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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加强商品流通领域知识产权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8 02:01:51  浏览:967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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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加强商品流通领域知识产权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知识产权局等部门关于成都市加强商品流通领域知识产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成办发〔2004〕135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加强商品流通领域涉及标有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标记商品的管理,防止冒充专利、假冒商标等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的发生,维护消费者及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市知识产权局、市工商局、市版权局、市贸粮局、市经委联合制定了《成都市加强商品流通领域知识产权管理暂行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成都市加强商品流通领域知识产权管理暂行办法

市知识产权局市工商局市版权局市贸粮局市经委

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流通领域涉及标有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标记商品的管理,防止冒充专利、假冒商标等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的发生,维护消费者及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品流通领域单位对标有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标记商品经营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专利、商标和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法律法规,采取积极措施,有效地防止和杜绝冒充专利、假冒商标以及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发生,协助、配合知识产权相关部门依法处理本单位或相关方面的知识产权违法行为,保护自身及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行为的,由市知识产权局依法处理;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二条行为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处理;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同时损害公共利益行为的,由市版权局依法处理。

第四条商品流通领域单位应有负责管理标有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标记商品的部门,确定主管领导,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处理本单位知识产权相关事务,对标有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标记的商品进行审核、登记和管理。

第五条商品流通领域单位对进场参展或者销售涉及标有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标记的商品,应当查验其有效证明文件(如专利证书及当年缴纳年费收据、专利许可合同、商标注册证明等)。对不能提供有效证明文件的,可以拒绝其参展或者销售。

第六条商品流通领域单位在商品采购中,对涉及标有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标记的商品应建立索证制度。对在商品、商品说明书、广告宣传或者其他资料上出现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标记的,应向生产厂家或供货商索取有效证明。

第七条商品流通领域单位应对标有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标记商品的进货、销售、储存情况进行登记造册,建立进货、销售登记制度。在有关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执法检查时,应及时、准确地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八条商品流通领域单位对涉及标有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标记的商品未按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进行检查验证的,应暂缓上柜销售;发现已进商品或正在销售的商品涉嫌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报告相关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由知识产权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九条商品流通领域单位未按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对涉及标有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标记的商品加强管理,故意为他人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提供销售、展示、广告、仓储、运输、隐匿等便利条件,拒绝配合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执法的,相关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将根据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第十条商品流通领域单位应加强对员工知识产权知识的培训,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使员工掌握涉及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的相关知识。

第十一条对制度健全,人员落实,认真执行本办法,在涉及知识产权商品的经营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相关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将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二条在我市举办的产品技术展销会、展示会等会展活动,会展主办单位应参照本办法对进场(会)参展或者销售涉及标有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标记的产品或者技术,查验其有效证明。对不能提供有效证明文件的,可以拒绝其进场(会)参展或者销售。发现涉嫌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报告相关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由知识产权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由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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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确定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担保方式和有关单位应办理事项的通知》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确定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担保方式和有关单位应办理事项的通知》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
为做好中央国家机关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以下简称委托贷款)工作,满足更多职工的贷款需求,推进住房制度改革,根据有关规定,现就中央国家机关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担保方式和有关单位应办理的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工购买本单位产权住房的,原则上实行分期付款,也可申请委托贷款,需要贷款的,可向所在单位住房资金管理机构提出贷款申请。职工所在单位住房资金管理机构负责审核职工是否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审核合格的,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向贷款银行开具《同意贷款申请函》
(式样附后,略)。售房单位应向购房职工提供上级房改主管部门对其《售房办法》批复文件的复印件。职工携带所在单位开具的《同意贷款申请函》和售房单位提供的《售房办法》批复文件的复印件直接向其住房公积金缴存银行申请委托贷款。
二、职工购买房改房申请委托贷款,可选择采用房产抵押或权利质押或第三方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方式;购买商品房申请委托贷款,可选择采用权利质押或第三方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方式。
三、职工购买房改房,采用房产抵押担保方式申请委托贷款的,因目前不能办理抵押登记,售房单位应向贷款银行签发《售改租承诺书》(式样附后,略),并在借款人同贷款银行签订《借款合同》时,与借款人、贷款银行银行三方签订《抵押附属合同》(式样附后,略),房屋所有
权证办妥后交由贷款银行收押。贷款如借款人因保险责任以外原因不能履行还款义务,售房单位应向贷款银行支付借款人所欠全部贷款本息和罚息,回购出售的住房,贷款银行将房屋有权证移交给售房单位,售房单位向借款人出租现住房,售房单位从该套住房的售房款中扣除贷款应收的房
屋租金及代款人向银行偿还的贷款本息和罚息后,将剩余款项退还借款人。
四、职工购买商品房需携带《同意贷款申请函》直接向其住房公积缴存银行申请委托贷款,必须采用组合贷款方式,其中政策性资金和商业性资金的比例原则上为1∶1。
五、获得委托贷款的职工,按照《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办法》的规定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
六、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关于中央国家机关开展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国家机关房资字第15号)执行。
请各部门将本通知及时转发所属单位。
附:《同意贷款申请函》(略)
《售改租承诺书》(略)
《抵押附属合同》(略)



1999年1月28日

教育部部属高等院校物资仓库管理办法

教育部


教育部部属高等院校物资仓库管理办法

1981年12月3日,教育部


一、总 则
第一条 学校仓库是教学、科研、生产和后勤物资供应、中转、运行的重要中间环节。为了适应四化建设和教育事业不断发展的需要,加强仓库的建设和管理,做好仪器设备、材料的保管和供应工作,切实保障国家财产安全,保持良好的工作秩序,保证教学、科研等各项工作正常进行,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二、仓 库
第二条 仓库应当有一支又红又专的相对稳定的工作队伍,学校各级领导要重视仓库管理队伍的建设和管理人员的培养工作。
第三条 根据学校的规模,物资运行的实际需要,有利于领导和管理,设立校一级管理仓库或校系二级管理仓库。
第四条 仓库的业务管理工作统一归口由院校物资主管部门领导,由各仓库的归属单位负责管理。
第五条 物资部门应有一个相对集中的固定仓库。仓库的建设和管理,必须贯彻勤俭办学的方针,发扬艰苦奋斗的精神,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合理布局,挖掘潜力,提高仓库使用效率。
第六条 合理储备物资,根据教学、科研等项任务的需要,掌握库存物资变化规律,制定物资储备定额,降低库存,加速物资周转,提高科学管理水平。

三、库 管 人 员
第七条 仓库应配备专职保管人员,要选派作风正派,责任心强,有一定业务知识,热心仓库管理工作的同志负责仓库管理工作。
第八条 库管人员要公私分明,不徇私情,热爱本职工作,努力学习,钻研业务知识;要做到四懂:懂品名、规格、型号、一般性能用途,懂保管常识,懂业务手续,懂消耗规律;要保持库存物资良好状态,定期维护保养,库管人员对所管物资负有全部责任;要做到三会:一会保管维护,二会一般检测验收,三会利废节约代用。
第九条 库管人员应掌握库存物资消耗规律,及时反映供求和库存余缺情况,以便合理计划,采购调配,保证供应。
第十条 加强组织纪律性,严守仓库机密。
第十一条 库管人员必须经常检查仓库(包括仓库内外)安全,要做到五防:防火、防盗、防潮、防爆、防腐蚀,发现问题和漏洞应及时向上级报告。
第十二条 库管人员要熟悉和掌握消防器材使用方法,库区消防设施不准挪为他用。

四、物资发放和验收
第十三条 物资入库要严格进行验收,对数量、质量、品名、规格、型号认真核对检验。大型精密贵重稀缺仪器设备和成套设备应会同专业技术人员共同做好验收工作,并详细登记验收记录,归档备查。
第十四条 物资运抵仓库后,要尽快进行验收,容易产生事故的危险和特殊贵重器材及国外引进器材应随到随验收。
第十五条 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数量缺少、盈余、损坏、质差、或单据凭证不符合等情况,库管人员有权拒不验收入库,须与经办人联系解决,重大问题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汇报。
第十六条 随物资带来的零配件、备件、附件,应有详细清单随主机妥善保管,有关证明书、技术资料、图纸、合格证、化验单、质量证明单等必须核对点清,妥善保存。
第十七条 验收完毕后,由经手人填写入库单及有关单据向物资会计报账,库管人员凭入库单建立相应库存实物账卡。
第十八条 物资的领用和退料,应分别填写调拨单(领料单)和退料单,仓库凭手续齐备的正式领料单据发放,没有领用人和审批人(系级物资部门)签章,无完备手续者不予发放。
第十九条 物资调拨领用单,应日清月结,分类装订成册,妥善保管。

五、物 资 账 目
第二十条 仓库要设有品名、规格、数量、金额的物资明细账,实物周转账(分类账)和实物卡(即:二账一卡),要配备相应的物资会计人员,账务处理要严格执行上级有关财务制度和规定,严格财务手续。
第二十一条 物资会计人员必须认真负责审核出入库手续,及时准确地记好物资账目,随时反映库存变化情况,在规定时间内办好结算、转账和有关报表。
第二十二条 物资会计人员应会同仓库管理人员定期对库存物资进行账物相符的稽核工作,仓库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盘点,切实做到账物卡相符。
第二十三条 库存物资的报损、报废、降价、盘盈、盘亏等情况,需述明原因,经上级或按物资审批权限审批,凭审批手续及完备的单据、报告,调整有关账卡。
第二十四条 物资会计人员有权监督经费开支、物资使用情况,对不符合财务手续违反财务规定者,有权拒不支付,并可越级向主管部门反映。

六、物资的储存
第二十五条 仓库的物资存放,要搞好科学管理,要分类清楚,排列有序,管理安全,整洁卫生。
第二十六条 库存物资系国家财产,不得任意挪用。
第二十七条 特殊仪器,稀贵金属等物资要与一般物资分列存放,严格管理,确保安全。
第二十八条 危险物品的管理,参照教育部部属高等院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试行草案第六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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