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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辽阳市审计机关审计结果公告实施细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5 14:32:08  浏览:923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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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辽阳市审计机关审计结果公告实施细则的通知

辽宁省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辽阳市审计机关审计结果公告实施细则的通知
 辽市政办发〔2006〕9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辽阳市审计机关审计结果公告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


辽阳市审计机关审计结果公告实施细则



第一条为了规范审计结果公告工作,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准则》、《辽宁省审计机关审计结果公告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审计结果公告,是指审计机关以本细则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开有关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调查报告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所反映内容的公告。
第三条我市各级审计机关办理审计结果公告的有关工作,应当遵守本细则的各项规定。
第四条审计机关公告审计结果,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并充分考虑可能产生的社会影响。
第五条市审计局负责本级审计结果公告的组织、管理和协调,并指导县(市)区审计机关实施审计结果公告工作。
第六条审计机关统一组织实施的审计项目,由组织实施的审计机关公告审计结果;上级审计机关授权下级审计机关审计的审计项目,由授权审计机关公告审计结果。
第七条审计机关应当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审计公告的管理工作,制定审计公告实施办法,规范审计公告行为。
第八条审计机关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政务公开的要求,公告下列事项的审计结果:
(一)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
(二)政府部门和有国有资产的事业组织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审计结果;
(三)专项资金、基金的审计结果;
(四)政府性投资的建设项目和政府重大经济活动支出的审计结果;
(五)关系人民群众利益和社会关注问题的审计结果;
(六)国有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的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审计结果;
(七)党政领导干部和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
(八)专项审计调查和政府交办的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
(九)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公告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九条审计结果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实施审计的基本情况;
(二)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及审计评价意见;
(三)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四)审计处理处罚情况及建议;
(五)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结果中涉及不宜公告的内容,必须对相关内容进行删除或者修改。
第十条审计结果公告应当分别履行以下程序:
(一)公告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结果,应当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审计机关呈报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需要公告的,应当在呈报的审计报告中加以说明,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审计机关同意后,方可公告;
(三)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和交办审计事项审计结果需要公告的,应当征得委托审计的有关部门或交办审计的本级政府同意;
(四)公告其他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由审计机关按规定批准。
第十一条审计机关公告审计结果,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一)单项公告,即对单个审计事项审计结果的公告;
(二)分类公告,即对同类审计事项审计结果的公告;
(三)综合公告,即对多个审计事项审计结果的综合性公告。
具体审计事项审计结果的公告方式,由审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二条审计机关发布审计结果公告,可以采用下列形式:
(一)以纸质形式发布;
(二)通过政府公告或政府网站发布;
(三)通过新闻媒体发布;
(四)通过举办新闻发布会发布;
(五)通过其他形式发布。
审计结果公告,可采用一种形式,也可同时采用多种形式。
第十三条审计结果公告应当在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审计结论性文书生效后90日内予以发布,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发布时间。
第十四条审计机关以新闻发布会形式公告审计结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和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审计结果公告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评价客观公正。
审计结果公告出现重大差错并造成不良后果的,视责任大小、情节轻重,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审计结果公告后,被审计单位或社会其他单位和个人提出异议或诉讼的,由公告审计结果的审计机关负责解释和应诉工作。
第十七条阻碍审计结果公告,影响审计机关正常工作,或者报复陷害审计人员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八条本细则由市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细则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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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电子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电子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襄阳政办发[2012]4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襄阳市电子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襄阳市电子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电子政务数据资源管理,推动电子政务数据资源优化配置和有效利用,促进电子政务数据资源的共享交换,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政务数据资源,是指行政机关和公共企事业单位依法履行职责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以电子文件形式记录、保存的电子数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行政机关和公共企事业单位的电子政务数据资源的采集、存储、整理、交换和共享等活动。
  第四条 电子政务数据资源按共享方式分为三种类型:无条件共享类、有条件共享类、特殊共享类。
  可以不受限制提供给所需行政机关和公共企事业单位共享的电子政务数据资源为无条件共享类电子政务数据资源;按照一定前提条件,提供给所需行政机关和公共企事业单位共享的电子政务数据资源为有条件共享类电子政务数据资源;有法律、法规或规章明确规定、不能直接提供给其他行政机关和公共企事业单位共享的电子政务数据资源,属于特殊共享类,可以提供给特定对象。
  第五条 建立全市统一的市政府数据中心,作为全市电子政务数据资源的枢纽和集散地,承载全市所有政务数据的存储备份、目录服务、数据交换、应用共享和开发利用等。全市所有政务数据的交换共享均应依托市政府数据中心进行。行政机关和公共企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单独建设数据中心,确需单独建设的,应报市政府批准。
  第六条 市政府办公室是全市电子政务数据资源的主管机构。市政务信息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建设并管理维护襄阳市政府数据中心,负责建立全市电子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目录和共享交换体系,制定数据共享和交换的相关制度和办法,对电子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工作进行指导、协调、检查、督办和考评。
  第七条 行政机关和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电子政务数据的采集、整理、维护和更新工作,并按照规定提供和合法使用所获取的共享信息。


第二章 电子政务数据的提供


  第八条 行政机关和公共企事业单位是电子政务数据采集的责任主体,应当根据本单位的职能,收集、整理、发布、维护、更新电子政务数据,并确保数据真实、可靠、完整。
  第九条 行政机关和公共企事业单位按照《湖北省电子政务信息资源交换体系总体设计规范》的要求,制定本单位电子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目录,标明可供共享数据的名称、格式、提供方式、共享条件、更新时限、使用范围等属性。
  用于共享的数据属性(如数据结构、数据格式、数据字段等)发生变化时,行政机关和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及时报市政务信息管理中心,市政务信息管理中心根据实际情况,对电子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目录进行调整。
  第十条 凡是列入电子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目录的数据,行政机关和公共企事业单位必须以电子化形式,按照统一规定和标准,无条件向市政府数据中心提供数据访问接口,组织数据进入数据中心。
  行政机关和公共企事业单位根据实际情况也可将电子政务数据资源托管在市政府数据中心。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和公共企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入库数据实时更新,动态管理。
  第十二条 当发现与其他行政机关和公共企事业单位提供的数据不一致,或与目录不一致时,行政机关和公共企事业单位有义务及时主动报告市政务信息管理中心,由市政务信息管理中心会同相关单位核实更正补充。



第三章 电子政务数据的共享


  第十三条 无条件共享类电子政务数据,由需求数据的行政机关和公共企事业单位通过市政府数据中心自行获取。
  第十四条 有条件共享类电子政务数据资源的获取,由需求数据的行政机关和公共企事业单位向市政务信息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市政务信息管理中心根据提供该数据的行政机关和公共企事业单位事前设定的条件,对需求的数据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市政务信息管理中心直接批准,并通知提供该数据的行政机关和公共企事业单位;不符合条件的,由市政务信息管理中心与提供该数据的行政机关和公共企事业单位会商,如不同意共享,应由提供数据的行政机关和公共企事业单位书面说明理由。需求数据的行政机关和公共企事业单位如坚持获取,可报请市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 特殊共享类电子政务数据资源的获取,由市政府批准,通过市政府数据中心提供给特定对象。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和公共企事业单位所获取的共享数据,只能用于本机关履行职责需要,不得用于任何其它目的。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和公共企事业单位未经提供数据的行政机关和公共企事业单位同意,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和公开所获取的共享数据。
  第十八条 市政务信息管理中心应当及时检查和统计数据共享和使用情况,并按期通报各行政机关和公共企事业单位。
  第十九条 行政机关和公共企事业单位在使用获取的共享数据时,认为该数据有错误或不完整,应当及时书面报告市政务信息管理中心。市政务信息管理中心督促提供数据的行政机关和公共企事业单位及时处理,处理结果书面反馈使用数据的行政机关和公共企事业单位。



第四章 电子政务数据的管理


  第二十条行 政机关和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当加强电子政务数据资源日常维护,及时更新数据,保障系统正常运行,确保数据有效共享。
  第二十一条 行政机关和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当加强电子政务数据资源安全管理,制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数据中心建立身份认证机制、存取访问控制机制和数据审计跟踪机制,对数据进行授权管理,建立安全等级保护措施,确保数据安全、可靠、完整。
  第二十三条 基础性、公益性的数据资源库和跨部门重大电子政务应用系统的主要数据资源库,应当在市政府数据中心备份。
  第二十四条 需求数据的行政机关和公共企事业单位在获取相应数据前,应与市政务信息管理中心签署合理使用和保护数据的协议,按约定方式共享并保护、利用数据。
  第二十五条 市政府数据中心运行维护经费纳入市财政预算;行政机关和公共企事业单位数据共享的维护经费纳入本单位经费列支范围,重要数据提供单位的共享维护经费报请市财政统筹解决。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行政机关和公共企事业单位根据本办法要求,制定电子政务数据资源采集、报送、使用的工作程序和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电子政务数据资源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市政务信息管理中心应当定期开展电子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工作检查,对各行政机关和公共企事业单位提供数据的数量、更新时效和使用情况进行评测,并公布评测结果和改进意见。
  第二十八条 电子政务数据资源共享交换工作,纳入市政府目标考核范围,逐步实行全过程监督。
  第二十九条 行政机关和公共企事业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府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书面通报批评;造成不良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一)拒绝提供电子政务数据资源的,或不完整提供的;
  (二)不按时、或不按规范提供电子政务数据资源的;
  (三)违规使用、泄漏共享数据或擅自扩大使用范围的;
  (四)数据有错误,拒不改正的;
  (五)其它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条行 政机关和公共企事业单位违规使用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共享数据或造成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泄漏的,按国家保密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2年5月1日起实施。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政务信息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财政部关于调整大型精密高速数控设备及其关键零部件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大型精密高速数控设备及其关键零部件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08[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国务院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7]11号)的有关规定,自2008年1月1日(以进口申报时间为准)起,对国内企业为开发、制造大型、精密、高速数控设备及其功能部件而进口部分关键零部件所缴纳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所退税款作为国家投资处理,转为国家资本金,主要用于企业新产品的研制生产以及自主创新能力建设。
二、本通知第一条所称大型、精密、高速数控设备包括立式或卧式加工中心、龙门式加工中心(含龙门镗铣床)、数控车床(含车削中心)、重型数控卧式车床(含车削中心)、大型数控立式车床(含车削中心)、数控铣镗床(含铣镗加工中心)、数控滚齿机、数控插齿机、数控剃齿机、数控磨齿机、数控闭式机械压力机及大型多工位压力机、数控激光冲压切割复合机、数控不落轮车床、柔性制造系统,功能部件包括数控装置、高速电工轴(加工中心)、数控动力刀架、数控回转工作台、滚珠丝杠副、直线滚动导轨、自动换刀装置,上述数控设备及其功能部件的具体技术规格和要求见附件。
提出申请享受进口税收政策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从事大型、精密、高速数控设备及其功能部件设计试制能力;2、具备专业比较齐全的技术人员队伍;3、有较强的消化吸收能力和生产制造能力;4、已有明确的市场对象和较大用户群;5、企业数控设备或功能部件年销售量一般应大于100台/套,企业研制生产初期年销售量可适当下调,重型数控设备和超精密数控设备年销售量不限等。
三、享受退税政策的进口零部件目录详见附件。今后退税商品清单将根据企业申请、政策实施效果、国内配套能力等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四、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企业如需进口附件中关键零部件,可按照财关税[2007]1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申请办理退税手续。
五、自2008年5月1日起,对新批准的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的外商投资项目(以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日期为准,以下同),在投资总额内进口《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6年修订)》(财政部2007年第2号公告)通用设备第十类第(一)、(二)、(三)款所列的自用机床和压力成形机械,一律征收进口关税,仍可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2008年5月1日以前批准的可享受《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上述自用设备,在2008年11月1日前仍按照有关规定执行;2008年11月1日(含11月1日)以后对上述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上述自用设备,一律征收进口关税,仍可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中西部外商投资优势产业项目、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上述自用设备、加工贸易外商提供的上述不作价进口设备,比照上述两款执行。
附件:大型、精密、高速数控设备关键零部件退税商品清单

二OO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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