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国资委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工作交接有关问题纪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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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资委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工作交接有关问题纪要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劳动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文 件
劳 动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办 公 厅
国资厅分配[2003]34号
关于印发国资委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工作交接有关问题纪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厅(局),各中央企业: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3]28号),劳动保障部劳动工资司与国资委企业分配局就国资委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工作职能移交问题进行了研究并达成一致意见。经国资委和劳动保障部领导批准,现将《关于国资委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工作交接有关问题的纪要》印发给你们,请根据上述意见做好相关工作的衔接,保证工资分配管理工作职能的顺利交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二OO三年八月八日
关于国资委监管企业工资分配
管理工作交接有关问题的纪要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3]28号)中关于调整中央直属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工作职能的有关规定,2003年7月1日劳动保障部劳动工资司与国资委企业分配局就国资委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工作交接问题专题进行了研究、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现就双方议定的事项纪要如下:
一、主要职责划分
劳动保障部作为国务院主管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事务的部门,依法履行政府对全社会各类企业工资收入分配的宏观调控职能,拟订企业工资收入分配宏观调控和工资决定机制改革的有关政策,依法对企业工资分配进行监督检查,并负责对包括国资委监管企业在内的所有企业的收入分配和工资分配政策进行指导。
国资委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管理监管企业的收入分配工作,并对监管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进行指导。国资委对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工作接受劳动保障部的指导。
二、交接事项
以下工作交由国资委承担:
(一)拟订国资委监管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政策,审核国资委监管企业主要负责人工资标准。
(二)审核国资委监管企业工资总额工作,包括工资总额计划和工效挂钩方案。
(三)指导国资委监管企业内部分配制度改革工作。
(四)解决国资委监管企业因生产经营困难拖欠职工工资问题的有关工作。
三、交接材料(略)
四、其他事项
双方同意将以上纪要内容转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厅(局)和国资委监管企业并抄送有关部门,以便做好相关工作的衔接。
国家商检局关于印发《商检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规定》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
国家商检局关于印发《商检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规定》的通知
(国检法〔1997〕190号 一九九七年五月十五日)
各直属商检局,
现将《商检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国家商检局。
附件一、商检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规定
二、商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建议书
三、《商检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规定》的起草说明
附件一
商检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商检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提高商检依法行政水平,维护对外贸易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商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以下简称国家商检局)和各级商检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商检行政执法是指国家商检局和各级商检机构及其执法人员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具体行政行为。
商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是指国家商检局对各级商检机构、上级商检机构对下级商检机构、国家商检局和各级商检机构对本机构行政执法人员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各种活动。
第四条 国家商检局的法制工作部门依据其职责,负责全国商检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各直属商检机构的法制工作部门依据其职责,负责所辖地区的商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 商检法制工作部门进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会同商检行政监察及其他工作部门共同进行。
第六条 商检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应坚持依法、公正、高效、廉洁的原则。
第七条 商检行政监察部门进行执法监察和监督检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二章 商检行政执法
第八条 国家商检局和各级商检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依法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不得超越或滥用职权。
第九条 国家商检局和各级商检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查处违法行为时,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
第十条 商检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经过执法业务培训,掌握法律业务知识,经考核取得证件后,方可执法。
商检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业务培训考核,由国家商检局和各直属商检机构的法制工作部门和人事部门负责组织。
第十一条 商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时,应当按规定着装,出示商检执法证件。
第十二条 商检机构之间发生行政执法争议的,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其共同上一级商检机构裁定。
第十三条 国家商检局和各级商检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自觉接受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的监督。
第三章 商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国家商检局和各级商检机构建立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一)国家商检局和各级商检机构根据需要,每年制定计划,组织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二)对涉及重大的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赔偿和行政诉讼案件,各级商检机构应及时上报;
(三)对商检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的违反法律、尚不构成犯罪及显失公正行为,应予以纠正;
(四)下级商检机构应向上级商检机构、各直属商检机构应向国家商检局报送年度行政执法工作报告。
第十五条 商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情况;
(二)商检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
(三)商检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情况;
(四)商检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赔偿和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商检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纠正情况;
(六)商检重大案件备案情况。
第十六条 商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形式:
(一)书面审查;
(二)实地调查;
(三)定期抽查;
(四)全面或专项检查;
(五)其他形式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被监督检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配合监督检查,主动汇报有关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干扰、拒绝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对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措施不力、不履行法定职责、执法违法或执法不当的,由上级商检机构发送《商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依法撤销。
第十九条 下级商检机构对《通知书》要求应在30日内办理完毕,并写出书面报告,报上级商检机构。
第二十条 商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人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进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二)如实反映行政执法中的问题;
(三)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利用职权徇私舞弊;
(四)对揭发检举违法违纪行为的,予以保护;
(五)其他有关规定。
第四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一条 商检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商检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成绩突出的,由上一级或本级商检机构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十二条 被监督检查单位和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者对有关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
(一)不执行商检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各项制度,经督促仍不执行的;
(二)对《通知书》指出的纠正事项,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的;
(三)干扰、拒绝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谎报执法情况的;
(四)对国家商检局或者上级商检机构交办查处的案件,或者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诉、控告、举报的案件消极对待,经督促拒不查处、复议和办理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国家商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二
编号:
商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通知书(正本)
填表机关(加盖公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编号:
商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通知书(副本)
填表机关(加盖公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三
《商检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规定》的起草说明
一、制定本规定的目的
近年来,在中央提出的“依法治国”思想的指导下,我国行政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时期,全国人大、国务院相继颁布了《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条例》、《行政处罚法》等一系列行政法律、法规,这对行政机关行政执法工作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
为适应这一新的形势和要求,国家商检局政策法规司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商检“九五”法制工作规划》的立法工作计划,起草、制定了《商检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规定》,目的在于进一步提高商检依法行政水平,规范商检行政执法行为,从而保障和促进商检事业健康、顺利的发展。
二、本规定起草的过程
1994年国家商检局政策法规司开始酝酿起草本规定,1996年将本规定纳入《商检“九五”法制工作规划》,1996年10月,拟定了《商检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印发各直属商检局及本局有关司室征求意见。根据反馈的意见,政策法规司对(征求意见稿)再行修改,形成《商检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讨论稿),并于1997年1月组织有关直属局从事法制工作的同志在(讨论稿)的基础上进一步讨论审议,制定了《商检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规定》。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本规定共有五章二十四条,分为总则、商检行政执法、商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奖励和惩罚、附则。其中需要说明的问题:
1.关于商检行政执法的概念
行政执法是一项特殊的行政管理工作,即国家通过立法赋予部分行政机关执法的职能,使其运用法律手段从事管理活动,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的目标。因此,本规定所称商检行政执法是指国家商检局和各级商检机构及其执法人员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商检行政执法概念作如此界定,既与我国政府法制建设理论相一致,也与商检行政执法的实际情况相符合
2.关于商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概念
本规定所称商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是指商检系统以层级监督检查方式为主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机制。主要表现为上级商检机构对下级商检机构、各级商检机构对本级商检机构内行政执法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检查;同时接受社会的监督。
本规定中的执法监督检查通知书仅适用于上级商检机构督促或责令纠正下级商检机构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不适用商检机构对其内部工作部门的监督检查。
3.关于商检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核
商检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工作,由国家商检局和各直属商检机构的法制工作部门会签人事部门同意后,负责组织实施。
4.关于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根据商检行政执法的实际需要,本规定第十四条设定了四种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实地检查制度;重大案件备案制度;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纠正制度;行政执法年度报告制度。即第十四条的一、二、三、四项的规定。
5.关于本规定的解释权
本规定由国家商检局解释。
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2011年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的通知》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2011年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的通知》的通知
工商食字[2011]1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5月13日,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下发了《关于开展2011年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的通知》(食安办[2011]18号,以下简称《通知》),确定6月13日至20日为今年的食品安全宣传周。为了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进一步做好食品安全宣传周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突出宣传周活动主题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人人关心食品安全,家家享受健康生活”这一主题,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抓住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关系紧密、社会普遍关注的食品安全问题,通过多种形式、多个角度、多条途径,面向社会公众、食品经营者、监管人员等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教育活动,为进一步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积极倡导开展“四进”活动
食品安全宣传周期间,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组织开展“食品安全进社区、进学校、进农村、进企业”活动,在城镇广场、公园、大型社区、校园、农村、集市、企业、旅游景点等人群密集区域开展食品安全主题宣传、咨询活动。
三、组织开展内容丰富的宣传教育活动
食品安全宣传周期间,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发挥各方面作用,集中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1.以报纸、广播、电视和网络媒体为主要载体,开设专栏专题、刊发评论文章、播放公益广告,并通过举办专题展览、组织街头咨询、张贴海报标语、印发科普读物、设立公众热线等方式,大力宣传《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对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大力宣传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取得的成效。
2.在当地政府和食品安全办公室领导下,以举办食品安全论坛和专题新闻发布会或通气会等方式,积极宣传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采取的措施和执法成效。
3.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认真开展食品添加剂专题宣传活动、食品安全法律知识竞赛活动和发放“食品安全知识系列宣传材料”等活动。按照要求将有关食品添加剂的宣传材料印制张贴至每一个商场、超市、批发市场、食杂店;确保宣传活动覆盖到每一户食品经营者,做到应知尽知。要积极组织、广泛发动执法人员、食品经营者、消费者踊跃参加食品安全法律知识竞赛活动。
4.注意收集整理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专项整顿工作中发现和查处的典型案例,制作案例分析专题片,以食品经营者为重点大力开展警示教育,揭露不法分子的违法违规行为,展示工商部门坚决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决心和有力措施。
5.加强对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法》知识培训,督促指导食品经营者,围绕宣传周主题,重点围绕《食品安全法》确定的法律责任和义务,强化内部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切实增强严格守法经营意识和诚信自律意识。
四、切实做好宣传周各项活动的组织安排
1.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抓紧制定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活动方案,组织内设职能机构和专门力量,成立宣传周活动工作机构,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和经费保障,逐项做好有关活动的组织实施工作。同时,要在当地政府和食品安全办公室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责任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切实抓好各项活动的落实工作。
2.充分发挥媒体作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主动与各类媒体建立完善的沟通联络机制,保持积极有效互动,支持新闻媒体舆论监督,依法认真查处媒体披露和消费者举报的问题,及时向公众反馈信息。正确引导舆论宣传,扩大正面宣传;对虚假新闻,要及时澄清,对造成社会恐慌和后果的假新闻制造者,要及时报告新闻宣传主管部门或诉诸法律追究责任。
3.严格信息发布管理。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工作制度,严肃工作纪律,凡涉及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当地政府、食品安全办公室和上级工商部门,严禁迟报、漏报和瞒报。切实加强舆情监测,及时发现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及时按照程序和发布权威信息,组织专家解疑释惑,有效防范区域性风险和系统性风险。
4.切实抓好检查落实。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及考核评价机制,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防止宣传周工作流于形式、浮于表面,确保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认真总结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的成效和经验,于7月5日前将宣传活动总结和《全国工商部门开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情况统计表》一并报送国家工商总局食品司,联系人:谷峪,联系电话:010-68033359(传真)。
附件:《全国工商部门开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情况统计表》
http://www.saic.gov.cn/zwgk/zyfb/zjwj/spltjdgls/201106/t20110613_106779.html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