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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的复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0 11:33:22  浏览:850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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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



四川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的请示》(川劳仲〔1994〕16号,以下简称《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请示》提出职工因违反厂规厂纪被罚款不交,企业扣发工资引起的争议;职工因受开除以外的其它行政处分或待岗处理而影响工资、奖金发生的争议;职工与企业签订的停薪留职合同,因职工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而受到开除、辞退处理发生的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否受理的问题。我们
认为,《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规定“企业享有工资、奖金分配权”,所以企业可以据此制定相关的内部晋级、奖金等规章制度。该《条例》还规定企业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解除劳动合同,辞退、开除职工”。因此,企业制定的不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
的规章制度应作为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的依据。对上述劳动争议,当事人只要在申诉时效内提出申诉,仲裁委员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予以受理。



1994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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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工作条例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


吉林省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工作条例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


(1989年11月20日吉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代表的职权和义务
第三章 代表工作的组织和方式
第四章 代表行使职权的保障
第五章 对代表的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履行职责,完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
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本级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代表人民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权力。
第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要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要密切联系人民群众,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并接受其监督。

第二章 代表的职权和义务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二)依法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
(三)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各项选举活动;
(四)依法对各项工作报告、决议、决定和地方性法规等议案进行审议和表决;
(五)依法提出对本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罢免案;
(六)依法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和它所属各工作部门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七)依法书面或口头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询问。
第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本级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民政、民族等工作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事项进行视察;
(二)应邀列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和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有关会议;
(三)依法提议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履行下列义务:
(一)在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
(二)同原选举单位或者选民保持密切联系,学习、宣传法律和政策,协助本级人民政府推行工作,并且向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三)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以后,及时向所在地和工作单位的人民群众传达会议精神,促进会议通过的各项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

第三章 代表工作的组织和方式
第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按选举单位或地域组成代表团,在大会主席团统一领导下进行工作。
在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人民解放军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人大代表,可单独组成代表团,在大会主席团统一领导下进行工作。
第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按地域、行业系统建立代表小组或联合代表小组,履行代表职责。
第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履行职责的主要方式是进行集中视察或就地就近持证视察。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视察提出的建议和意见,按分级办理的原则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有关部门和单位办理。

第四章 代表行使职权的保障
第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如果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向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
务委员会报告。
第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都应做好联系代表的工作,为代表履行职责服务。
第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应采取多种方式征求和听取代表的意见、要求和建议,并及时反映给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和代表的选举单位,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之前或平时根据需要,安排代表进行视察。
第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各种建议、批评和意见,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除直接办理的以外,均交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有关单位办理。各承办单位必须及时办理,并将办理情况在三个月内答复代表,代表对办理情况仍有意见时,承办
单位须重新办理。
第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每年脱产履行代表职责的时间,省人大代表一般二十天左右;市、州和县(市、区)人大代表一般十五天左右;乡(镇)人大代表一般十天左右。
第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进行视察和日常活动必需的经费,作为专项拨款,由各该级财政列支。
第二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脱产履行代表职责,其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补助由代表所在单位按出勤发给;无固定工资收入的代表,由各该级财政发给误工补贴。
第二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履行职责时,有关单位和组织要给予支持,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凡是对代表依法履行职责进行刁难、阻碍或打击报复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责成有关部门严肃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对代表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要加强与原选举单位和选民的联系,接受他们的监督,听取他们的意见,改进工作。
第二十三条 选举单位或选民,有权依法撤换和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
第二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本行政区域内调动,其代表资格不变,可根据情况调整所参加的代表小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如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法律有抵触时,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法律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1989年11月20日

关于依法加强对机场等公共场所销售药品经营许可监管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依法加强对机场等公共场所销售药品经营许可监管的通知

国食药监市[2004]1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今年4月1日施行以来,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办法》要求广泛依法开展了药品经营许可的监管工作。同时,从部分地区药监部门和有关部门反映的情况表明,对机场、车站、码头、宾馆和饭店等公共场所销售药品的经营许可监管工作亟需进一步加强。

  为依法加强药品经营许可的监管,切实保证人民群众用药安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在机场、车站、码头、宾馆和饭店等公共场所销售药品的经营许可监督管理做如下通知:

  一、根据《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在上述公共场所销售药品的,必须符合《药品管理法》和《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按法定程序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并严格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和药品分类管理的要求销售药品。

  二、凡经营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要配备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要配备经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或者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设置的县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组织考核合格的业务人员。

  三、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立即部署开展清查整治,依法加强对在上述公共场所销售药品经营许可的监督检查工作。

  对未依法获得药品经营许可以及其他违法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依据《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依法查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四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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