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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王东峰副局长在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流通环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08:38:08  浏览:875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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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王东峰副局长在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流通环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印发王东峰副局长在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流通环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将王东峰副局长在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流通环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八年二月五日     

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

努力开创流通环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

监管工作新局面



——在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流通环节产品质量

和食品安全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副局长 王东峰

(2008年1月30日)





同志们:

  这次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流通环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会议十分重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总结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吴仪副总理重要批示、周伯华局长的重要指示,以及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的部署,总结工作、安排任务,交流经验、表彰先进,进一步推进流通环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和法治化建设,努力开创流通环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新局面。总局党组和周伯华局长对召开这次会议非常重视,专门进行了研究,提出了明确要求,特别是周伯华局长对贯彻吴仪副总理有关加强灾区市场监管和保障食品市场安全,及时提出三点要求:一要切实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指示,切实抓好抗冰雪救灾工作;二要在春节前按照总局要求减免收取各类费用,确保鲜活产品流通上市;三要积极配合发改委、商务部门确保市场供应,秩序稳定,价格调控在合理范围。各级工商机关要深刻领会和坚决贯彻吴仪副总理的重要批示和周伯华局长的重要指示,确保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刚才,文序同志传达了吴仪副总理重要讲话,艳刚同志宣读了表彰通报,大家要认真贯彻吴仪副总理重要讲话精神,向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学习,共同努力进一步做好今年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下面,我讲几点意见。

  一、全面贯彻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流通环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取得显著的阶段性成效。

  一年来,全国工商机关以迎接党的十七大胜利召开和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为动力,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把开展流通环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作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改善民生和维护中国产品信誉的重大政治任务,切实履行职能,尽职尽责,尽心尽力,坚持“标本兼治、防打结合、分类监管、综合治理”的原则,紧紧围绕重点产品、重点单位、重点区域,全力以赴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全面完成了国务院部署的流通环节专项整治各项任务,取得了显著的阶段性成效。2007年,全国工商机关共出动执法人员929.6万人次,检查批发市场、集贸市场等56.86万个次,查处制售假冒伪劣食品案件7.9万件,案值5.8亿元,移送司法机关案件164件,有力地维护了食品等产品市场秩序,保障了市场消费安全。

  (一)组织领导有力,广泛宣传发动,狠抓检查落实。全国工商机关一直高度重视流通环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尤其是去年8月以来,全系统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全力以赴开展了流通环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一是层层动员部署,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在国务院召开专项整治会议后,总局党组高度重视,周伯华局长及时召开党组会议专题研究贯彻落实工作,及时传达贯彻温家宝总理和吴仪副总理重要讲话精神及国务院的部署,制定下发了专项整治行动方案,成立了以周伯华局长为组长的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和有关司局参加的领导小组办公室。各级工商机关都成立了由一把手任组长的领导小组,层层动员部署,把专项整治的目标任务逐级分解到基层,上下联动,专项整治行动在全系统迅速全面展开。二是狠抓督查落实,加强分类指导。总局先后制定下发了专门的督查方案和检查验收方案,总局周伯华局长和领导班子各位成员深入一线,亲自检查,靠前指挥,分别由总局领导和各司局干部组成20个督查组、召开了7个片会和组成15个检查验收组,分三次进行集中督查,总结推广经验,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总局领导及各业务司局还采取分片包省的办法,加强了分类指导和督查。各地普遍采取派驻工作组、明查暗访等方式层层分片包干加强督查,及时组织“回头看”活动,切实做到了上下整体联动,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三是加大宣传力度,积极营造舆论氛围。总局和各地充分运用各种方式和媒体,开展全方位、多角度、多形式、多渠道的广泛宣传,举办各类培训班、座谈会2万多次,印发各种宣传资料6千万份,播发相关新闻报道10万多条,既广泛动员了工商机关全员积极参与专项整治,又有效提高了经营者的诚信守法意识和消费者的社会监督意识,形成了良好的舆论和社会氛围。四是严格责任制度,强化责任追究。各地建立健全责任制度,强化了属地监管领导责任制、内设机构指导监督责任制、基层工商所岗位责任制,并严格责任追究。湖北、安徽、山西、吉林、黑龙江等地对专项整治履行职责不力的72个单位230多人分别给予通报批评或停职等处理,为专项整治工作的深入开展提供了纪律保障。

   (二)集中围绕“两个100%”和“一个彻底解决”开展专项执法检查,专项整治目标任务全面完成。一是集中开展对经营者履行索证索票和进货台账等法定责任和义务情况的专项执法检查,提前完成“两个100%”目标任务。总局研究制定了《关于规范食品索证索票制度和进货台账制度的指导意见》,各地按照总局要求普遍统一了索证索票和进货台账的形式和内容,共向经营者印发标准格式的台账300多万册。各级工商机关普遍采取点面结合的方法,按照标准要求逐户开展执法检查,引导和监督经营者建立健全索证索票和进货台账制度。北京、上海、浙江、福建、广东、山东、青海、宁夏、吉林、安徽、重庆、辽宁、天津、海南、云南、湖南、陕西、湖北、河南、甘肃等地加大“两项制度”建设力度,提前完成了“两个100%”目标任务;四川实施“四个五统一”,促进了索证索票和进货台账制度的规范化建设。江苏通过在全省开展放心消费创建活动,积极促进经营者提高自律能力,营造诚信和谐消费环境。截止2007年底,全国县城以上城市的16835个批发市场、50318个集贸市场、25444个商场、80462个超市100%建立了进货索证索票制度;127.3万个乡镇食杂店、103.6万个街道食杂店、38.7万个社区食杂店100%建立了进货台账制度。同时,各地通过抓“两项制度”的落实,促进了相关自律制度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目前,全国已有17.31万个批发市场、集贸市场、超市与食品等产品种植养殖基地和生产加工企业建立了“场厂挂钩”、“场地挂钩”等协议准入制度,10万个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和超市建立了质量管理员制度和质量自检制度。二是集中开展清理和规范食品等重点产品生产经营主体资格专项执法检查,全面完成了“一个彻底解决”的目标任务。总局制定了《关于彻底解决乡镇政府所在地及县城以上城市小食杂店、小摊点无照经营食品问题的指导意见》,及时指导各地有针对性地开展查处取缔工作。各级工商机关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协调下,按照“政府牵头、部门配合、疏堵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集中清理和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河北、黑龙江、内蒙古、山西、广西、江西、新疆、贵州、西藏等地积极行动,强化措施,在全面完成“两项制度”目标任务的同时,有效地解决了食品的无照经营问题。北京、广东、上海、江苏、福建、贵州、重庆、河南、河北、天津、湖南、甘肃等地通过省市政府先后发布了查处无照经营的专门文件,严格了责任和分工,开展部门联合执法行动,通过综合治理,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广东通过采取抓亮照经营、抓清理规范、抓反复和“回潮”等措施,提前完成了取缔小食杂店、小摊点无照经营的目标任务。同时,各地集中力量清理规范食品经营主体资格,按照“谁登记、谁规范、谁负责”和“谁监管、谁清理、谁负责”的办法,分别由各级工商机关的注册登记机构和基层工商所逐户进行规范和清理,并在经济户口中予以特别标注,严格依法规范食品经营主体资格。截止到2007年底,全国证照齐全的食品经营主体共有480.67万户,其中食品生产加工主体32.13万户,占6.69%;食品流通环节经营主体322.54万户,占67.1%;餐饮业经营主体125.99万户,占26.21%。去年8月份以来,依法变更经营登记2.9万户,注销登记1.5万户,吊销登记3672户,取缔无照经营39.6万户,有效治理了乡镇政府所在地及县城以上城市小食杂店、小摊点食品无照经营的问题。

  (三)集中开展食品质量安全专项执法检查,切实保障食品市场消费安全。一是食品质量安全专项执法检查取得新成效。全国工商机关根据食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突出重点品种、重点区域、重点场所、重点企业和“五一”、中秋、“十一”、元旦、春节等重大节日,集中开展食品质量安全专项执法检查,有效保障了食品市场消费安全。河北省结合县域传统特色食品,围绕促进地方经济发展这一中心,大力开展“一县一品”整治,受到了省政府领导的充分肯定和广大经营者的广泛赞誉。厦门市强化对水产品质量源头治理,收效良好。针对农产品质量中存在的农药兽药残留、甲醛含量超标等问题,各地加大监管检查力度,专项整治期间查处不合格农产品案件1911件。尤其是在猪肉质量安全和市场整治中,总局根据国务院部署和温家宝总理的批示,及时制定方案,先后下发了十几个文件,全面部署和组织全系统认真开展猪肉市场专项执法检查,各地抓得紧,行动快,收效好。北京市工商局开展了整治猪肉市场“零点行动”,深圳、西安、大连从猪肉入市源头加强全程监管和集中行动。全国共查获未经检疫和检疫不合格的猪肉及制品527.43吨,没收病死猪肉236.47吨,对查获的不合格猪肉及制品及时进行了无害化处理。二是食品质量监测和快速检测工作有新发展。各地把监测作为强化质量监管的有效手段,加大监测体系建设步伐,有针对性开展定向监测、跟踪监测和快速检测,建立全国食品质量监测数据直报点,流通环节食品质量监测正向网络化、经常化、科学化方向发展。中央财政拨付1.5亿元为基层工商所配备了快速检测设备,进一步提升了流通环节食品质量监测手段。各地组织实施食品质量快速检测740多万批次。总局组织对41种食品开展了质量监测,全国工商机关共监测食品等产品15.12万批次,平均合格率为80.19%,食品质量同上年相比有新的提高,尤其是日常消费量大的果汁饮料、方便面、乳制品、速冻面米的食品合格率上升了10个百分点以上。三是食品质量分类监管和退市工作有新提升。各地继续推出分类监管新举措,尤其加强对包装食品、散装食品、冷冻食品、熟食等不同种类食品的分类监管。浙江、北京、上海、内蒙古、河南、宁夏、厦门、广州、大连、青岛分别建立了从生产源头到销售环节的冷链食品管理、外销产品分类监管、散装食品标签规范化管理、生鲜食品电子追溯监管、肉类食品入市条形编码监管等制度和措施。各地在强化分类监管的同时,继续完善不合格食品退市监管,及时公示不合格食品信息,责令经营者暂停销售和追回不合格食品2674吨,并加强对退市食品等产品的备案工作。福建、湖南、广东、辽宁、湖北、甘肃规范退市程序,有效防止了退市食品改头换面后二次入市。

  (四)集中开展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执法检查和“农村食品市场整顿年”活动,有效地保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一是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取得新成绩。各地围绕家用电器、儿童玩具、劳动防护用品、汽车配件、低压电器、建筑钢材、人造板、扣件、电线电缆、燃气器具等重点产品开展专项执法检查,进一步严格了商品市场质量准入,加大了对制假售假重点区域的监管力度,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加强进出口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组织开展药品医疗广告整治,严厉打击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虚假广告、商标侵权、“傍名牌”等违法行为。新疆、陕西、深圳通过集中行动查获假冒伪劣手机1.9万余部。2007年,总局组织对1468组重点产品实施质量监测,合格率比上年提高5%。去年8月以来,全国共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案件3497件,案值6850.9万元;查处虚假违法广告案件5.65万件,责令停止发布1.69万件,切实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二是“农村食品市场整顿年”活动取得新突破。各地按照温家宝总理关于“对农村市场管理要予以特别的关注和加强”的重要批示精神,深入贯彻执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大力开展“农村食品市场整顿年”活动,不断加大市场监管力度,积极探索和创新农村食品市场监管方式,取得了明显成效。山东省工商局推行的农村食品市场经营者“一户多档制”、从业人员“实名登记制”、熟食制品“证明登记制”和食品“标牌公示制”“四制”的做法,得到了温家宝总理和吴仪副总理的充分肯定。各地积极开展创建放心示范市场、放心示范店等活动,有效促进了“农村食品市场整顿年”活动向纵深发展。浙江以抓食品示范店建设为重点,大力开展“万村放心店”工程建设,全面推进食品安全监管规范化建设,受到了参加国务院召开的现场会代表们的一致好评。江苏、山东、陕西、四川、贵州、天津、重庆、青海、海南、广西、吉林、黑龙江、云南、西藏等地通过创建食品安全示范店活动,使近10万家食品经营主体达到了食品安全示范店的条件,带动了广大经营者守法诚信经营。在“农村食品市场整顿年”活动中,全系统共检查农村重点食品市场2.45万个,捣毁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窝点2856个,取缔无照经营4.78万户,查获伪劣农资产品73.7万公斤。

  (五)创新监管制度,流通环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长效监管机制建设迈出新步伐。一是法制建设有新进展。总局研究起草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已上报国务院法制办,并正在研究制定《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快速检测办法》。广东、河北、湖北等地积极配合地方人大、政府出台了食品安全监管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二是监管制度建设取得新成效。专项整治期间,总局制定了《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的实施意见》等6个规范性文件。辽宁、湖南、安徽、天津、湖北等地也结合实际,出台了相关规范性文件,丰富和完善了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市场监管制度。甘肃以“一会两站”为重点扩大了食品安全社会监督覆盖面。河南以抓安全监督员制度为抓手,构建了由27万人组成的食品安全社会监督网络。目前,全国12315网络进社区、进村镇覆盖率分别为80%和64%。三是监管信息化建设取得新成果。各地高度重视监管信息化网络体系建设,按照“统一标准、整合资源、扩大功能、优化流程、信息共享”的原则,以加强对市场准入、仓储、销售、退市全过程信息化监管为目标,着力推进了“金信”工程和12315信息化网络建设。总局出台了《关于积极推进食品安全和商品质量监管信息化网络建设工作的意见》。北京以监管信息网络为抓手,立足奥运特点,不断加大食品安全监管领域的资金和技术投入,全力构建奥运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安徽、江西及成都、青岛、济南、武汉、杭州、宁波、南京、沈阳、长春、哈尔滨等地构建食品安全电子监管网络成效突出。广州食品安全监管网与1200多家食品市场的内部网络实现了对接,进一步提升了监管水平。

  经过全系统广大干部职工的共同努力,2007年流通环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及市场监管工作取得了显著的阶段性成效。这些成绩的取得,是党中央、国务院和地方各级党委、政府正确领导的结果,是广大工商干部辛苦努力、开拓创新和奋力拚搏的结果。一年来,全国工商系统的广大干部,尤其是基层执法人员发扬特别能吃苦、特别能战斗的精神,苦干、实干,加班加点,甚至带病战斗在监管执法第一线,做出了突出贡献,涌现出了一大批先进模范,今天通报表彰的就是其中的典型代表。在此,我代表总局党组和周伯华局长,向同志们并通过大家,向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辛勤努力工作和做出贡献的全国工商系统广大干部和执法人员,一并表示崇高的敬意和衷心的感谢!向受到通报表彰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表示热烈的祝贺!

  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认识到,流通环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还存在不少问题和薄弱环节。主要表现在:一是一些监管执法人员对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的艰巨性、长期性、复杂性缺乏足够的认识,甚至有的存在畏难情绪和满足现状思想;二是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发展还不够平衡,日常规范监管还存在薄弱环节,市场上食品等产品质量问题在一些地区尤其是广大农村还比较突出,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等产品的违法案件还时有发生;三是巩固专项整治成果力度不够,有些地方索证索票和进货台账制度还不够规范,食品无照经营回潮问题时有反弹,还缺乏治本措施;四是长效监管机制还不够完善,流通环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和法治化建设水平有待进一步提升。对此,各级工商机关必须高度重视,认真研究,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以解决、改进和提高。

  二、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努力做到“四个统一”,不断增强做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党的十七大是在我国改革发展关键阶段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大会。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大报告中指出,“确保产品质量安全”、“确保食品药品安全”、“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前不久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国务院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总结电视电话会议和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对今年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和总局的工作安排,2008年流通环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国务院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总结电视电话会议以及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精神的要求,紧紧围绕保障流通环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在巩固专项整治成果和创新、规范、提高与构建长效管理机制上下功夫,努力做到监管与发展、服务、维权、执法的统一,扎实推进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建设,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效能和水平,切实维护食品等产品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为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一)增强大局意识,努力做到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与促进科学发展相统一。科学发展观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各级工商机关要始终用科学发展观统领和指导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全局,增强大局意识,努力做到监管与促进科学发展相统一。通过强化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一方面为食品等产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另一方面,增强消费信心,正确引导科学、合理消费,发挥消费拉动经济的作用,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增强责任意识,努力做到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与消费维权及促进社会和谐相统一。党的十七大指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贯穿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长期历史任务,消费维权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既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任务,又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客观要求,更是工商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我们一定要站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强化责任意识,通过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监管,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等产品的违法行为,切实解决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保护好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努力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新的贡献。

  (三)增强服务意识,努力做到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与推进改善民生相统一。党的十七大把确保食品等产品质量安全列入了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的内容,阐明了食品等产品质量安全与改善民生的重要关系,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食品等产品质量安全的高度重视。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涉及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生命安危。各级工商机关和广大干部要从践行党的宗旨的高度,切实做到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与改善民生相统一,牢固树立服务意识和公仆意识,既要服务于生产经营者,更要服务于消费者和广大群众,努力做到让广大人民群众满意,让党和政府放心。

  (四)增强法制意识,努力做到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与依法行政和加强执政能力建设相统一。党的十七大指出,必须把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作为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主线。依法管理和依法行政是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工商机关和广大干部要切实增强法制意识,努力做到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与依法行政相统一,积极推进建立健全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的法律制度,围绕食品等产品质量安全的突出问题,加大依法行政力度,把依法规范监管作为法制建设的重要任务,进一步提升食品等产品监管水平和执法能力,依法维护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三、加大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力度,切实保障食品市场消费安全。

  根据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总结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要求,今年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要在巩固专项整治成果、强化专项执法检查、加强日常规范管理上下功夫,全面提升监管水平,切实保障食品市场消费安全。

  (一)加大完善和推进索证索票和进货台账制度建设力度,切实巩固专项整治成果。一是进一步完善“两项制度”,提高制度建设的规范化水平。各地在专项整治中,引导和监督食品经营者建立健全索证索票和进货台账制度,虽然完成了100%目标任务,但仅仅是阶段性的。当前,既要花大力气巩固成果,防止反弹,又要完善和规范。要按照总局下发的《关于规范食品索证索票制度和进货台账制度的指导意见》,结合本地工作实际,进一步完善索证索票制度的具体要求和进货台账制度的具体内容,严格规范“两项制度”的格式文本,既要确保可追溯,又要方便易行,切实提高“两项制度”的规范化水平。二是加强分类指导,注重“两项制度”的实效性。各地要紧紧围绕严格食品市场准入和确保可追溯这一要求,切实提高“两项制度”的针对性、可操作性和实效性,积极探索适合不同经营主体和经营场所的监管方式和方法。对商场、超市要重点监督其从内部连锁配送到自行采购的所有食品都要建立健全“两项制度”,切实做到票证齐全,台账规范,涉及经营的食品其供货商主体资格合法,检验报告有效,食品质量合格。同时,积极引导商场、超市提高“两项制度”的电子化管理水平。对商场、超市现场制做的食品和内部加工的熟食品,要引导和监督其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明示配料成份和保质期,依法、科学、规范经营和退市。对批发市场、集贸市场,既要落实市场开办者对入场销售者建立和执行“两项制度”的监督检查责任,又要强化入场销售者建立健全和执行“两项制度”的责任,引导和监督批发市场和集贸市场开办者围绕入场销售者的主体资格有效证件和货源渠道证明建立管理台账制度,鼓励和支持市场开办者建立食品自检室,严把入市食品质量关。监督市场开办者对入场销售者要逐户检查建立和规范索证索票和进货台账制度,做到证件、资料齐全有效。对食杂店,要重点检查其按照要求执行“两项制度”情况,尤其是票证档案和进货台账的使用和保管情况。要进一步扩大“两项制度”的覆盖面,逐步由城市和县城扩大到广大农村,由主要监管大中城市的商场、超市、批发市场、集贸市场扩大到监管县城以下各类市场以及乡村食杂店,努力实现所有食品经营主体和经营场所建立并执行索证索票制度和进货台账制度的目标。三是强化对完善和规范“两项制度”的监督检查,确保全面落实。要将完善和规范“两项制度”作为日常市场巡查的重要内容,并与经营者和市场的信用分类监管、食品质量分类监管、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网络等有机结合,切实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坚持常抓不懈。在监督检查中,要采取倒查的方式,随机抽取食品与其索证索票档案或者进货台账相对应,并对监督检查情况按照要求如实记录,积极教育、引导和指导食品经营者自觉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切实对消费者负责,对不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的市场开办者和食品经营者要依法查处。

  (二)加大食品安全专项执法检查力度,切实解决重点区域和重点品种的突出问题。一是以群众日常生活必需的食品和季节性、节日性食品为重点,集中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各级工商机关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保障市场供应稳定市场价格的通知精神,特别是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和总局的要求,针对部分省区雨雪冰冻灾情的实际,切实保障灾区食品市场安全,集中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加大对粮食、食用植物油、肉类、蔬菜、禽蛋、奶制品、副食品等食品的执法检查力度,严厉打击价实不符、囤积居奇、扰乱食品市场秩序、制售假冒伪劣和不合格食品等违法经营行为,为保障食品市场供应、稳定价格和抗灾救灾做出新贡献。同时,要根据季节和节日食品市场特点,有针对性地适时开展专项执法检查,突出抓好粮食、肉类、水产品、蔬菜、水果、干果、儿童食品、保健食品、酒类、调味品和老年食品等质量监管,确保季节性食品市场和节日消费安全。当前,要切实抓好春节和“两会”前及期间的食品市场监管,采取有效措施做好迎奥运食品市场检查工作,努力为广大群众过好春节、开好“两会”和成功举办奥运营造良好的食品市场环境。二是以城乡结合部和取缔食品无照经营为重点,集中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城乡结合部流动人口多、情况复杂,一直是食品安全监管比较薄弱的地区。今年,要下大力气对城乡结合部进行集中专项整治。整治的重点是城乡结合部的各类小食品市场、小摊点、小食杂店、小商店和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内的小作坊、小餐馆,重点解决好经营主体资格、食品质量和经营行为等方面的突出问题,切实消除食品不安全隐患。同时,要加大取缔食品无照经营力度,并同城乡结合部的整治相结合,坚持疏导与取缔相结合的办法,重点取缔游商小贩和市场内及门店食品无照经营,坚持反复抓、抓反复,巩固和完善取缔无照经营综合治理的长效机制。三是以农村食品市场为重点,集中开展专项执法检查。要在巩固“农村食品市场整顿年”活动成果的同时,加大监管执法力度,加快推进农村食品安全示范店建设进程,扩大覆盖面,力争用两年时间实现一个行政村至少建成一个食品安全示范店。总局将研究制定食品安全示范店规范化建设的专门文件,进一步加强对此项工作的指导,适时召开现场会,推广典型经验。各地要把食品安全示范店建设与发展农村食品经营物流配送相结合,会同商务等有关部门引导鼓励商场、超市向农村延伸,发展食品连锁经营,并加强对连锁配送食品的监管,为农村食品安全提供可靠的物质保障。要强化农村集贸市场食品经营的规范管理,大力推广山东“一户多档”、“实名登记”、“证明登记”、“标牌公示”等四项制度,尤其是对强化农村大集食品安全监管的经验,切实维护农村食品市场消费安全。要加强对送货下乡、农村走街串巷食品商贩的监管,严厉查处利用各种形式向农村销售假冒伪劣食品等违法行为。根据今年部署的专项执法进展情况,总局将分别适时召开现场会或经验交流会,总结经验,扎实推进农村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迈上新台阶。

  (三)加大食品安全日常规范监管力度,切实提高食品安全执法水平。一是强化食品市场日常巡查。要充分发挥基层工商所作用,严格落实监管片区责任制,严格食品经营者经济户口管理,严格食品经营者信用分类监管,加大食品市场巡查力度,确保监管到位。要创新市场巡查方式,完善监管档案,并与信用分类监管相结合,突出食品市场巡查重点,着力解决重点市场、重点区域和重点食品经营企业的突出问题,建立健全食品市场日常规范管理机制,切实提高市场巡查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二是强化食品质量监测工作。要按照工商机关抽检、企业自检、消费者送检的要求,继续加大食品质量监测力度,突出抓好定向监测、跟踪监测和基层工商所快速检测。总局全年将安排40多种食品实施全国统一监测,各地也要结合本地实际,突出群众日常生活必需、市场销售量大的食品,以及消费者反映问题多的食品,强化食品质量监测工作,及时进行消费提示和警示,有针对性地加强市场监管和会同相关部门进行源头治理。要结合食品质量监测,抓好问题食品和不合格食品的退市工作,进一步完善行政强制退市和经营者主动退市、协议退市相结合的管理机制。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不合格食品退市后的处理,探索建立统分结合的无害化处理责任制度,在市场内实行市场开办者、入场销售者及工商所三方监督退市机制,凡是应该销毁的由三方共同监督销毁。要监督食品经营者建立退市食品档案,记录品名、数量、生产者、经营者和退市原因等信息,加大对退市食品的跟踪监管力度,严防退市后改换包装再次上市销售。三是强化食品分类监管。要针对流通环节食品的不同来源、不同生产方式以及不同风险度,有针对性地加强分类监管。对农产品、水产品、畜产品,重点监管和防止农药兽药残留、甲醛含量、水分含量超标等问题,以及瘦肉精、注水肉等问题;对包装食品,重点监管其质量合格证、保质期、添加剂、理化指标等问题;对散装食品以及现场加工制作食品,重点监管其配料成份、微生物含量以及禁用工业化学品、添加剂、保质期等问题;对进口食品,重点监管其质量合格证、保质期、进口相关手续和有效成份含量等问题。总之,通过强化食品质量分类监管,确保食品质量合格。四是加大查办食品违法案件力度。要充分运用《特别规定》赋予的执法手段,加大食品违法案件查办力度,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无证无照经营食品、经销病死畜禽肉及过期霉变、有毒有害和不合格食品,食品中使用非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虚假宣传和食品的假包装、假标识、假商标印制品等违法行为。要加强案件排查和大要案件的查处工作,对危害严重、影响恶劣的大要案件,要挂牌督办。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大要案件信息库,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社会反响强烈的大案要案和典型案件,要通过网站、媒体等方式适时向社会公布和曝光,有效震慑违法经营者。涉嫌犯罪的,依法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四、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扎实抓好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工作。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是工商机关的重要职责。各地要在认真抓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同时,深入贯彻《特别规定》,切实抓好流通环节商品质量监管工作。

  (一)突出重点,强化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各地要切实履行对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的职责,按照《特别规定》的要求,重点抓好家用电器、儿童玩具、劳动防护用品、汽车配件、低压电器、建筑钢材、人造板、扣件、电线电缆、燃气器具等十大类重点商品质量的监管,切实对重点商品从市场准入、交易、退市进行全程跟踪管理。一是要严把重点商品市场主体准入关。对涉及前置审批的坚持先证后照,建立健全重点商品经营主体经济户口和动态管理档案,并结合企业年检和个体工商户验照进行特别标注,确保重点商品经营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二是要强化商品质量监测。对重点商品和消费者反映质量问题较多的商品认真组织定向监测和跟踪监测,按照总局有关商品质量监测的安排意见和各地实际,制定本地区商品质量监测方案,认真落实监测人员和经费,建立和完善商品质量监测体系,充分发挥质量监测的作用,为保障流通领域商品市场消费安全提供技术支撑和现代化手段。三是要积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商品质量源头治理工作。源头治理是保障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的根本和关键,各级工商机关要根据质量监测结果和消费者的申诉举报及商品市场的状况,建立健全与技术监督、农业等部门的监管执法协作机制和与行业组织之间的商品质量情况通报机制,为生产环节的监管执法和行业自律提供可靠依据,逐步形成商品质量从生产到流通到消费环节的监管链条,确保商品质量监管到位。

  (二)认真组织商品质量专项执法检查,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一是以农资、建材、汽车配件、电器、通讯器材、电线电缆等商品为重点,集中开展专项执法检查。重点检查商品质量是否合格和是否假冒他人商标、包装、标识,以及假冒伪劣商品。各地要有针对性地适时组织专项执法检查,对涉及跨区域的商品质量问题,要加强地区间案件协查工作。二是以进口商品和边贸市场商品为重点,集中开展专项执法检查。要加强对进口商品质量的监督检查,重点抓好对进口化妆品、玩具、皮鞋和家俱等商品的监管,确保进口商品质量合格。对进口商品质量监管的具体行政行为和相关信息发布要始终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公平、公正,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确保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有效,既对广大消费者负责,又自觉服务和服从于国家外交和外贸大局。同时,要针对边贸市场商品质量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加强对边贸市场进出口商品的质量监管,切实维护我国商品形象和边贸市场秩序。三是以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为重点,集中开展重点地区专项执法检查。要针对一些地区制售假冒伪劣商品问题严重、屡禁不止的情况,集中开展重点地区专项执法检查。要采取源头堵、市场管和明查暗访等办法,下大气力解决一些重点地区制假售假问题,对跨地区的专项检查要加强部门协作,开展联合行动,形成合力,发挥整体优势。

  (三)创新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方式,积极推进商品准入制度改革。各地要围绕强化商品质量监管和创新监管方式,积极推进商品准入制度改革,按照《特别规定》的要求,建立健全商品质量市场准入体系,突出抓好家用电器、儿童玩具、劳动防护用品、汽车配件、低压电器、建筑钢材、人造板、扣件、电线电缆、燃气器具等重点商品质量的市场准入环节,并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实行不同的准入标准和管理制度。对县城和城市经营上述重要商品的商场、超市、市场和专业门店逐步建立索证索票和购销台账制度。要从市场准入环节入手,全面加强对商品市场入市、交易、退市的全程监管,不断创新监管方式和手段,强化商品质量监测和分类监管,确保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安全。总局将制定《关于进一步推进商品准入制度改革的意见》,全面推进商品准入制度改革工作。

  五、积极构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长效监管机制,努力提高监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和法治化水平。

  各地要按照“工商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要求,以建立健全“五大体系”为抓手,着力构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长效监管机制,切实提高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和法治化水平。

  (一)建立健全市场监管执法体系,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执法的规范化水平。国务院颁布的《特别规定》和相关的法律法规赋予了工商机关监管食品安全和产品质量的法定职责,各地要围绕严格市场主体准入、监管食品等产品质量、规范经营行为,建立和完善监管执法制度和体系。突出抓好食品等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准入制度、市场巡查制度、经营者和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制度、商品质量监测和分类管理制度、不合格食品等产品退市制度、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制度等,并结合监管工作,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制度,用制度巩固成果,形成机制,养成习惯,走向规范。总局将继续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积极参与《食品安全法》、《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订,研究制定《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快速检测暂行办法》,并将行之有效的监管制度体现在法律法规之中,为依法监管提供法律法规保障。各地要积极参与地方的立法立规工作,为依法长效监管奠定法制基础。

  (二)建立健全经营者自律体系,不断提高食品等产品经营者的守法经营水平。要在确保经营者建立健全并执行索证索票、进货台账制度的同时,进一步引导食品等产品经营者建立和完善购销台账制度、不合格食品等产品退市制度、质量承诺制度和市场开办者质量责任制度,切实用制度规范经营者经营行为,从进货、储存和销售等各环节严把食品等产品质量关。要鼓励和引导批发市场、集贸市场、超市与食品等产品种植养殖基地和生产加工企业建立健全“场厂挂钩”、“场地挂钩”等协议准入制度,注重源头把关和治理。要积极开展创建放心示范店、放心示范市场、放心示范超市等活动,以及创建放心消费社区、放心消费城市等活动,充分发挥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要积极引导和监督经营者建立健全购进、储存、销售和不合格商品退市等环节的食品安全、产品质量内部监控体系,有条件的超市、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和大型商业企业应当逐步实行计算机网络化管理,进而与基层工商所进行信息化网络对接,为实现网上监管食品安全和产品质量奠定基础。同时,要创造条件,鼓励和引导超市、批发市场和集贸市场建立食品质量管理员制度和质量自检制度,不断提高经营者自律能力,切实对消费者负责。

  (三)建立健全社会监督和协作体系,不断提高对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的社会监督水平。各地要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强化协作意识,建立部门协作制度,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积极有效解决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接口对接问题,完善沟通渠道,形成执法合力。要建立与各级消费者协会和有关行业组织的情况通报制度,充分发挥消协组织的社会监督和行业组织的自律作用。要在进一步扩大“一会两站”建设的基础上,建立食品安全义务监督员和特邀监督员制度,大力推进12315网络进社区、进村镇、进学校、进市场、进商场、进超市,充分发挥网络监督作用,方便广大消费者就近申诉举报,及时跟踪依法查处。要建立与新闻媒体的沟通协作制度,及时通报工作情况,听取食品市场和产品质量监管的建议和意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和宣传引导作用,适时曝光违法典型,努力营造良好的舆论和社会环境。

  (四)建立健全商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信息化网络体系,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的现代化水平。各地要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和商品质量监管信息化网络体系建设,将其作为提升监管能力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总局根据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需要,在大量调查研究工作基础上,制定下发了《关于积极推进食品安全和商品质量监管信息化网络建设工作的意见》。各地在信息网络化建设中,要按照“统一标准、整合资源、扩大功能、优化流程、信息共享”的原则进行统筹规划,依据“金信”工程总体部署和《12315信息化网络技术方案》的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商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化网络体系建设要紧紧围绕食品等产品市场准入、仓储、销售、退市的全过程进行信息化监管,逐步实现从总局到工商所五级纵向贯通和内部职能机构之间横向连接,建立相对独立的食品经营主体数据库、食品和重要商品数据库、商品质量监测数据库和商品质量监管技术支撑数据库,并逐步实现与有关部门、消费者协会、行业组织及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络等网络资源共享,与经营者和市场的内部质量安全管理网络相对接,努力实现网上咨询、发布、调度和监管,全面提升食品安全和商品质量监管效能和现代化水平。

  (五)建立健全预警和应急处置体系,不断提高应对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突发问题的能力与水平。各地要按照总局下发的《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市场监管应急预案》、《工商行政管理系统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和本地制定的应急预案,结合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取得的经验,进一步对已制定的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使之更符合本地预警和处置食品安全和商品质量突发事件的需要。要建立应急预案的演练制度,不断提高实战能力和水平。要建立健全应急系统的检查制度,定期检查应急机构、队伍、车辆、物资、设备的状况,确保应对突发性事件时通讯畅通、指挥灵敏、行动迅速、应对及时。要建立健全应急预案的快速启动制度,确保一旦发生突发事件时能按照预案要求采取行动,尤其在重大节日、集会或其他特殊时期,能够及时有效启动预案和迅速妥善处置突发问题,为有效防范和切实保障市场消费安全奠定基础。

  六、加强组织领导,注重能力建设,狠抓检查落实。

  (一)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认真组织实施流通环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各级工商机关要在地方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认真组织实施流通环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根据国务院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的总体部署精神和总局党组的决定,各级工商机关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机构不撤,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不再集中办公,由牵头负责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的内设机构承担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能,充分发挥组织、协调和督导作用。各级工商机关要继续坚持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相关职能机构分工协作抓,及时研究制定年度工作方案,明确任务目标,并层层细化分解,精心组织实施,全力抓紧抓好。

  (二)进一步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全面提升监管执法水平。各地要采取学习、培训、岗位练兵、实践锻炼等方式,加强广大执法人员的能力建设,进一步提高广大食品市场监管执法人员从全局和政治上把握与处理复杂问题的能力、依法行政的能力、监管执法的能力、协调配合能力、处置突发问题的能力等。要把提升基层尤其是工商所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能力作为一项基础性工作,结合“十一五”食品安全规划关于加强基层能力建设项目的落实,充分发挥干部教育培训基地的作用,加强与有关院校的合作,积极举办各类培训班,编印培训教材,开展大练兵、大比武、知识竞赛等活动,强化对基层干部的培训,努力建设一支政治上过硬、业务上过硬、作风上过硬的高素质基层监管执法队伍,为维护食品等产品市场秩序提供素质和人才保障。要集中财力物力,继续改善基层尤其是工商所的工作生活条件,加强基层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提高基层监管执法的效能和现代化水平。

  (三)进一步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各项监管工作落实到位。各地要采取重点督查、专项督查、交叉检查、明察暗访等多种方式,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确保组织领导、工作任务、工作措施、工作责任、人员力量和经费保障等落实到位。要进一步强化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工商机关各级领导干部要深入基层,靠前指挥,加强调查研究和督查指导,深入了解流通环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实际情况,尤其是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和监管的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加强指导,研究解决监管执法工作中面临的困难和实际问题,确保各项监管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同志们,加强流通环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是各级工商机关艰巨而光荣的任务。各地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做到“四个统一”,扎实工作,奋发进取,努力开创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新局面,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出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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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非政府国际人权组织的作用与影响
洪碧华

[摘要]:近年来,非政府人权组织如雨后春笋,迅速发展;在国际政治舞台上异军突起,频频亮相,积极发挥作用,产生重大影响,值得关注。文章阐述了非政府人权组织的含义,探析了非政府人权组织在维护和保障人权、提供信息、游说政府、促进国际法的制定、监督国际法的实施等方面的作用,并分析了产生影响的主要原因。
[关键词]:非政府组织 国际人权组织 作用 影响
一、 非政府国际人权组织的内涵
非政府国际人权组织是指“各国民间的团体、联盟或者个人,为了促进在政治、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人道主义及其他人类活动领域的国际合作而建立的一种非官方们的国际联合体”。
联合国给非政府人权组织下的定义是:确保人们了解他们的权利和要求权利的手段,为个人或集体受害者起诉,或支持受害者这样做,作出人权呼吁,监督、调查和报告各国的人权状况,包括使用可靠的公共程序来提出大规模的侵犯人权的问题,通过游说来影响与侵犯人权的国家有关的政府外交政策,动员利益集团和建立人权标准。
西方学者认为:非政府人权组织是指那些独立于政府和政治团体,通过各种方式在国际和国内层面上致力于促进和保护人权而自身并不追求权利的私立组织。它具有组织性、民间性、非营利性、志愿性和自治性五个基本特征。
非政府人权组织的兴起源于西方国家,之后在非洲、南美、和南亚,大量地方性非政府人权组织如雨后春笋般地出现在人权领域。非政府人权组织是人权国际化的产物,也是当代国际人权事务中不可忽视的相对独立的、事实上的国际行为主体。
全球最大的非政府人权组织是“大赦国际”, 成员超过150多万人,每年都要向联合国提交500多份报告文件,并组织各种人权主题活动,给侵犯人权的国家政府施压;最小的非政府人权组织是“香港人权监察”,只有两名专职工作人员。据统计,至少有250个非政府组织在积极从事跨国人权活动,参与国际人权法规和人道主义事务的倡议;截止1993年,至少有1500个与人权有关的非政府组织存在。随着更多的国家走上民主法治道路,这个数字将不断增加。
二、非政府国际人权组织的作用
1994年,联合国秘书长安南在报告中,对非政府组织的作用做了充分的肯定,报告声明:“甚至粗略地检验非政府组织参与决策体系和联合国的运作行动,也显示出,毫无疑问,非政府组织不仅证明了《联合国宪章》第71条款内容的正确,而且它还远远超过了执行法律条款的原有范围。非政府组织具有对联合国经社理事会的咨询地位,有资格参加经社理事会及其下属机构的公开会议,作口头声明和提交简短的书面声明,这些声明被翻译成联合国使用的各种语言,并作为联合国的正式文件传阅。”
20世纪90年代后,国际非政府人权组织在数量和规模上迅速增长,在人权保障、环境保护、劳工权益、科学发展、疾病防治、扶贫救助、妇幼教育、体育健身及裁减军队等领域开展了卓有成效的活动。它们在促进国际法的编篡和制定、监督国际法的实施、参加国际诉讼程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一)促进或参与国际人权公约的制定
非政府人权组织一般通过提出新的国际条约草案、参加谈判、起草条约或游说政府或政府间组织等方式促进国际人权标准或文件的制定。它们充分发挥其丰富的专业知识、人权领域的经验和比较超然的地位等优势。经常开展演讲、发起人权运动,力争使制定出来的人权标准或文件反映其观点和呼声。如1894年,“国际红十字委员会”积极倡导和协助日内瓦会议并促使该会议通过了《改善战地陆军伤病员待遇公约》;上世纪70年代,“大赦国际”发起一场反酷刑运动,直接推动了1984年联合国《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的通过;1992年,在里约热内卢举行的有170多个国家参加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环境保护组织”直接介入了起草有关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条约;1997年12月,非政府组织(NGO)努力促使122个国家在加拿大达成《关于禁止使用、储存和出售地雷的公约》;2000年在达沃斯的世界经济论坛上,来自15个国家的非政府组织代表第一次被邀请参加关于全球化的讨论;目前“大赦国际”正致力于敦促更多国家批准《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希望与联合国共同构建一个国际人权保护体系。这些事件不断扩大非政府组织影响,使它从国际问题的旁观者变成全球政策的制定者之一。
(二)积极参与国际人权事务和人权监督
1、非政府人权组织在缔约国报告程序里的作用
非政府人权组织在报告程序中的作用因程序阶段的不同而有所不同。首先,在缔约国准备或起草国家报告阶段,它们可以鼓励或提醒国家按时提交报告,积极地促使政府承担相应的责任;还可以参与报告的讨论,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协助国家起草报告。其次,在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原名人权委员会)审查缔约国提交的报告阶段,非政府人权组织可以为人权理事会审查报告的工作提供相关的信息。第三,公开和宣传国家报告及人权理事会做出的结论性意见,监督国家是否认真实施了人权理事会的建议。第四,在缔约国没有提交报告的情况下,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有时会综合包括非政府人权组织提供的信息做出结论。在一国政府没有向人权理事会提供它怎样考虑实施公约义务的信息的情况下,人权理事会必须在现有资料的基础上做出结论。这些资料当然包括官方文件中的数据和非政府渠道得来的信息。大家知道“官出数字、数字出官”的现象在一些国家和地区相当严重,部分官方数据往往不够真实。倒是民间组织和老百姓愿意说实话真话,面对虚假的统计数据,一位不肯造假的女职员气愤地说:“我只会生孩子,不会生数字!” 尽管官方数据有“水分”,但也不是完全不可相信,毕竟政府是站在全局的高度,大部分统计数据还是能够作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本决策依据。
2、在特别程序方面的作用
特别程序是由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建立起来的、与条约机构监督程序相对应的人权监督程序,它包括“1503”程序以及“1235”程序和一系列主题机制的工作组或者报告员等。“1503号程序”以及“1235号程序”是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处理个人或者团体有关指控大规模侵犯人权和基本自由的来文的程序。一般来说,在国际人权公约中,非政府人权组织是没有个人来文申诉权利的,但是在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的“1503”程序中,个人或者团体都可以提交关于“持续不断的、大规模的和证据确凿的侵犯人权”的非匿名来文。对于“1503”程序,尽管它对于提供有关系统性侵犯人权的可靠信息的任何人都开放,但绝大多数信息还是来源于非政府人权组织。
(三)在人权教育和宣传方面发挥作用
非政府人权组织的作用不仅仅限于促进或参与起草国际人权标准或文件和提供信息等方面,它还从事人权教育和宣传工作。利用自己的专业优势和成功经验经常举办各种研讨班、培训班和国际会议,讨论国际人权标准的制定和实施监督机制,宣传人权观念,公布国家报告或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的结论性意见,对于提高社会公众的人权素质起着独特的作用。号称全球最大政治舆论压力集团的“大赦国际”就经常谴责、控诉某些国家违背《公约》、践踏人权;2003年以来,“国际红十字会”和各国媒体不断揭露美国政府违背《联合国宪章》和《日内瓦公约》、错误地发动伊拉克战争,批评美军士兵在伊拉克本土和古巴关塔那摩监狱的虐待囚犯事件。给世人包括美军士兵上了一堂生动的人权教育课。
三、非政府国际人权组织的影响及其原因
1993年6月,在维也纳召开的世界人权大会上,共有841个非政府组织的3681名代表作为观察员参加会议,这是联合国有史以来非政府组织参与规模最大的一次人权会议。维也纳会议呼吁设立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早在联合国成立初期就有人提出,1964年“美国犹太人委员会”的代表又提这一设想,维也纳会议上,更多的非政府组织再提议案,每个国家都认为那是在做无用功,没想到非政府组织不停的酝酿和游说致使大会最终接受了这一建议,并授权非政府组织可以在人权高级官员向大会所作的报告中加进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原来在大会召开前,“大赦国际”丹麦分会主持了一次有关人权专家和积极分子参加的会议,他们一致认为人权保障与促进迫切需要一个由联合国高级官员主持的新机构,这个机构能面对大规模的人权侵犯的紧急状态迅速做出反应。当时,“大赦国际”还向联合国大会筹备会提出一份名为“面对失效”的报告,提出应设立“人权特别专员”,以使人权机制的功能得以发挥。随后,许多非政府组织的骨干分子开始游说当时的克林顿政府,得到美国官方的支持是非政府组织游说国家政府取得进展的前提。
非政府人权组织不仅在人权会议上,而且在其它会议上产生影响。北京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宣言和行动纲领中特别强调非政府组织所要求的妇女权利、难民妇女、土著妇女和非法移民妇女的权利和反暴力的权利等方面。
非政府人权组织对联合国的影响主要是通过提供大量信息。根据联合国人权委员会任意监禁工作小组1995年统计:该工作组在1994年所处理的案件信息中,有97%是由非政府组织报告的(其中74%由国际非政府组织报告、23%由国内非政府组织报告);只有3%由家庭报告的。
非政府人权组织积极参与联合国人权事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①为了提高国际地位,扩大自身的影响力。因为联合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具有法律权威的政府间组织,全球几乎每个国家都是其成员国。所以,非政府人权组织要想方设法参与国际事务,争取在联合国的拥有咨询地位或者以观察员资格参会,体现自身的价值。②非政府人权组织的许多愿望和主张只有通过联合国人权机构才能实现。为了能够长期游说和施加持续性的影响,一些超级组织如 “大赦国际”和“人权观察”在联合国设有办公室和常驻联合国代表。③对联合国的人权的决策与监督、公约的制定和机构的创设等施加影响是非政府人权组织的另一重要目标。如“大赦国际”要求联合国在其维和部队中进行人权培训和承担人权保护责任的建议就被接受。“人权观察”在2003年5月提出的防止民主刚果内部种族冲突的应急措施也被安理会采纳。
事物都是相辅相成的,联合国也要依赖于非政府人权组织帮助和支持。二者情同手足,难分难舍,谁也离不开谁。没有非政府人权组织的热心参与、协助和合作,联合国将很难有所作为。因为:①联合国人权机构经费紧张、人员短缺,连起码的文献资料和信息数据库都没有建立。而一些大型非政府人权组织材料齐全、信息灵敏、经费和人员充足。因此,联合国人权委员会的官员多次指出:“要允许非政府组织参与更多的活动,通过与之建立良好的正式关系,允许非政府组织进行口头干预及提供与人权监督有关的信息”②对于联合国认为棘手的事情,就由非政府组织充当开路先锋。联合国作为国家间的国际组织,其权利来自各个主权国家,其职能就是要为主权国家服务。由于各国文化传统和具体国情不同,政治经济发展不平衡,联合国在涉及国家主权问题时,总是小心谨慎、消极应对,通常不敢大胆干预监督。倒是那些非政府组织纷纷站出来披露真相、谴责批评,并游说联合国有关机构采取有力措施。联合国限制主权国家的一些公约制度都是由非政府组织首先提出、并酝酿产生的。③联合国人权事务中的许多政策措施的实施需要非政府组织的积极参与。现有国际人权法规往往停留在宣言和决议的形式上,有的只是一些指导性的原则和精神,缺乏可操作性和强制力;当国际法与国内法规定相冲突时,还会受到主权国家的抵制。这些人权公约的实施在很大程度上就依赖于非政府组织所提供的带有政治性的指控信息。④联合国人权委员会于1947年成立,但主要职责只是起草文件。直到近20年来,在非政府人权组织的倡议、请求下,才逐步完善各种程序,设立特别报告人制度和人权高级专员,但仍然缺乏有效的实施监督制度。
当然,看事物都要“一分为二”,非政府组织既有积极的一面,也有消极的一面。正如英国《新科学人》杂志所评论的:“当它们好的时候,会很好,促进社会的良性发展;当它们糟的时候,会很糟,它们只顾自己,毫无责任可言。”(全文4800字)
[参考书目]
[1]周琪著:《美国人权外交政策》[M].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12.
[2]蔡拓、刘贞哗《人权非政府组织与联合国》[J],载《国际观察》2005,1.
[3]卢芳、毛俊响《非政府组织与国际人权保护》[J],载《法制与社会》2006,第1期.
[4] 黎尔平《NGO在中国人权事业进步中的作用》[J],载《学会》2006,10.
[5]阮宗泽《认识非政府组织(NGO)》[J],载于《世界知识》2002,7.



印发《阳江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阳江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阳府办〔2008〕4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阳江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八年十月九日













阳江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制定和管理,建立健全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各类应急预案的实效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提高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广东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预案,是指为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预先制定的方案。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应急预案编制、审批、发布、备案、修订、宣教培训和演练等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应急预案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归口管理、分级实施、逐级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我市应急预案体系由市总体应急预案、市专项应急预案、市部门应急预案、地方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重大活动应急预案等6大类组成。

  市总体应急预案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市专项应急预案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其牵头单位由市政府应急办提出,报市人民政府同意。

  市部门应急预案由市有关单位制定。

  地方应急预案参照市的有关做法制定。

  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由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重大活动应急预案由主办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镇(街道)等基层政权组织,可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制定落实上一级政府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和其他类型应急预案的行动方案。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在属地政府的指导下制定相关应急行动方案。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市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的监督和协调工作。市政府应急办具体负责相关的日常管理工作,并承担各县(市、区)应急预案管理的指导和协调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的协调和监督工作,其应急管理办事机构负责相关的日常管理工作。

  其他类型应急预案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其制定单位负责。

  第七条 各地、各有关单位按照分级指导的原则,督促、指导本地区、本系统的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工作,确保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应急预案体系。

  第八条 各地、各有关单位特别是各级应急管理办事机构要充分依托和利用应急平台,提高应急预案信息化管理水平,建立健全各类应急预案数据库。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为预案编制、管理、演练、宣传、培训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

       

第二章 应急预案编制

  

  第十条 应急预案的编制应满足以下总体要求:

  (一)符合国家相关法律,国家、省相关法规、标准的规定;

  (二)体现“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专业处置、部门联动,条块结合、军地协同,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应急工作指导方针;

  (三)保持与上级和同级应急预案的紧密衔接,保持与相邻行政区域相关应急预案的衔接;

  (四)适应突发事件风险状况和具备的应急能力;

  (五)应对措施具体,操作性强;

  (六)内容完整,简洁规范;

  (七)通俗易懂,好记管用。

  第十一条 应急预案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总则,包括编制目的、编制依据、适用范围和工作原则等;

  (二)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包括:领导机构、工作机构、地方机构或现场指挥机构、专家组等;

  (三)预防与预警机制,包括应急准备措施、预警分级指标、预警发布或解除的程序和预警响应措施等;

  (四)应急处置,包括应急预案启动条件、信息报告、先期处置、分级响应、指挥与协调、信息发布、应急终止等;

  (五)后期处置,包括善后处置、调查与评估、恢复重建等;

  (六)应急保障,包括人力资源保障、财力保障、物资保障、医疗卫生保障、交通运输保障、治安维护、通信保障、科技支撑等;

  (七)监督管理,包括应急预案演练、宣教培训、责任与奖惩; 

  (八)附则,包括名词术语和预案解释等;

  (九)附件,包括工作流程图、相关单位通信录、应急资源情况一览表、标准化格式文本等。

  第十二条 应急预案编制应按照相应的预案编制框架或指南进行。

  市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编制框架由市政府应急办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地方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由当地应急管理办事机构提出,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重大活动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由有关单位根据突发事件类型或重大活动性质组织制定。

  镇(街道)等基层政权组织,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的应急行动方案编制指南由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人民政府(含其派出机构)应急管理办事机构提出,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根据突发事件性质、特点和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成立应急预案编制小组,开展应急预案起草工作;组织有关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专家,对起草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

  第十四条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起草应急预案过程中,应当征求应急预案涉及的有关单位意见,有关单位要以书面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涉及限制公众自由的或与公众权利密切相关的,应以适当方式广泛征求意见。



第三章 应急预案审批

  

  第十五条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对应急预案进行审核、审议、备案、报批和公布等事项。

  第十六条 市总体应急预案经征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单位和市应急管理专家意见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总体应急预案经征求相关单位、专家意见后报当地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第十七条 专项应急预案经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初审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

  第十八条 专项应急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初审时,应提交下列编制说明材料:

  (一)编制背景;

  (二)编制原则;

  (三)编制过程及主要内容等;

  (四)征求意见和对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五)对分歧意见的处理结果和依据;

  (六)应予以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市部门应急预案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意见后,由预案制定单位按有关程序审议。审议通过的市部门应急预案应报市政府应急办备案。

  第二十条 审议通过的县级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应报市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备案。部门应急预案应报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和市有关单位备案。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和重大活动应急预案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有关规定,确定应急预案密级。

  第二十二条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向社会公布应急预案和简明操作手册。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应按照保密要求公布应急预案简本和简明操作手册。



第四章 应急预案修订

  

  第二十三条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广东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和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按制定应急预案的程序及时修订应急预案。修订后的应急预案应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有关规定进行备案。

  各类应急预案原则上每三年至少修订一次。有关法律法规对应急预案修订周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镇(街道)等基层政权组织,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的应急行动方案原则上每两年至少修订一次。

  第二十四条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要建立应急预案评估制度,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或应急演练结束后,及时总结分析应急预案适用情况。

  鼓励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委托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开展应急预案评估工作。

  第二十五条 应急预案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制定单位应当结合实际情况,适时修订。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

  (二)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职责调整;

  (三)相关单位或人员发生变化;

  (四)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适时修订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有关单位对生效期间的应急预案,认为有必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认真研究,及时反馈研究结果。

  第二十七条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当消除应急预案之间相互抵触、不衔接的情况。

  下级专项应急预案与上一级专项应急预案相互抵触、不衔接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协调。

  同级专项应急预案与部门应急预案之间相互抵触、不衔接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负责协调;必要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研究解决。

  同级部门应急预案之间相互抵触、不衔接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负责协调。



第五章 应急预案宣教培训和演练

  

  第二十八条 应急预案应列入应急知识宣教培训内容,其中涉及公众生命安全保障的部分应作为重点。

  第二十九条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制作有关应急预案宣传普及材料,并向公众免费发放。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应制定有关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培训大纲,定期组织有关管理人员和专业救援人员开展应急预案相关培训。

  所有承担应急预案规定职责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单位应将应急预案培训纳入公务员培训考核内容,增强公务员应急责任意识,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负责组织编制应急预案演练指南,提出规范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演练的组织与实施的方法,指导相关应急预案演练活动。

  第三十二条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广东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和本办法,建立健全应急预案演练制度,制定应急演练规划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适时组织有关单位开展针对各种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活动的桌面演练、专项演练和综合性演练。

  专项应急预案每年演练次数要占总数的60%以上,由各级应急管理办事机构负责统一协调安排;部门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原则上每两年至少演练一次。

  大型活动应急预案的制定单位应在活动举办之前至少开展一次综合性演练。

  镇(街道)等基层政权组织,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的应急行动方案原则上应每两年至少演练一次。

  第三十三条 应急演练组织单位应开展演练评估工作,总结分析应急预案存在问题。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有关单位组织的综合性应急演练评估报告应报市人民政府。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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