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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社会保险反欺诈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21:05:58  浏览:873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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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社会保险反欺诈办法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


珠海市社会保险反欺诈办法

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1号


  《珠海市社会保险反欺诈办法》已经2006年1月6日市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王顺生
  二○○六年一月十六日



                      珠海市社会保险反欺诈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本市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与完整,纠正和查处社会保险欺诈行为,规范社会保险反欺诈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反欺诈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反欺诈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欺诈,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过程中,实施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等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反欺诈,是指劳动保障、税务等相关政府职能部门依法对社会保险欺诈行为进行防范、调查、处理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险反欺诈部门和反欺诈工作人员是指劳动保障、税务等相关政府职能部门以及这些部门中具备行政执法资格,持有行政执法证件的工作人员。
  第五条 反欺诈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平、公正、合法的原则。
  第六条 社会保险反欺诈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职责:
  (一)制定社会保险反欺诈相关政策,并监督执行。
  (二)指导、协调反欺诈工作。
  (三)受理社会保险欺诈行为的举报、投诉。
  (四)查处重大欺诈案件。
  (五)对欺诈案件相关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
  (六)移交应当由其他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处理的欺诈案件。
  (七)奖励举报人。
  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职责:
  (一)稽查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参保个人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情况。
  (二)与医院、门诊部、药店等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签订医疗服务协议,规范医疗服务机构的服务行为。
  (三)对领取社会保险待遇人员进行资格认证,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进行检查。
  (四)受理社会保险欺诈行为的举报、投诉。
  (五)对涉嫌欺诈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并责令退回非法所得,归入社会保险统筹基金。
  (六)对情节严重的欺诈案件,移交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第九条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职责:
  (一)监察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二)受理社会保险欺诈行为的举报、投诉。
  (三)纠正和查处社会保险欺诈案件。
  第十条 地方税务部门的职责:
  (一)负责对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在缴纳社会保险费过程中谎报、瞒报、漏报情况的检查。
  (二)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定期或者专项提供与社会保险反欺诈相关的数据和资料。
  第十一条 公安部门的职责:
  (一)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移交的涉嫌构成犯罪的社会保险欺诈案件,应当立案调查。
  (二)对已注销户籍的参保人员,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将户籍注销信息提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十二条 财政、卫生、药品监督、民政、工商、物价、人事部门及街道(镇)等应当配合社会保险反欺诈的调查取证工作,并协助追回冒领的社会保险待遇。
  第十三条 社会保险反欺诈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有关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调查。
  (二)就调查事项询问与涉嫌欺诈案件有关的问题。
  (三)要求相关当事人提供与涉嫌欺诈案件有关的财务帐表、职工档案、医疗记录等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
  (四)采取查阅、记录、录音、录像、照相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
  (五)对欺诈嫌疑人隐匿、伪造、变造、毁弃有关文件资料、财务帐表等行为进行纠正或制止。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 社会保险反欺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勤政廉洁,保守秘密。
  社会保险反欺诈工作人员调查的涉嫌欺诈案件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五条 领取社会保险待遇人员丧失领取条件的,本人及其亲属、其他利害关系人或所在地社区组织应在3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
  第十六条 社会保险反欺诈部门可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对涉嫌欺诈案件中的被调查对象的财务状况作专业审计。
  第三章 欺诈行为
  第十七条 征缴环节中缴费单位和个人的下列行为属欺诈行为:
  (一)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的。
  (二)不如实申报用工人数、缴费工资及其他资料。
  (三)伪造、变造、故意毁灭与社会保险有关的账册、材料,或者不设账册,致使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
  (四)其他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欺诈行为。
  第十八条 养老保险支付环节中的下列行为属欺诈行为:
  (一)伪造身份证明或冒用他人身份证明的。
  (二)伪造、变造档案年龄、特殊工种年限和病历等办理提前退休的。
  (三)伪造、变造人事档案,以增加视同缴费年限的。
  (四)伪造、变造用工关系、工资报表等证明材料补缴养老保险费的。
  (五)伪造、变造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证明文件的。
  (六)隐瞒离退休人员生存或正在服刑情况的。
  (七)其他违反养老保险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欺诈行为。
  第十九条 失业保险支付环节中的下列行为属欺诈行为:
  (一)伪造身份证明或冒用他人身份证明的。
  (二)伪造、变造劳动用工关系、工资报表等证明材料补缴失业保险费的。
  (三)伪造、变造领取失业保险待遇证明文件的。
  (四)隐瞒已就业情况的。
  (五)其他违反失业保险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欺诈行为。
  第二十条 工伤保险支付环节中的下列行为属欺诈行为:
  (一)伪造身份证明或冒用他人身份证明的。
  (二)伪造、变造用工关系、工资报表等证明材料补缴工伤保险费的。
  (三)伪造、变造证明文件骗取工伤定性或伤残等级的。
  (四)谎报工伤事故发生时间的。
  (五)骗取、冒领供养亲属抚恤金的。
  (六)其他违反工伤保险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欺诈行为。
  第二十一条 医疗保险支付环节中的下列行为属欺诈行为:
  (一)将本人身份证明及社会保障卡(含其它医疗保险卡,下同)转借他人就医的。
  (二)冒用他人身份证明或社会保障卡就医的。
  (三)伪造、变造病历、处方、疾病诊断证明和医疗费票据的。
  (四)伪造、变造劳动关系、工资报表等证明材料参加医疗保险或补缴医疗保险费的。
  (五)其他违反医疗保险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欺诈行为。
  第二十二条 生育保险支付环节中的下列行为属欺诈行为:
  (一)伪造、变造病历、处方、疾病诊断证明和医疗费票据的。
  (二)伪造、变造劳动关系、工资报表等证明材料参加生育保险或补缴生育保险费的。
  (三)其他违反生育保险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欺诈行为。
  第二十三条 医院、门诊部、药店等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中的下列行为属欺诈行为:
  (一)允许或诱导非参保人以参保人名义就医的。
  (二)允许使用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应当由参保人自付、自费的医疗费用。
  (三)允许使用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基金购买保健品、化妆品及其它用品的。
  (四)提供虚假疾病诊断证明、病历、处方和医疗费票据等资料的。
  (五)向参保人提供不必要的医疗服务和过度医疗服务的。
  (六)转借医疗保险POS机(服务终端)给非定点单位使用或代非定点单位使用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基金进行结算的。
  (七)协助参保人套取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基金的。
  (八)盗取参保人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基金的。
  (九)不执行物价部门定价标准,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
  (十)其他违反医疗保险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欺诈行为。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四条 社会保险反欺诈部门对检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的涉嫌欺诈案件,应要求相关单位和当事人提供有关的资料和报表,认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
  第二十五条 社会保险反欺诈调查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社会保险反欺诈工作人员在调查时,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共同进行,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应向被调查单位和被调查人说明调查依据、内容、范围等,听取被调查单位和被调查人有关情况说明,审查被调查单位文件资料、财务帐表和其他事项,向被调查单位和有关个人调查取证。
  (二)社会保险反欺诈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时,应做调查笔录,笔录内容包括:调查时间、地点、被调查人基本情况、调查内容等。调查笔录应当交被调查人确认后签字或者盖章。被调查人拒绝签字或盖章的,调查人应当注明。
  第二十六条 社会保险反欺诈部门对涉嫌欺诈案件,应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社会保险反欺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30个工作日。
  第二十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调查后认为需要移交其他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处理的案件,应当及时移交。相关政府职能部门依法处理后,应将处理情况反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第二十八条 社会保险反欺诈部门对受理的案件做出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适用听证程序的,应告知其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为退休审批、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劳动争议仲裁等部门出具的结论涉嫌当事人有欺诈行为的,可于收到社会保险待遇申请或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申请30个工作日内,向做出结论的部门提出书面复查。
  第三十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建立用人单位、参保个人和服务机构的信用档案,重点监控有违规记录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章 举报奖励
  第三十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社会保险的欺诈行为进行举报。
  第三十二条 对社会保险支付环节欺诈行为的举报予以奖励。
  第三十三条 举报案件经查属实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对署名举报人予以奖励。同一案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举报人,以第一举报人为奖励对象。
  第三十四条 举报奖励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调查结果做出奖励决定,并在7个工作日内电话或书面告知举报人。
  (二)奖金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放。交付奖金时,举报人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并在注明案件名称、奖金数额的收据上签名。
  (三)举报人自收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领取奖金的,视为自动放弃奖励。
  第三十五条 举报奖励标准具体如下:
  (一)举报涉及金额5000元(含5000元)以下的,奖励200元。
  (二)举报涉及金额5000元以上(不含5000元)至10000元的,奖励300元。
  (三)举报涉及金额10000元以上(不含10000元)至20000元的,奖励500元。
  (四)举报涉及金额20000元以上(不含20000元)至30000元的,奖励800元。
  (五)举报涉及金额30000元以上(不含30000元)至40000元的,奖励1000元。
  (六)举报涉及金额40000元以上(不含40000元)的,按涉及金额的4%进行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5000元。
  (七)在社会保险待遇审核过程中,因举报及时,避免了不必要的待遇支付,未造成基金损失的,视可能造成的基金损失情况,奖励100元至1000元。
  第三十六条 举报案件受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受理、办理举报案件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禁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单位、住址等情况。
  (二)不得向被调查单位或被调查人出示举报材料。
  (三)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除征得举报人同意外,不得以明示或暗示方式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和单位等情况。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用人单位为了逃避缴费义务,有第十七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视其违法情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或个人为了骗取养老、失业、工伤、医疗、生育保险待遇,有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退回,并可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以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拒不退回骗领金额或缴纳罚款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九条 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为了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有第二十三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医疗服务协议约定的违约责任,并可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对其单位予以罚款;对违规情节严重的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取消其定点资格;对违规情节严重的医务人员,暂停其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医疗服务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条 对于被取消定点医疗资格的医疗服务机构和暂停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医疗服务资格的医务人员,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一条 对有欺诈行为但未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的单位和个人,可视其情节轻重对单位处以3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100元的罚款;对拒不缴纳罚款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二条 参保人在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过程中有欺诈行为造成基金损失的,在未退还非法所得或缴纳罚款之前,暂停其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待其退还非法所得或缴纳罚款后,补发暂停的相应社会保险待遇。
  第四十三条 欺诈行为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建议欺诈行为人所在单位或者其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妨碍、阻挠反欺诈工作人员进行调查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欺诈事项有关资料的。
  (三)隐匿、伪造、变造、毁弃财务报表及有关资料的。
  第四十四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施社会保险欺诈行为的,除按上述相关规定处罚外,应当向其所在单位通报,并依法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四十五条 反欺诈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有关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六条 对各种欺诈行为的罚款收入,全部上缴国库。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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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三废资源综合利用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人民政府


包头市三废资源综合利用规定

(1994年11月23日包头市人民政府令第67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防治污染,整治环境,充分利用废气、废水、废渣(以下简称“三废”)资源,促进本市经济发展,根据国家开展资源综合利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三废”资源综合利用是指:设计规定的产品生产中所排放的废弃物经过再加工得到新的生产原料、产品或者作为原辅材料直接用于生产建设的行为。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所辖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包头市“三废”资源综合利用管理工作由包头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督实施。

第二章 综合利用管理

第五条 企业有责任对其排放的废弃物进行开发研究。

第六条 排放“三废”的企业必须按年度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所排“三废”的种类、数量、主要成份及综合利用情况。

第七条 排放“三废”的企业必须对所排废水实行清污分流,废渣按工艺和利用技术分排分存。清污分流的废水和分排分存的废渣名录,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逐年修改补充。

第八条 排放“三废”的企业,产生可利用废弃物但未进行利用的,对产生的企业收缴“三废”资源补偿费,“三废”资源补偿费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收缴。

缴纳“三废”资源补偿费的废弃物名录及收费标准见附表一。

第九条 在拟定新建、扩建、改建项目时,必须对排放的“三废”优先采用综合利用的方法进行处理,并纳入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内容。

第十条 排放“三废”的企业有优先利用废弃物的权利,但如不利用或利用方案1年内尚未开始实施,则可由其他单位或个人利用。

第十一条 排放“三废”的单位外供“三废”原料,必须与利用单位签定“三废”资源供需合同,合同期内排放单位必须保证供给,不得以任何借口停供。

第十二条 排放“三废”的企业对未加工处理的废弃物,应免费供给利用单位。对经过加工符合要求的废弃物,加工单位可适当收取加工费。

第十三条 设计单位在设计本市建筑项目时,在保证质量的条件下,应优先采用“三废”生产的建材制品。

第十四条 在市区内修筑道路时应采用粉煤灰和钢渣等废弃物代替沙石料构筑基层。

第十五条 利用单位取用“三废”资源时,必须保持“三废”储存场地的清洁,严禁在装卸途中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第十六条 建立“三废”资源综合利用基金,该基金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外管理,设立专户,专项使用。基金的收、管、用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七条基金的来源:

(一)收缴的“三废”资源补偿费;

(二)污染治理专项基金拨入部分;

(三)违反本规定罚款的财政返还部分;

(四)基金借贷的利息收入;

(五)其他资金来源。

第十八条 基金的使用范围:

(一)“三废”综合利用项目的借贷;

(二)“三废”综合利用科技开发补贴;

(三)“三废”综合利用项目向银行贷款的贴息补助;

(四)“三废”综合利用项目的生产补贴;

(五)“三废”综合利用的奖励。

第十九条 向基金借贷的综合利用项目,经验收合格后可提出减免借贷申请,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酌情减免向综合利用基金借贷的利息或部分本金。

第三章 优惠与奖励

第二十条 “三废”资源综合利用、治理污染、保护环境和节能项目,其投资项目税率为零。

第二十一条 企业利用《包头市工业“三废”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五年。

《包头市工业“三废”资源综合利用目录》见附录二。

第二十二条 凡粉煤灰、钢渣掺用量超过50%的建材制品,5年内免交所得税,掺用量40%至49%,4年内免交所得税;掺用量30%至39%的,3年内免交所得税。

第二十三条 对企业利用“三废”资源生产的产品,纳税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体制规定报经批准,给予适当定期减免税的照顾。

第二十四条 专用的“三废”原料运输车可报请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免交养路费。

第二十五条 凡利用粉煤灰的企业,每利用1吨粉煤灰,可从收缴的“三废”资源补偿中获得1元5角补贴。

第二十六条 对在“三废”综合利用中作出成绩的下列单位和个人,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积极开展“三废”综合利用研究并作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和在设计中采用“三废”综合利用产品的工程技术人员;

(二)积极引进、推进“三废”综合利用技术并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三)在“三废”综合利用管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七条 以上优惠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定证明,综合利用企业持认定证明到有关部门办理优惠手续。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单位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第6条,不按要求申报所排“三废”的种类、数量、主要成份及综合利用情况的;

(二)违反第7条,不按要求实行废水清污分流、废渣分排分存;

(三)违反第10条,排放可利用废弃物的企业,自己不利用,也不让他人利用的;

(四)违反第15条,造成二次污染的:

(五)违反第27条,弄虚作假的。

第二十九条 对不按规定缴纳“三废”资源补偿费的,限期补交,并交滞纳金。

第三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目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旅行。



附表一 “三废”资源补偿费的收费标准

废渣名称
收费标准(元/吨渣)

铜渣
1.50

电解稀土
100.00

粉煤灰
3.00

煤矸石
1.20

燃煤炉渣
1.20

电石渣
3.00

硫酸烧渣
10.00

氢氟酸烧渣
6.00

煤焦油及渣
9.00

含铁尘泥
16.00

耐火炉衬
6.00

滤泥
3.70

废型砂
4.50




附表二 包头市工业“三废”资源综合利用目录

一、煤矿回收的硫铁矿、硫精矿、铝矾土、耐火粘土、瓦斯等。

二、有色金属冶炼企业回收的金、银、硫酸等。

三、黑色金属冶炼企业回收的铜、钴、铌和稀土等。

四、矿山回收的硫铁矿、铜矿、萤石、硫精矿、铁精矿等。

五、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等生产的砖、加气混凝土、砌块、陶粒、水泥等建材制品。

六、粉煤灰中提取的漂珠、微珠、铁精矿、铝矾土、炭粉以及利用漂珠、微珠、铁精矿、铝矾土、炭粉生产的耐火材料、橡胶填料等产品。

七、冶金废渣中回收的富铁料、生产的金属、非金属、化工、建材产品及利用含铁尘泥生产的产品。

八、硫酸烧渣、氟石膏、盐泥等化工废渣生产的精矿、碱、建筑材料等产品。

九、甜菜渣、滤泥、废渣、废丝等生产的造纸原料、碎粒板、酒精、饲料等产品。

十、制革废渣、废革屑、猪毛等生产的油脂、铬化物、蛋白饲料、再生革及其他工业原料和产品等。

十一、其他废渣中回收的耐火材料、稀土产品、各种氧化物和金属等。

十二、煤焦油和焦油渣中生产的苯、奈和燃油等产品。

十三、化纤废水、化工废水、造纸废水、洗毛废水及其他废水生产的碎纤维、碱、羊毛脂、浆用PVP、粘结剂、硫酸钠等化工产品。

十四、有机废液和含营养物质废水生产的蛋白饲料、食用菌等产品。

十五、水质较好的工业废水养殖的饲料、水产品等。

十六、转炉、铁合金炉中回收的可燃气体和生产的产品。

十七、煤气、焙烧窑、空气分离、冶金废气、合成氨尾气、含氟废气等工业废气生产的硫、硫酸、二氧化硫、惰性气体、氟硅酸钠、冰晶石、硫铵等产品。

十八、生产余热、余压和低温热值燃料(煤矸石、石煤等)生产的热力与电力。

十九、木材加工的截头、刨花、锯沫等生产的产品。

中国进出口银行对借款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实施细则

中国进出口银行


中国进出口银行对借款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实施细则
中国进出口银行



根据《中国进出口银行对借款企业信用等级评定试行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信用等级指标与计算
第一条 信用等级指标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资本信用、经济效益等方面14个指标。
(一)资产负债类指标:包括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流动资产周转次数、存货周转次数、应收账款周转次数;
(二)资本信用类指标:包括是否挪用贷款、贷款还本情况、贷款付息情况;
(三)经济效益类指标:包括净资产收益率、资本保值增值率、销售收入、利润、出口综合换汇成本。
第二条 信用等级部分指标含义及计算公式。
(一)资产负债率:用于衡量企业负债水平高低。计算公式为:
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100%
总负债=流动负债+长期负债
总资产=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
(二)流动比率:衡量企业在某一时点偿付即将到期债务的能力,又称短期偿债能力。计算公式为:
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三)速动比率:衡量企业在某一时点上运用随时可变现资产偿付到期债务的能力。计算公式为:
速动比率=速动资产/流动负债
速动资产=流动资产-存货-应付账款
(四)流动资产周转次数:衡量企业流动资产周转快慢。计算公式为:
流动资产周转次数=销售收入/年流动资产平均占用额
年流动资产平均占用额=(年初占用额+年末占用额)/2
(五)存货周转次数:衡量企业销售能力和分析库存情况。计算公式为:
存货周转次数=销售成本/存货平均余额
存货平均余额=(年初余额+年末余额)/2
(六)应收账款周转次数:衡量企业生产销售能力和资金周转状况。计算公式为:
应收账款周转次数=赊销净额/平均应收账款余额
赊销净额=销售收入-现销收入-销售退回、折让、折扣
平均应收账款余额=(年初应收账款余额+年末应收账款余额)/2
(七)净资产收益率:衡量企业运用净资产获得收益的能力。计算公式为:
净资产收益率=(年末净利润/年初净资产)×100%
(八)资本保值增值率:反映投资者投入企业的资本完整性和保全性。计算公式为:
资本保值增值率=(期末所有者权益总额/期初所有者权益总额)×100%
(九)出口综合换汇成本:反映企业出口收益水平。计算公式为:
出口综合换汇成本=出口总成本/出口净收汇
出口总成本=出口收购成本+出口经营费用+出口管理费用+出口财务费用-出口退税
出口净收汇=出口合同总金额-佣金

第二章 信用等级评分标准
第三条 信用等级评分标准按生产企业、流通企业划分。生产企业包括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和工贸一体企业,流通企业包括外贸企业、对外经济合作企业和非工贸一体的工贸企业。
第四条 企业信用等级评分标准如下:
企业信用等级评分标准
-------------------------------------------------------
项 目 |分值| 评 分 标 准
-------------|--|--------------------------------------
| |60%及以下为满分。高于80%不计分。其间每隔2.5%扣1分..(生产企业)
1.资产负债率 | 8|
| |70%及以下为满分。高于90%不计分。其间每隔2.5%扣1分..(流通企业)
-------------|--|--------------------------------------
2.流动比 | 6|1.8及以上得6分。0.6以下不计分。期间每隔0.2扣1分..
-------------|--|--------------------------------------
| |0.7及以上得6分。0.2以下不计分。期间每隔0.08扣1分(生产企业)
3.速动比 | 6|
| |0.8及以上得6分。0.3以下不得分。期间每隔0.08扣1分..(流通企业)
-------------|--|--------------------------------------
4.流动资产周转次数 | 5|大于等于2得5分。小于0.5得0分。其间每隔0.3扣1分。
-------------|--|--------------------------------------
| |大于等于2得5分。小于0.5得0分。其间每隔0.3扣1分(生产企业)
5.存货周转次数 | 5|
| |大于等于5得5分。小于1得0分。其间每隔0.8扣1分(流通企业)
-------------|--|--------------------------------------
| |大于等于2得5分。小于0.5得0分。其间每隔0.3扣1分(生产企业)
6.应收账款周转次数 | 5|
| |大于等于3得5分。小于0.5得0分。其间每隔0.5扣1分(流通企业)
-------------|--|--------------------------------------
7.是否挪用贷款 |10|无挪用得10分。挪用得-15分。
-------------|--|--------------------------------------
| |无逾期得10分。逾期期限在3个月以内的得5分。
8.贷款还本情况 |10|
| |逾期期限在3~6个月以内的得0分。逾期超过6个月得-15分。
-------------|--|--------------------------------------

| |无欠息得10分。欠息1次在1个季度之内得5分。欠息1次超过1个季度得0
9.贷款付息情况 |10|分。
| |欠息2次及以上得-15分。
-------------|--|--------------------------------------
10.净资产收益率 | 7|大于等于8%得7分。小于3%得0分。期间每隔1.4%扣1分。
-------------|--|--------------------------------------
11.资本保值增值率 | 7|108%以上得7分。100%以下不计分。其间每隔1.14%扣1分。
-------------|--|--------------------------------------
12.销售收入状况 | 7|3年内连续递增得7分。有增加得3分。没有增加得0分。
-------------|--|--------------------------------------
| |3年内连续递增得7分。有增加得3分。没有增加得0分。亏损企业考核其减
13.利润状况 | 7|
| |亏情况。
-------------|--|--------------------------------------
| |即期汇率与换汇成本之差大于等于0.7得7分。小于0.1得0分。
14.出口综合换汇成本 | 7|
| |期间每隔0.1扣1分。
-------------------------------------------------------

第三章 信用等级评定申报表
第五条 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申报表的内容包括:
(一)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申请;
(二)企业基本情况;
(三)各项经济指标;
(四)企业信用等级评定表;
(五)评级意见书;
(六)填表说明。
第六条 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申报表格式和填表说明(见附件)。

第四章 特别条款
第七条 若借款企业的借款合同没有结清借款本息,但某一借款合同的借款期限在5年以上且已进入偿还借款本金阶段的,也可向我行提出信用等级评定申请。
第八条 企业信用等级评定采取以借款企业主动申请为主,主动申请与被动评级相结合。
第九条 凡在我行办理业务过程中,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财务报表或资料的借款企业,在申请信用评级时应从其总分中倒扣10分。
第十条 对于借款合同或借款(融资)保函期限在5年以上,进口国国别风险较高或进口商资信的风险等级超过平均水平的项目,虽借款单位或被担保单位本身信用等级在AA级以上,也不能免除项目的担保或反担保。
第十一条 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原则上不向社会公布,由我行内部掌握,若企业要求向社会公布,可满足企业的要求。对信用等级较差的企业,其评级结果可作为我行贷款或担保项目审查的参考依据。
第十二条 企业开户银行对其评定的原有信用等级可作为我行评级工作的参考,但不能作为我行评定借款企业信用等级的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中国进出口银行项目评审部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中国进出口银行对借款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申请表

企业名称:
所属行业:
主管部门:
申请联系人:
联系电话:
填表说明
一、本表第一、二、三页由申报企业填报,第四、五页由中国进出口银行
填制。
二、企业应如实填写本表各项内容。填写时用钢笔或毛笔,字迹端正、清
晰。
三、表中财务指标按《中国进出口银行对借款企业信用等级评定试行办法
》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计算。
四、申报企业报送本表时,需同时按《中国进出口银行对借款企业信用等
级评定试行办法》第十五条的要求提供有关资料、文件。
企业信用等级评级申请
中国进出口银行:
本企业根据《中国进出口银行对借款企业信用等级评定试行办法》及其实
施细则的规定,经过自测认为我公司符合贵行企业信用等级评定范围,现向贵
行申请评定我公司信用级别,请核定。
(企业公章)
法人代表:(签章)
年 月 日

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填写)
----------------------------------
|企业名称 |
|--------------------------------|
|成立时间 |法人代表 |
|--------------------------------|
|经济性质 |
|--------------------------------|
|地址 |电话 |
|--------------------------------|
| |主营 |
|经营业务|---------------------------|
| |兼营 |
|--------------------------------|
|基本结算账户银行名称 |
|--------------------------------|
|账户行评定本企业信用等级 |
|--------------------------------|
|账号 |
|--------------------------------|
|职工人数 人 |
|--------------------------------|
| |管理人员 人 |
|其中: |---------------------------|
| |技术人员 人 |
----------------------------------

各项经济指标
(企业填写)
--------------------------------
|项 目 |单 位| 年| 年| 年|
|------------|----|---|---|----|
|1.资产负债率 | % | | | |
|------------|----|---|---|----|
|2.流动比 | | | | |
|------------|----|---|---|----|
|3.速动比 | | | | |
|------------|----|---|---|----|
|4.流动资产周转次数 | | | | |
|------------|----|---|---|----|
|5.存货周转次数 | | | | |
|------------|----|---|---|----|
|6.应收账款周转次数 | | | | |
|------------|----|---|---|----|
|7.净资产收益率 | % | | | |
--------------------------------

续表
--------------------------------
|项 目 |单 位| 年| 年| 年|
|------------|----|---|---|----|
|8.资本保值增值率 | % | | | |
|------------|----|---|---|----|
|9.销售收入 | 万元 | | | |
|------------|----|---|---|----|
|10.利润总额 | 万元 | | | |
|------------|----|---|---|----|
|11.出口综合换汇成本 |元/美元| | | |
--------------------------------
说明:
1.资产负债率=(总负债/总资产)×100%
2.流动比=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3.速动比=(流动资产-存货-应收账款)/流动负债
4.流动资产周转次数=销售收入/年流动资产平均占用额
年流动资产 (年初占用额+年末占用额)
=---------------
平均占用额 2
5.存货周转次数=销货成本/存货平均余额
存货平均余额=(期初余额+期末余额)/2
6.应收账款周转次数=赊销净额/平均应收账款余额
赊销净额=销售收入-现销收入-销售退回、折让、折扣
平均应收账款余额=(期初应收账款余额+期末应收账款余额)/2
7.净资产收益率=(年末净利润/年初净资产)×100%
8.资本保值增值率=(期末所有者权益总额/期初所有者权益总额)×100%
9.出口综合换汇成本=出口总成本/出口净收汇
出口总成本=出口收购成本+出口经营费用+出口管理费用+出口
财务费用-出口退税出口净收汇=出口合同总金额-佣金
10.本表填写企业近3年各项经济指标。

企业信用等级评定表
(银行填写)
--------------------------------------
| | 指标值 | 得分 |
| 指标名称 |------------|---------|
| | 标准值 |实际值| 满分 | 核定 |
|-------------|--------|---|----|----|
| |60%(生产) | | | |
|1.资产负债率 | | | 8 | |
| |70%(流通) | | | |
|-------------|--------|---|----|----|
|2.流动比 | 1.8| | 6 | |
|-------------|--------|---|----|----|
| |0.7(生产) | | | |
|3.速动比 | | | 6 | |
| |0.8(流通) | | | |
|-------------|--------|---|----|----|
|4.流动资产周转次数 | 2| | 5 | |
|-------------|--------|---|----|----|
| |2(生产) | | | |
|5.存货周转次数 | | | 5 | |
| |5(流通) | | | |
|-------------|--------|---|----|----|
| |2(生产) | | | |
|6.应收账款周转次数 | | | 5 | |
| |3(流通) | | | |
|-------------|--------|---|----|----|
|7.是否挪用贷款 | | | 10 | |
|-------------|--------|---|----|----|
|8.贷款还本情况 | | | 10 | |
|-------------|--------|---|----|----|
|9.贷款付息情况 | | | 10 | |
|-------------|--------|---|----|----|
|10.净资产收益率 |8% | | 7 | |
|-------------|--------|---|----|----|
|11.资本保值增值率 |108% | | 7 | |
|-------------|--------|---|----|----|
|12.销售收入增长情况 | | | 7 | |
|-------------|--------|---|----|----|
|13.利润总额增长情况 | | | 7 | |
|-------------|--------|---|----|----|
|14.出口综合换汇成本 |0.7 | | 7 | |
|--------------------------|----|----|
|合 计 |100 | |
--------------------------------------
说明:
*本表各项时点指标采用评级年度上一年度的指标,第14项指标中的汇率和换汇成本取
同期时点数。
*本表依据《企业信用等级评分标准》对企业的各项指标逐一打分。
*经复核后的合计得分即为各企业信用等级得分。

评级意见书
-------------------------------------
|对申请评级企业按其概况、资产负债、资本信用、经济效益等方面予以概述。 |
| |
| |
| |
| 处级负责人(签章) 经办人(签章) 年 月 日|
|-----------------------------------|
|项目评审部意见: |
| |
| |
| |
| 部门负责人(签章) 经办部门(公章) 年 月 日|
|-----------------------------------|
|信贷部意见: |
| |
| |
| |
| 部门负责人(签章) 经办部门(公章) 年 月 日|
|-----------------------------------|
|信贷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意见: |
| |
| |
| 主任:(签章) |
| |
| |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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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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