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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建设部治理建设系统商业贿赂实施方案》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5 21:02:51  浏览:949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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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建设部治理建设系统商业贿赂实施方案》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印发《建设部治理建设系统商业贿赂实施方案》的通知



建稽[2006]50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部机关各单位、部直属各单位,部管社团:

  现将《建设部治理建设系统商业贿赂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实施方案,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治理方案,并于3月31日前将治理方案报建设部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〇〇六年三月十四日

建设部治理建设系统商业贿赂实施方案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和中办、国办《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要求,现就治理建设系统商业贿赂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治理建设系统商业贿赂的总体目标和指导原则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城乡建设的加快,建设系统商业贿赂呈现出表现形式复杂化、采取手段隐蔽化、产生环节多样化、社会危害显著化等趋向。建设系统商业贿赂滋生蔓延,既有企事业单位内控机制不完善、行为不规范的问题,也有市场监管不到位的问题,以及体制机制制度不健全等原因。治理建设系统商业贿赂,对于维护公平竞争原则,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促进建设事业和国民经济健康发展,促进反腐倡廉工作,都将产生深远影响。我们既要认清治理建设系统商业贿赂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又要认清其艰巨性和长期性,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扎扎实实抓好治理工作。

  (一)治理建设系统商业贿赂的总体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和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和建设部党组贯彻《实施纲要》的具体意见,扎实有序地开展治理工作。总体目标是:通过专项治理,使全系统从业人员普遍受到教育,经营者的错误观念基本得到纠正,经营行为和行政权力基本得到规范,商业贿赂蔓延的势头得到有效遏制,建设系统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基本得到完善,推进建设系统反腐倡廉工作,推动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形成行为规范、程序合法、监管到位、廉洁高效、制度健全的建设管理新局面,确保建设事业健康发展、建设人员健康成长。

  (二)治理建设系统商业贿赂的指导原则

  1、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既要立足当前,又要着眼长远,运用教育、经济、法律、行政等多种手段进行综合治理,统筹考虑,抓好结合:一是与整顿规范建筑市场、房地产市场和市政公用市场秩序相结合;二是与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相结合;三是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相结合;四是与推进改革和建立长效机制相结合。

  2、坚持把握政策,维护大局。要从发展大局出发,坚持政治、经济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既要区分正常的商业交往与不正当交易行为的政策界限,又要区分违纪违规行为与违法犯罪的界限;既要治理建设系统商业贿赂,又要促进建设事业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3、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当地党委和政府领导下,切实落实治理责任,细化工作任务,解决突出问题,严格责任追究,并主动配合检察、监察等有关部门做好工作。

  二、治理建设系统商业贿赂涉及的重点部位、环节和行为主体

  (一)重点部位和环节:建设系统商业贿赂主要集中在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市政公用事业产权交易两大部位。前者主要发生在规划和市场准入、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房屋拆迁、工程招标投标、项目发包分包、材料设备采购、项目预决算、项目验收以及追加投资等环节上;后者主要发生在资产评估、取得特许经营权等环节上。

  (二)行为主体:建设系统商业贿赂主要发生在企事业与企事业、企事业与建设单位、企事业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之间。一是企事业单位及其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即建筑施工企业、勘察设计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市政公用企事业单位及其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工程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质量检测、房地产经纪和评估等中介机构及其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以及与治理建设系统商业贿赂所涉及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有关的其他企事业单位及其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二是建设单位及其管理人员或工程项目的监管者。三是负责规划审批、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市政公用事业和其他一些实行审批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一些单位和人员既可能是行贿者,也可能是受贿者。

  三、开展对不正当交易行为进行自查自纠的时间安排、方法步骤和监督检查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通过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掌握自查自纠所涉及的单位、岗位、环节、人员、资金等基本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自查自纠具体办法,指导、组织各有关单位认真落实。这项工作从2006年3月开始至12月底结束,按动员部署、对照检查、整改落实、巩固成果等四个阶段进行。

  (一)时间安排和方法步骤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原则上用1个月时间)。重在纠正错误观念,营造活动氛围。

  1、召开动员大会,抓好思想发动。通过层层动员,使从业人员特别是经营管理者充分认识治理建设系统商业贿赂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澄清错误观念,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增强参与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2、认真组织学习,抓好深化认识。主要学习胡锦涛、温家宝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治理商业贿赂的重要讲话精神,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以及中央《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和相关配套文件,进一步深化认识、明确要求。

  3、采取多种形式,抓好宣传配合。通过简报、板报、内部网等多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营造活动氛围。

  第二阶段:对照检查(原则上用3个月时间)。各有关单位相对集中时间,深入查找问题,深挖思想根源,明确整改方向。

  1、征求意见广泛查。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征求群众和相关单位的意见建议。

  2、深刻剖析对照查。各有关单位及其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重点自查2001年以来的经营观念和行为。一查思想认识上是否有商业贿赂是市场交易的“潜规则”、单位发展的“润滑剂”等错误观念,对治理商业贿赂是否有抵触情绪;二查经营活动中是否有给予、收受回扣和假借劳务费、信息费、顾问费、服务费、赞助费、外出考察等各种名义,违反职业道德和市场规则,影响公平竞争的不正当交易行为;三查经营、财务、购销等内部管理机制是否建立健全,本单位有没有“小金库”、账外账、账外物等。对存在问题的原因剖析要深刻,并认真总结教训,明确整改思路。

  3、梳理问题准备整改。把自查的问题归纳整理,进一步找准问题症结,明确整改重点。

  第三阶段:整改落实(原则上用3个月时间)。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各有关单位要上下联动,紧密配合。

  1、扎实进行整改。各有关单位要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认真全面的进行整改。凡是能够马上整改的,要很快见成效;整改需要一个过程的,需提出时限要求。

  2、制定改进措施。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针对各有关单位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认真查找监管中的薄弱环节和漏洞,制定改进措施,落实整改责任,加强督促指导。

  3、梳理整改情况。对整改情况进行全面梳理,并以适当方式公布。

  第四阶段:巩固成果(原则上用1个半月时间)。各有关单位继续搞好整改,建立长效机制。

  1、继续搞好整改。对应当解决而没有解决的问题,要集中力量加以解决;对暂时解决不了的问题,要作出说明;自查自纠效果不好的,要在主管部门的监督下重新进行整改。

  2、抓好建章立制。重点制定和完善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巩固自查自纠成果。

  3、认真进行总结。既总结成效,也总结不足;既总结经验,也总结教训,确保自查自纠不走过场。

  (二)监督检查

  1、加强督查督导。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将经常性的督促检查与重点抽查结合起来,从经营观念、市场行为、合同、财务审计、非生产性费用支出、非正常现金流等方面入手,看自查自纠是否落实。对自查自纠不力的单位,要及时加以督导;对拒不自查自纠、掩盖问题的单位或个人,要从严处理,并记入信用档案。

  2、建立信息专报与通报制度。定期报告和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总结推广好的做法经验,相互交流借鉴。

  3、建立联系点制度。建设部将确定一至两个地区和若干企事业单位作为联系点,通过对联系点调查研究、督促检查、具体指导,帮助联系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同时探索和总结自查自纠工作经验,推动各地开展工作。各地也要建立联系点制度。

  以上安排供参考,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进度服从质量的要求,把整改贯穿于自查自纠全过程,每一阶段结束后,都要将本阶段的工作成效和存在问题等情况报建设部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11月中旬,要将自查情况、整改措施、整改效果、存在问题和下一步打算等汇总后报建设部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建设部在分析汇总各地情况的基础上,将对部分地区进行抽查,抽查后形成报告报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

  四、严肃查办建设系统商业贿赂案件

  查办建设系统商业贿赂案件和对不正当交易行为的自查自纠工作要同步进行,相互促进。各级建设行政执法、纪检监察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坚持处理违纪违法问题同处理违纪违法人员相结合,改变市场监管中查事不查人的状况,坚决纠正和防止对商业贿赂案件的查处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的问题。

  (一)组织力量排查线索,拓宽发现商业贿赂案件线索的渠道。一要对在自查自纠、检查抽查、群众举报中发现的商业贿赂案件线索进行分类登记、研究分析。二要充分利用公安、检察、工商、审计和纪检监察等系统举报投诉网络的作用,畅通发现商业贿赂案件线索的渠道。三要建立群众举报投诉商业贿赂问题的渠道。

  (二)建立查处商业贿赂案件的协作机制。在查处商业贿赂案件中,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检察、监察、司法部门之间要加强协调配合和沟通联系,建立情况通报、线索移送、案件协查和信息共享机制,形成治理商业贿赂案件的合力。

  (三)正确把握政策和适用法律,严格区分罪与非罪,坚持宽严相济。要动员、督促有商业贿赂问题的单位和人员向执纪执法部门主动交代问题。对主动交代并积极退赃的,依法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突出查办大案要案,严肃查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审批权和行政执法权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房地产开发交易等经营活动,谋取非法利益、索贿受贿行为。

  五、建立健全防治建设系统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

  治理建设系统商业贿赂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任务,要坚持用发展的思路和改革的办法解决建设系统商业贿赂问题,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一)强化管理,建立健全企事业单位自律机制。一要健全内控机制。加强对经营、采购、销售、项目预决算等重点环节,管理、财务等重点人员的监管,防止因商业贿赂做假账行为,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二要加强诚信建设。继续开展建设系统共铸诚信活动,建设诚信行业、诚信企业、诚信个人,制定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和职业规范,推行反商业贿赂承诺制,严格遵循公平竞争规则。三要坚持依法经营。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自觉抵制商业贿赂。

  (二)深化改革,修订、完善建设系统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一方面,在修订《城乡规划法》、《建筑法》等法律法规时,注重完善对规范企业商业行为,杜绝商业贿赂的相关规定。另一方面,深化改革,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推进依法行政、政务公开,畅通公众监督渠道;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制度,遏制招标投标弄虚作假、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研究制定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和推进工程项目管理的实施办法;推进建筑市场、房地产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继续配合最高人民检察院推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黑名单”制度),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修订完善房地产开发建设、交易、管理等方面的规定和办法,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建立健全市政公用事业政府监管体系,完善特许经营制度;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减少和规范行政许可;推进建设行业社团管理体制改革,制定行规、行约以及行业标准等,加强对企业等会员行为的约束。

  六、加强对治理建设系统商业贿赂工作的组织领导

  治理建设系统商业贿赂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难度大,必须加强组织领导。

  (一)加强领导,搞好协调。建设部已经成立治理商业贿赂工作领导小组,部党组书记、部长汪光焘任组长,部党组副书记、副部长刘志峰和部党组成员、驻部纪检组组长姚兵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由各有关司局主要领导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部稽查办。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工作班子。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在党组(党委)和行政班子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作用。

  (二)深化教育,营造氛围。一要广泛宣传党和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加强廉政文化建设,在全系统形成遵纪守法、诚信文明的新风尚。二要加强职业道德和诚信教育,运用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使大家增强自律意识,筑牢思想道德防线。三要支持和引导新闻媒体对建设系统商业贿赂进行舆论监督,大力营造健康的商业文化。

  (三)明确责任,务求实效。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本地区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做到思想认识、组织领导和工作落实“三到位”。要定期报告工作进展情况,重要情况和大案要案要及时报告。部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各地开展自查自纠、查办商业贿赂案件和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措施不到位、工作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建议当地党委、政府严肃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要坚持“两同时”制度,把治理工作与业务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做到“两手抓、两手都要硬”,通过扎扎实实的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四)深入调研,跟踪指导。组织力量深入开展调研,加强对治理工作实践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的研究,从政策和工作两个层面提出治理的具体思路和对策,以理论创新推动实践创新和制度创新。及时总结和推广治理商业贿赂的成功经验,以点带面,整体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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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淮南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淮南市人民政府


关于转发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淮南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的通知






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淮南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一年七月十日    





淮南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建设管理,提高建设工地文明施工水平,适应建设和谐文明城市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淮南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淮南市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新建、扩建、改建、维修、养护的各类建设工程,包括房屋建筑、设备安装、市政工程(包括市政道路、桥涵、广场、停车场、照明、排水、污水处理、园林绿化、供水、供气、供热、供电、通信、广电等设施),装修、装饰工程等施工活动,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由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落实到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负责协助、督促、协调施工总承包单位做好文明施工工作的落实。

第四条 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建筑管理机构负责房屋建筑、市政公用基础设施(供水、污水处理、供气、供热、市政道路、桥涵、广场)及依附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供电、通信、广电等工程,设备安装,装修、装饰工程文明施工的日常管理工作;市政管理机构负责市政设施大中修、维护工程以及照明、排水等工程文明施工的日常管理工作;园林管理机构负责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文明施工的日常管理工作;公用事业管理机构负责供水、污水处理、供气、供热等大中修、维护工程文明施工的日常管理工作。

建设系统网格化管理人员应当依照相关规定,督促施工单位做好建设工程的文明施工。

第五条 建设工程文明施工应实现施工封闭化,围墙、围板标准化,现场硬地化,食堂、厕所卫生化,宿舍、办公室规范化。

建设工程应减少对周围环境的污染和影响,鼓励美化建设工程周围环境。

第六条 安全、文明施工所需费用,按照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综合管理

第七条 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前,将文明施工方案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在城市规划区施工的建设工程,需要挖掘城市道路、占用城市道路和园林绿地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挖掘城市道路由市政管理机构组织实施;占用城市道路期满由占用者按照要求恢复城市道路原状。

挖掘城市道路和占用园林绿地期满后,挖掘、占用者应当委托具有市政、园林施工资质的单位恢复原状。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方案确定之前,会同设计、施工单位联系供水、供电、消防、排水、污水处理、燃气、热力、通信、广电、防汛等有关部门,对可能造成周围建(构)筑物、防汛设施及地下管线损坏、堵塞的现场进行勘查,并制定相应措施,保证施工安全进行。

第十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对施工现场的设备、材料堆放场地、场地道路、临时生产和生活设施进行统一合理布局,并纳入施工组织设计,经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同意后执行。

第十一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制定并实施文明施工的目标、标准、制度、计划和措施,并指定各作业场所、材料堆放场、生活设施的文明施工责任人。

制定的文明施工目标和标准等不得低于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二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建立文明施工档案,将现场文明施工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和对施工现场检查情况一并归档。

第十三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做好建设工地施工现场安全保卫工作,落实防盗、防火措施,对现场发生的违法行为要及时制止,并报告公安机关。

第十四条 建筑、市政、园林、公用事业管理部门应建立对文明施工定期监督、检查、通报制度,将文明施工行为列为企业信用管理的重要内容,作为对企业年度考核和项目经理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 场地、设施和环境建设

第十五条 施工现场应实行封闭式施工,现场四周除留必要的人员、车辆进出口通道外,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开工前设置好连续封闭的围墙或围板,临城市主干道围墙不得低于2.5米,指定的城市主干道不得低于5米,其它道路围墙不得低于2米,围板不得低于1.8米。

建设工程高出+0.00线2米以上的工程立面应当用符合规定的围网封闭。

第十六条 围墙封闭应符合淮南市建筑工地施工围墙标准;围板封闭应坚固、耐用、整齐、清洁,选用轻质彩色塑压型钢板或定型塑料板。封闭的围墙或围板,应做到泥水杂物不外泄。

鼓励使用节能、环保、美观的新型材料。

围墙封闭的施工现场应设置大门和门卫室,门头应设有企业名称等标志,并按规定在出入口醒目位置设置六牌一图(工程概况牌、安全生产制度牌、消防保卫制度牌、环境保护制度牌、文明施工制度牌、节能信息公示牌和施工现场总平面图)。

第十七条 房屋建筑、设备安装、装修、装饰工程,以及工期在半年以上的市政工程应当采用围墙封闭,工期在半年以下的市政工程可采用围板封闭。

施工围墙不得占用车行道、人行道和绿化设施,相关管理部门对擅自占用车行道、人行道和绿化设施的行为,必须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沿线单位、居民的出入口和道路的安全畅通。

市政设施的维修、养护,应当避开人流、车流高峰期,避开重大节假日。在施工现场相关位置设置施工标志牌、交通导向牌等标志,主要施工部位、作业点、危险区域及主要通道,必须针对性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牌和安全宣传牌,并对施工现场进行有效围挡,严禁施工土方、拆卸物等堆放在围挡外。

第十九条 市政工程施工现场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不得现场搅拌混凝土。确需现场拌制,应使用铁皮或其它材料铺垫,不得直接在路面上拌制;拌制完成后应及时清理,不得损坏或污染路面。

第二十条 商品混凝土运输搅拌车应车身整洁,采取相应的防渗漏措施,禁止沿途抛洒滴漏。严禁随地冲洗商品混凝土运输车辆,不得将冲洗混凝土的废水直接排入城市下水管网和河道

第二十一条 安全网、脚手架、塔吊等架设、安装,应符合规范标准和要求。安全网张挂应平整、绷紧、整齐、美观,不得漏挂、脱落。

安全网应使用有LA标志的合格产品,禁止使用毛竹脚手架。

第二十二条 施工现场主次道路应进行混凝土硬化。主要道路宽度宜在2.5米以上,碎石垫层上浇20厘米厚的C25混凝土;次要路面及临时设施,碎石垫层上浇10厘米厚的C20混凝土。

临主干道工地内车辆出入口应当设有洗车场地和沉淀池等车辆冲洗设施,建设要求宜用混凝土浇筑的宽30厘米、深40厘米沟槽围成宽3米、长5米的矩形构筑物,并配备高压冲洗水枪;驶出工地的机动车辆必须冲洗干净后方可上路行驶。

第二十三条 施工现场内设置的临时设施(办公室、宿舍、食堂、厕所、仓库等)应当统一设计、安全牢固、整齐协调,外墙面粉刷应当美观大方。

第二十四条 施工现场必须道路畅通,设有连续、通畅的排水设施等其它应急设施,做到场地内无大面积积水,泥浆、污水、废水不外漏,尘土不飞扬,有毒有害气体不排泄。泥浆、污水、废水必须采取沉淀、过滤等措施处理后,方可排入城市排水管网;废浆和淤泥必须使用封闭的车辆进行运输。

第二十五条 建筑材料、构件、料具必须按总平面布置图分门别类堆放,并标明名称、品种、规格、数量等,不得堆放在围墙或围板外。建筑物内施工垃圾,必须采用相应容器或管道运输的方式进行清运,集中堆放在垃圾池内并及时清理,严禁凌空抛掷。

在城市道路上进行道路开挖、园林绿化、市政设施的维修等现场产生的施工垃圾,应当做到即挖即清。

第二十六条 施工现场办公室场所,应在醒目处张贴悬挂施工许可证、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组织机构表以及质量管理、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工作制度。

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施工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市政道路工程在通车半个月内,市政设施、园林绿化等维修工程在完工2日内)拆除工地围墙、围板、安全防护设施和其它临时设施,清理施工现场的周围环境,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

第四章 安全生产

第二十八条 施工现场的危险区域应当设立危险警示标志,安全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等相关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第二十九条 进入施工现场的各类人员必须按照规定做好安全生产的防护措施,佩戴好安全防护用具和服装等防护措施;夜间施工应设置警示灯和照明灯,路面施工人员必须穿着有反光标志的服装,作业车辆设置反光标志;临空和高空作业的人员应当系好安全带。

施工现场的脚手架、楼梯、电梯、预窗口、通道、深基坑、坑井、阳台、屋面、楼层面等容易坠落处应当设置有效的安全防护设施。

第三十条 施工现场的用电线路、用电设施的安装和使用应当符合安装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并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架设,禁止任意拉线接电。施工现场应当设有保证施工安全要求的夜间照明,危险潮湿场所照明以及手持照明灯具,应当采用符合安全要求的电压。

第三十一条 施工机械应当按照施工总平面布置图规定的位置和线路设置,位置合理、安装牢固,不得任意侵占场内道路。施工机具进场须经过安全检查合格后方能使用。施工机械操作人员须按照有关规定持证上岗,禁止无证人员操作。

第三十二条 施工现场内木材加工间、易爆易燃仓库以及堆放现场区域内,禁止烟火;各类易爆、易燃的化学物品、建材、油料必须入库存放,不得露天堆积;乙炔和氧气必须封闭隔离存放,使用时两瓶间距必须符合安全距离。动用明火必须经项目经理和安全负责人现场核验签字同意。

第三十三条 木材加工间、仓库、宿舍、食堂、动火现场、作业区域、吸烟室以及易燃、易爆材料堆放场等场所,应当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落实专人管理,并经常检查,确保正常使用。

第五章 环境保护和卫生防疫

第三十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必须在粉尘飞扬处采取遮挡、围蔽或喷水、降尘等防尘措施,有效降低和减少粉尘对环境的影响。

第三十五条 建设工程除抢险工程外,因工程技术、质量要求,或其它因素必须在夜间连续作业并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并采取降低噪声污染的措施。

第三十六条 禁止在施工现场内使用有毒物体作燃料,禁止燃烧各类建筑废料和生活垃圾。

第三十七条 施工现场内的食堂应取得卫生许可证,相关人员应持有健康证上岗。施工现场应有茶水供应的场所和器具,夏季施工应采取防暑降温措施;极端恶劣天气,影响施工安全的,必须停止施工;工地应建有水冲式厕所,并保持清洁卫生。

第三十八条 人数超过500人的施工现场,应当设立医疗室;其它施工现场应当设立有效的医疗急救箱。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关于各保险公司要加强对保险代理机构设置远程出单点和委托出单管理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各保险公司要加强对保险代理机构设置远程出单点和委托出单管理的通知
 保监发〔2001〕161号

各保险公司:

  最近,中国保监会发现部分保险公司在保险代理机构设置出单点进行远程出单,还有一些保险公司直接委托保险代理机构进行出单。为防范风险,中国保监会要求保险公司加强对保险代理机构设置远程出单点和委托保险代理机构代理出单的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在保险代理机构住所设置远程出单点或委托保险代理机构代理出单必须取得省级分公司以上的书面授权书;

  二、保险公司必须建立完善的保险代理机构代理业务管理制度。拟设置远程出单点和拟委托出单的保险代理机构应资信状况良好,管理规范,建立健全了内控制度和保险代理业务管理制度,并且在前两年的保险代理业务活动中无不良记录;

  三、保险公司的计算机及网络等设施必须满足远程核保和远程出单的要求,能够对出单点的出单行为实施监控的,方能在保险代理机构设置远程出单点;

  四、受委托代理出单的代理机构必须配备专职的出单员,并经过保险公司培训和认可;同时要加强对核保环节的管理;

  五、保险公司在保险代理机构住所设置远程出单点或委托其代理出单要向当地保监办备案。保监办留存备案材料备查,不必行文批复;

  六、中国保监会将对因管控不力,监督不到位,造成代理出单点的保费被挪用,保单失控的保险公司及其主要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特此通知

  

  二OO一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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