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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认真做好“两基”验收后巩固提高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2:05:59  浏览:867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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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认真做好“两基”验收后巩固提高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认真做好“两基”验收后巩固提高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教育部



为了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落实科教兴国战略,继续把“两基”放在教育工作“重中之重”的地位,在积极推进实现“两基”目标的同时,不断巩固“两基”成果,提高“两基”整体水平和质量,现将《关于认真做好“两基”验收后巩固提高工作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
执行。省级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要从本地实际出发,制定巩固提高目标、规划、实施步骤和措施,县级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制定巩固提高具体方案,并落实到乡,扫盲方案要落实到村,落实到人。各地要深入调查研究已经通过“两基”验收地区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新任务,
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在实践中不断创造和总结新鲜经验。



党的十四大提出本世纪末在我国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以下简称“两基”)。在党中央、国务院领导下,在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重视下,经过广大教育工作者和人民群众共同努力,“两基”工作取得显著成绩。但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通过“两基”
验收地区,仅是达到了我国现阶段“普九”和“扫盲”工作的基本要求,还不可避免地存在着标准低、基础薄弱、指标波动等问题,地区之间发展也不平衡;一些地方产生松懈情绪,出现了削减对“两基”的投入,辍学率有所回升,放松扫除剩余文盲等现象,这是应当高度警惕并及时防止
和纠正的。
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要培养“数以亿计高素质的劳动者和数以千万计的专门人才”,并号召“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大力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扫除青壮年文盲”。为了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进一步落实《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扫除文盲工作条例》和《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
》,继续把“两基”放在教育工作“重中之重”地位,在积极推进实现“两基”目标同时,必须不断巩固“两基”成果,提高“两基”整体水平和质量。现对通过“两基”验收地区巩固提高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持“两基”为“重中之重”方针,突出重点,抓好薄弱环节。实现“两基”是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现阶段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教育事业发展的“重中之重”。已通过“两基”验收地区,标志着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以下简称扫盲)达到一定水平,为今后教
育发展奠定了基础。但评估验收是对“两基”阶段性成果检查,并不意味着实施义务教育和扫盲工作的终结。巩固提高是“两基”工作的一个重要阶段,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各级政府、教育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要以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导,继续把“两基”放在“重中之重”地位,正
确认识和处理教育与经济,“两基”与其他各级各类教育之间关系,以高度历史责任感和极大努力,不失时机地抓好巩固提高工作。这是新形势向我们提出的紧迫任务。
巩固提高必须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情出发,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原则,突出重点,抓好薄弱环节。要以普及程度、师资队伍建设和进一步改善办学条件为重点,扎扎实实巩固提高“两基”原有评估项目及指标要求。省级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要立足于21世纪经济建设、社会
发展以及人民群众对教育的需求,从本地实际和现有工作基础出发,实事求是地确定现阶段巩固提高重点内容,基本要求和期限,不同地区可有不同侧重和不同要求。对大中城市薄弱学校建设,农村初中阶段教育,特殊教育,流动儿童少年就学,扫除妇女文盲和流动人口文盲等薄弱环节应
加大工作力度并实行倾斜政策。大中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条件较好、“两基”基础较稳固地区,可提出切实可行的提高内容要求和指标,逐步实现学校布局“合理化”,办学条件“标准化”,教育管理“规范化”,办学特色“多样化”,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
二、加强领导,优先保证“两基”巩固提高经费投入。“两基”巩固提高工作主要是地方政府责任,必须给予高度重视。各地要进一步明确省、地、县、乡级人民政府“两基”巩固提高工作的职责,完善义务教育和扫盲工作地方政府负责的目标责任制,加强县级政府统筹管理权,经济
发展较快地区,要充分发挥乡财政的作用。要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教育投入体制。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经费支出,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原则,在财政预算中单独列项;在教育经费中优先保证“两基”巩固提高投入,并逐步增加比例。各级人
民政府教育财政拨款依法做到“三个增长”,依法落实中央和地方已出台的“两基”投入政策,依法足额征收城乡教育费附加和依法规范农村教育集资,做到专款专用。要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实施义务教育各类学校经费开支定额和生均公用经费开支标准划拨经费。各级人民政府机动财
力、新增财力要有相应比例用于义务教育。要继续落实原国家教委、财政部《关于扫盲工作经费问题的通知》,保证扫盲教育经费。
采取减免杂费、书本费,建立健全助学金制度等办法,帮助贫困家庭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有条件的地方,可逐步扩大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学生的免费范围。
各级教育部门要与各级审计部门密切配合,每年进行一次教育经费的审计工作,加强财务审计和监督,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三、继续巩固提高普及程度和扫盲水准。巩固九年义务教育尤其是初中阶段各项普及程度指标,进一步提高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率、按时毕业率,进一步降低在校生尤其是初中在校生辍学率,杜绝产生新的文盲。对农村未读完初中的17周岁以下少年,应切实抓好补偿教育,保证其在主
要学科上基本达到初中文化程度要求。在此基础上,可适当调整或重新制定一些指标要求,不断提高普及程度和人口覆盖率。巩固提高任务较重的地区,一般不提出普及教育新目标,普及高中阶段教育要十分慎重。大城市和沿海经济发展较快地区,努力普及高中阶段教育。
巩固原有各项扫盲指标,有效控制复盲率。加大扫除剩余文盲力度,使所辖基层单位都达标。按照学文化、学技术,脱盲、脱贫、致富奔小康的思路,采取有力措施,抓好脱盲后巩固提高工作,大力开展各类实用技术培训,提高劳动者素质,推动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发展。
四、全面贯彻教育方针,积极推进素质教育。“两基”与“两全”是一个有机整体,推行素质教育最终要落实在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质量上。在巩固提高阶段,要以全面提高国民素质为宗旨,使实施素质教育初见成效,把“普九”提高到一个新水平。其主要标志是:党政
领导干部、教育工作者、学生家长初步形成素质教育观念;大中城市薄弱学校建设取得明显成效;义务教育阶段办学行为基本规范,择校生乱收费得到治理;城市基本实现小学升初中免试、就近入学,中等学校招生制度改革初见成效;按照新调整的义务教育阶段教学内容和教学要求进行教
学,积极推进教学改革,改进教学方法和考试方法,滥编、滥印、滥发复习考试资料得到遏制,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有所减轻;教师队伍师德建设取得新进展,整体素质不断提高;初步建立推进素质教育实施的督导评估制度和运行机制。
五、切实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义务教育各类学校教职工编制标准配备教师,不断提高小学、初中教师学历合格率和学历层次。高度重视并认真抓好教师职业道德教育,使全体教师热爱学生,尊重学生的人格和尊严。要坚持并完善教师培训和继续教育制度,增强
教师培训的针对性,不断提高培训质量,培养提高教师运用现代教育技术的能力,使教师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专业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提高到新水平。依法实施教师资格制度,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工作开始后,所有教师必须具有教师资格。完善教师聘任、职务评聘和考核制度。优化教
师队伍结构,扶持和培养中青年骨干教师和学科带头人,不断增加骨干教师比重,培养造就一批优秀教师。要组织优秀教师送教下乡,促进城乡教师互助合作,共同提高。
小学、初中校长都能达到国家规定任职条件和岗位要求。坚持和完善校长培训制度,进一步提高校长的政治、业务素质和管理能力。对新任校长要进行岗位培训,做到持证上岗,对已取得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的校长,要继续进行国家规定学时的提高培训。完善校长负责制,逐步试行校长
职级制,加强校长队伍整体建设。抓好乡(镇)农民文化技术学校校长、扫盲与农村成人教育专职干部培训。
进一步改善和提高教师待遇。教职工工资足额预算,按时发放,保证教师工资水平随国民收入增长逐步提高。切实解决拖欠教师工资问题和医疗方面的实际困难,逐步建立医疗、退休保险等保障制度。本世纪内基本解决民办教师问题。大力推动教职工住房建设,逐步使城镇教职工人均
住房面积达到或超过当地居民平均水平。
六、进一步调整学校布局,充实和改善办学条件。遵循方便学生就近入学和充分利用教育资源,提高办学规模、效益原则,合理调整中小学校布局。新建居民区和老居民区改造时,必须配套建设实施义务教育学校。
区别大中城市、县镇、乡村三类学校,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相应办学条件标准,采取措施促进同类学校共同达标。重点是教育教学设备、仪器,文娱、体育、卫生、劳动器材和图书资料(包括教师用书),并提高完好率、利用率,有条件地方可根据学校工作需要,配置现代教育技
术设备,并分期分批建立学生劳动和社会实践基地。
加强乡(镇)、村农民文化技术学校建设,逐步增加学校数量,扩大培训规模,改善办学条件,配备必要教学设施,建立各种形式的实验、实习基地,办好一批示范性乡(镇)、村农民文化技术学校。
七、深化农村初中教育改革。农村普通初中要在学好文化科学知识基础上,依据当地经济建设、社会生活和学生全面发展需求,上好劳动技术课,有条件的学校可利用选修课、课外活动开设实用技术和职业技术课程等。要进一步加大农村初中办学模式改革力度,从实际出发,积极推进
多种形式“分流教育”,还可根据需要附设职业班、劳动技术班,使每个学生都能得到充分发展,学有所得,为他们回乡生产打好初步基础。
八、大力发展特殊教育事业。要把残疾与正常儿童少年同步接受义务教育纳入巩固提高规划,统筹安排。要采取多种办学形式,确保“九五”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目标实现。30万人口以上,残疾儿童少年较多的县(市、区),要形成特殊教育学校、普通学校特殊教育班和随班就读
的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格局,使残疾儿童少年能够较好地接受义务教育。
要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对有学习能力的残疾青壮年开展扫盲教育。
努力改善特殊教育学校和普通学校特殊教育班的办学条件,使县级以上特殊教育学校的校舍建设、教学仪器配备等达到国家或省规定的要求。特殊教育学校要有劳动技术和职业教育场地、设备和器材等。有条件的地方,要为特殊教育学校配备现代化的教学、康复设备。
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加强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培养和提高残疾学生适应社会生活的能力。特殊教育学校要开设适应当地经济发展和就业需要的劳动技术和职业教育课程,使学生真正掌握1-2门劳动或职业技能;普通学校的特殊教育班也要因地制宜开展劳动技术教育。
九、坚持依法治教,建立健全“两基”巩固提高工作的督导评估和监控、奖惩制度。进一步强化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执法意识,明确和落实各自法律职责、权限和行政程序,建立和完善“两基”执法监督机制,加强执法监督工作。制定并不断完善与《义务教育法》、《扫除文盲工作条
例》相配套的地方性规章,建立健全教育行政执法机构、执法队伍和执法监督制度。认真贯彻国家颁布的有关学校管理规程,不断提高义务教育各类学校管理水平,使“两基”工作走上法治化轨道。
建立健全县级“两基”工作每年自查自评制度和上级政府对县级“两基”巩固提高工作督导评估制度。对通过“两基”验收的县(市、区)要有计划地进行复查,对特殊教育等薄弱环节要重点进行专项督导和抽查。连续两年不能保持“普九”和“扫盲”各项指标要求的,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撤消其“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县”和“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县”称号,并报教育部备案。对“两基”巩固提高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县(市、区),省级人民政府可给予表彰和奖励。有条件地方,应建立九年义务教育实施水平监控制度,并在教育部统一规划下,逐步形成
全国监控网络。教育部对“两基”巩固提高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1998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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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禁止卖淫嫖娼条例

陕西省人大


陕西省禁止卖淫嫖娼条例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


(1989年12月22日陕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8月2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陕西省禁止卖淫嫖娼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严厉禁止卖淫嫖娼,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严厉禁止卖淫、嫖娼活动。对进行卖淫、嫖娼活动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予以处罚。
第三条 公安机关是查禁卖淫、嫖娼活动的主管部门。
查禁卖淫、嫖娼,要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专门机关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卖淫、嫖娼以及组织、强迫、引诱、介绍、容留他人卖淫嫖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 卖淫、嫖娼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处十五日以下拘留、警告、责令具结悔过,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其他为他人卖淫、嫖娼提供条件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警告、责令具结悔过。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卖淫、嫖娼被公安机关处理后再犯的;
(二)未经公安机关处理,但经查证属实系多次卖淫、嫖娼的;
(三)向外国人或者其他境外人员卖淫的。
第六条 被他人胁迫、诱骗而卖淫的;或者初次卖淫、嫖娼,经批评教育后表示悔改的,可以从轻或者免予处罚。
第七条 国家工作人员或者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卖淫、嫖娼的,除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处罚外,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条 对查获的卖淫、嫖娼者,一律送指定医疗单位进行性病检查。患有性病的,强制治疗,其费用自理。
第九条 外国人或者其他境外人员卖淫、嫖娼,除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处罚外,对被查明患有性病的,责令限期离境。
第十条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对发生在本单位的卖淫嫖娼活动,放任不管、不采取措施制止的,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的规定,由公安机关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其限期整顿、停业整顿,经整顿仍不改
正的,由有关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吊销许可证、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本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由公安机关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 车船以营者或者驾驶人员提供交通工具作卖淫嫖娼场所,或者故意多次为卖淫嫖娼活动提供交通工具的,除依照法律、法规处罚外,可以吊销其驾驶执照。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查禁卖淫、嫖娼工作的需要,可以批准设立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场所,对尚不够刑事处罚或者劳动教养的卖淫、嫖娼人员、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进行收容教育。
收容教育场所的设立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卖淫、嫖娼活动的非法所得,一律没收。罚款和没收的财物,全部上缴国库。
第十四条 对制止、检举和揭发卖淫、嫖娼活动的有功人员及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五条 拒绝、阻碍公安人员依法查处卖淫、嫖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法处十五日以下枸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第十六条 公安人员和其他执法人员在查禁卖淫、嫖娼工作中,应严格依法办事,秉公执法。凡徇私舞弊、纵容、包庇违法犯罪的,依法从严处理。
第十七条 对个人罚款超过二千元,单位罚款超过一万元,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条例所作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是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依照本条例所人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1997年8月2日

海关总署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广东地区陆路转关运输货物监管办法》的通知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广东地区陆路转关运输货物监管办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广东分署、广州、深圳、黄埔、拱北、汕头、江门、湛江海关:
为贯彻落实十五届五中全会提出的“发展是主线”的精神,减轻口岸压力,实行货物分流,依托现代科学技术,严密监管、简化转关运输手续,方便货物进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加入WTO的形势要求,我署制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广东地区陆路转关运输货物监管办法》,
请以84号海关总署令发布实施。请广东地区七海关在执行中,注意以下几点:
一、切实认真贯彻“依法行政,为国把关”的海关工作方针,在有效监管的前提下,高效运作,保证实际监管到位。
二、注意与地方政府、企业的沟通与宣传,最大限度地取得政府与企业的理解和支持。
三、关际间要加强联系配合,采取措施、制定联系配合办法,确保转关货物“进入视野、纳入范围、有效控制、明确职能,落实责任”。
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与我署联系解决。


(2000年12月20日署办公会议讨论通过,自2001年1月8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8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广东地区陆路转关运输货物的通关管理,加速口岸疏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内海关关区之间,利用公路汽车运输的转关货物。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陆路转关运输货物”属海关监管货物,系指:
(一)由进境地入境后,向进境地海关办理转关运输手续,并运往指运地海关办理进口海关手续的货物;
(二)在启运地海关办理了出口海关手续和转关运输手续后运往出境地,由出境地海关监管放行出境的货物。
第四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进境地:指货物进入关境的口岸。
出境地:指货物运出关境的口岸。
(三)指运地:指转关运输进口货物指定运达的地点,或海关监管货物在国内转运时的到达地。
(四)启运地:指转关运输出口货物办理报关发运的地点,或海关监管货物在国内转运时的始发地。
(五)申请人:指向海关申请办理转关运输的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其委托人。
(六)承运人:指经海关核准,承运转关运输货物的企业。
(七)驾驶人员:指承运人向海关登记备案并经海关核准的运输工具驾驶员。
第五条 进、出境地海关与指、启运地海关实行电子计算机数据联网传输,办理陆路转关运输货物的监管手续。
第六条 从事陆路转关货物运输的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来往香港、澳门汽车及所载货物监管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在广东地区载运海关监管货物的境内汽车运输企业及其车辆的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并提供经济担保或海关认可的其它方
式的担保。
承运车辆必须是经海关注册核准的具备海关监管条件的车辆。
第七条 海关对登记备案企业和承运车辆及驾驶人员实行年审制度。有关企业和承运车辆及驾驶人员应在规定的日期内向主管海关办理年审手续。未经年审或年审不合格的企业不能从事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业务。
第八条 转关运输货物的途中监管实行运输企业及运输工具的注册地海关管理原则。在办理异地备案的海关间,承运海关监管货物时,由指、启运地海关负责途中监管。

第二章 对陆路转关运输的监管
第九条 进、出口陆路转关运输货物,实行申请人提前向指运地海关或启运地海关办理申报手续。
第十条 进口转关运输货物按如下程序办理手续:
(一)进口转关运输货物在运抵进境地海关1小时前,申请人向指运地海关提前办理申报手续。录入《进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数据,在报关单运输工具栏目录入转关标志“■”符及《进境汽车载货清单》条形码号,并在提运单号栏目录入承运车辆的车牌号,向指运地海关进行电子申报
。属于需申领进口许可证件的商品,应交验进口许可证件。指运地海关电子审单不作退单处理的,申请人应对同一车次的报关单份数进行确认,计算机系统自动生成转关运输电子数据发送进境地海关。
经指运地海关审核的转关运输电子数据有效期为3天。超过期限仍未到进境地海关办理转关手续的,由海关按规定自动撤销。
(二)承运进口转关运输货物的车辆入境时,行驶口岸转关运输专用通道。承运人向海关交验《进境汽车载货清单》,《司机签证簿》、关锁换领券办理转关运输手续。
(三)进境地海关根据《进境汽车载货清单》条形码号调阅转关运输电子数据资料,审核无误后,在《进境汽车载货清单》上加贴关锁条形码,加盖“验讫章”,其中一份由进境地海关留存、另一份由承运人带交指运地海关;对车辆施加关锁后放行,同时计算机系统向指运地海关发送
转关运输信息,车辆自动识别系统登记车辆的进境记录。
(四)对口岸通道无法调阅指运地海关传输的转关运输数据或所调阅数据与车牌号码、指运地等不符的,由通道关员在计算机系统上录入实际进境的《进境汽车载货清单》条形码号、车牌号、指运地海关代码、关锁号,并加注特殊标识;在《进境汽车载货清单》上加贴关锁条形码并签
章,一份留存,一份交承运人;对车辆施加关锁并放行,同时计算机系统向指运地海关发送转关信息,车辆自动识别系统登记车辆的进境记录。
(五)对涉及许可证管理的转关运输进口货物,由进境地海关办理转关手续,不需指运地海关出具《进口转关运输货物联系单》。
(六)进境车辆抵达指运地海关后,申请人应向指运地海关递交提前报关的纸质《进口货物报关单》、《进境汽车载货清单》和《司机签证簿》等有关单证。
(七)指运地海关在审核单证、办理征税、查验、放行手续后,核销转关运输电子数据,并将车辆到位信息通过计算机连动反馈进境地海关核销转关资料。由进境地海关电脑系统进行自动对碰,核销进口车辆记录。
(八)对已提前申报的转关运输货物,一经生成转关运输电子数据后不得修改,申请人发现提前申报的内容有误,必须在进口转关运输货物运抵指运地海关后,向海关提出更改申请。海关查验货物以前,且无不正常情况下,有正当理由并经海关同意的,允许企业更改。
对已提前申报因故取消进口的,企业必须在3日内向海关申请撤销。超过期限仍未到海关办理转关手续的,由海关按规定自动撤销。
(九)对没有提前申报的进口转关运输货物,进境车辆抵达指运地海关后,申请人先办理预录入手续,且必须在报关单运输工具栏目录入转关标志“■”符及《进境汽车载货清单》条形码号;在提运单号栏目录入承运车辆的车牌号,向指运地海关进行电子申报;再按照第(六)、(七
)项办理。
(十)对需查验的货物由指运地海关验核单证后对货物进行实际查验,并办理签章放行等有关手续。
第十一条 出口转关运输货物按如下程序办理手续:
(一)出口转关运输货物运抵启运地海关1小时前,申请人向启运地海关提前办理申报手续。录入《出口货物报关单》,在报关单运输工具栏目录入转关标志“■”符及《出境汽车载货清单》条码号,并在提运单号栏目录入承运车辆的车牌号,向海关进行电子申报。属于需申领出口许
可证件的商品,应交验出口许可证件。启运地海关对申报的电子数据审结后,申请人即可到海关办理纸质单证的递单及转关运输手续。
(二)承运出口转关运输货物的车辆抵达启运地海关车检场时,申请人向启运地海关递交提前申报的纸质《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境汽车载货清单》和《司机签证簿》等有关单证,办理查验、核放手续。
对需查验的货物由启运地海关验核单证后对货物进行实际查验,无误后按本条第三项办理。
(三)启运地海关验核《出口货物报关单》等有关单证后,关员在转关系统录入《出境汽车载货清单》条形码号、关锁号、指运地海关代码;以车次为单位确认出口货物报关单份数,生成转关运输电子数据;在《出境汽车载货清单》上加贴关锁条形码并签章,一份由启运地海关留存、
一份由承运人带交出境地海关;对车辆施加关锁放行,同时将转关运输电子数据发送出境地海关。
(四)对需查验的货物由启运地海关验核单证后对货物进行实际查验,无误后按本条第三项办理。
(五)承运出口转关运输货物的车辆抵达出境地海关时,行驶转关专用通道,承运人向海关交验《出境汽车载货清单》、《司机签证簿》。
(六)出境地海关根据《出境汽车载货清单》条形码调阅转关运输电子数据,验核关锁,办理签章放行手续。计算机同步向启运地海关反馈转关核销电子回执,车辆自动识别系统登记车辆的出境记录。
(七)启运地海关凭出境地海关发回的出口转关核销电子回执办理出口结关手续。
(八)对没有提前申报的出口转关运输货物,出境车辆抵达启运地海关车检场后,申请人录入《出口货物报关单》,向海关进行电子申报,按照本条第(二)、(三)项办理。
第十二条 进口转关运输货物运抵指运地海关后,发现问题需要原车退运出境的,由指运地海关先核销转关运输电子数据,后办理退运及出口转关运输手续;出口转关运输货物运抵出境地海关后,发现问题需要原车退运的,由出境地海关先核销转关运输电子数据,后办理进口转关运输
手续。
对同一车辆的上一票转关运输货物未核销的,不予办理该车辆承载的下一票转关运输货物转关手续。
第十三条 除国家规定口岸报关的废旧物品、汽车等外,转关货物一律在指运地或启运地海关报关、办理检验检疫手续。
进口转关时,提前报关的企业,可以提前向当地检验检疫部门领取“通关单”,货物转关至指运地海关后海关办理结关放行手续。海关将进口放行信息反馈检验检疫部门。
出口转关时,申请人必须按规定提前向当地检验检疫部门办理检验检疫手续,海关凭“通关单”办理报关、转关放行手续。海关将出口放行信息反馈检验检疫部门。

第三章 企业行为规则
第十四条 进、出口转关运输车辆,分别由进境地海关和启运地海关施加关锁,驾驶人员应在场确认封志完好及锁牢。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派员押运。
第十五条 进、出口转关运输货物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开拆、改装、调换、提取、交付;对海关在运输车辆上施加的封志不得擅自开启或损坏。
第十六条 驾驶人员应按海关指定的路线,负责将货物在规定的时限内运至指运地海关或出境地海关。
申请人在承运转关进、出口货物的车辆抵达海关车检场后,应在海关规定的时间内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七条 转关运输途中,因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货物损坏、短少、灭失的,应立即向附近海关报告。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进、出口货物申请人、承运人、驾驶人员应依法向海关负责,促进企业自律。出具担保的单位在担保期限内,对承运人、驾驶人员的走私违法行为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 进、出口货物申请人、承运人、驾驶人员违反本办法的,海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有关法规的规定处理。涉嫌走私犯罪的,由海关走私犯罪侦察机关依法查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1年1月8日起实施。

附件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进境汽车载货清单
进境日期: 清单编号:1000000000013
--------------------------------------
|发货人:(盖章) |贸易性质: |
|------------------|-----------------|
|收货人: |贸易国别(地区) |
|------------------|-----------------|
|合同(协议)号: |原产国别(地区) |
|------------------|-----------------|
| | | | 成 交 价 格 |进境地|
| 货名及规格 | 件数 |重 量|---------| / |
| | | | 单价 | 价值 |指运地|
|-------------|----|---|----|----|---|第
| | | | | | |一
|-------------|----|---|----|----| |联
| | | | | | |
|-------------|----|---|----|----| |指
| | | | | | |运
|------------------|-----------------|地
|车 辆|境内: |海关关锁号(条形码)NO: |海
| |--------------| |关
|牌 号|境外: | |存
|------------------| |
|货柜箱体号NO: | |
|------------------|-----------------|
| 上列货物总计__________件| |
|_____公斤,由_________|海关批注: |
|公司委托我公司承运,保证无讹。 | |
| | |
| | |
| | |
| 此致 | |
|_____海关 | 关员签名: |
| 运输公司(盖章) | 海关签章: |
|驾驶员: 海关编号______ | 年 月 日 |
--------------------------------------
说明:1.此表“车辆牌号”以上项目由货主填写,以下部分由运输公司填写;
2.此表不够填写,可附货物清单;
3.此表为一式二份向海关申报。

附件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出境汽车载货清单
出境日期: 清单编号:5000000000013
--------------------------------------
|发货人:(盖章) |贸易性质: |
|------------------|-----------------|
|收货人: |贸易国别(地区) |
|------------------|-----------------|
|合同(协议)号: |消费国别(地区) |
|------------------|-----------------|
| | | | 成 交 价 格 |启运地|
| 货名及规格 | 件数 |重 量|---------| / |
| | | | 单价 | 价值 |出境地|
|-------------|----|---|----|----|---|第
| | | | | | |一
|-------------|----|---|----|----| |联
| | | | | | |
|-------------|----|---|----|----| |启
| | | | | | |运
|------------------|-----------------|地
|车 辆|境内: |海关关锁号(条形码)NO: |海
| |--------------| |关
|牌 号|境外: | |存
|------------------| |
|货柜箱体号NO: | |
|------------------|-----------------|
| 上列货物总计__________件| |
|_____公斤,由_________|海关批注: |
|公司委托我公司承运,保证无讹。 | |
| | |
| | |
| | |
| 此致 | |
|_____海关 | 关员签名: |
| 运输公司(盖章) | 海关签章: |
|驾驶员: 海关编号______ | 年 月 日 |
--------------------------------------
说明:1.此表“车辆牌号”以上项目由货主填写,以下部分由运输公司填写;
2.此表不够填写,可附货物清单;
3.此表为一式二份向海关申报。



2001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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