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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05年省政府对各市政府工作考核指标及评价规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05:07:09  浏览:826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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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05年省政府对各市政府工作考核指标及评价规则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2005年省政府对各市政府工作考核指标及评价规则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5〕22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2005年省政府对各市政府工作考核指标及评价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三月二十九日



  (发至县级政府)



  2005年省政府对各市政府工作

  考核指标及评价规则



  为贯彻落实省十届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重点工作任务,推动各市政府真抓实干,开拓进取,加快发展,切实做好2005年省政府对各市政府工作考核评价工作,特制订本规则。



  一、考核指标体系



  根据考核指标与《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重点工作任务相衔接的原则,确定2005年考核指标35项,分别为:



  1.就业和再就业;



  2.地区生产总值(亿元);



  3.地区税收收入(亿元);

  

  4.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额(亿元);



  5.外贸出口额(亿美元);



  6.实际利用外商直接投资额(亿美元);



  7.非公有经济税收收入(亿元);



  8.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亿元);



  9.民营经济增加值(亿元);



  10.农民人均纯收入(元);

  

  11.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亿元);



  12.社会保障;



  13.农村植树造林和城市植树造林;

 

  14.环境保护;



  15.资源节约利用;



  16.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元);



  17.旅游总收入(亿元);



  18.新增连锁超市店铺(个);



  19.深化体制改革;



  20.外引内联资金到位数;



  21.政府债务偿还额(万元);



  22.农田基本建设“大禹杯”竞赛活动;



  23.软环境建设;

 

  24.精神文明建设;



  25.农村重点工作;

  

  26.最低生活保障;



  27.社区建设;



  28.为全省做出特殊贡献;



  29.扶贫开发工作;



  30.人口出生率(‰)和出生人口性别比;



  31.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及重点传染病防控;



  32.教育重点工作;



  33.解决拖欠工资和工程款;



  34.平安建设;



  35.安全生产工作。



  二、考核指标基础分权重

  

  按照指标的重要性、完成难度等因素,将指标划分为5档,并分别确定不同的基础分权重。第一档基础分100分,有就业和再就业1项指标;第二档基础分60分,有地区生产总值、地区税收收入、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额、外贸出口额、实际利用外商直接投资额、非公有经济税收收入等6项指标;第三档基础分40分,有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民营经济增加值、农民人均纯收入、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社会保障、农村植树造林和城市植树造林、环境保护、资源节约利用等8项指标及教育重点工作指标中的“教育经费投入”指标;第四档基础分20分,有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旅游总收入等2项指标及教育重点工作指标中的“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困难家庭学生两免一补资助”率指标;第五档基础分为零,有新增连锁超市店铺、深化体制改革、外引内联资金到位数、政府债务偿还额、农田基本建设“大禹杯”竞赛活动、软环境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农村重点工作、最低生活保障、社区建设、为全省做出特殊贡献、扶贫开发工作、人口出生率和出生人口性别比、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及重点传染病防控、解决拖欠工资和工程款、平安建设工作、安全生产工作等17项指标及教育重点工作指标中的“初中毕业生升入普通高中升学率及农村初中学生辍学率”指标。



  三、考核指标评分办法



  按照考核指标的数量特征,指标评分办法分为4类。

 

  第一类用报告期实际完成数与上年同期实际完成数相比较计算得分。指标的综合得分由指标基础分、增长分和增量分加总确定,指标最低得分为零。增长分的计算公式为:(报告期增长率/报告期最高增长率)×基础分,其中最高增长率指各市单项指标增长率中最高的。增量分的计算公式为:〔(报告期人均完成数-基期人均完成数)/报告期人均增量最高值〕×基础分,其中报告期人均完成数、基期人均完成数分别指考核指标报告期完成和基期完成数的人均数值,报告期人均增量最高值指考核指标各市人均增量的最高值。此类指标有:地区生产总值、地区税收收入、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额、外贸出口额、实际利用外商直接投资额、非公有经济税收收入、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民营经济增加值、农民人均纯收入、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旅游总收入等12项指标。



  第二类用报告期实际完成数与报告期计划数相比较计算得分。此类指标得分的总体计算公式为:(报告期实际完成数/报告期计划数)×基础分。此类指标有:社会保障、农村植树造林和城市植树造林、资源节约利用等3项指标。



 第三类依据报告期实际情况单独计算得分,即实行加分和减分的评分办法。其中,依据实际完成情况进行加分的指标有:环境保护、新增连锁超市店铺、深化体制改革、外引内联资金到位数、政府债务偿还额、农田基本建设“大禹杯”竞赛活动、精神文明建设、最低生活保障、社区建设、为全省做出特殊贡献等10项指标;依据实际完成情况进行减分的指标有:扶贫开发工作、人口出生率和出生人口性别比、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及重点传染病防控、安全生产工作等4项指标。



  第四类既有用报告期实际完成数与报告期计划数相比较计算得分,又有依据报告期实际情况单独计算得分。此类指标有:就业和再就业、软环境建设、农村重点工作、教育重点工作、解决拖欠工资和工程款、平安建设工作等6项指标。



  四、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



  为切实做好考核工作,成立省政府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省长任组长,常务副省长任常务副组长,省政府秘书长任副组长。省政府办公厅、人事厅、发展改革委、统计局、监察厅(省政府纠风办)、精神文明办、经委、教育厅、科技厅、民委(宗教局)、公安厅、民政厅、财政厅、编委办、劳动保障厅、省偿债办、国土资源厅、建设厅、水利厅、农委、林业厅、外经贸厅、卫生厅、人口计生委、审计厅、国税局、地税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环保局、中小企业厅、商业厅、旅游局、经协办、扶贫办、金融办、信访局、安全生产监管局、煤矿安全监察局等为成员单位。



  省政府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人事厅,办公室主任由省人事厅厅长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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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7]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更好地发挥税收政策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作用,进一步保障残疾人的切身利益,经国务院批准并商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同意,决定在全国统一实行新的促进残疾人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安置残疾人单位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
  (一)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二)主管国税机关应按月退还增值税,本月已交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年度(指纳税年度,下同)内以前月份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退还。主管地税机关应按月减征营业税,本月应缴营业税不足减征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减征,但不得从以前月份已交营业税中退还。
  (三)上述增值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单位,但不适用于上述单位生产销售消费税应税货物和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上述营业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提供“服务业”税目(广告业除外)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单位,但不适用于上述单位提供广告业劳务以及不属于“服务业”税目的营业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
单位应当分别核算上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不能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或营业税优惠政策。
  (四)兼营本通知规定享受增值税和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单位,可自行选择退还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一经选定,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
  (五)如果既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又适用下岗再就业、军转干部、随军家属等支持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单位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
  (六)本条所述“单位”是指税务登记为各类所有制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经营户)、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对安置残疾人单位的企业所得税政策
  (一) 单位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可按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单位实际支付给残疾人的工资加计扣除部分,如大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可准予扣除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超过部分本年度和以后年度均不得扣除。亏损单位不适用上述工资加计扣除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
  单位在执行上述工资加计扣除应纳税所得额办法的同时,可以享受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二)对单位按照第一条规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或营业税减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本条所述“单位”是指税务登记为各类所有制企业(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经营户)、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三、对残疾人个人就业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6号)第六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93)财法字第40号]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对残疾人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4号]第三条的规定,对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四、对残疾人个人就业的个人所得税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四十四号)第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142号)第十六条的规定,对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按照省(不含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减征幅度和期限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和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和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单位的条件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包括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和其他单位),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并经过有关部门的认定后,均可申请享受本通知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
  (二)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高于25%(含2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含10人)。
  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低于25%(不含25%)但高于1.5%(含1.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5人(含5人)的单位,可以享受本通知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但不得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或营业税优惠政策。
  (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单位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五)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六、其他有关规定
  (一)经认定的符合上述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单位,应按月计算实际安置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平均比例,本月平均比例未达到要求的,暂停其本月相应的税收优惠。在一个年度内累计三个月平均比例未达到要求的,取消其次年度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
  (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第一条第7项规定的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是指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企业,上述企业只要符合第五条第(二)项条件,即可享受本通知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这类企业在计算残疾人人数时可将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的特殊教育学校的全日制在校学生计算在内,在计算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时也要将上述学生计算在内。
  (三)在除辽宁、大连、上海、浙江、宁波、湖北、广东、深圳、重庆、陕西以外的其他地区,2007年7月1日前已享受原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单位,凡不符合本通知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有关缴纳社会保险条件,但符合本通知第五条规定的其他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暂予认定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单位。上述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尽快为安置的残疾人足额缴纳有关社会保险。2007年10月1日起,对仍不符合该项规定的单位,应停止执行本通知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四)对安置残疾人单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各项条件实行年审办法,具体年审办法由省级税务部门会同同级民政部门及残疾人联合会制定。
  七、有关定义
  (一)本通知所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的人员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二)本通知所述“个人”均指自然人。
  (三)本通知所述“单位在职职工”是指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应当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的雇员。
  (四)本通知所述“工疗机构”是指集就业和康复为一体的福利性生产安置单位,通过组织精神残疾人员参加适当生产劳动和实施康复治疗与训练,达到安定情绪、缓解症状、提高技能和改善生活状况的目的,包括精神病院附设的康复车间、企业附设的工疗车间、基层政府和组织兴办的工疗站等。
  八、对残疾人人数计算的规定
  (一)允许将精神残疾人员计入残疾人人数享受本通知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仅限于工疗机构等适合安置精神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具体范围由省级税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民政部门及残疾人联合会规定。
  (二)单位安置的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主席令第二十八号)及有关规定的劳动年龄的残疾人,不列入本通知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安置比例及第一条规定的退税、减税限额和第二条规定的加计扣除额的计算。
  九、单位和个人采用签订虚假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伪造或重复使用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残疾人挂名而不实际上岗工作、虚报残疾人安置比例、为残疾人不缴或少缴规定的社会保险、变相向残疾人收回支付的工资等方法骗取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除依照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外,其实际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年度内实际享受到的减(退)税款应全额追缴入库,并自其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年度起三年内取消其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
  十、本通知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征收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另行制定。福利企业安置残疾人比例和安置残疾人基本设施的认定管理办法由民政部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及其他单位安置残疾人比例和安置残疾人基本设施的认定管理办法由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商财政部、民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十一、本通知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但外商投资企业适用本通知第二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1]号第一条第(九)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税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3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2006]111号)、《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12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调整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2006〕135号)自2007年7月1日起停止执行。
  十二、各地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本通知的各项规定,加强领导,及时向当地政府汇报,取得政府的理解与支持,并密切与民政、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衔接、沟通。税务部门要牵头建立由上述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共同将本通知规定的各项政策贯彻落实好。财政、税务部门之间要相互配合,省级税务部门每半年要将执行本通知规定的各项政策的减免(退)税数据及相关情况及时通报省级财政部门。
  十三、各地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上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七年六月十五日


论紧急避险中对生命的法益衡量
??由一个案例引发的对各种观点的思考

齐汇 清华大学法学院


【案例】
甲、乙、丙三人在洞穴探险中,地基崩溃,洞口堵塞,但能与外界进行通讯联系。联系结果表现,挖开洞口需要20天,但三人所携带的粮食只够生活5天。于是,甲提出,三人抽签决定输赢,二位赢者杀死输者以其肉维持生命。乙、丙表示同意。对应否付诸实行,他们征求了救助人员的意见,但没有得到答复。其后通讯中断,待第20天挖掘成功时,甲由于抽签失败而被杀,乙、丙以其肉维持了生命。
【法理分析】
上述案件实为哈佛大学的法哲学教授弗拉对英国发生的著名的里贾纳诉达德利合斯蒂芬斯(Regina v. Daudley and Stephens)一案所做的修改,原案为密里欧莱特号失事,三人在一救生船上漂泊,当他们都濒临死亡(in extermis)的时候,其中二人为了延长生命而杀死另外一人,将其肉用作充饥。他们提出一个紧急避险或强制(the defense of necessity or compulsion )的抗辩,但结果被否定了。此案中纠缠了太多复杂的因素,如我们应当如何认识紧急避险这一排除犯罪事由的本质?生命的价值是否可以量来衡量?人格的基本要素能否作为实现个人目的的手段?现实的伦理道德认识之妥当性与刑法理论的完整性是否存在着不可调和的矛盾?以抽签之方式决定生死与牺牲一个已经接近死亡的人的生命法益的行动在其内在逻辑构成、法律理念与外在法经济学价值分析中是否存在本质的区别?抑或受害的犯罪成本和加害人的犯罪收益之间是否存在较大的悬殊?以上种种问题纠结在一起,形成了一张极为错综复杂的大网,刑法学的基础理论、人类社会伦理与道德的内在要求、刑法解释学与刑法哲学在面对此问题时的不同立场观点和分析视角、人类内心世界的发展变化导致对生命与死亡等观念的变迁等等因素在其中展开了激烈的抗争。正是这些情与法,法与理的冲突与对立使得笔者内心产生了极大矛盾之间的对抗,引发了笔者的思考与探索的激情。连续几夜之辗转反侧之后,鼓起勇气执笔宣泄,以表刍荛之见。

一、对紧急避险本质的思考

在现代世界各国刑法中,普遍对紧急避险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对于紧急避险的本质,不同的法学流派存在着不同的立场:自然法学派认为,紧急避险是自然法赋予的权利,是一个理性人将自己神圣的私权通过社会共同契约的方式让渡出一部分后,对个人生命、自由权利的捍卫,人定法不能剥夺,只能放任。功利法学派认为,紧急避险是冲突法益不能两全时的客观上不得已的措施,不存在谴责行为人的根据,不应处罚。自由意志论者认为,面对突如其来的危险,行为人往往丧失意志自由,其行为与无责任能力人行为性质相同。我国通说认为,其本质在于,当两个法益相冲突,又只能保全其中之一的紧急状态下,法律允许了保全较大的权益而牺牲较小的权益。[1]而笔者认为通说之观点是值得商榷的。首先,并不能够简单地认为保护的法益大于牺牲的法益就没有超过紧急避险的必要限度,还要看牺牲的法益是否为紧急避险所必须。[2]其次,我国刑法理论的通说带有较浓的主观主义色彩,很多地方表现出行为无价值论的基调,注重行为之恶对社会伦理观念的影响与破坏。如果从报应刑主义出发,对行为人主观恶念进行非难,则可认为紧急避险是有害的,因此,在民法上行为人对于其避险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应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而在刑法理论上,却应从社会的整体利益出发,在不得不丧失两个合法利益中的某一个利益时,不管是谁的利益,保存价值更高的利益才是理想的,正是基于对整个社会利益的考虑,紧急避险在刑法上才是完全成立的。[3]如果被保护的法益与被损害的法益之间具有同等的价值时,只能说这种避险行为没有什么实际的意义。著名法国刑法学家卡斯东•斯特法尼曾论述道:

“在发生冲突的利益之间两者价值相等时(例如两个人的生命),从社会的角度看迫不得已的违法行为可以在所不问,因为,社会并无任何利益去袒护这一生命,而轻视另一生命。有时人们也这样认为,‘迫不得已的违法行为’是一种‘超法规’的行为,刑法即不强迫人们作出牺牲,也不将英雄主义强加于人。”[4]

既然从整体上说法益并没有遭受损害,就不宜将此种类型的紧急避险认定为犯罪。在中世纪,教会与王权合一,在犯罪问题上打上了深深的宗教烙印。当时的人们认为:上帝赐予人以灵魂,灵魂是一种独立并优越于肉体的精神实体。基督教有一句格言:“行为无罪,除非内心邪恶”,法官的责任是“审判别人的良心”。奥古斯汀就明确地将犯罪原因归咎于人的恶的意志。同样我们从行为无价值论的角度,本着规范违反说也同样可以找到相同法益冲突可采用紧急避险的理由。迫不得已的违法行为之所以发生,并不是由于行为人具有反社会的性格,并不表明行为人有主观上恶的性质。因此,对行为人施加刑罚并无任何“改正”与“威慑”的实际价值,目的刑论的合理正当化依据,在此遭到阻却。综上所述,笔者赞同紧急避险的本质是避免现实危险,保护较大或者相等法益的这种观点。

二、紧急避险之刑法理论基础的探讨

紧急避险之所以被社会认可,可以从“紧急时无法律”这一古老的刑法格言中得到体现。这一格言产生于中世纪的教会法,其基本含义是:在紧急状态下,可以实施法律在通常情况下所禁止的某种行为,以免紧急状态所带来的危险。[5]德国哲学家康德认为,避险权只是一种假定的权利,而非真实的权利,并不能由此认为合法。他指出:

“所谓紧急避险权是一种假定的权利或者权限,就是当我遇到可能丧失自己生命的危险情况时,去剥夺事实上并未伤害我的另一个人的生命的权利。很明显,从权利学说的观点看,这就必定陷入矛盾。这种为了自我保存而发生暴力侵害行为,不能视为完全不该受到谴责,它只是免于惩罚而已。可是这样一种豁免的主观条件,由于奇怪的概念上的混淆,一直被法学家们视为在客观上也是合法的同义词。紧急避险的格言可以用这样一句话来表达:‘在紧急状态下没有法律’。但是,不能由于紧急避险而把错误的事情变为合法”。[6]

康德为人们展示了对于同等法益避险权的法律评价与道德评价问题,认为紧急避险行为基于公平原则不受处罚,但却没有真正解决避险权在理论上的合理性问题。德国哲学家黑格尔则从法的意义上肯定了避险权。从法而非道德上论证了避险权。黑格尔将刑法诉诸理性,认为存在即理性。其引入了法益比较原理,以生命、自由等这些更高的价值来论证避险权的合理性,认为其为生命、自由中引申出来的一种权利。黑格尔指出:

“当生命遇到极度危险而与他人合法所有权发生冲突时,它得主张紧急避险(并不是作为公平而是作为法)。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一方面定在遭到无限侵害,从而会产生整个无法状态,另一方面,只有自由的那单一的局限的定在受到侵害,因而作为法的法以及仅其所有权遭受侵害者的权利能力,同时都得到了承认。”[7]
“生命,作为各种目的的总和,具有与抽象法相对抗的权利。一人遭到生命危险而不许其自谋所以保护之道,那就等于把他至于法之外,他的生命既被剥夺,他的全部自由也就被否定了。当然有许许多多细节与保全生命有关,我们如果展望未来,那就非关涉到这些细节不可。但是唯一必要的是现在要活,至于未来的事不是绝对,而是听诸偶然的。所以只有直接现在的需要,才可能替不法行为辩护的理由,因为克制而不为这种不法行为这件事本身是一种不法,而且是最严重的不法,因为他全部否定了自由的定在。”[8]

黑格尔将关于紧急避险的思想称为冲突理论,以法益的价值差异即法益衡量为出发点,实为刑法理论在认识这一问题上的进步。
对紧急避险的法理说明一直以来学界就存在着各种不同观点之间的争议。由来已久的是违法阻却说与责任阻却说。违法阻却说的理论基础是法益衡量说,认为如果侵害法益的行为是为了救济更高或者同等价值的法益,则该行为不具有违法性。其提出了两个原理,即优越的利益原理和利益阙如的原理。而责任阻却说在法理上的根据在于责任则却,其主要理论基础为期待可能性说,这种理论表现为一句刑法格言为“法律不强人所难”,即任何人都不受不可能事件的拘束。以上两种观点的对立在于:紧急避险是否具有违法性(当然这里的法是指的刑法)。根据责任阻却说,其肯定紧急避险的违法性。违法而不处罚,仅在于因缺乏期待可能性而阻却责任。我不同这种观点。恶有恶报,善有善报是一种古老而朴素的正义观念。没有刑罚就没有犯罪,既然肯定了对紧急避险没有刑罚,就应当自然而然地否定其犯罪,而这与违法而不处罚的理论产生了矛盾。另一方面,用期待可能性的理论来分析这一问题,无法解释行为人为了他人利益而采取紧急避险的行为的免责问题,同时也无法解释行为人为了保护较小的法益而损害较大的法益时,也可能不具有期待可能性,但却不能免责的问题。因此,这种观点具有其理论上的局限性。
我认为如果将法益衡量说理解为侵害法益的行为是为了保护更高或者同等的法益,违法阻却说具有其理论的完整性与合理性。德国刑法理论通说采取两分说,即将牺牲较小法益保护更大法益的行为成为阻却违法性的紧急避险;将得以损害同等法益的行为,称为阻却责任的紧急避险。我国著名刑法学家张明楷老师将其二者称为合法的紧急避险与放任的紧急避险。[9]诚然,如果肯定损害同等法益的紧急避险包括在法益衡量说的定义之中,我认为违法阻却说在解释这一问题上是具有一定合理性的,没有必要采用两分说。但如果理论上不将损害同等法益的行为合法性纳入法益衡量说之中,则违法阻却说的理论在解释为了保护相同法益而紧急避险时,就会遭到阻却。综上所述,我认为紧急避险是一种违法阻却情形,也是一种正当化事由。这种正当性并非基于对行为人道德的评价,而是基于紧急状态下行为特殊性的一种法律评价。基于本文对法益衡量之本质的理解,即包括紧急避险行为是为了救济更高或者同等价值法益,我比较赞同违法阻却说。

三、能否牺牲一个人的生命来保护其他人的生命?

不同国家的学者们提出了各自的观点,意大利学者杜里奥•帕多瓦尼、法国学者卡斯东•斯特法尼[10]、日本学者平野龙一等在此问题上持肯定的态度,他们认为生命在法律面前的价值是平等的,用牺牲等价的生命来保全自己的生命,是违法阻却的事由,此行为不具有违法性。德国学者汉斯•海因里希•耶赛克、托马斯•魏根特、日本学者木村龟二和阿部纯二等持反对的观点,他们认为:

“任何法益均可因紧急避险的介入而做出牺牲。唯有相关人的生命属于例外,因为,人的生命价值是不存在差别的。在数人的生命共同面临危险,以及以牺牲一人来挽救多人,无不同样如此。”[11]
“生命、身体是人格的基本要素,其本质是不可能用任何尺度进行互相比较的,与此同时,社会生活是基于这样的人格者的结合而成立的,尊重保护人格是法秩序的基本要求,而且,在任何意义上都不允许将人格作为实现自己目的的手段,这是法的本质立场。”[12]

同时我国的通说因采取紧急避险必须救济价值更大的法益,因此为了保全自己的健康或生命而牺牲他人的生命,都属于避险过当的行为。[13]
美国联邦第七巡回区上诉法院法官兼芝加哥大学法学院教授理查德•A•波斯纳(Richard A.Posner)从法经济学分析的角度对于此问题进行了较功利化的分析,他说:

“即使在通常意义上达德利和斯蒂芬斯一案中的交易成本不是很高,大部分人也还认为在某种意义上应有一个人献出自己的生命以使其他人继续生存从而增加社会福利。如果可以证明出航前船员们同意在挽救其他人所必要的条件下由最虚弱者作出牺牲,那么在协议不得不被实施的情况下就将存在允许紧急避险抗辩的经济学理由。”[14]

但是,如果像本案中所阐述的那样,行为人采取抽签的方式,来决定由谁来作出牺牲。以传统的法理念我们自然会认为这是最公平的方式。因为持肯定说的学者们大都认为人的生命的价值是相等的,无论贫富、长幼、男女、长相的好坏。抽签是通过合意,大家在这种极度危险的情况下共同让度自己基本权利后,所形成的契约。这种方式可以避免处在危难中的人们相互残杀,直到有一方死亡为止的野蛮的局面出现,最终可能导致两败俱伤。我国著名法理学家江山老师在其著作中写道:

“在远古社会,当交易是必须的时候,当利益冲突的两方势均力敌的时候,当人们凭经验得知与其相互夺杀,屠杀,流血,不如相互妥协对各自更有利的时候,契约就成了合理交易养资源的唯一出路。”[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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