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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8:36:20  浏览:837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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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文件 国办发(2004)45号

 
  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变动情况,经国务院同意,对国 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组成人员 进行相应调整。现将调整后的名单通知如下:

  主 任:黄 菊(国务院副总理)

  副主任:周永康(国务委员)

  华建敏(国务委员兼国务院秘书长)

  王显政(安全监管局、煤矿安监局局长)

  尤 权(国务院副秘书长)

  成 员:欧新黔(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张保庆(教育部副部长)

  李学勇(科技部副部长)

  张广钦(国防科工委副主任)

  白景富(公安部副部长)

  陈昌智(监察部副部长)

  范方平(司法部副部长)

  朱志刚(财政部副部长)

  尹蔚民(人事部副部长)

  郑斯林(劳动保障部部长)

  叶冬松(国土资源部副部长)

  汪光焘(建设部部长)

  刘志军(铁道部部长)

  张春贤(交通部部长)

  陈 雷(水利部副部长)

  张宝文(农业部副部长)

  黄 海(商务部部长助理)

  马晓伟(卫生部副部长)

  李毅中(国资委党委书记)

  刘玉亭(工商总局副局长)

  李长江(质检总局局长)

  汪纪戎(环保总局副局长)

  杨元元(民航总局局长)

  雷元亮(广电总局副局长)

  张文周(食品药品监管局副局长)

  何光(旅游局局长)

  张 穹(法制办副主任)

  王国庆(新闻办副主任)

  柴松岳(电监会主席)

  胡振民(中宣部副部长)

  黄文平(中编办副主任)

  张鸣起(全国总工会书记处书记)

  王 晓(共青团中央书记处书记)

  白建军(总参谋部作战部副部长)

  朱曙光(武警部队副司令员)

   二○○四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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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第一批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


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20号


  《昆明市关于第一批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昆明市人民政府第10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代理市长 章振国
                          二000年七月十四日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第一批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与尊严,推进依法行政,适应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和中央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新形势,创造一个宽松、良好的社会环境,更好地为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服务,经过认真清理审核,市人民政府决定第一批废止50件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特予公布。

附件: 第一批予以废止的昆明市人民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名称            文号       发布日期1、 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  交通管理条例》的补充规定      昆政发(1988)54号  1988·72、 昆明市涉外旅游饭店管理  暂行办法              昆政发(1988)89号  1988·4·123、 昆明市临时市场、货亭、摊点  占用道路管理办法          昆政发(1988)143号  1988·6·184、 昆明市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条例  实施细则              昆政发(1988)207号  19885、 关于贯彻《云南省民办科技  机构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      昆政发(1988)243号  1988·9·286、 昆明市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审计     昆政发(1988)303号  1988·12·21  暂行规定7、 昆明市出租汽车治安管理  暂行规定              昆政复(1988)19号  1988·3·128、 昆明市人才市场管理办法       昆政复(1988)23号  1988·4·159、 昆明市劳务市场管理办法       昆政复(1988)24号  1988·4·1510、昆明市农村救灾扶贫互助  储粮储金会管理办法         昆政复(1988)63号  1988·7·3011、昆明市电视系统共用天线  安装管理办法            昆政复(1988)64号  1988·8·3012、昆明市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  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实施办法     昆政复(1988)77号  1988·9·2013、关于在市区悬挂标语的  暂行规定              昆政办(1988)80号  1988·3·2014、关于推行企业兼并的试行办法     昆政发(1989)29号  1988·2·415、昆明市关于举办临时性群众  活动的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昆政发(1989)198号  1989·9·316、昆明市关于贯彻《女职工劳动  保护规定》的实施办法        昆政发(1989)213号  1989·9·2117、昆明市小公共汽车管理暂行办法    昆政复(1989)2号   1989·1·1018、昆明市出租汽车经营业务审批  程序的规定             昆政复(1989)15号  1989·319、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  青年路管理的通告          昆政发(1990)5号  1990·1·1520、昆明市消防设施管理办法       昆政发(1990)39号  1990·3·221、关于保护学校场地不受侵占,  加强校舍场地管理,确保中小学、  幼儿园配套建设的紧急通知      昆政发(1990)42号  1990·3·1422、转发《关于对征地新建商品  住宅增加补充价格的报告》  的通知               昆政发(1990)67号  1990·3·2023、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维护供水  设施、保障供水安全的通告      昆政发(1990)77号  1990·5·32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城镇  集体经济发展政策的补充规定     昆政发(1990)151号  1990·8·3025、关于承包经营中落实安全生产  目标管理的规程           昆政发(1990)171号  1990·10·426、关于力口强西站立交桥交通管理  的通告               昆政复(1990)11号  1990·3·1227、昆明市城市道路桥涵管理办法     昆政复(1990)21号  1990·4·1728、关于整顿城市和道路交通秩序  的通告               昆政复(1990)61号  1990·9·1029、昆明市新菜地建设费征用  管理办法              昆政发(1991)64号  1991·5·630、昆明市企业产权交易市场管理  试行办法              昆政复(1992)87号  1992·11·431、昆明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委  《关于昆明市国合商业网点建设  及管理的意见》的意见        昆政发(1993)21号  1993·1·932、昆明市旅游行业管理暂行办法     昆政发(1993)62号  1993·3·2033、昆明市外商投资审批管理规定     市政府令第12号   1994·8·153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力口强机动车  洗车场管理的通告          昆政发(1995)48号  1995·6·1635、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外来  人口管理的通告           昆政发(1994)56号  1994·7·1136、昆明市固定资产投资方向  调节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昆政复(1994)14号  1994·3·937、昆明市流动人口管理暂行规定     市政府令第15号   1995·12·2738、昆明市实行“过渡体制”期间  市属国有工交企业厂长、经理  奖励办法              昆政发(1995)51号  1995·11·839、关于加强液化石油气管理  的通告               昆政复(1995)3号   1995·2·740、昆明市制止餐饮业牟取暴利  的实施办法             昆政复(1995)4号   1995·2·1541、昆明市制止娱乐行业价格欺诈  和牟取暴利的实施办法        昆政复(1995)5号   1995·2·1542、路南彝族自治县关于贯彻  昆明市蓝印户口管理暂行  规定的实施办法           昆政复(1995)13号  1995·3·2043、昆明市消防管理处罚规定       昆政复(1995)33号  1995·7·1044、呈贡县蓝印户口管理暂行规定     昆政复(1995)35号  1995·7·1845、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出租汽车  实行轮休制度的通告         昆政发(1996)20号  1996·6·146、昆明市消防管理办法         昆政发(1997)26号  1997·3 1847、昆明市中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  人队伍建设试行办法         昆政发(1997)68号  1997·10·948、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拖拉机、  畜力车、人力板车入城的通告     昆政发(1997)81号  1998·1·149、昆明市商业网点建设管理规定     昆政复(1997)49号  1997·12·950、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力口强城市  道路交通管理的通告         昆政发(1998)16号  1998·4·1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立即停止地方自行审批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紧急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立即停止地方自行审批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紧急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1992年7月,国务院决定试办中外合资、合作商业零售企业以来,试点工作进展顺利,对我国商业企业的改革和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当前有一些地方政府违背国务院的规定,擅自越权批准和自行举办了一批外商投资商业企业,造成商业利用外资项目审批管理无序、盲目发展
,合作方式不符合国家政策等问题,给商业领域利用外资试点工作带来了混乱,对外也造成了不良影响。为了维护政策的统一性和严肃性,保证我国商业领域利用外资试点工作的进一步健康有序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特作如下紧急通知:
一、商业领域利用外资工作尚属试点阶段,试点范围、数量和试点项目的审批管理,仍按《国务院关于商业零售领域利用外资问题的批复》(国函〔1992〕82号)的规定执行。国务院重申,举办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审批权限在国务院。
二、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地方各级政府必须立即停止自行洽谈和审批外商投资商业企业,正在审批的要立即停止办理一切手续,正在与外商谈判的要立即中止谈判。未经国务院批准,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得办理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登记注册手续。
三、国务院决定,近期对地方自行批准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和地方通过各种方式自行开办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进行全面的清理整顿,具体办法另行下达。
四、地方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商业领域利用外资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本通知下达后,如发现新的未经国务院批准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除一律予以关闭外,还要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1997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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