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图书报刊市场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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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图书报刊市场管理暂行规定
厦门市图书报刊市场管理暂行规定
厦门市人民政府
一、为加强图书报刊市场的管理,更好地适应特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需要,根据中央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二、凡在本市范围从事图书报刊发行、销售、出租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注重社会效益,讲求职业道德,遵纪守法,自觉接受市各级文化管理部门和公安、工商、物价等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
三、凡申请经营图书报刊销售或出租的个体私营书店(摊)均须提交营业申请表,报区(县)文化管理部门批准,并领取图书报刊经营许可证后,由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方可营业。
四、销售、出租图书、报刊等出版物必须定点亮证营业,不得妨碍交通或影响市容,不准随意流动或摆设临时摊点。如遇有转业、停业、合并、出让以及更换负责人、营业地点等事项,均应事先报请区(县)文化管理部门同意,持批件到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对无
证经营者一律予以取缔。
五、个体书报刊(摊)店一律不准经营图书、期刊(包括挂历、书册、明信片)的批发业务,只能按有关规定开展零售业务。
六、图书、报刊的批发业务,只能由厦门市新华书店、厦门市外文书店、厦门对外图书交流中心、厦门市邮电局以及国家正式出版单位的发行机构经营。集体书店经营批发(指对国营书店、出版社、期刊社批进书刊进行转批的二级批发)业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有能够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的主管部门;
2、有足够的流动资金。流动资金额须与其经营规模、发行范围相适应,一般应在10万元以上;
3、有与开展批发业务相适应的一定数量的发行专业骨干人员。专业骨干人员须具有高中或中专以上学历,并取得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从事书刊发行工作3年以上,其他从业人员也须具备初中或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4、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需的设备(包括仓储设备和交通运输工具等);
5、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具备以上条件经营批发业务的集体书店,必须经厦门市文化局新闻出版处审核,报省新闻出版局批准,发给书刊批发许可证,再向所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经核发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集体书店跨区开办分店或代办店其申报、审核手续与在当地新开办书店相同。
七、各批发单位必须按规定从合法渠道进货。除新华书店和邮电局按统一征订目录进货的图书报刊外,其他单位从外地购进社科类、文艺类及有关性知识方面的书刊,进货前均须向市文化局新闻出版处报送征订书目,并在进货后及时报送样本,以备查验。个体书店、书摊只能从本市有
批发业务的单位进货,不得擅自从外地进货,否则一律按违禁书刊予以没收处理。
八、所有图书、报刊经营者,一律不得销售、出租如下书刊:
1、非国家出版单位正式发行的出版物;
2、反动、淫秽、色情、宣扬封建迷信、凶杀暴力的出版物,以及夹杂了淫秽、色情内容、低级庸俗、有害青少年的图书报刊;
3、各类非法走私进口的港、澳、台出版物(含书报刊、画册、年历挂历等)。
九、个体书报刊店(摊)不得销售中小学课本和大中专教材。
十、经国家审批同意进口的各类境外书报刊,只能由国家指定的经营单位销售,个体书报刊店(摊)一律不得销售。
十一、限内部发行的图书报刊(如人体艺术画册、性知识书刊等)只能由出版单位和新华书店按规定对象在内部发行,严禁公开陈列销售或出租,也不准公开作广告。
十二、图书、报刊经营者应严格按书刊定价出售,不准加价或强行搭售书刊。图书出租收费要合理,不准随意抬高价格,违者将按物价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十三、为加强图书报刊市场管理,所有集体、个体书店每月须据实向区(县)文化主管部门报送当月进货报表(含进货目录、出版单位、数量、金额),并按时交纳管理费。管理费应用于图书报刊市场的管理。
十四、凡违反本规定者,由各级文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如下处罚:
1、警告;
2、罚款(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3、没收出版物和全部非法收入;
4、责令停业整顿;
5、吊销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以上处罚可以并处,对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十五、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1990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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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青海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2003年5月30日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3年5月30日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青海湖流域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促进生态与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青海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有关的管理、开发、建设、生产、科学研究、文化体育、旅游观光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青海湖流域,是指青海湖和注入青海湖的布哈河、乌哈阿兰河、沙柳河、哈尔盖河、黑马河及其他河流的集水区。
青海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自然保护区)是青海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重点地区。
第四条 青海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以维护生物多样性和保护自然生态系统为目标,以水体、湿地、植被、野生动物为重点,妥善处理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和农牧民利益的关系,全面规划,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归口管理。
第五条 省和青海湖流域州、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州、县人民政府)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采取承包、租赁、股份制等形式,从事青海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并在资金、技术等方面给予扶持。
对在青海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六条 省和州、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青海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和法治观念。
第七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青海湖流域生态环境的责任,并有权检举、控告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
第二章 管理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领导青海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州、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青海湖流域生态环境的保护工作。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制定青海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流域内的水资源开发利用、城镇和风景区建设、草原基础设施建设以及旅游业等规划应当服从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省和州、县人民政府应当将青海湖流域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生态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青海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协调机构,负责全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综合协调工作。协调机构的日常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第十一条 省和州、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水利、建设、草原、林业、渔业、旅游等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负责青海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第十二条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负责自然保护区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三章 保护
第十三条 省和州、县人民政府应当维护青海湖流域河道和湖岸的自然生态,采取措施,加强水源涵养区域的保护,增加入湖水量。
第十四条 青海湖流域实行用水管理制度。禁止在流域内兴建高耗水项目。新增用水应当按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在青海湖流域河道新建水利工程,不得影响青海湖裸鲤洄游产卵。
第十五条 州、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草原基础设施建设和饲草生产基地建设。畜牧业生产应当实行以草定畜、草畜平衡制度,科学利用草场,防止超载过牧。对轻度退化草场实行限牧或者休牧,对中度以上退化草场实行休牧或者禁牧。
第十六条 州、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草原鼠虫害监测、预报、防治体系,进行植被保护的技术指导和服务工作。
第十七条 州、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青海湖流域水源涵养林和防风固沙林的保护和建设,禁止采伐、砍挖。
第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青海湖流域生态保护补偿调节机制。
第十九条 州、县人民政府根据水土保持规划,划定青海湖流域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监督区和治理区,按照国家水土保持技术规范,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有计划地综合治理水土流失。
第二十条 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青海湖流域的退耕还草(林)工作,州、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州、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植物固沙、设置人工沙障等措施,封育沙区植被,防治青海湖流域土地荒漠化、沙漠化。
在草原上进行采土、采砂、采石等活动,应当报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禁止开垦草原。禁止在生态脆弱区的草原上采挖植物和从事破坏草原植被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二条 在青海湖流域进行项目建设和经批准进行采土、采砂、采石等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和区域内,按照准许的方式作业,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恢复植被。
第二十三条 加强青海湖流域湿地保护,组织对湿地的综合性调查研究,开展湿地野生动植物种群及生息地的监测。对受到严重破坏的湿地野生动植物,通过封育或者人工驯养繁殖等措施予以恢复。
第二十四条 禁止非法猎捕国家级和省级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等特殊情况需要猎捕的,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二十五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和水生生物的生息繁衍场所。
州、县人民政府和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采取措施,限制和减少普氏原羚、黑颈鹤、大天鹅等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人为活动。
第二十六条 州、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普氏原羚的生活习性和分布状况,划定区域,采取措施,予以保护。
第二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青海湖裸鲤资源。
第二十八条 对影响青海湖裸鲤洄游产卵的水利工程,影响普氏原羚种群交流的网围栏的处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九条 青海湖流域的建设项目必须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先评价后建设。
经批准的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已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逾期达不到标准的,依法予以关闭。
第三十条 禁止在湖泊、河道以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排放、倾倒固体废物、油类和含有病原体的污水及残液等有毒有害物质。
州、县人民政府应当进行城镇和旅游景点生活污水处理和固体废弃物处置设施建设,加强生活污水和固体废弃物排放管理。
第三十一条 青海湖流域发展旅游业应当以保护生态环境为前提,旅游景点和线路的确定,应当符合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三十二条 进入自然保护区的人员,必须服从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管理。
第四章 处罚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处以罚款:
(一)在生态脆弱区的草原上采挖植物和从事破坏草原植被的其他活动的,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经批准在草原上采土、采砂、采石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和进行采土、采砂、采石等活动,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恢复植被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非法开垦草原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采伐、砍挖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栽(种)林木,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破坏普氏原羚、黑颈鹤、大天鹅等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以相当于恢复原状所需费用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非法猎捕国家级和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猎捕工具、猎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非法捕捞青海湖裸鲤等水生生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捕捞工具、捕捞物和违法所得,处以捕捞物价值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一)在湖泊、河道以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排放、倾倒固体废物、油类的,处以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湖泊、河道以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排放、倾倒含有病原体的污水及残液等有毒有害物质的,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在自然保护区内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其委托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条 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执法人员在履行职务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上一级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大型游乐设施设计文件鉴定规则(试行)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大型游乐设施设计文件鉴定规则(试行)》的通知
(国质检锅[2003]3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大型游乐设施设计文件鉴定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设计文件鉴定行为,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总局制定了《大型游乐设施设计文件鉴定规则(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同时,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本规则施行之前已经设计审查合格的大型游乐设施,设计文件由原设计审查机构审核后,按照本规则要求加盖设计文件鉴定专用章。
二、本规则施行之前已经安全使用2年以上,并经现场检验合格的大型游乐设施,参照本规则的规定,结合设备运行情况,对设计文件进行确认。
各地在执行中发现问题,及时报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二00三年九月二十八日
大型游乐设施设计文件鉴定规则(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设计文件鉴定工作,保证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大型游乐设施设计文件鉴定,是指对大型游乐设施设计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的审查。
符合《实施设计文件鉴定的大型游乐设施范围》附件1中的大型游乐设施,在制造、安装、改造前,设计文件必须按照本规则要求进行鉴定。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大型游乐设施设计文件鉴定工作的监督管理,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型游乐设施设计文件鉴定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经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负责开展大型游乐设施设计文件鉴定工作。鉴定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国家级大型游乐设施检验机构,有5年以上大型游乐设施专业工作历史,具有法人资格;
(二)不从事大型游乐设施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保养和销售等经营性活动;
(三)配备5名以上专业配置合理的设计文件鉴定人员;
(四)建立并保持设计文件鉴定工作质量管理体系;
(五)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通讯设备、档案保管存放条件;
(六)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等资料。
第五条 鉴定机构的设计文件鉴定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过国家质检总局考核:
(一)掌握与大型游乐设施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熟悉相关技术标准;
(二)具有机械或电气类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国家承认的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或具有机械或电气类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和国家承认的高级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鉴定报告审核人员应当为高级工程师),并有5年以上从事大型游乐设施设计、检验等相关工作经历;
(三)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作风正派,廉洁自律;
(四)受聘于相关的鉴定机构,不从事大型游乐设施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保养和销售等经营性活动。
第六条 大型游乐设施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游乐设施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试行)》等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和相应国家标准的安全技术要求进行设计,对设计的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技术性能负责。
第七条 提交鉴定的设计文件应当经过本设计单位审核、批准,包括以下中文或者英文资料:设计说明书、设计计算书、图纸、电气资料、产品使用维修说明书及其他相关资料等。详细要求见《大型游乐设施设计文件鉴定资料目录》(附件2)。
第八条 大型游乐设施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等单位,均可以向鉴定机构提出设计文件鉴定申请。申请设计文件鉴定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可以从相关网站下载或自行复制《大型游乐设施设计文件鉴定申请表》(附件3),(以下简称申请表),填写后同附件2规定的文件资料一起,邮寄或者直接送达鉴定机构。
设计资料不便于寄送的,申请单位可以申请鉴定机构到设计、制造、安装等场所进行设计文件现场鉴定。现场鉴定的,可以在鉴定地点提交附件2规定的文件资料。
第九条 鉴定机构在收到申请表5个工作日内,应向申请单位发出受理决定。不予受理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同意进行现场鉴定的,应与申请单位约定鉴定时间、地点。
第十条 鉴定机构应当依据下列国家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开展设计文件鉴定工作:
(一)《游乐设施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试行)》、《滑索安全技术要求(试行)》、《蹦极安全技术要求(试行)》等安全技术规范;
(二)《游艺机和游乐设施安全》(GB8408)、相应各类游艺机通用技术条件(GB18158~18169)、《滑道设计规范》(GB/T18878)和《滑道安全规范》(GB/T18879)等国家标准;
(三)没有国家安全技术规范或国家标准的,可以依据有关规定制订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进行设计文件鉴定。
第十一条 鉴定机构应当根据所鉴定大型游乐设施的型式和技术情况,按照《大型游乐设施设计文件鉴定内容与要求》(附件4)的规定,确定设计文件鉴定的项目、内容和要求。
第十二条 鉴定机构应根据本规则制订鉴定工作程序和统一的鉴定记录,并严格控制鉴定过程。鉴定人员应不少于2名,工作应认真填写各个项目的计算校核数据及鉴定结果。鉴定工作结束后,原始记录应当存档。
第十三条 鉴定机构应在发出受理通知15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因申请单位的过失或不可抗力因素延误的可以顺延。
鉴定合格的,应当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向申请单位出具《大型游乐设施设计文件鉴定报告》(附件5),(以下简称鉴定报告)。现场鉴定合格的,可以先向申请单位出具《大型游乐设施设计文件鉴定意见书》(附件6),(以下简称鉴定意见书),并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报告。
鉴定不合格的,鉴定机构应出具鉴定意见书,提出整改意见。申请单位根据整改意见处理,在鉴定意见书上填写处理结果,并将修改后的文件交原鉴定机构复审。鉴定机构应当在收到复审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并出具鉴定报告。复审不合格要求再次进行设计文件鉴定的,应当按照本规则重新申请。
第十四条 鉴定报告的内容、格式应当符合附件5的规定,结论页必须有鉴定、审核、批准人员签字和鉴定机构印章。鉴定报告的编号应当符合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公布〈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申请书〉等有关文书格式的通知》(质检锅函[2003]39号)要求。
对于涉及安全的主要受力结构、重要零部件等不得随意变动的部分,鉴定机构应当在鉴定报告中说明。
第十五条 申请单位通过设计文件鉴定后,可以向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大型游乐设施型式试验机构申请型式试验。型式试验通过后,申请单位应将型式试验报告送原鉴定机构,原鉴定机构在所鉴定的总图和主要部件图及设计计算书等设计文件上盖特种设备设计文件鉴定专用章,并填写《大型游乐设施设计文件鉴定盖章资料清单》(附件7)。
第十六条 鉴定机构应当本着保证安全的原则,确定鉴定所覆盖的产品技术参数范围,并在所覆盖产品的设计文件上加盖鉴定专用章。
第十七条 鉴定机构应定期将通过鉴定的设计文件名单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国家质检总局将定期公告。
第十八条 申请单位对鉴定结论、复审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15日内向鉴定机构提出书面申诉,鉴定机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申请单位对答复仍有异议的,可以在15日内向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九条 鉴定合格的大型游乐设施设计文件,如变动主要受力结构、重要零部件等涉及安全的部分,必须经原设计单位和鉴定机构审核同意。
因设计单位名称变更,需在已经鉴定的设计文件上变更设计单位名称的,申请单位可以凭设计单位名称变更凭证,向鉴定机构申请变更。
第二十条 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员对所出具的鉴定结论负责。
鉴定机构和参加鉴定的人员应当保守申请单位技术和商业秘密。
第二十一条 鉴定机构、鉴定人员以及大型游乐设施生产、使用单位违反本规则规定,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查处。
第二十二条 鉴定机构依照本规则开展设计文件鉴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1.实施设计文件鉴定的大型游乐设施范围
2.大型游乐设施设计文件鉴定资料目录
3.大型游乐设施设计文件鉴定申请表(格式)
4.大型游乐设施设计文件鉴定内容与要求
5.大型游乐设施设计文件鉴定报告(格式)
6.大型游乐设施设计文件鉴定意见书(格式)
7.大型游乐设施设计文件鉴定盖章资料清单(格式)
附件1: 实施设计文件鉴定的大型游乐设施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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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要运动特点 │ 主要技术参数 │ 产品举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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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绕水平轴转动或摆动 │高度≥30m或摆角 │观览车、太空船、海盗船、飞 ┃
┃ │≥45 │毯、流星锤等 ┃
┠──────────────┼────────┼──────────────┨
┃绕可以变倾角的轴旋转 │倾角≥45或回转 │陀螺、三星转椅、飞身靠壁、勇┃
┃ │直径≥8m │敢者转盘等 ┃
┠──────────────┼────────┼──────────────┨
┃沿架空轨道运行或提升后惯性滑│速度≥20km/h或 │滑行车(过山车)、滑道、疯狂┃
┃行 │轨道高度≥3m │老鼠、滑索、矿山车、急流勇 ┃
┃ │ │进、弯月飞车等 ┃
┠──────────────┼────────┼──────────────┨
┃绕垂直轴旋转、升降 │回转直径≥10m或 │章鱼、波浪秋千、超级秋千、自┃
┃ │运行高度≥3m │控飞机等 ┃
┠──────────────┼────────┼──────────────┨
┃用挠性件悬吊并绕垂直轴旋转、│高度≥30m或运行 │飞行塔、观览塔、波浪飞椅、豪┃
┃升降 │高度≥3m │华飞椅等 ┃
┠──────────────┼────────┼──────────────┨
┃在特定水域运行或滑行 │高度≥5m或速度 │直(曲)线滑梯、浪摆滑道、峡┃
┃ │≥30km/h │谷漂流等 ┃
┠──────────────┼────────┼──────────────┨
┃弹射或提升后自由坠落(摆动)│高度≥20m或 │探空飞梭、蹦极、空中飞人等 ┃
┃ │高差≥10m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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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大型游乐设施设计文件鉴定资料目录
(一)设计说明书
设计方案;结构特点;工作原理;主要技术参数的选取;主要设计依据(必要时应当有地质勘察报告、气象资料及特殊使用要求等);主要受力部件;对制造、运输方面的特殊要求等。
(二)相关的设计计算书
重要结构件强度、刚度计算;主轴及重要销轴强度、刚度计算;关键焊缝强度计算;机械传动系统计算(包括传动件及电动机、减速机选择);液压(气压)传动系统计算;运动参数计算;提供土建设计的受力参数等。
(三)相关的图纸
图纸目录、总图及主要零部件图、液压(气动)原理图等。
(四)电气资料
电气设计说明、电气系统计算(短路电流、电机起动电压降等)、电气原理图、控制程序、流程图、控制柜(操作箱)元件布置图;配备的主要电器元件的资料、避雷和接地、平面图等。
(五)产品使用维修说明书
设备概述及结构原理;技术性能及参数;操作规程及注意事项;乘客须知;保养及维护说明(包括日检、周检、月检、年检的内容和要求);常见故障及排除方法;安装及调试方法和要求;外购件(主要机电产品)的使用要求;整机及关键零部件的设计使用寿命;对操作维修人员的要求;电气及液压(气动)原理图;日常润滑部位等。
(六)其它相关资料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土建设计审查通过的证明文件;必需的零部件、材料检验试验报告;境外检验机构审查与检验报告;设计鉴定机构所需的必要资料等。
附件3: 大型游乐设施设计文件鉴定申请表
编号:
┏━━━┯━━━━━━━┯━━━━━━━━━━━━━━━━━━━━━━━━━━━━┓
┃申请单│ 单位名称 │ (公章) ┃
┃位 │ │ ┃
┃ ├───────┼────────────────────────────┨
┃ │ 单位地址 │ ┃
┃ ├───────┼───────────┬───────┬────────┨
┃ │ 组织机构代码 │ │ 邮政编码 │ ┃
┃ ├───────┼───────────┼───────┼────────┨
┃ │ 传 真 │ │ 联系电话 │ ┃
┃ ├───────┼───────────┼───────┼────────┨
┃ │ 电子信箱 │ │鉴定送审人员 │ ┃
┃ ├───────┼───────────┼───────┼────────┨
┃ │ 鉴定送审时间 │ │申请鉴定地点 │ ┃
┠───┼───────┼───────────┴───────┴────────┨
┃设计单│ 单位名称 │ ┃
┃位 │ │ ┃
┃ ├───────┼────────────────────────────┨
┃ │ 单位地址 │ ┃
┃ ├───────┼───────────┬───────┬────────┨
┃ │ 组织机构代码 │ │ 邮政编码 │ ┃
┃ ├───────┼───────────┼───────┼────────┨
┃ │ 传 真 │ │ 联系电话 │ ┃
┃ ├───────┼───────────┼───────┼────────┨
┃ │ 电子信箱 │ │文件设计负责人│ ┃
┠───┼───────┼───────────┼───────┼────────┨
┃设计设│ 设备种类 │ 大型游乐设施 │ 设备类型 │ ┃
┃备 │ │ │ │ ┃
┃ ├───────┼───────────┼───────┼────────┨
┃ │ 设备型式 │ │ 设备级别 │ ┃
┃ ├───────┼───────────┼───────┼────────┨
┃ │ 设备名称 │ │ 设备型号 │ ┃
┃ ├───────┼───────────┼───────┼────────┨
┃ │ 设备参数 │ │ 主体结构形式│ ┃
┠───┼───────┼───────────┼───────┼────────┨
┃设计文│ 设计来源 │ │ 设计日期 │ ┃
┃件 │ │ │ │ ┃
┃ ├───────┼───────────┼───────┼────────┨
┃ │ 总图图号 │ │ 设计审核人│ ┃
┃ ├───────┼───────────┼───────┼────────┨
┃ │ 设计依据 │ │ │ ┃
┃ ├───────┼───────────┼───────┼────────┨
┃ │主要设计人员(│ │ │ ┃
┃ │姓名、学历、技│ │ │ ┃
┃ │术职称、完成部│ │ │ ┃
┃ │分) │ │ │ ┃
┃ ├───────┼───────────┼───────┼────────┨
┃ │ │ │ │ ┃
┃ │ │ │ │ ┃
┠───┼───────┼───────────┼───────┼────────┨
┃设备设│ 项 目 │ 运行方式 │ 项 目 │ 运行方式 ┃
┃计运行│ │ │ │ ┃
┃方式 │ │ │ │ ┃
┃ ├───────┼───────────┼───────┼────────┨
┃ │ 工作原理 │ │ │ ┃
┃ ├───────┼───────────┼───────┼────────┨
┃ │ 运动特点 │ │ │ ┃
┃ ├───────┼───────────┼───────┼────────┨
┃ │ 传动方式 │ │ │ ┃
┃ ├───────┼───────────┼───────┼────────┨
┃ │ 电气控制方式 │ │ │ ┃
┃ ├───────┼───────────┼───────┼────────┨
┃ │ │ │ │ ┃
┠───┼───────┼───────────┼───────┼────────┨
┃设备设│ 项 目 │ 参数数值 │ 项 目 │ 参数数值 ┃
┃计参数│ │ │ │ ┃
┃ ├───────┼───────────┼───────┼────────┨
┃ │ 载客人数 │ │ │ ┃
┃ ├───────┼───────────┼───────┼────────┨
┃ │ 适用乘客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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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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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序号│文件名称│图号或编号│ 纸型│数量或页数┃
┃送审│ │ │ │ │ ┃
┃设计│ │ │ │ │ ┃
┃文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申请│ ┃
┃受理│鉴定机构:(公章) ┃
┃ │ ┃
┃ │受理人员: 年 月 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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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说明:
1.需要填写的内容可以另加附页。
2.“设计来源”选择填写:新开发的产品;对原设计进行修改后重新设计的产品;境外设计、制造在境内安装使用的产品;已投入使用的产品;改变主要技术参数的改造等。
3.“适用乘客”选择填写:成人;儿童;成人儿童均可以。
4.“传动方式”选择填写:机械 ;液压 ;气动 或其他。
5.结构形式一样,不同规格的系列产品,可以以一并申请,进行一次鉴定。
6.申请鉴定的大型游乐设施应当附设备简图。
7.本表一式两份,鉴定机构签署意见后一份返给申请单位,一份存档。
8.此表可以从相关网站下载或自行复制。
附件4: 大型游乐设施设计文件鉴定内容与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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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类别 │编号│ 鉴定项目 │ 鉴定要求 ┃
┠─────┼──┼─────────┼──────────────────────────────┨
┃1. │1.1 │主要技术参数 │技术性能和参数(运行速度、倾角、坡度、加速度、加速度变化值、┃
┃技术参数 │ │ │制动时间和距离、转弯半径、起动性能等)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
┃ │ │ │标准和保证安全的要求。 ┃
┃ ├──┼─────────┼──────────────────────────────┨
┃ │1.2 │环境影响 │环境条件对运转的限制,如风、雨、腐蚀、极热极冷等条件应当满足┃
┃ │ │ │安全条件。 ┃
┠─────┼──┼─────────┼──────────────────────────────┨
┃2.关键 │2.1 │金属结构 │支柱、梁、框架、支撑、吊挂构件等结构应当考虑应力集中、振动、┃
┃部位结构 │ │ │动载、循环载荷、风险程度和环境的影响,安全系数选取、主要焊缝┃
┃ │ │ │的布置、施焊和热处理、探伤要求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保┃
┃ │ │ │证安全的要求。 ┃
┃ ├──┼─────────┼──────────────────────────────┨
┃ │2.2 │运行轨道 │运行轨道结构主要联接及焊缝的布置、施焊和热处理、探伤要求应当┃
┃ │ │ │符合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保证安全的要求。 ┃
┃ ├──┼─────────┼──────────────────────────────┨
┃ │2.3 │轴类等机械零件 │轴类等机械零件的结构应当满足设计、热处理、探伤要求,符合安全┃
┃ │ │ │技术规范、标准和保证安全的要求。 ┃
┃ ├──┼─────────┼──────────────────────────────┨
┃ │2.4 │标准件及定型产 │机加工或外购的标准件应当满足设计、热处理、探伤要求;高强度螺┃
┃ │ │品 │栓等级选择及预紧力、外购的定型机电产品应当满足设计和保证安全┃
┃ │ │ │的要求。 ┃
┃ ├──┼─────────┼──────────────────────────────┨
┃ │2.5 │链条和钢丝绳 │链条和钢丝绳的性能应当满足载荷作用下动载和疲劳的要求。 ┃
┃ ├──┼─────────┼──────────────────────────────┨
┃ │2.6 │载客装置 │座席、座舱、滑车等载客装置的结构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
┃ │ │ │保证安全的要求。 ┃
┃ ├──┼─────────┼──────────────────────────────┨
┃ │2.7 │其他结构 │站台、平台、楼梯、天桥、栅栏的设置与结构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 ┃
┃ │ │ │范、标准和保证安全的要求。 ┃
┠─────┼──┼─────────┼──────────────────────────────┨
┃3.材料 │3.1 │金属材料 │主轴、重要销轴及其他关键零件所用金属材料应当满足安全要求,热┃
┃ │ │ │处理和无损探伤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
┃ ├──┼─────────┼──────────────────────────────┨
┃ │3.2 │非金属材料 │非金属材料的强度、抗老化性能、环保性能、工艺性能应当满足安全┃
┃ │ │ │要求,符合国家标准。 ┃
┠─────┼──┼─────────┼──────────────────────────────┨
┃4. │4.1 │机械传动装置 │机械传动装置应当符合技术规范、标准要求,满足安全要求。 ┃
┃传动和制 │ │ │ ┃
┃动部分 │ │ │ ┃
┃ ├──┼─────────┼──────────────────────────────┨
┃ │4.2 │液压及气动装置 │液压及气动装置应当符合技术规范、标准要求,满足安全要求。 ┃
┃ ├──┼─────────┼──────────────────────────────┨
┃ │4.3 │制动装置 │制动装置应当符合技术规范、标准要求,满足安全要求。 ┃
┃ ├──┼─────────┼──────────────────────────────┨
┃ │4. │设备润滑系统 │润滑方式、润滑部位应当符合技术规范、标准要求。 ┃
┠─────┼──┼─────────┼──────────────────────────────┨
┃5. │5.1 │乘客的约束物 │游乐设施的乘人部分对乘客的约束应当与其运动特点相符,周围 ┃
┃限制和 │ │ │的缓冲物应当满足保证安全的要求。 ┃
┃保护乘 │ │ │ ┃
┃人的安 │ │ │ ┃
┃全保险 │ │ │ ┃
┃装置 │ │ │ ┃
┃ ├──┼─────────┼──────────────────────────────┨
┃ │5.2 │保险装置(二道保险│安全装置必须可靠,满足技术规范、标准和保证安全的要求。所 ┃
┃ │ │、门锁) │有涉及到人身安全的关键部位,应该并能够采取保险措施时,应 ┃
┃ │ │ │当采取保险措施,保险措施必须可靠和有效。 ┃
┃ ├──┼─────────┼──────────────────────────────┨
┃ │5.3 │限速装置 │ ┃
┃ ├──┼─────────┼──────────────────────────────┨
┃ │5.4 │缓冲装置 │ ┃
┃ ├──┼─────────┼──────────────────────────────┨
┃ │5.5 │行程及限位装置 │ ┃
┃ ├──┼─────────┼──────────────────────────────┨
┃ │5.6 │防碰撞装置 │ ┃
┃ ├──┼─────────┼──────────────────────────────┨
┃ │5.7 │过载过压保护装置 │ ┃
┃ ├──┼─────────┼──────────────────────────────┨
┃ │5.8 │自动控制装置 │ ┃
┃ ├──┼─────────┼──────────────────────────────┨
┃ │5.9 │设备安全罩 │ ┃
┃ ├──┼─────────┼──────────────────────────────┨
┃ │5.10│疏散游客的措施 │必须有故障状态下疏散游客的措施。 ┃
┠─────┼──┼─────────┼──────────────────────────────┨
┃6. │6.1 │电气设备 │设计和选用设备必须满足工况和保证安全要求。 ┃
┃电气部 │ │ │ ┃
┃分 │ │ │ ┃
┃ ├──┼─────────┼──────────────────────────────┨
┃ │6.2 │电器元件和导线 │ ┃
┃ ├──┼─────────┼──────────────────────────────┨
┃ │6.3 │漏电保护装置 │ ┃
┃ ├──┼─────────┼──────────────────────────────┨
┃ │6.4 │避雷和接地装置 │ ┃
┃ ├──┼─────────┼──────────────────────────────┨
┃ │6.5 │安全保护系统 │设计必须满足工况和保证安全要求。 ┃
┃ ├──┼─────────┼──────────────────────────────┨
┃ │6.6 │电压与绝缘 │ ┃
┃ ├──┼─────────┼──────────────────────────────┨
┃ │6.7 │电气系统设计 │ ┃
┠─────┼──┼─────────┼──────────────────────────────┨
┃7. │7.1 │设计说明书 │设计依据标准和规程应当正确;技术性能及参数应当符合标准要 ┃
┃设计资 │ │ │求;运行方式应当可靠。 ┃
┃料 │ │ │ ┃
┃ ├──┼─────────┼──────────────────────────────┨
┃ │7.2 │设计计算书 │计算项目应当齐全;采用的公式应适当,各种参数的选取应当合 ┃
┃ │ │ │理(如动载系数、应当力集中系数、传动效率、材料强度、许用 ┃
┃ │ │ │应当力等);受力分析、计算方法、计算过程应当完整正确;选 ┃
┃ │ │ │取的标准机电产品(型号、功率、扭矩等)应当满足工况的要 ┃
┃ │ │ │求;强度(安全系数)、刚度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保 ┃
┃ │ │ │证安全的要求。 ┃
┃ ├──┼─────────┼──────────────────────────────┨
┃ │7.2 │产品使用说明书 │内容应当全面,无遗漏;操作规程应当正确合理;乘客须知中重 ┃
┃ │ │ │要内容无遗漏,其规定应当合理。 ┃
┠─────┼──┼─────────┼──────────────────────────────┨
┃8.其他 │ │ │ ┃
┃要求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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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特种设备设计文件鉴定报告
报告编号:
设备种类: 大型游乐设施
设备类型:
设备型式:
设备名称:
申请单位:
设计单位:
批准日期:
鉴定机构: (盖章)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制
注意事项
1.本报告书适用于大型游乐设施设计文件的鉴定。
2.本报告书无鉴定、审核、批准人员签字和鉴定 机构章无效。
3.本报告书应当由计算机打印输出或用钢笔填写 ,字迹应当工整,涂改无效。
4.本报告书一式二份,由鉴定机构和申请单位分 别保存。
5.申请单位对鉴定报告如有异议,应当在收到报 告书十五日内,向鉴定机构提交书面材料。
鉴定机构信息
机构名称: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Email:
大型游乐设施设计文件鉴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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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备名称 │ │型号规格 │ ┃
┠──────┼──────────┼──────┼─────────┨
┃ 申请单位 │ │ 设计单位 │ ┃
┠──────┼──────────┼──────┼─────────┨
┃ 设备类型 │ │ 设计日期 │ ┃
┠──────┼──────────┼──────┼─────────┨
┃ 设计属性 │□新设计 □修改设计│ 鉴定属性 │ □鉴定 □确认 ┃
┠──────┼──────────┼──────┼─────────┨
┃ 鉴定地点 │ │ 鉴定日期 │ ┃
┠──────┼──────────┼──────┼─────────┨
┃ 鉴定依据 │ │ 鉴定人员 │ ┃
┠──────┼──────────┼──────┼─────────┨
┃ 复审日期 │ │ 复审人员 │ ┃
┠──────┼──────────┴──────┴─────────┨
┃ 鉴 │ ┃
┃ 定 │ ┃
┃ 结 │ ┃
┃ 论 │ ┃
┃ │ ┃
┃ │ ┃
┃ │ ┃
┠──────┼───────────────────────────┨
┃鉴定所覆盖范│ ┃
┃围 │ ┃
┠──────┼───────────────────────────┨
┃ 备 注 │ ┃
┠──────┴───────────────────────────┨
┃ (鉴定机构章) ┃
┃鉴定: 审核: 批准: 年 月 日 ┃
┠─────────────────┬────────────────┦
┃ 主要技术参数 │ │
┠─────────────────┼────────────────┤
┃ 主要设计依据 │ │
┠─────────────────┴────────────────┤
┃ 简 图 │
┠──────────────────────────────────┤
┃ │
┗━━━━━━━━━━━━━━━━━━━━━━━━━━━━━━━━━━┙
┏━━━━┯━━┯━━━━┯━━━━┯━━━┯━━━┓
┃项目类别│编号│鉴定项目│鉴定结果│结 论│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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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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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 大型游乐设施设计文件鉴定意见书
编号:
┏━━━━━━━━━━━━━┯━━━━━━┯━━━━━━━┯━━━━━━━━┓
┃ 申请鉴定设施名称 │ │ 鉴定日期 │ ┃
┠─────────────┼──────┴───────┴────────┨
┃ 申请鉴定单位 │ ┃
┠─────────────┼───────────────────────┨
┃ 主要技术参数 │ ┃
┠─────────────┼───────────────────────┨
┃ 主要鉴定依据 │ ┃
┠─────────────┴───────────────────────┨
┃鉴定意见:(可以另加附页)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鉴定机构章) ┃
┃ 鉴定人员: 年 月 日 ┃
┠───────┬─────────────────────────────┨
┃ 备 注 │ ┃
┠───────┴─────────────────────────────┨
┃整改情况:(可以另加附页) ┃
┃ ┃
┃ ┃
┃ ┃
┃ ┃
┃ ┃
┃ ┃
┃ ┃
┃ (申请单位章) ┃
┃ 负责人: 日期: ┃
┠─────────────────────────────────────┨
┃复 审 补 充 资 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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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资 料 名 称│ 页(张)数 │资料编号│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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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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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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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审意见:(可以另加附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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