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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04:59:32  浏览:867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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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根据各地在执行企业所得税政策中反映的情况,现将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明确如下:
一、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移转以后年度补扣。
二、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时,应视同对外销售处理。其产品的销售价格,应参照同期同类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格;没有参照价格的,应按成本加合理利润的方法组成计税价格。
三、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润、股息、红利等投资收益,如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适用税率,在被投资企业通过应付利润进行帐务处理时,应分配给投资方的利润、股利、红利等,投资方企业不论是否收到,均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补税。被投资企业发生的亏损,只能在
被投资企业进行弥补,不得冲减投资方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1996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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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五”国家科技攻关计划实施管理细则

国家科委


“八五”国家科技攻关计划实施管理细则
1992年2月27日,国家科委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八五”国家科技攻关计划(“八五”国家重点科技项目(攻关)计划)组织实施的科学化、规范化及可操作性,根据“八五”国家重点科技项目(攻关)计划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管理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管理细则适用于国家科委管理的“八五”国家科技攻关计划。

二、年度计划编制
第三条 “八五”国家科技攻关年度计划编制的依据: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的《建议》和《纲要》以及国务院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发展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纲要》,在综合上一年项目的执行情况及新的滚动项目论证基础上,提出年度计划草案。
第四条 “八五”国家科技攻关年度计划编制程序:
1、各项目组织部门(地方)、课题主持部门(地方)将上一年计划内项目、课题的论证以及专题合同签订的概况,按要求于每年十月底报送国家科委(一式三份)。
2、国家科委综合平衡后于每年十一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国家科技攻关项目计划草案,纳入国家重点科技项目(攻关)计划,提交全国计划会议讨论。
3、国家科委根据全国计划会议精神及各方面意见进行修改、补充,于次年二月底前编制年度执行计划,纳入国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内,组织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地方)实施。

三、计划管理
第五条 计划采取按年度滚动方式实施,根据年度财政、项目论证情况及前期准备工作,逐项开题论证实施。
第六条 在计划实施过程中,视项目执行情况,由国家科委组织的有关专家组对项目、课题、专题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并提出书面报告,国家科委和财政部根据评估情况责成组织部门(地方)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条 年度计划执行中,课题、专题遇有下列情况之一,各方均可提出撤消及暂停的建议:
1、经实践证明所选技术路线不合理或无实用价值的;
2、国内已有相当或更高水平同类科技成果的;
3、攻关内容和其它科技计划相重复的;
4、与攻关项目依托的基本建设、自筹资金、外汇和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条件不落实的;
5、攻关项目依托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和国外合作等条件不落实的;
6、参加攻关的技术骨干发生重大变化,研究工作无法进行的;
7、组织管理不力致使课题、专题无法进行的其它因素。
属主动撤销及暂停的:课题由项目组织部门(地方)提出报告,报国家科委批准后执行;专题由课题主持部门(地方)提出报告,经项目组织部门(地方)批准,报国家科委认定后执行。属被动撤销及暂停的课题、专题,经国家科委审定后下达课题、专题撤销及暂停通知。
第八条 “八五”国家科技攻关计划撤销的课题、专题,由课题的主持部门(地方)、专题承担单位对已做的工作、经费使用、已购置的设备仪器等作出书面报告,由项目组织部门(地方)、课题的主持部门(地方)按管理职权范围提出处理意见,报国家科委和财政部批准后执行。撤销的课题、专题如国家拨款有结余时,由课题的主持部门(地方)集中后,全额上交中央财政并抄报国家科委。
第九条 在计划实施过程中,遇有对攻关目标、内容、进度、经费及承担单位等进行调整时,应按职责管理范围提出书面申请报告。经专家评议后,专题合同由课题主持部门(地方)报项目组织部门(地方)审核,并报国家科委认定后执行;项目和课题由项目组织部门(地方)报国家科委审批后执行。

四、组织管理
第十条 “八五”国家科技攻关计划的项目实施管理工作,根据项目、课题的不同性质,分别委托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地方负责,个别重大项目可由国家科委负责组织。国家鼓励面向社会招标,通过招标或择优委托确定专题的承担单位。招标的具体办法,由课题主持部门(地方)制定,经项目组织部门(地方)审定,报国家科委、财政部备案。
第十一条 国家科技攻关计划的项目、课题、专题分别由项目组织部门(地方)、课题主持部门(地方)、专题承担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十二条 国家科委的职责:
1、编制年度计划;
2、确定项目组织部门(地方)及课题主持部门(地方);直接组织某些重大项目、课题;
3、组织项目、有争议课题的可行性论证专家委员会、专家组及论证会;审批《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及《课题可行性论证报告》;
4、根据专题合同会同财政部下达经费;
5、组织专家组进行定期评估;
6、监督、检查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
7、组织项目验收;
8、执行本细则其它有关条款规定的职责:
第十三条 项目第一组织部门(地方)的职责:
1、负责召集、组织项目其他组织部门(地方)联合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修改、补充及上报专家论证后的《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
2、根据审批的《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组织有关课题可行性论证专家组及论证会;审批有关《课题可行性论证报告》,审核专题合同;
3、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同该项目其他组织部门(地方)协商可成立领导小组或专家组;
4、负责项目有关统计报表,并于每年二月底按要求报国家科委和财政部;
5、负责项目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课题、专题的执行情况,每年一月底将上年度工作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及本年年度计划报国家科委及财政部;
6、负责项目、课题年底经费决算的审查、汇总,每年二月底报国家科委及财政部;
7、组织课题验收;
8、执行本细则其它有关条款规定的职责。
(所有上报材料应在综合各组织部门(地方)意见的基础上形成,各方不同意见要注明,并抄送项目各组织部门(地方)。)
第十四条 项目其他组织部门(地方)的主要职责:
1、主动协同项目第一组织部门(地方)做好项目各项工作;
2、对项目组织工作中有重大分歧意见可书面上报国家科委;
第十五条 课题主持部门(地方)的职责:
1、组织编写《课题可行性研究报告》,负责专家论证后的《课题可行性论证报告》的修改、补充和上报;
2、依据批准的《课题可行性论证报告》,组织专题招标或择优委托,确定承担单位并签定合同;
3、划拨专题合同年度经费;
4、负责课题、专题年度经费决算的审查、汇总,每年一月底报项目组织部门(地方)并抄送国家科委及财政部;
5、负责监督、检查专题合同的执行情况,每年一月中旬向项目组织部门(地方)提出上年度计划情况报告、统计报表及本年度计划,并抄报国家科委;
6、组织或主持专题攻关成果鉴定;
7、执行本细则其它有关条款规定的职责。
第十六条 项目组织部门(地方)、课题主持部门(地方)的考核标准:
1、应是科技攻关总体实施地方或成果应用的主管部门(地方);
2、具有良好的科技攻关条件(人、财、物)保证;
3、能够提供、疏通科技攻关与基建、技改、国外资助(贷款、援助、合作)等有机结合条件和渠道;
4、具有一定的工作基础,日常组织管理协调方便,信息反馈迅速;
5、具有能够吸引各方面科技优秀人才联合攻关的信誉和较高的组织、管理水平。
(项目组织部门(地方)视情况可设两个以上;课题主持部门(地方)只能确定一个。)
第十七条 专题承担单位的职责:
1、严格执行攻关合同,按规定的内容和进度完成科研任务;
2、合同经费专款专用,负责按期偿还应偿还的国家拨款;
3、每年一月上旬按要求向课题主持部门(地方)提出上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及经费决算的正式报告、统计报表和本年度计划,并抄报项目组织部门(地方)、国家科委;
4、负责填报合同执行情况信息数据表(动态信息管理系统数据采集办法另定);
5、攻关任务完成后,向课题主持部门(地方)提出总结报告和成果鉴定申请;
6、执行本细则其它有关条款规定的职责。
第十八条 专题承担单位的主管部门(地方)的主要职责:
1、负责推荐专题承担单位;
2、负责督促检查专题承担单位执行专题合同的情况并保证其按合同完成任务;
3、协助专题承担单位解决专题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供应属本部门安排的基建、外汇、物资、技措、劳动指标等有关条件。

五、经费管理
第十九条 “八五”国家科技攻关计划经费由国家财政、有关部门、地方和专题承担单位多渠道筹集。
第二十条 项目第一组织部门(地方)提出项目、课题、专题年度经费调整报告及合同经费汇总表,于每年一月底前报国家科委。
第二十一条 国家科委会同财政部根据合同及项目组织部门(地方)调整报告,每年分两批将年度经费下达到课题主持部门(地方)并抄送项目组织部门(地方)及专题承担单位的主管部门(地方)。
第二十二条 国家下拨的攻关经费,根据专题的不同类型,采取无偿及有偿使用两种办法管理。
属基础性研究和社会效益的专题为无偿使用;
通过科技攻关预计取得直接经济效益的专题,为有偿使用。
根据专题的不同类型和效益的大小,在签订合同时确定有偿或无偿以及偿还国家拨款额度及偿还年度。
第二十三条 严格执行国家科技攻关拨款的偿还制度。由课题主持部门(地方)负责,委托有关机构按合同回收应该偿还的经费。各受托机构每年年底将回收情况上报国家科委并报报财政部。偿还经费的50%上交中央财政,50%留在课题主持部门(地方),继续用于国家科技攻关
计划。
第二十四条 项目计划的年度经费,各课题主持部门(地方)和专题承担单位不得截留、挪用,各级财政、财务部门根据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应对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严格监督、检查。

六、技术引进与国际合作研究
第二十五条 根据批准的《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及《课题可行性论证报告》,为完成攻关任务如需配套引进有关技术和关键设备,在专题招标或择优委托落实承担单位时,中标或受托单位可提出有关技术引进和关键设备进口项目建议书,由课题主持部门(地方)审核后报国家科委(一式三份)。在专题合同认定后,国家科委据此编制《“八五”国家科技攻关技术引进和关键设备进口项目年度计划》(以下简称《技术引进计划》)报国家计委经贸司争取立项。
第二十六条 凡纳入国家科委编制的《技术引进计划》内批准的引进项目,可按《国家科委技术引进工作暂行办法》(〔1987〕国科发综字0197号文)的有关技术引进减免税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根据批准的《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及《课题可行性论证报告》,为完成攻关任务如需进行国外技术考查、国际合作研究,在落实专题承担单位时,由专题承担单位提出国外技术考查、国际合作研究建议书,由课题主持部门(地方)审核后报国家科委(一式三份)。在专题合同认定后,纳入国家科委负责编制的国外技术考查、国际合作研究项目计划(以下简称《国外技术考查、国际合作计划》),利用官方和民间的合作渠道,促进双边或多边的技术交流和国际合作研究。
第二十八条 根据“八五”国家科技攻关计划各项目提出的需要,每年由国家科委选择推荐若干优秀技术、管理人员出国培训以及需要引进国外人才的项目,经国务院引进智力办、人事部等有关主管部门审定后列入全国重点派出培训计划及引进国外人才计划(以下简称《派出培训及引进人才计划》)。
第二十九条 “八五”科技攻关中的技术引进、国外技术考查及国际合作研究等经费更多渠道解决,凡纳入上述《技术引进计划》、《国外技术考查、国际合作计划》和《派出培训及引进人才计划》内需攻关经费补助的专题,必须经国家科委专项审核批准后方可在攻关经费中列支。

七、成果管理
第三十条 攻关任务完成后,项目、课题逐级组织验收(验收办法另定)。
第三十一条 科技攻关所获成果(包括专利),由主管部门(地方)依据国家成果管理办法或专利管理办法执行,并按年度汇总后报国家科委备案。
第三十二条 攻关任务完成后,应将攻关过程中的所有实验记录、数据、报告等按照技术档案管理办法整理归档,不得散失,不得由个人占用。
第三十三条 攻关成果属国家所有。科技攻关成果转化为生产力是考核科技攻关计划完成的关键。国家鼓励成果的有偿转让。除国家特殊规定外,取得成果的单位不得对成果进行封锁,有义务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应用。
第三十四条 科技攻关成果中经鉴定的重点新产品,凡符合(1990)国科发计字853号文《国家级重点新产品试制鉴定计划管理规定》并提出申请,可优先予以纳入《国家级重点新产品试制鉴定计划》。

八、统计信息管理
第三十五条 项目组织部门(地方)、课题主持部门(地方)及专题承担单位应设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分别负责项目、课题及专题的统计工作,并按期上报统计报表。
第三十六条 专题合同认定后三周内,专题负责人应按《专题合同基础数据表》(见专题合同附件1)的格式将数据录入软盘送课题主持部门(地方)集中后报国家科委。
第三十七条 专题负责人在每年一月上旬应按《专题进展情况表》(见专题合同附件2)的格式填写报表并录入软盘送课题主持部门(地方)集中后,一并报国家科委。

九、奖 惩
第三十八条 项目、课题和专题的研究成果,根据有关管理条例,可申请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家发明奖、国家自然科学奖。
第三十九条 攻关任务完成后,国家科委对管理工作和科技成果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专业技术人员和科技管理人员)予以表彰、奖励,颁发荣誉证书。获奖人员的先进事迹存入个人档案,作为晋级及提职的依据之一(奖励办法另定)。
第四十条 在攻关经费管理中,对违反财经制度的专题承担单位、课题主持部门(地方)、项目组织部门(地方)根据有关法规追究责任并予以处罚。
第四十一条 在计划实施过程中,凡因组织管理不力或发生重大责任事故导致专题、课题乃至项目不能按计划进度执行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有关法规追究其责任并予以处罚。

十、附 则
第四十二条 各项目组织部门(地方)、课题主持部门(地方)根据《管理办法》、本实施管理细则及需要,可制定有关管理规定,报国家科委和财政部备案。
第四十三条 本实施管理细则从1991年开始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实施管理细则由国家科委负责解释。


核安全峰会公报全文

国际原子能机构成员国


核安全峰会公报全文


2010年4月13日,首届核安全峰会在华盛顿发表公报。全文如下:

  核恐怖主义是对国际安全最具挑战性的威胁之一,强有力的核安全措施是防止恐怖分子、犯罪分子及其他非授权行为者获取核材料的最有效途径。

  除了在核裁军、核不扩散及和平利用核能方面有共同目标之外,我们在核安全方面也有共同的目标。因此,我们于2010年4月13日齐聚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承诺加强核安全和减少核恐怖主义威胁。这方面的成功需要负责任的国家行动以及持续和有效的国际合作。

  基于我们为增进核安全而共同努力,我们欢迎并与奥巴马总统共同呼吁在4年内确保所有易流失核材料安全。

  鉴此,我们:

  1、重申各国根据各自国际义务,对维护各自控制的所有核材料,包括核武器中使用的核材料,及核设施的有效安全,以及对防止非国家行为者获取恶意使用此类材料所需的信息或技术负有根本责任;强调建立强有力的国家核安全立法和监管框架的重要性;

  2、呼吁各国作为国际社会整体为增进核安全作出共同努力,并在必要时寻求和提供协助;

  3、确认高浓铀和分离钚需要采取特别防范措施,同意在适当情况下推动采取措施加强此类材料的安全、衡算和集中存放;在技术和经济可行的情况下,鼓励将使用高浓铀的反应堆转化为使用低浓铀,并最大限度减少使用高浓铀;

  4、致力于全面履行所有现行核安全承诺,并根据各自国内法律、政策和程序努力加入那些尚未加入的承诺;

  5、支持将经修订的《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和《制止核恐怖主义行为国际公约》等国际核安全文书的目标作为全球核安全体系的实质要素;

  6、重申国际原子能机构在国际核安全框架中至关重要的作用,并将努力确保该机构继续拥有所需的适当的机制、资源和专业知识,以根据其《规约》、相关大会决议和《核安全计划》,在其授权范围内开展活动;

  7、确认联合国的作用和贡献,以及“打击核恐怖主义全球倡议”和八国集团倡导的“应对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和材料扩散全球伙伴计划”在各自授权和成员国范围内的贡献;

  8、认识到有必要通过技术开发、人力资源开发、教育和培训加强核安全能力建设,以及在双边、地区和多边层面开展合作促进核安全文化;强调优化国家合作和协调援助的重要性;

  9、确认各国有必要就有效防止和应对核非法贩运事件开展合作;同意根据各国法律和程序,通过双边和多边机制,在核探测、分析鉴定、执法和新技术开发等相关领域分享信息和专业知识;

  10、确认包括私营部门在内的核工业界在核安全方面的持续作用,并将与核工业界共同努力,确保将实物保护、材料衡算及核安全文化置于必要的优先地位;

  11、支持实施强有力的核安全操作规范,同时这些操作规范不应侵害各国为和平目的开发和利用核能和核技术的权利,并将促进核安全领域的国际合作;以及

  12、确认有助于核材料安全的措施对于放射性材料安全具有价值,并鼓励为确保此类材料的安全作出努力。维护有效的核安全需要各国在国际合作协助下持续努力,并在自愿基础上采取行动。我们将通过与所有国家开展对话和合作,促进加强全球核安全。

  鉴此,我们发表《峰会工作计划》以指导各国和国际行动,包括在相关国际论坛和组织框架下的合作。我们将于2012年在韩国举行下一届核安全峰会。



附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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