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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临时来华人员按实际居住日期计算征免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09:29:45  浏览:805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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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临时来华人员按实际居住日期计算征免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


关于对临时来华人员按实际居住日期计算征免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



根据1988年1月21日财政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施行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第二条的规定,对来华工作、提供劳务的外籍人员,在一个历年中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90天的,从中国境外雇主取得的
工资、薪金所得,免予征税。为便于各地执行,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通知”第二条规定,仅适用于临时来华工作和提供劳务的外籍人员)(包括为雇主履行机械设备贸易合同,临时被派来华,对雇主所销售的机械设备的安装、调试和使用提供技术服务的外籍人员)。不适用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外籍人员:
1.在中国境内的工商企业、营业机构、事务所、办事处、文教事业和科研单位以及机关团体有固定工作或定期任职的;
2.其工资、薪金是由雇主在华为营业机构、场所,包括代表机构和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等工程作业场所所负担的。
二、“通知”第二条所规定的“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90日”,不得跨年度计算。对跨年度居住的,要分别计算其在每个历年是否居住超过90天,仅对其居住超过90天的历年,按实际在华居住期间应得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税。
三、对临时来华人员的居住天数,应从其入境之日起计算,其离境之日可以不算在内。
四、临时来华人员事先能够预定居住日期超过90天的,可以由其按照税法规定的缴纳日期申报纳税。如果发生实际居住日期没有超过90天的,准予退还其已缴纳的税款;对事先不能预定居住日期超过90天的,可以待其居住日期预计要超过90天或实际超过90天时,再由其申报
纳税。采取超过90天时再申报纳税的,其应缴纳的税款,应自超过90天的次日起,7日内缴纳。最后1天,如果是中国的节假日,可以顺延。
五、临时来华人员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在其工作或提供劳务的所在地缴纳。如果该人员在几个地方工作或提供劳务,应以税法所规定的申报纳税的日期为准,在何地达到申报纳税的日期,即在何地申报纳税。但可准许其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固定在一个地方纳税。



1988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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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消防法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消防法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将于1998年9月1日起施行,这是把消防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的又一个重要步骤,对于加强消防工作,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人身及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安定,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
意义。
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通过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我国的消防事业有了长足发展,为促进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但是,也必须看到,长期以来消防法制不健全、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消防建设特别是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滞后、全社会抗御火
灾的能力薄弱等问题仍未得到根本解决,重大、特大火灾时有发生,消防工作形势依然相当严峻。为此,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多次作出重要指示,要求切实加强消防工作。为了确保《消防法》的有效贯彻和严格执行,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做好消防工作是《消防法》赋予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是对人民负责的具体体现。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消防工作的重要性,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要把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政府的任期目标,
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制。要按照有关规定把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认真研究和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使消防工作与本地区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要明确政府各有关部门的职责,加强督促检查和组织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消
防工作。同时,要大力支持公安消防部门的工作,帮助他们解决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为其正常履行职责、开展执法活动提供帮助。
二、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各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消防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加强消防安全管理,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要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单位内部要逐级落实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所属部门(班组)负
责人及每个岗位的人员要对自己管辖的工作范围内的消防安全负责,坚决杜绝各种违背法律和规章制度的行为。有关部门和行业,特别是城建、工商、教育、宣传、文化、旅游等部门及生产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行业要各负其责,按照有关规定并结合自身特点制定和严格落实各项消防安全措
施,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提高自防自救能力。凡设有各种建筑消防设施的单位,必须落实日常检查维修制度,确保消防设施的完好,使其在预防火灾和扑灭初期火灾中发挥应有作用。
三、加快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各地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消防法》和《消防改革与发展纲要》(国办发〔1995〕11号)的规定,抓紧制定并实施城市消防规划,加快城市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逐步建立起较为完善
的消防保障体系。要把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列入能源、交通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总体规划。凡是新建、扩建城市及开发区,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必须同步进行。全国所有城镇都要尽快完成制定城市消防规划的工作,地级以上城市要抓紧实施消防规划。2000年前,城
市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的配备率要达到国家标准的80%以上。
四、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是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和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原则的重要条件,是加强消防工作的重要内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要求,大力发展包括专职消防、义务消防在内的多种形式的消防力量
,特别是要建立和加强专职消防队伍。对于没有消防队伍或消防力量不足的城市和城市中的重要地区以及年产值超亿元的乡镇,要按照形式多样的要求建立或充实消防队伍。生产规模大、火灾危险性大的企业以及民用机场、大型港口、仓库等,都要按规定建立和加强专职消防队伍。各级公
安消防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业务指导和专业培训工作,努力提高消防队伍的整体素质和实战能力,把消防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五、强化消防法制和消防知识教育。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开展学习、宣传《消防法》的活动,以此为契机大力加强消防法制和消防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全民法制观念和消防意识。各级新闻、宣传、文化等部门要按照党委、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利用群众喜闻乐见的
形式和各种传播媒介、宣传手段,积极、主动地做好消防宣传工作。各行各业和各有关单位要结合实际,有重点地进行经常性的消防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努力提高职工的消防安全技能。各类学校要对学生进行必要的消防知识教育,增强学生的消防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六、加大监督检查和查处火灾事故工作的力度。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秉公执法,热情服务。要切实加强监督检查,发现火灾隐患尤其是重大火灾隐患,要及时向上级报告,依法督促并指导有关单位立即整改,确保消防安全。对监督检查不力,甚至玩忽职守、失职渎职并
导致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要进一步加强对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凡发生火灾事故,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认真组织调查,彻底查明原因、分清责任,依法严肃处理。同时,要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及时研究提出整改措施,严防火灾事故的发生。



1998年8月14日

贵阳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修正案 (2005)

贵州省贵阳市人大常委会


               贵阳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修正案
  (2005年3月24 日贵阳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05年5月27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2005年6月7日公布施行)

  一、涉及“人防战备部门”的表述,均修改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二、涉及“人防工程配套费”的表述,均修改为:“易地建设费”。
  三、第十条修改为: “10层以上、基础埋深3米以上或者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以及新建居民住宅楼、危房翻新住宅项目,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同步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 确因下列条件之一限制,经建设单位提出申请,有权限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单位按照规定交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规划易地建设:
  (一)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
  (二)防空地下室空间净高不足规定的;
  (三)防空地下室应建面积不够一个防护单元的;
  (四)防空地下室应建面积小于该建筑首层建筑面积的;
  (五)因建设地段房屋或者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易地建设费的收取、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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