在北京举办奥运会,做好油气管道安全运行尤为重要。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今年输油气管道安全运行监管工作的重大意义。要认真分析本地区输油气管道生产运行的安全状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落实责任制和各项工作措施,扎扎实实地做好2008年输油气管道安全运行监管的各项工作。

  二、加强监督检查。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在同级人民政府和油气田及输油气管道安全保护工作联席会议的统一领导下,全面组织开展对本地区输油气管道运行的监督检查,立足于查大隐患、防范大事故,督促企业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并对查出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奥运会期间要组织力量,加强对陕京输气、西气东输等重点管道及重要部位的安全监管力度。对于全国油气田及输油气管道安全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挂牌清除的15处危害严重的输油气管道违章占压物,5省(区)安全监管部门要在政府统一组织领导下,按职责分工落实清理责任、列出时间进度表,督促相关单位按期完成清理任务。

  三、预防新占压。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油气田及输油气管道企业加强巡查,及时报告新发生占压情况,提请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予以制止和清理,坚决杜绝前面清理后面恶意占压管道问题的发生。同时,各油气田及输油气管道企业在输油气管道设计、选线时,应主动绕避城镇规划区和人口稠密地区,并加强与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沟通,将已建管道设施的有关资料和新建、改(扩)建管道设施规划或计划报送当地建设规划部门或主管部门备案,确保新建、在建管道不出现违章占压。

  四、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油气田及输油气管道企业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一要认真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加强对输油气管道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整改,尤其要加强对投产时间长、占压情况严重管线的检测,防止因泄漏引发事故;二要加大输油气管道安全保护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和应用力度,提高本质安全度;三要编制和完善管道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在管道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同时要与地方人民政府应急预案进行有效结合,定期进行管道事故应急救援的演练。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做好输油气管道安全运行监管工作。在集中整治阶段工作完成后,对全年的工作进展情况进行全面总结,请于5月20日前和12月15日前分别将工作方案及书面工作总结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一司)。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八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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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十一”假日旅游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家旅游局


关于进一步做好“十一”假日旅游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委):
  为贯彻王岐山副总理9月26日在全国假日旅游部际协调会议上关于加强旅游安全工作的指示精神,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和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的部署,现就加强“十一”假日旅游安全工作紧急通知如下:
  一、认清形势,把安全保障工作放在第一位
  今年以来,旅游安全形势总体稳定,但旅游交通等安全事故依然频发。截至9月26日,国家旅游局共接到各地报告的旅游安全事故33起,共造成80人死亡,391人受伤,4人失踪,其中旅游交通事故27起,共造成74人死亡,321人受伤。即将来临的“十一”黄金周是假日制度调整和奥运后的首个国庆长假,预计旅游市场将有较大幅度增长,局部热点地区接待压力加大,旅游安全保障任务加重。各级旅游部门要进一步认清形势,汲取近期国内重特大安全事故和旅游安全事故的教训,以高度的使命感、责任感和对人民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精神,加强领导,切实做好假日旅游安全工作,确保广大游客度过一个安全、祥和、欢乐的“十一”黄金周。
  二、落实责任,把安全工作落到实处
  确保“十一”假日旅游安全平稳,对促进市场繁荣和社会和谐意义重大。要强化行政首长负责制和企业法人负责制,确实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一是落实旅游部门的安全综合协调责任。要加强对旅游接待单位、从业人员和旅游者的安全宣传和教育,做好本地区旅游突发事件的监测预警和协调处置工作。二是落实旅游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要在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旅行社等相关旅游企事业单位旅游工作的安全监管。三是落实企业的安全主体责任。旅游企业要切实承担起保障安全生产、防范事故发生以及突发事件报告、救助、善后处理以及安全信息披露等职责。
  三、突出重点,提高安全保障能力
  一是要强化对旅行社的安全监管。督促旅行社对所组织的线路产品和选用的服务提供商进行安全把关,杜绝租用手续不全、安全要求不达标的车辆,确保游客的交通、餐饮安全。二是要强化旅游节庆活动和大型展会的安全管理。要严格按照《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的要求和“谁承办、谁负责”的原则,做好主、承办的各类旅游节庆活动的安全管理,严防拥挤踩踏、火灾等群死群伤事件。三是要加强对旅游接待单位安全达标情况的复核检查。旅游部门评定挂牌的A级景区、工农业示范点、星级宾馆,一旦发生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即摘牌整顿,并进行信息披露。四是要加强对安全薄弱环节和部位的隐患排查。要联合公安、交通、质检、安监等部门,重点加强大型游览游乐设施、游客运载工具和高风险旅游项目的安全检查,杜绝违规违章操作,杜绝有安全隐患的设施设备运营。督促山岳景区、涉水景区做好安全防护和客流引导,严防坠落和溺水事故。加强易发交通事故路段和热点景区周边道路的安全警示,严防重特大旅游交通安全事故。
  四、加强预警防范和应急值守
  一是加强预警防范。主动与公安、交通、铁路、民航、卫生、气象、食品监管等有关部门加强联系,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对交通拥堵、灾害天气、传染病疫情、食品安全等可能影响出行的风险隐患进行提示预警,并根据本地实际,有针对性地加强对台风、暴雨、泥石流等恶劣天气和自然灾害的防范和应对。二是加强安全引导。对自驾车旅游、出境旅游和探险旅游进行安全教育和引导,增强自助游客的安全意识和应急自救能力。三是强化应急值守。完善与有关部门的应急联动机制,落实假日值班制度,保证24小时值班和通讯畅通,确保及时有效应对各类旅游突发事件,并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要求做好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置工作。
  特此通知。




国家旅游局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大连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辽宁省大连市人大常委会


大连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1991年6月27日大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1991年9月24日辽宁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根据2010年8月25日大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2010年9月29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的《大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大连市科学技术(以下简称科技)进步,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大连市行政区内的各级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科技是第一生产力。依靠科技进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是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各行各业的重要任务。
  第四条 科技要面向经济建设,以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中心,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改造传统产业,加速新技术、新产品的开发和先进技术的引进、消化吸收与创新。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五条 全市科技进步工作,在市政府的领导下,实行各级人民政府分级负责制。各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指导所属各部门做好本地区科技进步工作。
  第六条 市及区(市)县科学技术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的主管部门。市及区(市)县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科学技术进步相关的工作。
  第七条 科学技术协会是科技人员的群众团体。政府支持科学技术协会及其它科技组织开展科学普及、学术交流、技术服务等活动,通过它们联系和团结广大科技人员,促进科技事业发展。
  第八条 鼓励企业设立内部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同其他企业或者科学技术开发机构、高等学校联合建立科学技术开发机构,或者以委托等方式开展科学技术研究开发。
  第九条 农业科技进步工作,应充分发挥县(市)、区、乡(镇)、村科技活动,加速农业科技的研究开发、引进试验和推广应用。
  第十条 各级各类科技机构,应保质保量按期完成国家、省、市下达的科技计划,并要积极面向社会开展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
  科技人员可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在完成本职工作任务的前提下,开展多种形式的技术服务活动,并可以调离辞职等方式本着自筹资金、自愿结合、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原则,依法创办技术开发经营服务机构。
  科技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十一条 推进科技进步,应坚持科学决策原则,加强软科学研究,严格决策程序,提高决策水平。制定科技发展规划、政策,确定重要的科技研究、开发、引进和推广项目,必须经过科学论证。
  第十二条 应把科技工作纳入目标管理,坚持定期考核制度。考核的主要内容:科技进步的有关法律、法规和科技政策执行情况;科技进步的计划实施情况;科技进步的经济、社会效益情况。
  建立企业科技进步考核指标体系,并将其纳入企业经营承包责任制和厂长(经理)任期目标责任制之中。
  企业科技进步应注重先进设备和技术工艺的引进、消化吸收和创新,研究、试制和开发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改造旧的生产设备和技术工艺,鼓励群众性的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不断提高职工的文化技术素质,推行现代化的科学管理。
  第十三条 推进科技进步,应建立评定科技进步单位制度,对先进的县(市)、区、村,授予相应的科技进步荣誉称号;对先进的企业、事业单位,可以定为“科技先导型企业”、“科技进步先进单位”,并按有关规定给予优惠政策待遇。

第三章 计划的编制与审批

  第十四条 科技进步计划,分为五年科技发展规划、年度科技计划、专项科技计划。
  第十五条 编制科技进步计划的依据:
  (一)国家、省、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
  (二)国家、省、市有关产业政策;
  (三)国家、省、市有关科技政策。
  第十六条 科技进步计划的编制:
  (一)市及区(市)县的五年科技发展规划,由同级科学技术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二)专项科技计划,按照职责分工,由各级政府有关综合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第十七条 市及区(市)县五年科技发展规划,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四章 研究开发

  第十八条 鼓励科研单位、高等院校及其它企事业单位、个人开展科技研究开发和发明创造;鼓励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大中型企业和科技人员,在高新技术园区内从事以电子信息、生物与海洋工程、机电一体化、新材料为重点的研究开发,创办高新技术企业,促进全市高新技术商品化、产业化、国际化的发展。
  第十九条 研究开发应坚持自主研究开发和消化吸收引进技术相结合,以发展基础技术和高新技术为重点,并要注重配套研究开发。
  第二十条 研究开发可围绕下列重点选定项目:
  (一)赶超国际国内先进水平的技术与产品;
  (二)带动行业发展的技术与产品;
  (三)大面积推广应用的技术与产品;
  (四)节约能源、节约原材料和降低成本的技术与产品;
  (五)适应市场需求、能替代进口、出口创汇的技术与产品。
  第二十一条 研究开发的成果经鉴定合格的,可按规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鉴定不合格的,不准投入生产和使用,不得推广和转让。

第五章 推广应用

  第二十二条 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应坚持计划管理和市场调节相结合,面向生产、面向社会,加速科技成果的转化。
  第二十三条 凡纳入市、县(市)、区科技成果推广应用计划的项目,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实施,落实责任,从人力、物力、资金等方面予以保证。对在行业发展中能产生重大影响、明显节约能源、减少公害、保护生态平衡的计划项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采取有力措施组织推广应用。
  第二十四条 未纳入科技成果推广应用计划的项目,可通过技术市场,利用召开技术交易会、信息发布会和兴办中介服务机构等形式,促进科技成果向生产转移。
  市及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科技、工商、物价等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加强对技术市场的指导和管理,依法保护正当的技术交易活动,严禁非技术性商品、假冒伪劣技术商品进入技术市场。
  第二十五条 工业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应选择技术上先进成熟、辐射力强、覆盖面广、能尽快实现产业化的科技成果,并要加强扩大试验和生产性试验,搞好技术配套。
  第二十六条 农业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应选择易形成规模效益的技术成果,并在典型示范和区域试验的基础上,大面积组织推广应用。鼓励农业技术示范乡、村、户(乡镇企业)的设立和发展,发挥其在农业技术推广应用中的作用。
  县(市)、区、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组织,可结合经营种子、农药等农业生产资料,推广新技术成果。
  第二十七条 推广应用科技成果所生产的新产品,经市科委同意,税务、物价等部门审核批准,可享受税收、新产品试销价格等优惠政策;经鉴定合格的新产品,可享受新产品有关优惠政策。

第六章 引进与出口

  第二十八条 推进科技进步,应积极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智力,提高科技水平;组织技术及其产品出口,增强在国际市场的竞争能力。
  市科技、计划、经济、经贸等部门,应密切配合,加强对技术进出口的协调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 引进国外先进技术,要坚持技贸结合、工贸结合,要重视专利和软件的引进,以利于促进产业结构、产品结构和技术结构的调整与优化;有利于发展新技术、新产品、新设备、新材料。
  第三十条 对引进的技术,应组织专门力量,开展配套技术攻关,尽快消化吸收、发展创新。对重大的引进技术消化吸收项目,应纳入市国民经济计划,由市政府组织实施。
  第三十一条 积极拓宽技术出口渠道,增加技术出口。鼓励出口高新技术产品、技术密集型产品和技术附带设备、劳务。
  市科技、经贸部门,要加强对技术出口的审查和管理,保护知识产权和严守国家机密。
  第三十二条 引进和消化吸收国外先进技术所生产的新产品或替代产品,经市科委、经委及税务、物价、金融等部门审批,可优先列入市新产品计划,并享受税收、价格、信贷等优惠待遇。
  出口技术及其产品,经市科委、经委和有关部门确认,其换取的外汇留地方部分,头两年全部留给产品出口单位用于弥补出口产品亏损,结余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作为技术进步基金。

第七章 联合与协作

  第三十三条 推进科技进步,应充分发挥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大中型企业的技术优势,实行地区之间、行业之间、城乡之间,以及企业、院校、科研单位之间的科技联合与协作。
  第三十四条 科技联合与协作,应本着自愿与互利的原则,可由政府组织,也可自行结合。联合与协作双方,必须按照国家的规定签订合同,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三十五条 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大中型企业、企业集团,应面向农村开展多种形式的技术联合与协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

第八章 资 金

  第三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切实增加对科技的投入。其中财政划拨的科技三项费用(指用于新产品、中间试验和重大科研项目的补助费),应按不低于同级财政实际支出的1%拨款,并按高于财政增长速度逐年增加。政府对科研单位更新改造和重点试验基地建设,应在资金上给予一定支持。乡(镇)人民政府也应逐年增加对科技的投入。
  第三十七条 金融部门应集中一定的贷款额度,支持科技进步;对列入国家、省、市科技进步计划中的科技进步项目,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落实贷款。
  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落实各项科技经费,保证全部用于科技进步。
  第三十八条 市、县(市)、区和工交企业,应建立科技进步基金。
  (一)市、县(市)、区科技进步基金的来源:财政划拨科研经费的一部分;有偿合同返还的经费;金融部门的专项科技贷款;从社会筹集的资金。
  (二)工交企业科技进步基金的来源:国家、省、市规定提取的技术开发费;企业税后留利生产发展基金的一部分;新产品减免税金。
  第三十九条 科技进步基金,主要用于重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推广、应用项目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以及重点试验基地(室)建设。
  第四十条 市、县(市)、区科技进步基金,由同级科委会同财政、金融等部门安排使用;企业科技进步基金,由企业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安排使用。
  市、县(市)、区审计、财政部门,应加强对科技资金使用的审计和监督。

第九章 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认真执行本条例,在科技进步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分别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奖;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可给予特别奖励。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各级人民政府或科技、财政、税务、工商、金融、司法等部门视情节分别予以处理:
  (一)因领导不力、工作失职等原因,致使科技进步项目无法进行的,收回全部拨款和贷款本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以至刑事责任;
  (二)截留、挪用科技经费或不按规定提取科技进步基金的,除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处理外,并将截留、挪用或所欠资金划拨到市科技进步基金;
  (三)对经营假冒伪劣技术商品的,给予没收非法收入、罚款、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自1991年10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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