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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保险对象退出保险有关事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23:14:12  浏览:855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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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保险对象退出保险有关事宜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保险对象退出保险有关事宜的通知
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为加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健全管理制度,现就保险对象退出保险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退出保险可界定为正常退出保险和非正常退出保险。
因下列三种情况之一退出保险者,为正常退出保险:
(一)保险对象的户口由农村户口转为非农村户口;
(二)保险对象户口迁移而迁入地还未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三)保险对象在缴费期内死亡。
以上情况之外的退保者,一般为非正常退出保险。
二、保险对象要求退出保险,可由其保险关系所在的缴费单位(行政村或企事业单位)代办员向乡镇养老保险经办部门提交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报县(市、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主管机构审核、界定并作出处理。
三、对正常退出保险者,可将保险对象个人缴纳的保险费扣除管理服务费后按年复利率7.5%计息退还个人。集体对其补助部分,鉴于各地补助比例不一,在扣除管理服务费并按年复利率7.5%计息的基础上,由各地视情况决定退还个人的比例。集体补助不退给个人的部分,计入
基金。
四、非正常情况原则上不允许退出保险。个别要坚持退出保险,经劝说教育无效的可以办理,但只退还保险对象个人缴纳的保险费(扣除管理服务费、不计息)。根据个人不参加养老保险集体不予补助的原则,原已记入个人名下的集体补助不予退还,计入基金。
本通知下发后,原有关退出保险做法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精神办理。



1994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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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法监司关于现制现售饮用水监管有关问题的复函

卫生部


卫生部法监司关于现制现售饮用水监管有关问题的复函

卫法监食便函[2003]218号


辽宁省卫生厅、重庆市卫生局:

你厅局关于现制现售饮用水项目监管问题的请示收悉,依据《食品卫生法》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法》,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用于现场制作饮用水的制水设备必须获得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

二、现制现售的饮用水必须符合制水设备所标识的饮用水标准以及现行的《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

三、从业人员必须符合《食品卫生法》第二十六条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四、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应依据《食品卫生法》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对该供水方式实施监管。





二00三年七月三日


天津市提高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工作效率的若干规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


天津市提高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工作效率的若干规定
天津市政府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和计划管理工作的效率,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级投资计划主管部门和按照市下放部分项目审批权限规定具有投资审批管理权的区、县、局及有关单位。市级计划主管部门包括:市计委、市经委、市建委、市农委、市“实益”办公室、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计委负责全市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综
合平衡和宏观调控工作。
第三条 关于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的审批权限。
(一)项目建议书(立项报告)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各区、县、局及有关单位负责审批的权限是:自行筹措建设资金,总投资在一千万元以下的能源、交通、基础原材料项目,五百万元以下的其他生产性项目和非生产性项目以及引进技术、设备在三百万美元以下的生产性项目;
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有权审批总投资在二千万元以下的项目。超过上述限额的项目,需报市计划主管部门按各自的分工负责审批。其中需报国家审批的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和技术改造限额以上项目,统一报送市计委,由市计委负责组织初审后呈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
(二)初步设计的审批。总投资在三千万元以上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和民用工程建设项目,由市建委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审批;三千万元以下的项目,按照谁投资谁审查的原则,由各部门、各区县自行组织审批。
(三)外商投资企业项目的审批权限,按照一九九三年七月五日发布的市政府第1号令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对于投资较少、建设内容比较简单的项目,在项目审批程序上可按照市有关规定适当简化。
第四条 各级投资管理部门要本着简化、务实、高效的原则,在申请文件齐备的前提下,项目审批和计划管理工作实行限期办理制度:
(一)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按规定由各区、县、局负责审批的和目,自受理之日起,项目建议书在七个工作日内、可行性研究报告在十个工作日内审定办复。由市计划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自受理之日起,项目建议书在十个工作日内、可行性研究报告在十五个工作日
内审定办复。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技术改造限额以上项目和其他需由国家审批的项目,其项目建设书市计委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组织初步审查,审查通过后七个工作日内上报国家计委或国家经贸委;可行性研究报告市计委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组织初步审查,审查通过后
七个工作日内报送国家计委或国家经贸委。
(二)初步设计的审批。总投资在三千万元以上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和民用工程建设项目,市建委自受理之日起十二个工作日内审定办复;总投资在三千万元以下的项目,各部门、单位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审定办复。
(三)外商投资企业项目的审批办复期限,按照一九九三年七月五日发布的市政府第1号令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投资计划的下达。按规定负责管理投资计划的各级部门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办复。
(五)中央各部门及外省市在津单位需办理投资计划登记手续的,有关部门自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办复。
第五条 超过上述规定时限未办复的,视为同意,建设单位有权进行下一步的工作。上述限期办复,包括批准或未批准。未批准再申报的,自受理之日起重新按规定时限办复。
第六条 各级投资管理部门,要切实转变职能、提高效率、搞好服务。对有关工作人员以权谋私,无正当理由拖期不办的,要追究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予以严肃处理。
第七条 本规定由天津市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3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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