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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物业管理区域主任工作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7:29:33  浏览:983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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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物业管理区域主任工作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海南省建设厅


琼建住房[2006]164号

海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物业管理区域主任工作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区)、自治县房产局、建设局,省物业管理协会,各物业管理企业:
为加强对物业管理区域管理工作的考核,进一步提高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水平,我厅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海南省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海南省物业管理区域主任工作考核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同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市县(区)物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和服务行为,依照《办法》做好本辖区范围内的物业管理区域主任的考核工作,督促其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
二、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做好《办法》的贯彻学习工作,对照《办法》查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积极予以整改,进一步规范企业经营管理行为。同时应当积极配合各级物业主管部门做好物业管理区域主任的考核工作。
附件:海南省物管主任年度评分考核表




二○○六年八月三十日











海南省物业管理区域主任工作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物业管理区域管理工作的考核,进一步提高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水平,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海南省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物业管理区域主任(以下简称物管主任),是指取得建设部《物业管理企业经理岗位合格证书》,或《物业管理企业部门经理岗位合格证书》,或者物业管理师执业注册证,被物业管理企业派驻物业管理区域负责经营管理的人员。
第三条 省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全省范围内物管主任考核工作。
市县(区)物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内物管主任考核工作,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我省实行物业管理区域主任责任制。
物管主任对所任职的物业管理区域负有依照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以及物业管理企业的授权实施管理和服务的责任。
第五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向受托管理服务的物业管理区域委派一名物管主任。
对于在地理位置上相毗邻的若干个居住物业管理区域,每一名物管主任管理物业管理区域建筑面积的总和一般不应超过10万平方米。
第六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在委派物管主任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负责其资质管理的物业主管部门提交下列物管主任执业备案材料。
(一)经理岗位证书或执业注册证书复印件;
(二)物管主任委派(任命)书复印件。
第七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赋予物管主任下列主要职责:
(一)依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组织人员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楼宇管理、日常维修、清扫保洁、绿化养护、门卫保安、卫生消毒、车辆管理、依法制止违规装修和违章搭建等具体管理服务工作;
(二)制订物业管理区域管理服务的详细计划和方案,保障物业使用的方便、安全,保持物业及其设施完好、环境优美、公共秩序良好;
(三)制定物业管理区域内部管理制度,规范物业管理服务人员的行为,及时处理管理服务人员的违规行为;
(四)向业主委员会报送物业维修、更新费用的收支帐目,接受审核;
(五)定期听取业主委员会、业主和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改进和完善管理服务;
(六)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违法行为或违反业主公约的行为,应立即依法劝阻、制止,并向业主委员会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七)对业主之间、使用人之间及业主与使用人之间在物业使用中发生的争议进行协调;
(八)物业管理企业赋予物管主任的其他职责。
物管主任应当认真履行职责所赋予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市县(区)物业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日常监督检查及业主反映情况,根据“属地原则”牵头负责物管主任的考核工作。
物业管理行业协会、街道办事处或者居民委员会、业主代表应当参与考核工作。
省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物业主任考核工作的监督,并对考核经过进行抽查。
第九条 评分采取扣分制。依据管理服务效果和违规、违约行为的严重程度,扣分类型分为-1分、-2分、-3分、-5分、-10分5种分值。
以每年年检期限的12个月作为一个评分周期。
第十条 在一个评分周期内,根据物管主任的评分情况,依照以下方式处理:
(一)扣分达-15分(含)的,物管主任应当参加省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物业管理岗位资格继续教育培训;
(二)扣分达-20分(含)的,物管主任应当参加省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物业管理岗位资格继续教育培训;考核合格后,其岗位证书或执业注册证书方可作为年检材料申报;未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或经考核不合格的,其证书不能作为年检材料申报;
(三)扣分达-24分(含)的,经省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物管主任考核为年度不称职,并在其岗位证书或执业注册证书上予以记载;物管主任应当参加省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物业管理岗位资格继续教育培训;考核合格后,其岗位证书或执业注册证书方可作为年检材料申报;未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或经考核不合格的,其证书不能作为年检材料申报;
(四)物业管理企业的物管主任扣分达-24分(含),且物管主任管理的物业区域面积占企业所管理总面积35%的以上的,给予企业年检限期整改处罚。
离任物管主任的扣分情况仍累计于当年该物业管理区域和物业企业。
第十一条 对同一个违规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扣分处理。
扣分存在竞合的,按照较高扣分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物管主任主动消除违法、违规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的,应当核减其扣分等级。
因物业管理企业的法人行为,导致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物管主任个人可以免责。但扣分情况仍累计于当年该物业管理区域和物业企业。
第十三条 物管主任可查询自己的评分情况。物管主任对评分有异议的,可向市县(区)物业主管部门申请复核。经复核改变评分结果的,应予变更或消除。
各级物业主管部门应当为物管主任提供评分的查询方法。
第十四条 各级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物管主任执业信用档案,并将物管主任的日常工作和管理服务实绩在执业信用档案中予以记录。
物管主任评分考核表作为物业管理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的组成部分。
第十五条 对考核评分无扣分的物管主任,经将其年度评分考核表在所管理的物业管理区域公示20日无异议后,由省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定为年度优秀物管主任,并在其岗位证书或执业注册证书上予以记载,同时在媒体上予以公布。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海南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物管主任年度评分考核表
单位:(章) 年 月 日
物业管理区域名称
物业管理区域地址
物管主任姓名 证件名称及编号
序号 物管主任评分考核事项(共计5大类51小项) 扣分标准 考核分数
1-1 保安、维修人员服装不统一、未挂牌上岗的 -1
1-2 未按合同约定对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提供保洁服务的 -1
1-3 一般报修项目72小时内未修理的 -1
1-4 小区绿化未按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进行养护的 -1
1-5 小区公共照明设备损坏后,在48小时内未修复,影响物业正常使用的 -1
1-6 停车区域车辆乱停乱放现象严重的,业主屡次投诉,拒不改正的 -1
1-7 生活垃圾未日产日清,严重影响业主生活的 -1
1-8 工作人员日常服务态度生硬的,业主屡次投诉,拒不改正的 -1
1-9 其他违约行为,情节轻微的 -1
2-1 未按消防部门的规定管理消防设施、器材的 -2
2-2 小区管理处等处未向业主、使用人公开报修电话、企业监督电话和市县(区)物业主管部门投诉电话的 -2
2-3 未按合同约定实行保安服务的 -2
2-4 未公开办事制度、办事程序、办事期限的 -2
2-5 物业公司自用水电,或者业主公摊水电未独立计量,收费不明确的 -2
2-6 未建立日常维护养护费用管理、使用制度的 -2
2-7 未按规定在服务窗口醒目位置公布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 -2
2-8 未建立业主问询、质疑、投诉等各类信息的反馈和处理制度的 -2
2-9 危及人身安全位置未有明显标识和具体的防范措施的 -2
2-10 36小时内不能保证至少有一台电梯正常运行的(不可抗力除外) -2
2-11 其他违约行为,情节较轻的 -2
3-1 因电梯故障引起人员被关时,物业公司未能在20分钟内赶到现场进行处理的 -3
3-2 未进行一年两次水箱清洁消毒并对水箱盖加锁的 -3
3-3 公共部位经营管理未单独计费的 -3
3-4 收取物业管理费、水电费不出具收费凭证的 -3
3-5 电梯未通过年检或者呼叫报警装置失效的 -3
3-6 随意改变共用配套设施用途的 -3
3-7 公共区域内污水或者粪便满溢,24小时内未处理的 -3
3-8 提供特约服务不出具收费凭证的 -3
3-9 其他违约行为,情节较重的 -3
4-1 违反规定或约定,被物价主管部门认定为乱收费的 -5
4-2 未按规定或约定公布日常养护费收支帐目或其他按实结算收支帐目的 -5
4-3 经查实,业主或使用人对物业管理区域内3次以上有效投诉得不到解决的 -5
4-4 未发放住宅装修须知或未将装修住宅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或使用人的 -5
4-5 发现业主或使用人有法规明文禁止的行为,未予劝阻制止并督促改正,其拒不改正,未及时告知业主委员会并报有关主管部门的 -5
4-6 未经业主大会同意,将物业管理用房挪作他用,业主投诉,未整改的 -5
4-7 未经业主大会同意,擅自使用公共区域牟利,业主投诉,未整改的 -5
4-8 有证据证明,物业从业人员“吃、拿、卡、要”的 -5
4-9 有证据证明,物业企业工作人员威胁、恐吓业主的 -5
4-10 物管主任多次谎报、瞒报物业管理违法、违规事实及相关处理情况的, -5
4-11 因管理不善,发生入室盗窃、抢劫,小区内抢夺,经公安部门依法立案的 -5
4-12 其他违约行为,情节严重的 -5
5-1 被物价部门认定乱收费或者收费不规范,又不整改的 -10
5-2 利用管理职权擅自搭建,占用绿地、改变公共设施用途的 -10
5-3 对业主投诉置之不理,又不服从物业主管部门监督的 -10
5-4 经人民法院认定因管理失职,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事故的 -10
5-5 采取暴力手段阻碍业主大会召开、业主委员会成立,经公安机关调查确认的 -10
5-6 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 -10
5-7 不依法向业主委员会、新委托物业管理企业移交有关资料,经物业主管部门督促后,拒不整改的 -10
5-8 挪用专项维修基金的 -10
5-9 经依法解除物业委托合同,不服从物业主管部门监管,拒不撤出小区的(公司责任可适当予以免责) -10
5-10 其他违约行为,情节非常严重的 -10
评 分 合 计
备注:
海南省建设厅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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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加强基层公安文化建设

苏安忠


公安文化建设是基层基础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在整个公安工作中发挥着至关重要作用。在当前新形势下,要切实担负起公安机关的三大政治和社会责任,加强基层公安文化建设尤为重要。下面谈谈个人粗浅认识。
一、 公安文化的内涵、作用
就社会文化角度上说,教育、文学、艺术、科技等方面,都属于社会文化方面的范畴。它是人们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重要工具,也是人类相互交流经验和信息的重要手段。各种文化都离不开社会科学知识,也就是说科学文化是公安文化中最基础性的。某种程度上看,公安队伍这个群体的文化知识程度高低,直接关联着其政治业务素质。
公安文化的内涵十分丰富,是社会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总体上说是各级公安机关在长期实践中逐步形成的物质、精神财富的总和。包括公安宣传、公安理论、公安政治思想教育等等,是宣传、弘扬公安警察精神、增强公安队伍凝聚力和向心力的主要载体。
一种文化理念都是为其行业的宗旨、中心工作任务而服务的,公安文化也不例外。其功能和作用具有凝聚警心、引导正确的舆论导向,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和良好的职业道德,提高公安机关的综合能力建设。从本质上是要以人为本,核心作用是提高人的素质,加强公安队伍建设,为了建设一支能够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高素质的公安队伍。
二、加强公安文化知识建设,是时代的迫切要求
公安文化是公安工作不可缺少的基础,没有科学文化,就不能有效地从事打击、管理、服务等各种职能任务。任何人、任何群体的综合素质,也都是以掌握一定的科学文化知识为基础的。在新时期科学文化的迅猛发展,各种科学知识和技术,更加广泛地渗透到社会的政治、文化、经济等各个领域,信息社会和传媒时代,必然对加强公安文化提出新的更高要求,以适应新时期、新形势、新任务的需求。同时加强公安文化建设也是提高公安文化素养加强公安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建立一支知识型的公安队伍,就必须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法律知识和执法业务水平,具有较高的理论知识能力,达到精通业务,思想敏捷,反映灵活,能应对各种复杂的事件局面及环境。古人云:“文以明道”。有较高的文化知识水平,对于人们的思想、道德修养能够起到潜移默化的作用,可以使人明哲懂理,还能够有益于陶冶情操,培养多种情趣,养成良好的思想作风和高尚的道德品质。
三、 当前基层现状分析
诚然,公安文化这个概念是非常丰厚的,笔者仅从一个侧面进行探讨。据调查,目前公安队伍中,特别是在基层公安队伍里,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占有一半以上比例,应该说这个队伍的文化层次还是较高的。就其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形成有一个良好的条件基础。再加上经常不断地接受系统的教育,从整体上是比较优秀的。但也毋庸置疑有极少数由于缺乏学习,素质低下,不仅在工作上无所是是,而且举止不雅,出口脏话连篇,有的在同志间称兄道弟甚至于拜把子,有的在表面上似乎你好我好,但在背后你争我斗,闹不团结等等。这些都表明由于受到低级庸俗文化的冲击及影响,既削弱了队伍的整体战斗力,也严重损害了人民警察的形象。形成和产生这些现象的原因,当然主要是主观不能够认真学习,注重自身修养,也有不注重公安文化建设的因素。我们在队伍建设上,历来主张政治建警、从严治警,如果不注意公安文化对队伍建设所产生的重大影响,势必也是事与愿违,欲速不达,这就是说必须兼以文化育警。众所周知,在新时期新形势下,公安工作所担负任务是相当艰巨繁重的,基层公安民警整天忙于业务性工作,在他们的生活中除了工作之外,很少有闲暇的时间进行丰富多彩的文化娱乐生活。按照要求,基层派出所要有“五小”,可是由于经费短缺等原因,真正能够达到要求的能有多少?就连几千元钱的小阅览室都没有能力办起来,这就很难能够满足公安民警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生活需求。
四、 加强基层公安文化建设的几点看法
(一)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统领,坚持中国文化的前进方向,以与时俱进的精神,推动公安文化建设沿着正确轨道前进,从而树立共同的理想信念,铸造坚强的精神支柱。周永康部长在全国公安文学艺术联合会成立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加强公安文化建设,有利于增强公安队伍的凝聚力。公安队伍作为一支拥有170多万人的纪律部队,必须有强大的精神纽带来凝聚警心,必须有共同的信念作为精神支撑”。公安文化建设的核心内容,就是树立弘扬新时期的人民警察精神,那就是“忠诚可靠、秉公执法、英勇善战、纪律严明无私奉献的精神。”
(二)加强领导,深化思想认识。认识是行动的先导,思想是落实的根本。只有这个问题解决好了,才能正确引导全警尤其是领导层对公安文化建设的内涵、重大意义及作用的认识,使其认识到,要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作风过硬、有较高的整体素质和战斗力的公安队伍,就必须大力加强公安文化建设。更要走出错误认识的束缚,不能单纯认为建设公安文化,就是搞些文艺活动、搞搞吹拉弹唱,或者认为文化建设与公安工作、与业务没有关系等等。要清醒地认识到,加强公安文化建设是保证公安队伍一往无前的源泉和动力。
(三)把文化建设作为根本性的任务,坚持长抓不懈。虽然在我们的队伍中绝大部分同志已经取得了文凭,但有些仍存在着文化素养不高的问题,决不能因有了文凭就毕其功于一役,还要从根本上下功夫。科学文化水平是提高工作能力和业务技能的基础,特别是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犯罪出现智能化,应用现代科学技术和知识来应对各种犯罪行为,已经是迫在眉睫,另外也需要更新知识,拓宽知识面,加强理论研究和探讨,增长业务知识才干,使之在工作中充满活力,就能适应新形势发展的要求。
(四)强力灌输,采取组织学习、研讨会、培训班、召开座谈会等形式进行灌输。增强全员对公安文化建设的自觉性和责任感。开展“什么是公安文化、如何建设公安文化和建设什么样的公安文化”的大讨论,通过开展讨论,使大家形成共识,明确建设公安文化的方向,树立新时期公安文化理念观。
(五)以点带面,用典型引路。乘2006年公安工作基层基础建设年的东风,结合实际,根据不同层次和不同特点,发现培养树立典型,由浅入深、循序渐进、全面推进。
(六)加大对公安文化建设的投入,从物质条件建设上得到保障,并使之相互促进、相互作用。
(七)扩大建设公安文化的内容和方法。除了加强最基本的科学文化知识外,采取寓教于乐等多种形式的文化活动,开展一些文学创作、音乐、新闻、书法、美术摄影等活动,营造警营积极健康、奋发向上的浓烈的文化气息和氛围。
总之,建设公安文化是塑造警魂的重要手段,是凝聚警心的重要途径,是建立良性互动警民关系的重要媒介。“二十公”提出“要大力加强公安文化建设,活跃警营生活,陶冶民警情操”。我们要高擎文化育警理念的旗帜,在开展“大练兵”活动中,推动基层公安文化建设,提高公安队伍文化建设的层次和水平,增强队伍整体战斗力。

道路运输车辆维护管理规定

交通部


道路运输车辆维护管理规定
1998年3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道路运输车辆维护管理规定》,已于1998年2月12日经第1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8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管理,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确保运行安全,保护环境,降低运行消耗,提高运输质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车辆维护制度是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保障汽车运行安全的基本制度。车辆维护是指道路运输车辆运行到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行驶里程或间隔时间,必须按期执行的维护作业。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道路客货运输的经营业户(单位或个人)、汽车维修一、二类企业及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
第四条 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辖区内道路运输车辆的维护管理工作,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道路运输车辆维护
第五条 道路运输车辆的维护分为:日常维护、一级维护、二级维护。
日常维护是由驾驶员每日出车前、行车中和收车后负责执行的车辆维护作业。其作业中心内容是清洁、补给和安全检视。
一级维护是由维修企业负责执行的车辆维护作业。其作业中心内容是除日常维护作业外,以清洁、润滑、紧固为主,并检查有关制动、操纵等安全部件。
二级维护是由维修企业负责执行的车辆维护作业。其作业中心内容是除一级维护作业外,以检查、调整转向节、转向摇臂、制动踢片、悬架等经过一定时间的使用容易磨损或变形的安全部件为主,并拆检轮胎,进行轮胎换位。二级维护必须按期执行。
第六条 道路运输经营业户和驾驶员,必须按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规定的行驶里程或间隔时间,对车辆进行维护作业,进口车辆及特种车辆按出厂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道路运输经营业户,可以自主选择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资质认定的二类以上的汽车维修企业进行维护作业。危险品运输车辆必须到具备危险品运输车辆修理条件的维修企业进行维护作业。
第八条 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资质认定,达到二类以上汽车维修企业开业条件的道路运输经营业户,可以对本单位的车辆进行维护作业。
第九条 凡从事道路运输车辆维护作业的维修企业(以下简称维修企业),应遵守国家有关法规、标准,按规定的作业规范或说明书进行作业,不得漏项或减项作业。
第十条 维修企业实行车辆维修合同制,承修方与托修方应签定维修合同,并实行竣工上线检测制度、出厂合格证制度和质量保证期制度。
第十一条 维修企业应与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资质认定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签订二级维护竣工检测委托合同书。
第十二条 维修企业应配备专职的质量检验员和价格结算人员。质量检验员及价格结算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第十三条 维修企业及价格结算人员,应严格执行当地交通部门制定的工时定额,并严格按当地交通部门会同物价部门制定的工时费率标准收取工时费。

第三章 道路运输车辆二级维护检测
第十四条 道路运输车辆二级维护检测分为三类:
(一)、二级维护前的诊断检测,主要是针对驾驶员的反映和车辆的外检情况,应用仪器、设备对车辆进行不解体诊断检测,以确定二级维护的附加作业项目。由维修企业按标准来执行,出具的诊断报告,作为签订维护合同的依据之一。
(二)、二级维护作业过程中的检测,主要是对二级维护生产过程中的车辆维修质量进行跟踪检测,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由维修企业按标准进行,并作出检测记录。
(三)、二级维护竣工检测主要是对二级维护及其附加作业项目的作业质量进行检测评定,由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按标准进行,出具的检测报告,作为维修企业的质量检验员签发出厂合格证的依据之一。
第十五条 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应配备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和专职的检测员,并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十六条 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应严格执行交通部门制定的有关检测标准、规范和程序,由技术负责人签发检测报告。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应严格按当地交通部门会同物价部门制定的检测费收标准收取检测费。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道路运输经营业户,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车辆维护制度,并加强管理。车辆的二级维护由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车辆二级维护出厂前,须进行竣工检测,并由维修企业的质量检验员审验合格后,签发出厂合格证。维修企业应开据统一规定的汽车维修项目、费用清单和结算凭证。
第十九条 道路运输经营业户应持出厂合格证,到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核,合格后办理签章手续。
第二十条 从事驻在运输超过三个月的车辆,车主应持车籍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委托书,纳入驻在地车辆维护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对车辆二级维护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坚持源泉管理为主、路检路查为辅的原则,主要在车站、货场、驻地和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交通稽查站等作业现场进行。对达到二级维护行驶里程或间隔时间的车辆,除车主应自觉按时维护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亦应及时督促车主按时维护。
第二十二条 对道路运输经营业户,主要检查道路运输证二级维护记录,并作为年度审验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三条 对维修企业,主要检查其执行国家有关车辆维护规范的情况、经营行为、在质量保证期内的返修率和质量监督抽查上线检测一次合格率。质量保证期内的车辆返修率应低于5%,质量监督抽查上线检测一次合格率应不低于85%。
第二十四条 对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主要检查二级维护竣工检测标准及项目的执行情况和经营行为。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以下规定采取行政措施和行政处罚:
(一)、维修企业不按国家有关标准、规范作业,漏项或减项的,责令完成车辆二级维护作业项目,并处以每车次500~1000元罚款,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10000元,同时对质量检验员可处以警告或30~50元罚款。
(二)、维修企业只收费不维护(买卖或伪造结算凭证、出厂合格证等),收缴其非法证件,并处以2000~5000元的罚款。
(三)、维修企业的二级维护质量低劣,返修率超过5%,质量监督抽查上线检测一次合格率低于85%的,处以1000元罚款,并限期整改。
(四)、维修企业未实行出厂竣工检测制度、出厂合格证制度和质量保证期制度的,处以警告和1000~2000元罚款并限期整改。
(五)、维修企业的质量检验员及价格结算人员持无效上岗证件上岗的,每人处以200元罚款并限期整改。
(六)、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不按检测标准、检测程序和检测规范检测或不如实提供检测结果证明的,处以警告和2000~5000元罚款,并限期整改。
(七)、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不按实际检测项目计收检测费的,处以500~1000元的罚款。
(八)、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的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和检测员持无效上岗证件上岗的,每人处以200元罚款并限期整改。
(九)、道路客货运输经营业户在道路运输证维护记录栏内伪造签章的,处以500元罚款,并限期补做二级维护。
(十)、道路运输经营业户未按规定对车辆进行二级维护,在超过二级维护规定时间15日内,给予批评教育;超过15日的,在道路运输证上作违章记录,处以300元罚款,并要求其立即补作二级维护。
(十一)、对累计警告处分三次的有关人员,限期进行上岗培训。
收缴罚款必须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罚款必须按规定上缴同级财政。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处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通知书的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提出复议或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既不提出复议又不起诉且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机关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十七条 道路运输管理人员在执行车辆维护管理工作中,必须依法行政,秉公办事,热情服务,不准以权谋私、违法乱纪、玩忽职守、有意刁难,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办)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非营运车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八年四月一日起施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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