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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加强“十一”黄金周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12:17:58  浏览:885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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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加强“十一”黄金周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建设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十一”黄金周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建质电[2004]43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市政管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切实加强“十一”黄金周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杜绝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十一”黄金周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十一”黄金周期间各项安全生产工作的有效措施和应急预案,特别是城市公共交通、风景名胜区、游乐园、公园等主管部门要制定好防止和应对游客拥堵等突发事件的预防措施和应急预案,并检查督促落实。建设领域各相关单位要在节前组织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提前有针对性地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并作好相关记录,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二、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对今年5、6月份开展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对城市燃气、公交、市政公用设施及各类游乐场设施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在临近节前应再次组织复查。对存在安全事故隐患整改不力的单位,要果断进行处理,确保安全。必要时,各地区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在施工程巡查计划,对重点工地、重点环节加强监督抽查。

  三、建设、监理、施工等单位要合理安排节前进度计划,避免节前盲目赶工、抢工。在“十一”黄金周期间,确需继续施工的工程,建设、监理、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和总监应坚守岗位,严格控制现场工人的作业时间。安装或拆卸塔吊、浇注大空间顶板混凝土等特殊工序的施工应放在“十一”黄金周之后;确因施工进度需要无法错开,应提前通知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施工时,监理单位必须进行现场旁站。

  四、各城市燃气经营单位要在节前加强对燃气管道、液化气储罐厂、供应站等设施安全性能的检查和检测检验。各物业管理单位应加强宣传,提醒住户注意燃气使用安全。

  五、各城市客运交通营运单位要确保公交车站、轨道交通、码头、车辆场站设备设施的完善和公交车辆、轻轨车辆、轮渡等的安全营运,特别是要保证城市轨道交通系统的车辆、供电系统、信号系统、防灾报警系统、通风排烟系统、消防系统、疏散通道等的完好有效;要配备足够的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车站、码头的巡查,做到早发现、早处置。

  六、各旅游景点游乐设施的运营商要在节前对景区内危险地段的安全防护措施提前进行检查加固,做好重点地段安全防护设施的加固修缮。公园、游乐园要对各项游乐设施进行全面检测检验,保证运营安全。

  七、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执行节假日值班制度,及时掌握安全生产动态,对各种突发事件或重大异常情况要组织力量及时妥善处理,并按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请各地区将“十一”黄金周期间安全生产工作情况于10月15日前报我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

建设部
二○○四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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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信访工作的规定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


海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信访工作的规定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


(1995年8月31日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1995年9月30日公布施行)


第一条 为保障人民群众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民主权利,保护来信来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活动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常委会)的信访工作为人大常委会履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权服务,为促进民主与法制建设服务,为人民群众服务。
第三条 对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必须严格按照法律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坚持实事求是,妥善解决人民群众提出的问题。对重要的来信来访,常委会领导人要亲自过问,及时指导处理。
第四条 各级人大常委会信访工作的任务:
(一)受理和接待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
(二)受理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交办的信访事项;
(三)受理、督办上级人大常委会批转的信访事项;
(四)向有关机关、单位转办和交办信访案件;
(五)催办、协调查处信访案件;
(六)向信访人宣传法律和有关政策;
(七)综合反映信访信息;
(八)建立、管理信访档案,保守信访机密。
第五条 各级人大常委会办理下列范围内的人民群众来信来访:
(一)对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决议、决定和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二)对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三)对本级人大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四)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违反法律的行为的批评和意见;
(五)对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和任命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渎职行为的检举和控告;
(六)对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或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七)对不服本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处理,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不予起诉决定的申诉和意见;
(八)人大常委会职权内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六条 各级人大常委会对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处理:
(一)对本级人民政府执行宪法、法规、法规方面提出的申诉、建议、批评和意见,对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和任命的地方国家机关领导人提出的检举和控告,重大问题由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确定处理办法,必要时提请人大常委会决定,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调查处理;一
般问题由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批办;
(二)对本级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作出的判决、裁定和决定不服而提出的申诉和意见,重大案件由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批办,一般案件转职能部门处理;
(三)对本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检举和控告,转主管机关或其职能部门负责人处理;
(四)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意见、检举和控告,转代表的选举单位或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五)对下一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的申诉和意见,转下一级人大常委会或乡镇人大主席或有关部门处理;
(六)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因职责不明、管辖不清的控告、申诉案件,由人大常委会指定承办单位。

第七条 发函交有关职能部门查办的信访件,应明确提出必须查实的问题。承办单位应在三个月内向人大常委会报告查处结果;不能按期结案的,要说明原因和预计结案时间。
第八条 承办单位处理不当的,可以要求其重新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或要求其补充说明。承办单位应在接到重新调查或补充说明的通知之日起二个月内办结,并向人大常委会报告结果。
第九条 对上级人大常委会交办的信访件,应在三个月内或按上级人大常委会规定的期限内办结并报告结果。
第十条 对信访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 信访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各级人大常委会可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来信不及时阅办、对应接访而拒不接访的;
(二)对有理有据的申诉、控告案件推诿、拖延或拒不办理的;
(三)对交办的信访件拖延不办,又不说明理由的;
(四)将附有上级单位或领导批示的信件转给当事人的;
(五)将控告、检举材料转交被控告、被检举人的;
(六)丢失、隐匿或擅自销毁信访材料的;
(七)受贿索贿、徇私枉法、打击报复当事人的;
(八)利用职权引诱、恐吓、胁迫当事人的;
(九)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二条 来信来访人员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各级人大常委会可责成有关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收容遣送、治安处罚或劳动教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听劝告、妨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
(二)聚众闹事,影响地方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秩序,冲击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
(三)侮辱、威胁、伤害信访工作人员的;
(四)捏造事实诬告他人的;
(五)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十三条 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涉及少数民族的问题,还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民族问题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对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和海外侨胞的来信来访按本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海南省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办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海南省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5年9月30日

合肥市村组干部补贴发放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政府


合政〔2002〕105号

关于印发《合肥市村组干部补贴发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合肥市村组干部补贴发放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附:《合肥市村组干部补贴发放管理暂行办法》

合肥市人民政府
二○○二年七月四日


合肥市村组干部补贴发放管理暂行办法

为保障村级组织正常运行,确保村组干部补贴按时足额发放,调动村组干部的工作积极性,稳定基层干部队伍,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补贴范围及标准
(一)村组干部补贴分定额补贴和误工补贴两种。每个村享受定额补贴的干部人数应控制在2至3人;误工补贴的干部人数原则上不超过2人。每个村村民组长1人享受误工补贴;由村干部兼任村民组长的,不享受双重补贴。
(二)村组干部补贴标准要与村集体经济状况和农民人均纯收入水平相适应。村干部年定额补贴标准原则上以本村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为基数,并可适当浮动,集体经济收入较高的村,补贴标准可适当提高。误工补贴标准,一般不超过定额补贴标准的70%。村民组长的年误工补贴可按本组每人2元左右的标准确定。村组干部原补贴标准低于上述标准的,可按原标准执行。
(三)各村具体享受补贴的村组干部人员及标准,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报乡镇政府批准后执行。
  二、资金来源
(四)村组干部补贴原则上从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附加以及省市对村级转移支付资金(不含“五保户”供养专项转移支付,下同)中开支。原由乡镇负担或从村集体经营收入中开支的,仍维持不变。
(五)各乡镇应将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附加按照各村正税数额和规定比率计算到村,并与正税按比例同步征收,不得只征正税,不征或少征附加;也不得以附加抵减或垫缴正税。
(六)各县应将省市对村级的转移支付资金全部分解到乡镇,乡镇应全额落实到村,县与乡镇均不得截留、挪用或抵扣其他欠款。
  (七)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附加收入规模较小,或由于自然灾害等原因,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附加出现短收,不能保证村组干部补贴足额发放的村,缺口资金从村级集体经营收入中支付;村级集体经营收入不足支付的,由乡镇政府给予补助。
  (八)各县要根据实际情况,对村组干部补贴发放困难的村,给予专项转移支付。
  三、发放方式
  (九)村组干部补贴实行由乡镇统一发放。
  (十)村级财务实行村帐乡管,分村核算。各乡镇农经站负责村级财务的核算和管理,分村建帐,分别核算。
(十一)乡镇农经站在当地银行或农村信用社开设村组干部补贴专户。银行或信用社为每位村组干部开设补贴卡,一人一卡,补贴资金由村组干部凭卡直接到银行或农村信用社领取。补贴专户资金只能用于村组干部发放,不得挪作他用。
(十二)村组干部补贴实行定期发放。有条件的乡镇,可实行按月或按季发放;经济比较困难的乡镇,可实行半年发放一次,按年结清,不得拖欠。
(十三)各乡镇财政部门设立“村级收入专户”,核算村级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附加以及各级财政对村级转移支付和补助资金。
(十四)各乡镇财政部门在每年7月份和12月份,根据乡镇农经站提供的分村村组干部补贴发放花名册,分别将村组干部上半年和下半年的补贴从“村级收入专户”汇入“村组干部补贴专户”,由银行或信用社发放到个人。“村级收入专户”资金到期不足支付的,由乡镇财政部门负责调度资金解决。有条件的乡镇,可通过财政设立周转资金的方式,实行按月或按季发放。
  村组干部补贴从村级集体经营收入中开支的,由乡镇农经站定期直接将资金汇入“村组干部补贴专户”,由银行或信用社发放到个人。
(十五)乡镇农经站应根据银行或农村信用社提供的“村组干部补贴专户”收支凭据和村组干部补贴发放花名册,相应登记各村有关帐务,保证村级财务收支完整。
  四、监督与奖励
(十六)各县要加强村组干部补贴发放的监督检查,对乡镇发放村组干部补贴工作进行考核。对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附加不按规定比例与正税同步征收、解缴,只征正税,不征附加,以正税垫缴附加,或者截留、挪用、抵扣省市对村级转移支付资金的,要责令其纠正,并追究有关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对不能足额发放村组干部补贴的,要追究所在乡镇的责任。
(十七)对未按本办法规定执行,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附加以及省市对村级转移支付资金不进入“村级收入专户”或挪用专户资金,造成村组干部补贴欠发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十八)对村组干部补贴足额发放的县和乡镇,市财政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十九)各县、乡镇可依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县、乡镇具体实施细则。
(二十)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十一)本办法从二○○二年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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