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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防科技工业档案工作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5:12:23  浏览:887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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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防科技工业档案工作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关于印发《国防科技工业档案工作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科工办「2001」37号
各军工集团公司,委管各单位:
为适应国防科技工业改革与发展,规范国防科技工业档案管理的各项工作,保证国防科技工业档案工作的正常开展,现将《国防科技工业档案工作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2001年02月12日
国防科技工业档案工作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防科技工业档案工作,安全完整地保存、科学规范地管理和有效利用国防科技工业档案,更好地为国防科技工业和国民经济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和《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国防科技工业档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防科技工业档案是指国防科技工业各军工集团公司、各军工集团公司所属各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军工企事业单位”)、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委管各单位(以下简称“委管各单位”)在从事各项职能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材料、电子文件、图表、声像材料以及其他不同载体、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国防科技工业档案工作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各项方针、政策,根据档案工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确保国防科技工业档案的安全、完整、准确、系统,为国防科技工业的改革与发展服务。
第四条 国防科技工业档案工作是国防科技工业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军工集团公司、各军工企事业单位、委管各单位必须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坚持“三纳入”、“四参加”、“四同步”制度,把档案工作列入本单位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保证机构、人员、经费和设施设备等必备条件适
应档案工作发展的需要。
第五条 各军工集团公司、各军工企事业单位、委管各单位档案工作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国防科技工业保密规定,加强对各个工作环节的管理,确保档案秘密的安全。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委”)档案工作机构在国家档案局的监督、指导下,负责组织管理国防科技工业档案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负责本单位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对本单位各部门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三)对各军工集团公司、各军工企事业单位、委管各单位档案工作提出管理要求和进行业务指导,并对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四)组织国防科技工业档案科研成果的申报和评审;
(五)组织开展国防科技工业档案科研、档案宣传教育培训、学术交流工作;
(六)委管各单位档案工作年报统计。
第七条 各军工集团公司是国防科技工业档案工作的责任主体,根据本集团公司档案数量和工作任务等实际情况,设立相应的档案工作机构,统一管理本军工集团公司档案工作,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国防科技工业档案工作各项规章、制度,组织制定实施细则,建立健全本集团公司档案工作的各项管理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组织编制本集团公司档案工作的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统一部署、组织实施;负责本集团公司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
(三)对所属企业事业单位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四)按照档案全宗范围,组织立档单位做好档案的进馆、接收、保管和档案信息的开发与利用工作。负责管理本集团公司档案的对外公布工作,负责本集团公司档案统计年报的编报工作;
(五)组织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档案工作,负责文件材料归档的协调和档案的齐套与验收及军工产品档案的统一管理;负责本集团公司引进与出口技术文件材料的归口管理及集团公司内跨单位档案材料的调拨管理;
(六)负责组织并指导所属企业事业单位档案科研、档案保护、档案宣传及档案干部的教育培训工作;
(七)完成国防科工委交办的其他档案工作。
第八条 各军工企事业单位、委管各单位是国防科技工业档案工作的基层工作单位,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的规章、制度,制定本单位的实施细则,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二)负责制定本单位档案工作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统一部署、组织实施;
(三)负责本单位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并对立卷归档工作实行监督、检查、业务指导和考核;
(四)负责本单位各种门类、各种载体档案的集中统一管理及档案信息的开发和利用工作;负责本单位档案统计年报上报,并按照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档案。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技工业管理机构和档案局负责地方军工企业事业单位的档案工作管理,协同国防科工委对所在地区承担军品任务单位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三章 人员管理

第十条 各军工集团公司、各军工企事业单位、委管各单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国家档案局颁布的档案馆人员编制标准,配备适应档案工作需要的专职档案人员。档案工作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
专职档案人员应当政治可靠,忠于职守,熟悉业务,遵守纪律,严守国家机密,一般应具备档案专业或其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
第十一条 各军工集团公司、各军工企事业单位、委管各单位档案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学识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十二条 档案工作人员属专业技术管理人员,按档案专业或工程技术专业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各单位应根据档案工作岗位需要,设立相应的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支持档案部门做好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工作。
第十三条 档案工作人员(包括立卷部门的兼职人员)须接受档案和相关专业知识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其业务能力的考核、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定和晋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文件材料的归档工作

第十四条 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立卷、归档工作要纳入科研、生产、基本建设、经营管理、教学等工作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在下达工作计划任务的同时提出文件材料的归档要求,在检查计划任务进度的同时检查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情况。
第十五条 归档工作要纳入部门领导和有关人员的岗位职责或经济责任制。上报登记和评审奖励科技成果以及科技人员提职考核时,必须有档案部门出具的专题归档情况证明材料或签署意见,并作为岗位考核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依据之一。
第十六条 各军工集团公司、各军工企事业单位、委管各单位在产品试制、基建工程、外购设备或其他技术项目进行定型、鉴定、验收时,应当由档案部门预先对应归档的文件材料进行验收。凡文件材料未归档或归档质量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必须限期改正,否则视同未完成任务,不能进行定型、鉴定、验收。
第十七条 凡在科研、生产、建设、经营、教学、外事及党政管理等各项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均应向档案部门归档。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将应当归档的文件材料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第十八条 因公出国学习考察和外出参加重要会议所形成的文件材料,应由当事人在考察活动和会议结束后及时归档。
第十九条 中断、下马项目的文件材料,应按要求及时做好整理归档工作。
第二十条 文件材料一般归档一份,重要的应归档副本,分别保存。
第二十一条 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是原件,按归档要求整理立卷,确定保管期限,签署手续齐全。做到完整、准确、系统、规范,用纸、用笔、粘贴、装订等都符合档案保护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 应用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和CAD/CAM技术产生的电子文件,其文件的收集与归档按国家有关标准执行。
〈center>第五章 档案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国防科技工业系统应以全宗原则管理军工产品档案,维护军工档案的齐全完整。承担军品任务单位形成的军工产品档案,应建立军工产品档案全宗。
其他各类档案,应贯彻国家有关规定,按照集中统一管理原则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落实管理职责。
第二十四条 各军工企事业单位、委管各单位在资产与产权变动时,应将档案的处置作为单位资产与产权变动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档案部门必须参与此项工作。
第二十五条 军工集团公司所属企业破产或被非军工企业兼并,军工集团公司档案部门须在企业资产清算时参与企业档案的清理工作,将军工产品档案收归集团公司保管。
第二十六条 军工产品档案不参与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的企业资产评估。军工集团公司所属企业改组为股份制企业的,企业军工产品档案应归属军工集团公司。其他军工企业改组为股份制企业时,军工产品档案应就地封存,由原企业档案部门保管或移交上级指定的档案部门。
第二十七条 档案价值鉴定、密级调整工作应定期进行。由主管档案工作的领导组织档案部门和有关业务部门组成鉴定小组,准确判定档案的存毁。销毁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须严格按规定进行。
第二十八条 为确保档案的安全和有效提供利用,档案的库房建设与改造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各军工企事业单位、委管各单位应建立档案工作统计报告制度。各军工企事业单位档案工作统计年报报所属军工集团公司,委管各单位档案工作统计年报报国防科工委。
第三十条 应用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改进档案管理和利用方式,按照国家制定的技术标准,做好电子文件和电子档案的管理工作,并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确保档案信息秘密安全。

第六章 档案工作经费

第三十一条 各军工集团公司、各军工企事业单位、委管各单位要把档案工作经费列入本单位的财务预算,每年按比例安排一定数额的经费,保证档案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三十二条 档案库房建设、设备购置和档案检测与档案专职人员健康保护所需经费,按财政法规及各级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执行。
第三十三条 各类档案的档案保管费用、业务指导费用、档案信息资源开发费用从各单位相关业务和管理经费中支出。
第三十四条 档案人员培训费从各单位教育经费中支出。
第三十五条 档案编研和课题研究经费按有关渠道立项,从科研经费中支出。

第七章 档案的利用

第三十六条 档案部门要编制两种以上的检索工具,尽量采用先进技术手段为利用者提供咨询检索服务,及时、准确地提供档案信息服务。要注重档案信息的深层次加工,为领导决策和其他各项工作需要提供有价值的档案信息服务,促进档案信息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第三十七条 对有技术保护要求的档案,要建立技术保护单制度,限定使用范围、授权单位或授权人及保护年限,按有关法规和技术保护单的要求办理档案利用事宜。
第三十八条 各军工集团公司、各军工企事业单位、委管各单位档案部门向外单位或个人提供档案信息利用,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第三十九条 借阅和复制档案要遵守有关制度,严格履行批准手续。提供保密档案要严格执行有关保密规定。
第四十条 国防科技工业体制改革前的军工企业档案,原则上仅提供给形成单位利用,其它单位需要利用的,必须征得形成单位同意并履行相关手续。

第八章 奖 惩

第四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予表彰和奖励:
(一)在档案的收集、整理、开发利用等业务基础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对档案保护和现代化管理做出显著成绩的;
(三)在档案科技进步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的;
(四)主动将重要或珍贵档案捐赠给国家的;
(五)同违反档案法律法规行为作坚决斗争并表现突出的。
第四十二条 各级档案管理机构要对本单位档案工作经常进行监督、检查。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三)涂改、伪造档案的;
(四)倒卖档案牟利或者擅自将档案卖给、送给外国人的;
(五)将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归档的文件、资料据为己有,拒不归档或不按规定期限向档案部门移交档案的;
(六)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
(七)档案工作人、对档案工作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各军工集团公司、委管各单位可结合工作实际,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防科工委档案工作机构备案。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由国防科工委和国家档案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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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选举办法

浙江省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台州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选举办法

(2009年2月26日台州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通过)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台州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补选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3人。

三、台州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的候选人,必须是本届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四、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的人选,由大会主席团或者代表20人以上联合提名。主席团提名的候选人人数,每一代表与其他代表联合提名的候选人人数,均不得超过应选名额。

补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实行等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数符合应选名额,由大会主席团提交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数超过应选名额,由大会主席团提交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预选,根据在预选中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应选名额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进行选举。

五、代表依法联合提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应采用书面形式,按大会秘书处统一印制的《代表联合提名候选人登记表》填写。

六、候选人的提名截止时间为2009年2月27日上午12时整,《代表联合提名候选人登记表》在截止时间以前送达大会秘书处组织组的,提名方才有效。

七、代表依法联合提名的候选人,在正式确定候选人之前,如果被提名者本人不愿意接受提名的,应当尊重本人意愿,可以不列入候选人名单,并向联合提名的代表说明;如果提名者要求撤回提名的,该被提名者不再列入候选人名单。

八、预选以代表团为单位进行。参加预选会议的代表超过该代表团全体代表的半数,始得进行预选。预选工作由大会主席团委托各代表团团长主持,预选监票员由各代表团在不是预选候选人的代表中指定,计票员由大会秘书处在大会工作人员中指定。

预选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预选选票由大会秘书处统一印制。

各代表团预选结束后,预选选票当场装袋密封,并由预选工作主持人和预选监票员签字后,送交大会秘书处集中计票。

九、在全体会议上进行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的具体安排,由大会主席团根据提名、酝酿、选举情况决定。

十、选票上所列正式候选人名单按姓名笔划为序排列。

代表对于选票上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的其他代表,也可以弃权。

十一、代表画写选票时,对候选人表示赞成的,在其姓名上面的方格内画一个“○”;表示反对的,画一个“×”;弃权的不画任何符号;另选他人的,在选票预留的另选人空白长方格内填上被选人姓名,并在其姓名上面的方格内画一个“○”,只写姓名不画“○”的无效。画写选票,应用钢笔或圆珠笔,符号要正确,笔迹要清楚。

代表如果画写选票有困难,可以委托自己信任的代表代写,但不能请候选人代写。

十二、选举工作由大会主席团主持。大会选举设总监票人2名,监票人10名,在大会主席团的领导下,对发票、投票、计票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

监票人由各代表团在代表中协商推选,大会主席团通过。总监票人由大会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提交大会通过。正式候选人不能担任总监票人和监票人。

大会计票工作人员由大会秘书处指定,在总监票人领导下进行工作。

十三、选举会场划分为4个座区,每个座区设1个票箱。代表按座区分别到指定的票箱投票,不能委托投票,投票次序由大会执行主席指挥。

十四、投票结束后,在监票人监督下当场开启票箱,清点票数,并由总监票人向大会执行主席报告收回的选票张数,由大会执行主席宣布选举是否有效。

收回的选票张数等于或者少于发出的选票张数的,选举有效;多于发出的选票张数的,选举无效,需要重新投票。

十五、每张选票所选的人数,等于或者少于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

十六、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

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在本次会议不再另行选举。

十七、计票完毕,由总监票人向大会执行主席报告计票结果,再由大会执行主席向大会宣布选举结果。

十八、选举过程中遇有本办法规定以外的情况的,由大会主席团依法决定;依法需由大会决定的,提请大会决定。

十九、本办法经台州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后施行。


财政部关于调整超特高压输变电设备及其关键零部件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超特高压输变电设备及其关键零部件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08]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振兴国内装备制造业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精神,现就调整超、特高压输变电设备及其关键零部件进口税收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国务院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7]11号)的有关规定,自2008年1月1日(以进口申报时间为准)起,对国内企业为开发制造超、特高压输变电设备而进口的关键零部件所缴纳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所退税款作为国家投资处理,转为国家资本金,主要用于企业新产品的研制生产以及自主创新能力建设。

二、本通知所称超、特高压输变电设备是指±500千伏及以上直流输变电设备和500千伏及以上交流输变电设备。提出申请享受进口税收政策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从事超、特高压输变电设备设计试制能力;2.具备专业比较齐全的技术人员队伍;3.有较强的消化吸收能力和生产制造能力;4.已签订超、特高压输变电设备的合同定单。

三、享受退税政策的进口关键零部件目录见附件1。今后退税商品清单将根据企业申请、政策实施效果、国内配套能力等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四、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企业如需进口上述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可按照财关税[2007]1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申请办理退税手续。

五、自2008年9月1日起,对新批准的内、外资投资项目(以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日期为准,下同)进口《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6年修订)》(财政部公告2007年第2号)专用设备第三十六类中部分设备和串联补偿装置(见附件2),一律停止执行进口免税政策。

2008年9月1日以前批准的内、外资投资项目,其进口前款所述设备,在2009年3月1日前继续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在2009年3月1日以后(含3月1日)对上述项目进口本条前款所述设备,一律停止执行进口免税政策。

中西部外商投资优势产业项目、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本条第一款所述自用设备,比照本条前两款规定执行。

自2008年9月15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自有资金项目和加工贸易企业以加工贸易项下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设备方式进口本条第一款所述自用设备,一律停止执行进口免税政策。



附件:1.超、特高压输变电设备进口关键零部件退税清单
      2.输变电设备整机进口不予免税清单



二○○八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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