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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城市建设工程保障生产方便群众施工组织规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9:51:44  浏览:872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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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城市建设工程保障生产方便群众施工组织规则的通知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建设委员会


哈建发[2006]48号


哈尔滨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城市建设工程保障生产方便群众施工组织规则的通知




在哈各有关建设、监理、勘察设计、施工单位:

  为加强我市城市建设工程管理,最大限度减少城市建设工程给现场周边企事业单位和居民的生产生活带来的不便,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城市建设工程保障生产方便群众施工组织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四月十二日



哈尔滨市城市建设工程保障生产方便群众施工组织规则(试行)





  为加强我市城市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充分体现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最大限度减少施工给工程现场周边企事业单位和居民的生产生活带来不便,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本规则适用于哈市建成区内,由市政府投资、融资建设的市政基础设施、广场庭院、园林绿化等城市建设工程。

  第二条 本规则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各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本规则,负责本级政府组织城市建设工程保障生产、方便群众施工组织的检查指导工作。

  第三条 城市建设工程规划设计应体现以人为本,最大限度满足企事业单位和居民生产生活需要。

  第四条 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代建机构)应会同有关职能部门组织施工、监理单位对施工现场及周边地区进行实地踏察,征求沿街企事业单位、商服、居民意见,制定交通疏导和保障生产、方便群众的施工组织方案,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批准后,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施工现场须按照文明施工要求进行围挡。施工现场围挡后,为保证沿街企事业单位生产运输和居民出行方便安全,应预留或开辟临时通道。临时通道应确保路况完好,通行顺畅,并设有明显指示和警示标志。

  第六条 道路改造建设工程以外的其它城市建设工程原则上不得封闭交通;道路横断面宽度和工期条件允许的道路改造建设工程,应半幅封闭施工,半幅开放交通;道路横断面宽度(半幅)不能满足作业要求和通行需要及工期紧张的道路改造建设工程,可采取完全封闭的方式组织施工。完全封闭交通施工的工程,应科学合理安排工期,尽量缩短交通封闭时间。

  第七条 施工现场及周边的地上地下停车场、车库和消防通道等车辆出入口,必须保证通行顺畅;因施工需要暂时无法通行的,应积极采取调整工序工法,交叉作业施工等措施,最大限度减少通行阻断时间。

  第八条施工残土、物料、设备、暂设等,均不得阻塞企事业单位、商服和居民出行通道。

  第九条 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排查原有道路排水设施情况,对易出现雨水倒灌的地区应提前作好排水预案。施工过程中,应采取挖集水坑、排水沟、修建围堰、及时清淤等措施,避免由于雨水汇集、倒灌,给周边企事业单位、商服和居民带来不便和损失。

  第十条 城市商业集中区域、窗口景观区域、交通要道区域的地下管线建设工程,原则上应采取非开挖方式作业。

  第十一条 易产生扬尘的施工现场必须配备洒水设备,设专职人员及时洒水保洁;施工现场内残土清运和建筑物、构筑物的拆除,应采取湿法作业。

  第十二条 易产生噪声的施工现场,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噪声不超标,减轻噪声扰民。确实无法降低噪声及夜间施工噪声超标的,报请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准施工。同时要向周边地区企事业单位和居民说明情况。

  夜间运输材料的车辆进入施工现场,严禁鸣笛,装卸材料应做到轻拿轻放。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加强管理,保持施工现场整洁有序,对封闭施工现场内垃圾杂物,施工单位应及时清除,费用列入工程结算,由建设单位支付。

  第十四条 保障生产、方便群众措施专项费用作为文明施工增加费用的重要组成部分计入工程造价,不得列入招投标竞价项目。建设单位应将此项费用在工程建设中足额支付,施工单位应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建设(代建机构)、施工、监理单位遵守本规则情况作为文明施工重要内容纳入日常管理,监督结果记入信用档案,作为评价企业信用等级的依据。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则,因施工组织不当或野蛮施工,对周边企事业单位、商服和居民生产和生活造成影响的,责令限期整改,并给予通报批评;对情节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的责令停工整改,并处以罚款;对引起群体上访、新闻曝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责令停工整改,按上限处以罚款,施工、监理单位一年内不准进入哈尔滨市建筑市场承揽工程。

  第十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应依据本规则及其它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加强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保障生产、方便群众施工组织的管理。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法则自二OO六年四月十二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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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聊城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山东省聊城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聊城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聊城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聊城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六月十八日




聊城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市政府各项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结合聊城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政府的各项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的指示、决定,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

第三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 市政府工作部门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提高行政效能,切实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 组成人员和工作部门职责

第五条 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市政府咨询、秘书长,市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

第六条 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长、秘书长协助市长工作。常务副市长协助市长主持市政府日常工作。市长因公外出(出访、考察、学习等)或休假期间,由常务副市长主持市政府的全面工作。

第七条 市长主持召开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八条 副市长、市政府咨询、秘书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第九条 市政府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安排处理市政府的日常事务工作,协调落实市政府决定事项和市长交办事项。

第十条 市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市政府工作部门受市政府统一领导,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责。

  监察局在市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的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行使行政监察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监察人员依法履行监察职务。

  审计局在市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十一条 市政府工作部门必须认真履行工作职能。凡属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应积极主动地完成;工作有交叉的,主办部门要主动与协办部门协商,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部门负责人需要向市政府汇报的事项,应先向分管副市长汇报;确需向市长汇报的,原则上应事前征求分管副市长的意见。

第三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二条 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要完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研究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第十三条 按照《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长远规划(草案)、年度计划、财政预决算(草案),市级社会管理事务、重大政策决定、重大政府投资项目等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四条 市政府工作部门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的重要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咨询机构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并出具评估报告或分析意见书;涉及有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各县(市、区)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必须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 建立市政府重要决策事项公示制度。市政府在作重要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征求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十六条 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要按照依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权力,强化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七条 市政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修订情况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制定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

  第十八条 提请市政府讨论的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解释工作由市政府法制机构承办。

  第十九条 要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配置执法机关的职责和权限,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研究探讨相对集中许可权工作。严格实行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市政府领导集体学法制度,由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具体组织,一般每季度举办一次。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每年应当把依法行政情况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并接受质询,依法向省政府和市人大常委会备案规范性文件。市政府工作部门每年应当把依法行政情况向市政府报告。

第五章 推进政务公开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及工作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活动的服务作用,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及工作部门要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做好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等日常工作。市政府办公室和市政府监察机构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第二十四条 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法律和市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五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市政府及工作部门制定的政策,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予以公开。

  第二十六条 加强电子政务建设,统筹规划、整合资源、服务应用、确保安全,提高政府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为公众参与经济社会活动创造条件。

第六章 健全监督制度

第二十七条 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执行其决议决定,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及时办理人民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加强同市政协、各民主党派和各群众团体的联系,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八条 市政府工作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司法监督和专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第二十九条 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下级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试行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研究探讨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制度。

  第三十条 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各工作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

  第三十一条 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市政府工作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要加强政府网站和《聊城市人民政府公报》建设,发布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重视群众和其他组织通过多种方式对行政行为实施的监督。

第七章 加强廉政建设

  第三十二条 市政府及工作部门要从严治政,加强监督制约权力的制度建设。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三十三条 市政府及工作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规范公务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下属单位及地方的送礼和宴请。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第三十四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第八章 工作安排布局

  第三十五条 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第三十六条 根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工作部署,市政府提出年度重点工作目标,确定需要讨论的规范性文件、市政府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和制发的公文等事项,形成市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下发执行。

  第三十七条 各县(市、区)、市政府工作部门要认真落实市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在年中和年末向市政府报告执行情况,由市政府办公室适时作出通报。

第九章 会议制度

  第三十八条 市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市政府专题会议制度。市政府视情召开全市性会议部署工作。

  第三十九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政府咨询、秘书长和市政府工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必要时召开扩大会议,吸收市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市政府工作部门、市属事业单位、省与市双重领导的单位及市属大型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参加,视情邀请市委有关部门、市人大和市政协专门委员会、各民主党派、群众团体的负责人和群众代表列席。会议议题由市长确定,会议由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以及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

  (二)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总结和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讨论需要由市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市政府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由市长决定随时召开。

  第四十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政府咨询、秘书长组成,市政府副秘书长、监察局长列席,市政府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列席相关议题的讨论。根据会议内容,可邀请市人大、政协专门委员会负责人、有关专家和群众代表列席。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决定召开,由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常务会议在组成人员超过半数时方能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以及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研究提出具体贯彻意见。

  (二)听取市政府重要工作情况的汇报。

  (三)研究分析形势,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讨论通过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审议的议案。

  (五)讨论通过由市政府制定印发的规范性文件。

  (六)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部门请示市政府的重要事项。

  (七)研究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远规划、年度计划、财政预决算等。

  (八)讨论需要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安排2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

  第四十一条 市长办公会议是一种议事形式。由市长、副市长组成,市政府咨询、秘书长、监察局长列席。必要时请市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交流重要工作情况。

  (二)研究处理需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解决的重要问题。

  (三)研究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四十二条 市政府专题会议由市长、副市长或市长、副市长委托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召集,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出席。涉及两位以上副市长分管工作的,可共同召集会议。专题会议根据需要随时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协调市政府领导分工职责范围内的专门问题。

  (二)协调解决分管部门之间有意见分歧的问题。

  (三)研究协调需提交市政府集体研究决策的有关问题。

  市政府专题会议(含现场办公会议)凡涉及资金、项目、机构编制安排的,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四十三条 提交市政府会议研究的议题,原则上会前应协调一致。经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须由主办部门附协调说明,列明各方依据,提出倾向性意见,报请分管副市长(或协助其工作的市政府副秘书长)协调。经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分管副市长提出主导意见。

  第四十四条 拟提交市政府会议研究的议题,由市政府办公室提出意见,经市政府秘书长审定后报主持会议的市政府领导确定。除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重大工作部署,处理突发事件,以及市长提议需紧急提交的议题外,会议议题一般应于会前5个工作日报送市政府办公室。

  拟提交会议研究的议题材料,会前须经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或分管副主任审查把关。议题材料定稿后,由分管副市长及协助其工作的市政府副秘书长(副主任)签署意见。

  第四十五条 市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的,要向市长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和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第四十六条 市政府会议必须由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或列席。部门主要负责人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时,要事先向市政府秘书长请假,明确代替出席(列席)会议人员,并向市政府办公室备案。

  第四十七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根据会议主持人意见可以印发会议纪要。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经市政府秘书长审核后,由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签发。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受委托召开的市政府专题会议,会议纪要须由委托的市长或副市长审定同意后印发。

  第四十八条 市政府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秘书长或有关副秘书长审定,如有必要报市长审定。

  第四十九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除整理成会议纪要发市领导和有关单位知照外,对需办理的事项,由市政府办公室向主办部门发出“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催办通知”。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工作部门对会议决定事项要认真遵照执行,及时办理。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督办,定期将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向市政府领导报告。

  第五十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的会务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

  第五十一条 以下全市性大型会议由市政府召开: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重要会议精神,部署全市性工作的会议。

  (二)市委、市政府研究部署重点工作的会议。

  (三)由市政府授奖的综合表彰会或非行业性特殊表彰会。

  除上述会议外,其他会议由市政府工作部门召开。

  第五十二条 市政府大型会议按会议内容、出席人员分为两类。一类会议由市长或常务副市长主持,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工作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参加,研究部署综合性重要工作;二类会议由分管副市长主持,市政府工作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分管负责人参加,研究部署某一方面的重要工作。

  第五十三条 召开市政府一类会议,一般由市长、常务副市长提议,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重大紧急事项来不及开会研究时,由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确定。市政府工作部门提请召开市政府二类会议,应向市政府报送申请,由市政府办公室审理,报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政府主要领导审批。

  第五十四条 一类会议的会务工作在市政府秘书长领导下,以市政府办公室为主组织,市政府有关部门予以协助。二类会议由协助市政府领导工作的副秘书长协调,以市政府有关部门为主,参照一类会议工作程序组织,市政府办公室予以协助。

  第五十五条 市政府召开的会议一般不请乡(镇)政府负责人参加。市政府工作部门召开的各类会议,一律只开到下一级政府对口部门,不请下级政府负责人参加。全市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

  第五十六条 省政府有关部门通过市政府有关部门商洽在聊城召开全省性会议,有关部门须提前将有关情况报告市政府(需补贴经费的,要事先征求市财政局的意见),经同意后方可答复和安排。

第十章 公文审批

  第五十七条向市政府报送公文,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山东省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的规定程序办理,努力提高公文质量。公文内容应当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

  第五十八条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市政府各类公文的处理、承办工作,负责协助市政府领导审核或者组织起草以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工作部门报市政府审批的公文,应当由市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受理。向市政府报送需要审批的公文,除市政府领导直接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事项外,不得直接报送市政府领导个人,更不得多头主送、越级行文。

  市政府领导收到直接报送要求审批的公文,一般不先作批示,应由市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审核、运转。市政府领导批示过的公文,交市政府办公室统一转办、处理。

  第五十九条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工作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由其主要负责人签发。可以报市政府有关部门解决的事项,不应报市政府审批。

  市政府工作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门职能的,主办部门要事先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主动搞好协商,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

  市政府工作部门内设机构工作中需要请示的事项,一般应向主管部门请示;确需向市政府请示的事项,应由主管部门向市政府呈文。临时机构不得直接向市政府报送公文。

  第六十条 上报市政府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审核后根据市政府领导分工送请审批。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工作部门报送市政府需要办理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后按程序送市政府领导签批、运转。属市政府审批事项的,应先转请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意见。

  第六十一条 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效率,公文运转的各个环节都要按照规定的时限要求完成。

  市政府工作部门需要请示市政府的事项,应当提前做好调研和相关协调工作。市政府接办后,一般事项应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特殊情况在10个工作日内回复。

  市政府工作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公文时,除主办部门另有时限要求外,协办部门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

  市政府办公室转有关部门办理的公文,凡明确提出时限要求的,市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完毕。

  第六十二条 市政府领导审批公文,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应签署明确意见、姓名和日期。对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

  第六十三条 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其内容应属于关系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改革方案、政策措施以及需要全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执行和周知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一)对省政府的决定、命令、规章、重要工作部署和市委、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决议提出的贯彻实施意见。

  (二)须由市政府向省政府、市委、市人大报告、请示的重大问题。

  (三)发布市政府的决定、地方性政策措施和政府规范性文件。

  (四)安排部署市政府确定的重要工作任务,对市政府工作部门、县(市、区)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的工作作出指示。

  (五)答复市政府工作部门、县(市、区)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报请市政府决定、解决的重大问题。

  (六)批转市政府工作部门的重要工作情况和意见。

  第六十四条 凡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均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审理和送审、送签。市政府领导不直接签批未经市政府办公室审理的公文文稿。以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的公文文稿,由分管业务工作的副秘书长审核,分管文件工作的副秘书长复核,经秘书长审签后,报请市政府领导签发。

  第六十五条 公文签发权限:

  (一)以市政府名义向省政府的请示、报告,以及涉及重大方针、政策的事项,由市长签发或常务副市长签发。

  (二)以市政府名义报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方案、市政府发布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由市长签发。

  (三)市政府序列部门正职,行政、事业单位正处级干部任免公文,由市长签发。

  (四)县(市、区)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市政府序列部门正职出国公文,由市长签发。

  (五)以市政府名义下发的其他公文,根据公文内容,由分管副市长签发;内容涉及数名副市长分管范围的,需请其他副市长会签;涉及面广或有意见分歧的,应报请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审定签发。

  (六)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议定的事项和属于例行批准手续的事项,需以市政府名义行文的,由市长或市长授权副市长、秘书长签发。

  (七)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由市政府秘书长签发。如有需要,可报请分管副市长签发或报市长签发。

  第六十六条 精简公文和电报。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实效,严格控制公文规格和发文数量,可发可不发的一律不发;可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的不以市政府名义行文;可以市政府工作部门或几个工作部门联合行文的,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下列内容的事项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

  (一)对省政府部门下发的文件提出的贯彻执行意见。

  (二)属于部门和县(市、区)政府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三)市政府领导在会议上的讲话和会议纪要。

  (四)照抄照转上级文件,内容空泛,对指导工作没有实际意义的文稿。

  (五)市政府工作部门召开的县(市、区)政府负责人不与会的会议通知。

  第六十七条 以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一般应由主管部门代拟文稿,主要负责人要对代拟文稿认真审核把关。内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会签,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

  第六十八条 市政府工作部门一般不得越级行文。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未经市政府批准,市政府工作部门不得直接向下级政府正式行文。市政府工作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也不得要求下级政府向本部门(单位)报送公文。属于业务性较强及行业性的重要工作,或其他需市政府同意的事项,报经市政府领导审定后,可加“经市政府同意”字样由部门行文。

  第六十九条 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通过政府专网将电子公文传输下发,并在《聊城市人民政府公报》或《聊城日报》上刊登公布。  

第十一章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

  第七十条 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公共事件,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及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在事发后1小时内向市政府应急办报告;对于特殊情况,确实难以在事发后1小时内报告的,应在接报后1小时内报至市政府应急办,并说明具体原因。

市政府应急办接报时要重点了解以下信息要素并做好记录:事件内容(时间、地点、类别、伤亡情况、财产损失、影响范围、信息来源等),现场动态(发展趋势,有无危害衍生性),已采取措施,亟需帮助解决的问题,报告人姓名、单位、电话。

第七十一条 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 情况报告

1.报告市领导。接报后,市政府应急办要迅速核实突发公共事件的内容和级别,第一时间报告市政府应急办主任、分管副秘书长、秘书长,并根据领导指示,向分管副市长、市长报告。同时,按照市政府领导意见通知市政府相关部门和人员迅速到达现场开展处置工作。

2.报告省政府。较大及以上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经分管副市长同意,在事件发生3小时内将领导签发后的报告上报省政府应急办;来不及形成书面报告的,经领导同意后,先行口头向省政府应急办报告;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不受分级标准限制。

3.传达指示。市政府应急办要将省、市领导批示第一时间报告秘书长、分管副秘书长,并传达至现场指挥部和有关负责人。

  (二)协调调度

  1.领导出现场。按照属地管理、分级处置原则,事发地县(市、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一般突发事件的处置和较大以上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要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公共事件,市政府领导视情赴现场指挥处置。

  2.加强联系。市政府应急办要加强与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及市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全面掌握整个事态的发展变化情况。同时,加强应急综合协调,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应急保障、救援等工作。事态的发展和应急处置情况要随时向秘书长、分管副秘书长报告。

  3.跟踪报告。在突发公共事件处置过程中,市政府应急办要做好情况跟踪和信息反馈,督促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报告事态进展情况,并及时将新情况上报市政府有关领导和省政府应急办(总值班室)。事发地县(市、区)政府要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于事件发生2小时内进行突发事件的书面初报;对事件处置的新进展、可能衍生的新情况,要及时续报;事件处置结束后,要进行终报。

4.舆论引导。事发地县(市、区)政府要及时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由宣传部门负责,形成新闻通稿,报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指挥部研究,经现场指挥部同意后,尽快对外发布,并根据情况进行后续报道。

(三)部署善后

1.在市政府指导下,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及市政府有关部门组织专门人员做好受灾人员及其家属稳定工作,并着手做好依法赔偿、问责等准备工作。

2.对于影响较大的事件,在市政府指导下,事发地县(市、区)政府或市政府主管部门视情设置公开热线电话,并组织心理专家对受伤人员及伤亡人员家属进行心理治疗。

第七十二条 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处置结束后,要及时进行总结评估。

(一)案例汇总

市政府应急办要及时与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联系,督促完善该类突发事件处置流程,并形成典型案例。

(二)分析评估

市政府应急办要督促县(市、区)政府及市政府有关部门对事件处置过程进行分析评估,总结同类事件处置的经验启示,为今后类似突发公共事件处置提供参考。

(三)整理归档

市政府应急办要收集处置过程中的电话记录、单位报送情况、上报省政府材料等,汇总整理存档。

第七十三条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迟报、漏报、瞒报突发公共事件重要情况或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章 重要决策督查

  第七十四条 对市委、市政府的重要决策和领导批示件,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工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落实。

  第七十五条 市政府办公室对以下重要决策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一)《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工作任务和政策措施。

  (二)市政府重要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政策措施。

  (三)以市委、市政府名义下发的涉及全市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文电。

  (四)市政府领导要求开展的其他督促检查活动。

  第七十六条 重要决策督查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立项通知。市政府办公室对需督查的重要事项应及时立项,经分管副秘书长或分管副主任审核后,报秘书长同意,通知承办单位。

  (二)检查催办。市政府办公室要及时督促了解承办单位的贯彻落实情况。各承办单位要明确责任人,采取切实措施,狠抓工作落实,并按时限要求将落实情况及时报告市政府。贯彻市政府会议的情况,一般应于会后1个月内报送。

  (三)督查调研。对重要的督查事项,市政府办公室要组织有关单位,深入基层进行调查研究,准确掌握情况。

  (四)汇总报告。承办单位上报的贯彻落实市政府重要决策的情况报告,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整理汇总,分送有关领导阅示。

  第七十七条收到省委、省政府领导和市委、市政府领导的批示件,市政府办公室要立即送呈有关领导审阅批示,按照分工转有关部门办理或直接组织办理,并按规定时限整理上报办理情况。

  第七十八条 市政府领导批示件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办理。办公室应于接办当天转承办单位,必要时直接组织办理。承办单位一般应在15天内办结,并向市政府办公室书面报告办理结果,由市政府办公室汇总整理后书面报告批示人。在办理领导人批示件过程中,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办单位的事项,由主办单位牵头办理,协办单位要积极配合。

  第七十九条 市政府领导在人民来信上的批示,由市信访局组织办理,并直接向领导反馈结果和答复来信人。以下信函由市政府办公室办理:

  (一)省级领导人的信函。

  (二)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工商界人士的信函。

  (三)市级以上(含市级)领导的信函。

  (四)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的信函。

  (五)对政府全局有重大影响的信函。

第十三章 工作作风纪律

  第八十条 自觉维护市委的领导,重要事项及时向市委请示汇报。以下重大事项须向市委请示报告:

  (一)全市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市政府阶段性工作情况。

  (二)以市政府名义上报省政府的重大请示事项。

  (三)涉及全局性的重大改革措施。

  (四)重大建设项目。

  (五)需要市委组织协调的重大事项。

  (六)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七)须向市委报告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八十一条 市政府领导和市政府工作部门负责人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

  第八十二条 市政府领导和市政府工作部门负责人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在市内检查、考察工作和调查研究,要最大限度地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各地要简化接待礼仪,不搞层层陪同和对口陪同,一律不搞边界迎送和警车开道。

  第八十三条 除市委、市政府统一组织安排的重要活动外,市政府领导不参加接见、合影、剪彩、典礼、首映首发式等应酬性活动;不出席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工作部门召开的各类表彰会、纪念会、座谈会;不为部门、地方的活动题词、题字、发贺信、贺电。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

  第八十四条 省政府各工作部门、外市来宾到聊城考察访问,由对口部门负责陪同接待,市政府领导原则上不全程陪同。

  市政府工作部门可以接待的外宾,一律由部门出面接待,其中副厅级以上的来访外宾或国际知名人士、学者、企业家,确需市政府领导出面会见、会谈或宴请的,由市政府外事与侨务办公室或市商务局提出安排意见,报市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市政府领导会见来访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官方人员、重要知名人士及台胞、侨胞中的重要知名人士,由市政府外事与侨务办公室、市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审核后报市政府办公室,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程序呈市政府领导审定。

  第八十五条 邀请市政府领导参加的内外事活动,一律由市政府办公室统一安排。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工作部门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发送请柬。邀请市政府领导参加的重要活动,应填写《市政府领导活动呈报单》,提前7天报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应按程序送市政府秘书长审示后,报市政府领导审定。

  第八十六条 对市政府领导活动的宣传报道要从严掌握,一般性的会议、活动、会见原则上不报道。

  第八十七条 严禁工作日午间饮酒。除接待市外来宾外,不准在工作日午间饮酒。

  第八十八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议论和行为;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和文章,事前须经市政府同意。

  第八十九条 副市长、市政府咨询、秘书长出差(出访)、休假,应事前请示市长,由市长明确代行其职责的领导。出差(出防)、休假返回后,应向市长报告。

  各县(市、区)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市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因公外出、休假3天以上的,应事前报告市长。

  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关于进一步推动地方财政部门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

财政部


关于进一步推动地方财政部门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
  财预[200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的意见》(中办发[2005]12号),提高地方财政管理工作的制度化、法制化、科学化、民主化和公开化水平,现对地方财政部门政务公开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精神,以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财政管理体制为目标,切实加强对财政收支活动的监督,保障人民群众依法参加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推进地方财政部门依法行政和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二)基本原则。

地方财政部门政务公开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依法公开。政务公开应当符合《预算法》、《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政府采购法》、《行政许可法》、《保密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

2.全面真实。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之外,都要如实公开。公开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真实可信,要依据政策,实事求是,取信于民,维护党和政府的威信。

3.注重实效。政务公开必须从实际出发,突出本部门业务特点,简洁明了,讲求实效,力戒形式主义。

4.有利监督。要积极探索并采取行之有效的形式,坚持事前、事中、事后公开相结合,便于群众知情,利于群众办事,接受群众对财政工作的监督。

  二、政务公开的内容

财政政务公开包括政策公开、执行公开、服务公开三个方面。政策公开,主要是公开财政部门已出台的重要政策、重大决策;执行公开,主要是公开为基层单位办事的政策依据、章程制度、程序办法、办理时限和结果;服务公开,主要是公开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各项政务活动。公开的内容包括:

(一)地方各级财政部门重点公开的内容。

1.财政政策与法规规章。包括已出台的和正在执行的财政和税收发展战略、方针政策以及其他重要政策;已发布的财政、财务、会计管理的法规规章以及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制定的各类实施细则、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财政各项工作中具有普遍指导意义或涉及公众、企业和社会利益的文件;根据法律、法规等规定需要对外发布的其他法定事项和行政措施等。

2.财政管理制度。包括部门预算编制制度、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政府采购制度、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农村税费改革管理制度、政府非税收入征收使用管理制度、会计管理制度、财政监督制度等。

3.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财政预、决算报告。

4.财政行政许可和审批事项。包括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审批情况;会计师事务所设立条件、批准有关情况;财政征收的税费重大减免情况;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审批情况;行政事业单位账户设立审批情况;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的审批情况等。

5.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政府采购公开招标及邀请招标信息、中标(成交)结果,政府采购招投标和其他招标采购的程序;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范围、办理程序、处置办法以及年度检查制度等。

6.财政机构设置及工作职责。包括财政部门内部机构设置、管理职能、职责权限及其变动情况,财政部门及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及其变动情况。

7.财政主要业务流程和办事程序。包括行政审批、行政许可、招投标活动等各项业务工作的办事依据、程序、时限,办事时间、地点、部门、联系方式及相关办理结果。

8.监督投诉办法。包括工作制度、工作纪律,办事标准,服务承诺、违诺违纪的投诉及追究办法、处理结果等。

此外,在本单位内部还要公开以下内容,包括:领导干部在政务活动中廉洁自律情况;单位内部财务收支、经费使用和资产管理情况;干部任免、岗位交流、竞争上岗、职称评定、工资调整、年终考核、评比奖惩等情况。

(二)县乡财政重点公开的内容。

县乡财政部门除公开上述内容外,还应结合财政资金的分配,重点公开以下内容:

1.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预、决算报表和预算执行情况。

2.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使用与管理情况,包括分配办法、分配依据、主要因素、计算公式以及使用管理规定。

3.财政专项资金分配、使用与管理情况。包括财政支农资金、扶贫资金、社会保障专项资金以及文教科卫等专项资金的分配办法、分配依据、主要因素、计算公式及使用管理情况。其中乡镇财政分配的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扶贫、救灾救济、优待抚恤、农村义务教育“两免一补”、中小学危房改造、粮食直补、良种补贴、农机具购置补贴等专项资金,要公开分配结果。

4.乡镇财政负责征收的各项税费的征管政策、计划、进度和减免情况;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经济实体承发包、租赁、拍卖等情况;预算外资金和基金征收的政策依据、征收标准和票据领用情况等。

(三)不得扩大公开范围、向社会公开的事项。

1.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2.财政保密制度中规定的其他涉密事项。

3.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以不公开为条件取得的信息。

4.与刑事及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会影响诉讼公平、公正或执法活动的信息。

5.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信息。

6.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信息。

  三、政务公开的形式

地方财政部门政务公开的形式应当因地制宜,规范有序,注重实效,坚决克服和防止形式主义。要科学合理地安排公开时间,做到经常性工作长期公开,阶段性工作逐段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如重大改革措施的出台,重要收费项目的调整等,应及时公开。

对于需要公开的信息可以采取下列形式进行公开:

(一)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公共媒体。

(二)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以及省级财政部门举办的新闻发布会等。

(三)利用政府网站和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局域网。

(四)通过地方各级政府公报、通告、公告和政府、财政部门规范性文件。

(五)利用电子邮件、在线解答、留言版等形式。

(六)设立专线电话、咨询服务台和直接向群众发放公开信。

(七)汇编文件、政策、规定等或向有关部门印发宣传资料、政务公开指南或办事指南。

(八)公告栏、公开栏、电子屏幕、触摸屏等。

(九)其他便于公众获取信息的方式。

乡镇财政部门还应该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群众喜闻乐见的政务公开形式,如明白卡、便民手册等,做到挂牌办公、机关示意图上墙、办事程序上墙、办事依据和收费标准上墙、办事结果上墙。

  四、政务公开的程序

地方财政部门政务公开要遵循下列程序:

(一)根据法律、法规要求以及保密规定,提出本部门拟公开事项。地方各级财政部门作为实施政务公开的责任主体,要根据所承担的职能,在完善岗位目标责任制,明确工作职责的基础上,提出需公开的事项并对具体内容进行核实。

(二)各级财政部门将初步确定需公开的重要敏感事项提请本单位或上级机关保密委员会进行保密审查。各级财政部门保密委员会负责依照《保密法》及《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保密制度>的通知》(财办函[2005]10号)等有关保密的规定对于提出的拟公开事项进行保密审查。

(三)根据拟公开信息内容和职责权限分别提请本单位负责人审核批准,并报同级政府政务公开领导小组以及上级财政部门备案。

(四)采取适当方式对需公开信息进行公开。

(五)通过各种渠道收集了解对所公开信息的反馈意见。

(六)将政务公开事项及相关资料存档。

  五、政务公开工作的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认真推行政务公开制度,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是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工作任务,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十六大精神上来,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将政务公开工作作为一项长期制度性工作,纳入正常业务范围,不断推动政务公开工作向纵深发展。

(二)明确责任,抓好落实。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精心组织,统筹规划,把政务公开工作作为财政部门建设廉洁、务实、高效的服务型机关的一项重要工作抓好落实;要结合实际,突出本级财政工作政务公开的重点,特别是群众最关心、社会最关注的方面;要进一步细化本级本单位政务公开的具体任务和内容,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要注意上下级单位的相互衔接,在一定范围内统一公开内容和标准。下级财政部门的政务公开工作应接受当地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以及上级财政部门的指导,将政务公开事项及相关资料存档,并将相关政务公开内容及开展情况按照级次分别报地方各级政府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及上级财政部门备案。

(三)完善措施,严格监督。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领导,把推行政务公开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一项重要内容进行检查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干部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要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体系,拓宽监督渠道,充分发挥组织监督、专门机构监督、新闻舆论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的作用,自觉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社会各界人士的监督,保证政务公开的真实性、全面性和实效性。对群众的监督举报,要快查快结,件件有回声,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对社会公开。

(四)精心组织,整体推进。政务公开是财政部门管理创新、职能转变的重要方面,是进一步提高财政工作能力和水平,更好地发挥财政职能作用的有效途径。地方财政部门政务公开是一项系统工程,推行政务公开必须与其他业务工作有机结合,与金财工程建设有机结合,与政府电子政务有机结合,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系统规划,整体推进,稳步推开。

  六、政务公开制度保障

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中办发[2005]12号)要求,为保证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政务公开工作的顺利推进,各级财政部门还应进一步建立健全政务公开的各项相关制度。包括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决定制度、重要事项及时公告制度、办事指南公示制度、监督保障制度、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政务公开评议制度以及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等。要通过组织座谈、发放公开信等形式征询社会各界对财政部门政务公开的意见和建议,对财政工作政务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全面性、有效性进行评议。对政务公开工作的成功经验,要通过多种方式积极进行宣传报道,对违反政务公开各项规定的人和事的投诉,要认真受理并及时妥善做出处理,对消极抵制、弄虚作假的典型事例要予以曝光。

以上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财政部印发的《关于在全国乡镇财政所建立和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通知》(财预[2000]125号)从即日起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六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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