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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建设与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7:09:36  浏览:877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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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建设与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


国海管字〔2006〕134号

关于印发《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建设与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中国海监总队、北海、东海、南海分局,监测中心、信息中心、技术中心:

《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建设与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已经于2006年3月13日国家海洋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将该《意见》印发给你们,请你们根据《意见》精神,抓紧推进有关工作。

二○○六年三月二十七日

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建设与管理的意见

  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项目是贯彻实施《海域使用管理法》的重要工作内容,对提高海域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有重大作用。为了确保系统长期、稳定、有效的运行,国家对系统的建设和运行实行统一标准、统一建设、统一管理,并提出系统建设与管理的具体意见如下:

  一、系统建设的原则和框架

  系统的建设必须坚持以下4项原则:

  1.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系统建设和运行由国家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稳步推进。

  2.需求主导,服务管理。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的内容要围绕海域管理现实需求,为实际管理工作服务,内容设定上要有针对性,宁缺勿滥。

  3.讲求实效,重点突出。系统建设要由简单到复杂、简便实用,重点保证系统能够长期稳定地业务化运行。

  4.统一标准、形成体系。制订统一的数据采集、传输、处理、评价和信息发布技术标准,强化管理与技术相结合,形成完善的业务运行机制和管理体系。

  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由基本系统和附加系统两部分组成,基本系统由国家根据管理需求统一建设和管理,建设和运行经费由国家财政安排;附加系统由地方根据各自的需求建设,建设和运行经费由地方安排,并纳入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统一管理。

  二、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的主要内容

  系统建设应当紧密围绕履行海洋行政管理职能的需要,确定工作目标和任务,简化监视监测内容,并理清与其他项目的关系,充分利用现有的信息资源,避免浪费和重复劳动。监视监测内容主要包括:

  1.海域使用状况监视监测

  海域现状:已开发、未开发等海域面积及分布状况

  海域权属:各类型宗海面积、宗海用途、权属变更等

  海洋功能区:海洋功能区利用状况及执行情况

  在建项目:用海面积、位置和用途等

  经济指标:海域等级、宗海价格、经济产值等

  2.海域自然属性监视监测

  岸线变化:类型、分布、面积、长度等

  海湾河口变化:海湾河口形态、面积等

  海岛动态:数量、面积、植被、岸线变化等

  海洋灾害:海岸侵蚀、海水入侵等

  三、系统建设与业务化运行

  系统业务化运行过程中,要适当延长全覆盖监视监测的间隔时间,减少工作量,降低项目执行成本。

  系统建设分两个阶段实施,第一阶段为2006-2008年,初步完成三级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体系建设;第二阶段为2009-2010年,主要是加强县级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能力建设,实现国家、省、市、县四级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业务化运行。

  1.第一阶段系统建设的主要工作内容

  (1)国家、省、市三级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中心建设及必要的能力建设。

  (2)国家、省、市三级数据库建设,主要包括基础地理数据库、动态监视监测数据库、海域专业数据库等三大类。

  (3)国家、省、市三级网络连通,实现监视监测数据传输网络化。

  (4)国家、省两级海域综合评价与决策及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业务管理系统建设,业务管理系统采用网络化方式B/S结构。

  (5)信息发布平台建设,形成监视监测、评价与服务信息的网络、公报发布机制。

  (6)技术标准和规程的制定,开展专业技术培训。

  2.第一阶段系统业务化运行的主要工作内容

  (1)海域监视监测(对全海域进行3年一次2.5米精度的卫星遥感监视监测,对重点海域进行每年1次航空遥感监视监测,地面监视监测由地方根据需要进行)

  (2)海域评价与决策(国家级与省级评价与决策支持产品)

  (3)海域管理与服务(海域使用监视监测公报、网站信息发布、培训教育等)

  (4)数据更新与系统维护

  四、系统的组织和管理

  国家海洋局设立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项目工作组,负责项目筹建和运行的组织领导及协调工作:

  组 长:于青松

  副组长:吕彩霞、马德毅、赵光磊

  成 员:王忠、苗丰民、夏登文、罗晓玲、高振会、李琛

  沿海各省、市也要设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负责本地区系统建设及运行的组织、协调和管理。

  国家海洋局成立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中心,该中心设在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内设机构)。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为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建设与运行的责任单位,对省、市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中心实行业务领导。国家海洋信息中心、技术中心、北海监测中心等有关单位协同做好项目的技术支撑工作。

  各省、市也要成立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中心,各省、市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中心要挂靠在省、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直属的事业单位(不新增人员编制),同所挂靠单位实行一个机构、两块牌子的管理体制,承担本地区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的各项具体任务,接受同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和上级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业务主管单位的双重领导。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要对省、市中心设置的相关问题提出具体的要求,并逐个单位进行检查验收。

  各省、市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中心的挂靠单位,都要成立独立的专职内设机构,确保足够数量的专业人员及办公用房,在经费管理上要实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项目工作组要对系统运行过程中不能胜任的单位进行随时调整。

  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项目工作组要尽快组织制定系统建设的实施方案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并针对该系统在业务上实行统一管理的体制,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确保系统建设好、运行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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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林区基层法院刑事审判
工作的调查与思考

徐凤林


近日,笔者随市人大调查组对林区基层法院刑事审判工作情况进行了调查。听取了法院刑事审判工作情况汇报,召开了法院刑事审判庭、检察院公诉、监所检察科、公安局看守所等部门负责人及人民陪审员参加的座谈会,视察了看守所。
  一、 调查的基本情况
  林区基层法院始终坚持“严打”方针,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法审理各类刑事案件,严厉打击了各类刑事犯罪活动,为维护林区社会和谐稳定、保障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一)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维护林区和谐稳定。坚持“严打”方针,按照“稳、准、狠”的原则,突出打击重点,先后惩处了一批杀人、放火、抢劫、盗窃等刑事犯罪分子,有力地打击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维护了林区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和林区社会秩序的和谐稳定。对盗伐林木等严重破坏森林资源的犯罪分子依法进行了审判,有力保护了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对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进行了有力打击,确保了企业的经营效益和平稳发展。在坚持“严打”的同时,认真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严重暴力犯罪在事实清楚,认定证据确凿充分的情况下,依法从重从快打击;对非暴力犯罪分析利害区别对待,打击孤立少数,教育、挽救多数,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立面,维护了林区的和谐稳定。
  (二)探索审判方式改革,提高案件质量和效率。一是将量刑环节纳入庭审程序,增强了量刑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减少了案件在审理过程中的随意性,规范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二是强化审判质量和效率,对使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或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尽量做到当庭宣判。三是规范庭审举证、质证和认证,推行关键证人和鉴定人出庭作证,依法排除非法证据。确保审判程序合法、实体认定准确,提高了案件质量。四是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发挥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判、监督审判活动、联系人民群众的重要作用。五是自觉接受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加强与公安、检察、司法等部门的沟通协调,提高了案件质量和效率。
  (三)严格执行法律和各项制度,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一是严把案件事实、证据、程序和适用法律关,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确保定罪准确、罚当其罪,努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二是严把案件质量关,建立合议庭、主管院长、审判委员会三级把关制,确保案件裁判质量。三是落实法定审限制度,实行承办人负责、庭长监督、重大复杂案件分管院长监督把关。四是出台审判流程管理规定,实行普通程序简化审理,用简易程序审理简单刑事案件,节约了司法资源,提高了审判效率。五是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目的出发,依法及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确保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实现控辩平等,保证刑事裁判的公平、公正,促进了社会公平正义。
  (四)注重审判队伍建设,提升队伍综合素质。深入开展“三项教育”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等主题教育实践活动,加强审判队伍思想建设,使法官牢固树立起“三个至上”的政治意识、公正司法的法律意识和规范审判的程序意识,自觉地践行了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宗旨要求。狠抓法官职业化建设,强化审判业务的学习培训,切实提高了法官的审判能力和释法明理水平,使审判队伍整体素质有了大幅度提高。大力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落实“五个严禁”规定,建立了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制度,构筑了预防审判人员职务犯罪的防控监督体系,形成了用科学理论指导审判理念,用法律法规规范审判行为,用规章制度规范工作言行的具有林区法院特色的审判队伍管理机制 ,提升了队伍综合素质。
  二、存在的问题
  (一)个别案件质量不高,裁判文书制作水平需进一步加强。
  (二) 审判人员匮乏,结构不尽合理,人民陪审员培训工作应进一步加强。
  三、 几点建议与思考
  (一)加强政治思想建设,审判理念与时俱进。要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努力践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主题,用“三个至上”思想指导刑事审判工作,抓住执法办案第一要务,守住审判公正最后底线,恪守法官职业道德。要深刻领会《刑法修正案》和《人民调解法》等新法律、法规的法理内涵,审判理念与时俱进,审判作风务实清廉,提高审判能力,树立司法权威,彰显司法公信力。要继续贯彻“严打”方针,严格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坚持“罪行法定、疑罪从无、罪责均衡”的刑事审判三大原则,把维护林区和谐稳定作为刑事审判工作的首要任务,公正司法,廉洁办案,多办“铁案”和“精品案”,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和谐统一。
  (二)加强审判规范化建设,创新审判管理方式。要围绕社会管理创新理清审判工作思路,完善审判管理制度,建立权责明确、相互配合、高效运转的审判管理新机制。要进一步加强审判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精细化建设,构建以质效指标管理为核心的审判运行调控系统;以重要节点管理为核心的审判流程管理系统;以案件评查管理为核心的审判质量监督系统;以信息反馈管理为核心的审判效果评价系统。要大胆探索量刑标准化新模式,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努力做到刑事审判量刑均衡。要不断完善人民法院调解制度,规范附带民事诉讼调解程序,做好附带民事诉讼赔偿工作,最大限度地化解矛盾,实现当事人息诉服判、案结事了。要积极参与“平安”创建活动,科学处理刑事审判与社区矫正之间的关系,确保矫正效果。要认真执行人民陪审员制度,健全陪审员任用、培训和管理机制,保障依法履职发挥作用。
  (三)加强审判能力建设,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要大力开展法官职业化建设,加大新形势下刑事审判人员的教育培训力度,提升证据审查判断能力;驾驭庭审能力;调解案件能力;裁判文书制作能力和适用法律的能力,全面提升法律素养和审判水平。要优化和充实刑事审判队伍,落实审判岗位目标考评机制,建立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制度,增强法官的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提高审判效率,确保审判质量。要强化刑事审判信息化建设,实施科技强庭,全面提高审判的科技含量。要全力搞好审判经费保障,努力建设一支审判作风过硬,职业操守良好、审判能力精深的高素质审判队伍,推动刑事审判工作整体升位。
(四)加强职业道德建设,确保廉洁公正司法。要大力加强审判队伍廉政建设,构建拒腐防控长效机制和审判运行监督机制,增强抗干扰能力和拒腐蚀的免疫力,保持法官应有的职业独立性;要搞好审判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建立审判岗位风险防范机制和举报查处制度,严明审判纪律,严肃查处审判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维护审判队伍的纯洁性;要严格执行最高法院“五个严禁”规定,认真落实法院廉政监督员制度,开展经常性的警示教育专题活动,保持审判作风的优良性;要严格落实司法“六公开”制度,实施“阳光司法”,维护法律的公信力和权威性,确保司法廉洁、审判公正、当事人满意。

国家开发银行、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统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开发银行 国家统计局


国家开发银行、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统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4年11月17日,国家开发银行、国家统计局

各贷款项目借款单位:
加强对贷款项目统计工作的管理,是国家开发银行强化固定资产投资宏观调控的一项重要措施。为准确、及时、全面地反映我行贷款项目资金到位和投资完成情况,保证统计数据质量,特制定《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统计管理暂行办法》。请各贷款项目借款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统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有效地、科学地组织和开展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统计工作,及时掌握贷款项目情况,保证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对使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的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等政策性项目及配套工程建设的资金配置、资金到位和工程形象进度、固定资产投资完成情况及建成投产项目的经营效益,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并实行统计监督。
第三条 统计制度
1.国家开发银行统计制度按照统计调查项目编制。编制统计制度必须列明:调查机关、调查目的、调查范围、调查对象、调查方式、调查时间、调查的主要内容,并报国家统计局审批或备案后实施。
2.统计制度所规定的指标涵义、调查范围、计算方法、分类目录、调查方式、统计编码等,未经国家开发银行统计机构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改。
第四条 统计资料的管理与公布
1.贷款项目借款单位应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制度,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向国家开发银行提供的统计资料要由该单位领导人或者统计负责人审核、签署或者盖章后上报,否则视为无效资料。
2.在统计调查中所获得的统计数据由国家开发银行统一管理。
3.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属于国家机密的统计资料,必须保密,不得泄露。
4.依照国家法规公布统计资料,须经有关统计机构或统计负责人核定,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报请审批。
第五条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1.国家开发银行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并指定统计负责人。在统计业务上受国家统计局的指导。
2.凡使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的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和技术改造限额以上项目,根据统计工作的任务、需要,应设立统计机构,并指定负责人和统计人员。
3.统计人员应当具有执行统计任务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对不具备专业知识的统计人员,应当参加专业学习和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凡已在岗的统计人员不得随意撤换和调动,应当保障统计人员的稳定性。
4.凡向国家开发银行申请借款的单位,其申请报告所附资料中应当包括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设置。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不健全的,不予贷款。
第六条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职责
1.国家开发银行统计机构职责:
(1)依照本行工作任务,制定统计工作规章制度,组织领导和协调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的统计工作,检查监督统计法规的实施。
(2)制定本行统计报表制度,审定本行统计标准。
(3)根据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管理的需要,搜集、整理、汇总贷款项目借款单位的统计资料,并对计划完成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
(4)汇总、审定、管理、公布、出版全行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向本行有关局和国家统计局提供统计资料。
2.贷款项目借款单位统计机构职责:完成国家开发银行统计调查任务,执行国家统计标准,贯彻国家开发银行统计报表制度,审核统计数据质量,对数据质量的准确性负责。
3.统计人员职责:对贷款项目资金到位、投资完成等情况进行搜集、整理、汇总,准确、全面地填报各项统计指标,按规定时间及时上报,并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经领导审核无误后,上报国家开发银行。
4.贷款项目借款单位内部各职能机构(计划、财务等部门)及承担建设项目施工任务的单位,均要支持和配合统计人员工作,并按统计报表要求,及时、准确地向统计人员提供有关数据和资料。
第七条 贷款项目借款单位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使用国家开发银行资金的单位有义务如实提供国家开发银行统计调查所需要的情况,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第八条 统计自动化建设
国家开发银行有计划地建立健全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根据统计工作的需要,编制统一的计算机软件。
第九条 统计培训
国家开发银行组织指导贷款项目借款单位加强统计基础工作建设;统计干部业务知识的培训以及统计分析研究工作。
第十条 奖励与惩罚
为鼓励先进,鞭策后进,国家开发银行将对贷款项目借款单位统计工作进行定期评比(评比办法另行制定)。有以下表现之一的统计人员或者集体给予奖励:
1.在完成国家开发银行统计报表任务,保证统计资料准确性、及时性方面成绩显著的;
2.利用统计资料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等方面有所见解、有所创新的。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可以对有关人员或者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对有关贷款项目借款单位采取暂缓拨付资金等惩罚措施:
1.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
2.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3.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
4.侵犯统计机构、统计人员行使本办法规定职权的;
第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由国家开发银行负责解释。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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