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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小金四姑娘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审核意见的复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4:51:58  浏览:967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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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小金四姑娘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审核意见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函[2000]443号




关于小金四姑娘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审核意见的复函

四川省环境保护局:

经审查,我局原则同意《四川小金四姑娘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总体规划》)。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总体规划》提出的规划原则和规划目标。小金四姑娘山保护区位于亚热带山地向青藏高原的过渡地区,拥有典型的森林生态系统和丰富的生物多样性,对大渡河流域水源涵养和水土保持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示范功能。

二、同意《总体规划》确定的保护区总面积为4.85万公顷;同意保护区的功能区划,即核心区面积1.6万公顷,缓冲区面积1.35万公顷,实验区面积1.9万公顷。

三、同意《总体规划》提出的资源保护和管理规划。要严格按规划安排好实验区内居民的安置和生活问题,即吸收一部分居民参加保护区管理工作,引导一部分居民从事为旅游服务的第三产业,以减轻对保护区资源的压力。

四、原则同意《总体规划》提出的资源可持续开发利用规划。鉴于该地区又是风景名胜区,应积极发展生态旅游,适度开展其它多种经营项目。开发项目应进行科学论证和环境影响评估。

五、原则同意《总体规划》提出的科学研究规划。重点应进行生物多样性的编目、资源恢复与管理以及生态监测等方面的研究。

六、原则同意《总体规划》提出的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建设项目不宜过多,应压缩规模,分期分批进行,避免投资上的浪费,并与当地景观相协调。

请你局按上述审核意见,对《总体规划》做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报请四川省人民政府审批。

特此函复。

二〇〇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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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暂行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宁市人民政府


南宁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暂行规定

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根据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所指流动人口为离开户籍所在地进入本市城区、县、郊区暂住的成年人口,以及本市常住人口离开户籍所在地到市外暂住的成年人口。

  第三条 市、县(区)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企(事)业单位要配备专(兼)职人员管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明确职责、任务,落实报酬。

  第四条 凡本市外出务工、经商或暂(寄)住的成年流动人口,在离开户籍所在地之前须凭合法的婚姻、身份证件,到当地县区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国家统一印制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以下简称《婚育证明》)。

  有流动人口流出的乡(镇)、村(居)委会、单位,要积极做好《婚育证明》的发放工作,在审核、发放《婚育证明》时除按规定标准收取工本费外,禁止额外收取其他费用,违者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五条 对流入本市的流动人口实行凭《婚育证明》核发《南宁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卡》(以下简称《计生服务卡》)的管理制度。

  凡流入我市年龄在18周岁至49周岁之间,且有暂(寄)住30天以上的异地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或者以生育为目的的异地居住(探亲、访友、就医、上学、出差等除外)的流动人口,必须在到达现居住地1 5 天内持《婚育证明》到现居住地的乡(镇)、街道办事处办理审验手续并领取《计生服务卡》。

  计生部门对持有《计生服务卡》的流动育龄人口提供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对未持有《婚育证明》的流动人口要及时督促并限期返回户籍所在地补办《婚育证明》,逾期仍未办理《婚育证明》者,将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进行处罚。

  第六条 《计生服务卡》由市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由乡(镇)、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核发,有效期一年。每季度审验一次,期满后重新换卡,逾期无效。

  第七条 对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实行齐抓共管、综合治理。

  市公安、工商、劳动、卫生、建设、交通、房产、民政、计生等部门要结合本部门工作职能,制定管理制度,明确职责,共同把好流动人口“入口”关。在办理暂住证、劳动就业证、营业执照、外地施工企业施工登记书、房屋租赁证、出租车营运证时,查验《计生服务卡》,对未持《计生服务卡》及未办理审验手续的暂不予办理,并督促其到本市现居住地的乡(镇)、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计生服务卡》及审验手续后,再予办理各类证照。

  各机关、团体、驻邕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雇主以及为流动育龄人口提供住宿的单位、户主,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要坚持“谁用工谁负责,谁受益谁管理,谁的地盘谁清理”的原则,做好辖区内流动人口的管理和服务工作,不准招用或留宿未持《计生服务卡》人员,并报告当地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

  各县(区)要积极做好辖区内流动人口流出地与流入地“双向管理”的协调衔接工作。

  第八条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费,按《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由流入地县(区)以上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征收上缴财政,全额返还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用于计划生育事业开支。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要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纳入本区域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及“双文明”建设,切实履行本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职责。各部门、企(事)业单位要进一步落实法定代表人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逐级明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目标。

  第十条 对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对不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对在审批办理成年流动人口各类证照,不查验《计生服务卡》或者明知无《计生服务卡》而予以批准者,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本暂行规定具体应用问题由市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铁道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5]1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规范外贸出口经营秩序,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防范骗取出口退税违法活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出口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单证实行备案管理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出口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属于退(免)增值税或消费税的货物,最迟应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后15天内,将下列出口货物单证在企业财务部门备案,以备税务机关核查。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单证备案说明详见附件1。
  (一)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包括一笔购销合同下签定的补充合同等;
  (二)出口货物明细单;
(三)出口货物装货单;
  (四)出口货物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收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收据)。
  二、备案要求
  (一)备案可采取两种方式:
  第一种方式:由出口企业按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顺序,将备案单证对应装订成册,统一编号,并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见附件2)。
  第二种方式: 由出口企业按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顺序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不必将备案单证对应装订成册,但必须在《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备案单证存放处”栏内注明备案单证存放地点,如企业内部单证管理部门、财务部门等。不得将备案单证交给企业业务员(或其他人员)个人保存,必须存放在企业。
  但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发生之日起2年内,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后,必须采取第一种方式备案单证:
  1.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C级或D级;
  2.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的;
  3.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日常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多次出现错误或不准确情况的;
  4.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不满1年的;
  5.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记录的;
  6.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及出口退(免)税管理规定其他行为的。
  (二)备案单证应是原件,如无法备案原件,可备案有经办人签字声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对于第一条所述购销合同,属于一笔购销合同项下多次出口的货物,可在第一次出口货物时予以备案,其余出口的可在《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备案单证存放处”中注明第一次购销合同备案的地点。
  (三)除另有规定外,备案单证由出口企业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保存期5年。
三、税务机关应督促出口企业建立备案单证的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备案单证的日常管理和核查,并将备案单证管理纳入税收管理员的职责范围。在进行退税审核、退税评估、退税日常检查时,可向出口企业调取备案单证,进行检查。同时,各地税务机关退税部门应在内部设置专职岗位,负责出口企业备案单证的日常检查工作。
  四、对于出口企业有本通知第二条第二种方式中所述六种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要求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提供备案单证。对备案单证,税务机关应着重核对以下内容:
  (一)备案单证所列购进、出口货物的品名、数量、规格、单价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资料的内容是否一致。如,是否存在修改出口货物运输单据的问题。
  (二)备案单证开具的时间、货物流转的程序是否合理。如,是否存在购销合同签定时间与货物运输、报关时间顺序不一致等。
  (三)出口货物明细单、出口货物装货单与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清单)的内容是否一致。
  凡对备案单证核对有疑问的,可暂停退税,将有关情况核实清楚后按规定处理。
  五、出口企业未按本通知第二条要求进行装订、存放和保管备案单证的,税务机关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处罚。
  六、出口企业提供虚假备案单证、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不能提供备案单证的,税务机关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外,应及时追回已退(免)税款,未办理退(免)税的,不再办理退(免)税,并视同内销货物征税。
  七、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
附件:1.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单证备案说明
2.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附件1:


 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单证备案说明



  一、外贸企业购货合同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包括补充购销合同)。
  该合同是指国内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国内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二、出口货物明细单。
  又称货物出运分析单或者信用证分析单。在出口交易中,对国外开来的信用证等凭证审核无误,并准备发货的情况下,为了使有关部门经办人在备货和办理其他各种手续时熟悉和了解该笔交易要求,通常都根据信用证的主要内容(或工厂发货单、出库单等)缮制出口货物明细单一式数份,分发各有关单位或部门。
  三、出口货物装货单。
  装货单是出口货物托运中的一张重要单据,它既是托运人向船方(或陆路运输单位)交货的凭证,也是海关凭以验关放行的证件。只有经海关签章后的装货单,船方(或陆路运输单位)才能收货装船、装车等。因此,实际业务中,装货单又称为“关单”。
  四、出口货物运输单据。
  海运提单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收到货物后签发给托运人的,允诺将该批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交付给收货人的一张书面凭证。每份正本提单的效力是同等的,只要其中一份凭以提货,其他各份立即失效。它是国际运输中十分重要的单据,也是买卖双方货物交接、货款结算最基本的单据。
  “海运提单”、“运单”或收据都属于运输单据。除海上运输称做“海运提单”外,其它运输方式,称做“运单”或收据。航空运单是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就航空运输货物运输所订立的运输契约,是承运人出具的货物收据,不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不能转让流通。 铁路运单是铁路部门与货主之间缔结的运输契约,不代表货物所有权,不能流通转让,不能凭以提取货物;其中的“货物交付单”随同货物至到站,并留存到达站;其中的“运单正本”、“货物到达通知单”联次随同货物至到站,和货物一同交给收货人;该单上面载出口合同号。货物承运收据也是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订立的运输契约,是我国内地运往港澳地区货物所使用的一种运输单据,是承运人出具的货物收据,上面载有出口发票号、出口合同号;其中的“收货人签收”由收货人在提货时签收,表明已收到货物。邮政收据是货物收据,是收件人凭以提取邮件的凭证。



附件2


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
编号:




出口退税申报日期
出口

发票号
企业

办税员
备案

日期
备案单证

存放处






企业制表人(签字): 企业财务负责人(签字):


制表日期: 年 月 日
(企业公章)


注:
1.“出口退税申报日期”和“备案日期”栏填到“月、日”。
2. “出口发票号”栏填写税务机关监制出口发票或企业自制出口发票号码(主要指出口商业发票),二者号码不一致的,应分别填写。
3.“ 备案单证存放处”栏应逐一标明每个备案单证的存放地点。
4.各地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对本表栏次进行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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