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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省直机关小汽车定编配备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9:14:26  浏览:828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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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省直机关小汽车定编配备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河南省省直机关小汽车定编配备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省直机关小汽车定编、配备和使用管理,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结合省直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机关,省直各部门、民主党派、社会团体和所属事业单位机关(以下简称省直机关)。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小汽车系非生产用车,包括轿车、吉普车、旅行车等公务用车。
第四条 省直机关小汽车定编由省财政厅商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同意共同行文。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车辆的计划、购置、配备、大修、报废、更新及其资金管理工作。

第二章 定编管理
第五条 领导干部工作用车、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定编原则是,根据机构编制、职能和领导职数从严掌握,合理确定,并按下列规定配车。
(一)正省级干部专车按1人1辆配备,副省级干部保证用车或相对固定用车。
(二)厅(局)级干部工作用车按2人1辆配备,个别任务重的综合部门可在总编制基础上增配1辆。
(三)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和省纪委机关的公务用车,25名编制人员配备1辆;其他单位,30名编制人员配备1辆。
(四)一套机构两个牌子的单位,按一个单位配车;兼职厅(局)级干部由工资所在单位配车。
(五)离退休的副省级干部、享受副省级待遇的干部、厅(局)级干部,由原单位按照有关文件规定保证用车。
(六)特种车辆、专用车辆,按国务院授权部门规定的标准配备。
第六条 经批准接受赠送的小汽车和中央主管部门拨款等购置的小汽车纳入编制管理。
省直机关各单位可以自筹资金购买小汽车,但应按规定申报并纳入编制管理。
第七条 省直机关小汽车定编后,由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发给省直机关各单位《定编通知书》。
机构调整、人员编制变化时,车辆编制应当重新核定。
第八条 所有超编车辆,统一交由省直事务管理局调剂,并报省国有资产管理局备案。调剂确有困难的,定为临时编制,不准更新,直至报废。

第三章 配备管理
第九条 小汽车配备标准:
(一)正省级干部配备排气量3.0升(含3.0升)以下的轿车。
(二)副省级干部配备排气量2.5升(含2.5升)以下的轿车。
(三)正、副厅(局)级干部配备排气量2.2升(含2.2升)以下的轿车。
(四)机关公务用车,配备排气量2.0升(含2.0升)以下的轿车或旅行车、吉普车。
第十条 凡需按编制配车或更换车辆的单位,应当向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申请,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应当根据车辆编制、单位车况和年度车辆经费预算提出分配计划,经省直车辆评议小组审定并经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批准后,到省政府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办理控购手续,由省直
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车辆购置、配备等具体事宜。
第十一条 车辆修理一律由本单位自行解决。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 省直机关各单位应当加强对小汽车使用的内部管理,建立健全派车登记、出车记录和安全管理等制度,并按规定搞好维护保养。禁止动用公车从事与公务无关的活动和其他游玩活动。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省直机关小汽车,凡达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报废条件的,或困其他原因需要作退役处理的,应当由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和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核,统一处理,各单位不得私自处理。
第十四条 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应当建立省直机关小汽车编制和使用管理档案,各单位应当于每年12月25日前将车辆数量、车型、行驶里程、车况等情况报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

第五章 罚则
第十五条 对超编、未经批准以及违反规定擅自提高标准购入小汽车的,不予办理购车手续,由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另行调配处理;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直接责任者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 对摊派经费购买小汽车的,向企业或基层单位借用或换用超标准小汽车的,未经批准接受赠送小汽车的,以及购买走私小汽车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未经批准私自转让、处理小汽车的,非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财政并取消其车辆编制,不得重新购买新车。
第十八条 公车私用的,应当补缴用车费用,造成车辆损失的应当由本人负责赔偿。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按本办法执行。



1997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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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继续广泛深入开展全国青工“五小”竞赛活动的意见

共青团中央 国务院经贸办 国家计委 国家科委 中国科协


共青团中央 国务院经贸办 国家计委 国家科委 中国科协
关于继续广泛深入开展全国青工“五小”竞赛活动的意见
(一九九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团委、经委(生产办)、计委、科委、科协:

多年来,全国青工“五小”(即小发明、小革新、小改造、小设计、小建议)竞赛活动,在各级经委(计经委、生产委)、计委、科委和科协的支持、指导下,在各级共青团组织的具体组织、推动下,本着为提高经济效益和培养青工人才服务的目标,紧密围绕企业技术进步和深化改革、加强管理,从小处入手,立足小改小革,广泛进行群众性的技术革新、创造发明和献计献策,从而不仅有效地开发了青工的创造力和聪明才智,促进了企业发展和经济建设,而且也大大激发了青工学习科技知识、参与科技实践的热情,对于鼓励青工立足岗位学习、岗位成才、岗位奉献和提高青工思想、文化、技术素质都起到积极的作用,产生了明显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人才效益。1991年6月,在北京举办的以展示青工“五小”成果为主要内容的首届中国青年科技成果博览会上,李鹏总理等党和国家领导人欣然题词祝贺、亲临参观,对青工“五小”活动给予较高评价,并要求将这项活动继续深入地开展下去。

为了进一步贯彻邓小平同志南巡重要谈话和党中央政治局全体会议精神,落实把经济建设的重点转移到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的轨道上来的战略决策以及党和国家领导人为首届中国青年科技成果博览会的题词、指示精神,充分发挥广大青工在推进企业科技进步中的生力军和突击队作用,动员广大青工在新科技革命中建功立业,共青团中央、国务院经贸办、国家计委、国家科委、中国科协要求各地更加广泛、更加深入、更加卓有成效地开展青工“五小”竞赛活动。为此,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活动组织领导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增强企业活力,提高经济效益越来越有赖于企业的技术进步。而推进企业技术进步,青年职工是一支重要的生力军。多年来的实践证明,开展群众性的青工“五小”竞赛活动适合青年的特点和企业的实际需要,为开发青工智力、组织青工参与企业科技实践开辟了一条现实的途径,不仅人人易于参加并有所作为,而且可以实实在在地为企业解决一些难题、产生很好的效益,因而是动员青工向科技进军、激励青工岗位成才和岗位奉献的有效形式,是推进企业技术进步和经济建设的重要措施,具有广泛的群众性和旺盛的生命力。继续深入扎实地开展这一活动,对于增强企业活力,提高经济效益乃至完成“八五”计划和十年规划、促进青工成长成才都有着重要的意义。因此,各级共青团组织、经委、计委、科委、科协以及企业都要不断加深对开展青工“五小”竞赛活动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密切配合、齐抓共管,为活动提供强有力的组织领导上的保证。

为加强全国这一活动的组织领导,团中央、国务院经贸办、国家计委、国家科委、中国科协根据工作需要,重新调整“全国青工‘五小’竞赛活动组织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团中央青工部)。各地各级有关部门都要将青工“五小”竞赛活动列上议事日程,建立健全组织领导网络。各级经委、计委、科委、科协要积极支持、指导活动的开展;各级团组织要把青工“五小”活动作为“争当新长征突击手(队)活动”和“中国青年科技行动”、“青工‘八五’效益工程”的一项重要内容,认真负责地做好具体的组织工作。

企业领导要把青工“五小”竞赛活动纳入企业生产经营和技术进步的总体目标,高度重视,明确责任,抓紧抓好;企业团组织要积极配合企业领导搞好活动日常具体的组织实施工作,不断推动活动的深入开展。

二、以质量、品种、效益为主攻方向,突出活动重点

质量、品种、效益是经济建设和企业生产经营的核心。开展青工“五小”竞赛活动,也要紧扣质量、品种、效益这个核心,组织广大青工紧密结合企业生产、技术、管理的实际,针对存在问题,从小改小革做起,从而促进企业技术进步和深化改革、加强管理,进一步提高质量、扩大品种、增加效益,为企业扭亏增盈做贡献。

今后一个时期,各地各企业在“五小”竞赛活动中,要重点突出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围绕企业技术改造和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在努力掌握技术的基础上,进行设备、工艺的小革新、小改造,不断改进设备性能、提高工艺水平、加速引进技术的国产化,以确保产品质量、提高生产效率、降低能源和原材料消耗,促进安全生产。

(二)围绕企业开发新产品,开展适销对路产品的小发明、小革新、小设计、调整产品结构,增加产品种类,多研制并推出新型实用的“四新”(新造型、新花色、新规格、新包装)产品,同时参与开发一些质量好、技术含量和附加值大的高档次产品,发展“名优特新”产品,从而推动产品的更新换代,满足市场多层次的需求。

(三)围绕改进企业操作技术,加强操作方法的小革新、小发明,总结、推广先进操作法,以促进产品质量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

(四)围绕企业深化改革和强化管理,积极为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和经营决策、完善管理、挖潜改造、市场营销献计献策,不断推进企业改革和管理的现代化、标准化。

三、注重建章立制,促进活动规范化、制度化

要使青工“五小”竞赛活动进一步向广度和深度拓展,不断取得新的成效,各地和企业都应重视活动规章制度的建设,在规范化、制度化上下功夫,逐步形成配套完善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从立项、人员组织到成果鉴定、推广应用、表彰奖励的一条龙活动体系。

一是抓选题,搞好立项。企业要发动青工针对本企业存在问题,列出课题,经认定后,进行研制、攻关;同时,也要组织青工力所能及地承担企业生产、技术部门的一些小改小革课题。

二是抓人员组织,强化队伍建设。在“五小”攻关中,要提倡青年工人和青年科技人员相结合,发挥他们各自的优势;大力普及创造发明技法,开发青工的创造力;扶持和指导“青工五小协会”和“青工五小攻关小组”,注意发挥其在推进“五小”活动中所起到的传递信息、交流经验,组织攻关、提供服务等积极作用。

三是抓成果鉴定,加强评审工作。企业要及时组织“五小”成果的鉴定,及时对青工“五小”成果的技术性能和价值提出评审和处理意见,热情帮助研制人申报专利,以保护青工参加“五小”竞赛的积极性。

四是抓推广应用,加快“五小”成果向生产力转化。企业要积极采用采纳“五小”成果,要根据有关政策和规定组织技术转让,促进商品化、产业化,使之尽快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

五是抓表彰奖励,完善激励机制。凡“五小”成果研制者在35岁以下,其成果经实际推广应用取得经济效益的,各地和企业都要依照有关政策,给予奖励;对成果效益突出的应予以重奖,对符合条件的成果研制者要授予相应级别的“新长征突击手”称号;把“五小”成果作为青工晋升提级评选先进、评聘技术职称(包括工人技师)的重要依据之一。同时,对组织“五小”有成效的单位和个人也要给予表彰。

全国一般每两年组织一届“五小”竞赛。举办青工“五小”成果博览会、展览会、转让洽谈会是展示“五小”成果、促进成果推广应用的好形式,各地要积极创造条件,坚持办下去。

四、落实保证措施,提高活动实效性

在开展青工“五小”竞赛活动中,各地各企业都应采取得力措施,狠抓落实,务求实效。要从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出发,制定切实可行的活动规划,明确具体的实施目标,要运用多种形式,认真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大张旗鼓地宣传开展青工“五小”竞赛活动的意义和作用,弘扬那些踊跃投身“五小”活动且成果突出的青工的优秀事迹,发挥其示范、带头作用,以激励广大青工发明创造的热情,造成人人为企业发展搞“五小”、献才智,比成果、争贡献的群众性热潮,力争把广大青工吸引到活动中来,不断扩大活动的覆盖面。

团组织在具体组织推动“五小”活动的过程中,要实行活动目标管理责任制,把指标层层分解,逐一落实到团支部和团员青年,在各企业车间、班组广泛建立起青工“五小”研制攻关或新产品开发等小组,力求每年取得几项成果;团组织和团干部要发扬真抓实干的优良作风,深入实际、深入青工,注意研究“五小”活动的规律,配合企业领导及时发现、解决问题,总结、交流经验,树立、推广典型,严格检查、考核,努力将工作做到实处,力戒一般号召和表面文章;团组织要力争通过开展“五小”活动,真正发挥在企业生产中的突击队作用,促进自身建设,提高自身的地位和凝聚力,进一步活跃团的工作。

企业领导要对“五小”活动的经费给予支持,提供必要的资助;各级“五小”活动经费,主办部门要共同筹集,同时争取财政支持,从而积极为活动的深入开展奠定必要的物质基础。

共青团中央、国务院经贸办、国家计委、国家科委、中国科协希望各级团组织、经委、计委、科委、科协要同心协力、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把青工“五小”竞赛进一步有声有色地开展下去,积极动员和引导广大青工投入企业科技实践、推进企业技术进步,为加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建功立业。

 

 


国家劳动总局办公室关于“亦工亦农”工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国家劳动总局办


国家劳动总局办公室关于“亦工亦农”工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国家劳动总局办


复函
江苏省劳动局:
你局苏劳薪便字(80)11号文收到。关于在本单位做“亦工亦农”工期间,经招工、顶替后仍在本单位工作的工龄计算问题,我们同意你局的意见,可以参照临时工转正的有关规定办理,即:招工、顶替前最后一次在本单位当“亦工亦农”工的连续工作时间可以与被录用为固定工
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1980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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