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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基本建设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09:29:23  浏览:991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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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基本建设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政府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基本建设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政发[2001]88号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总公司):
《北海市基本建设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实施。

二00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附件:
北海市基本建设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我市基本建设重大项目的前期工作,规范和完善前期工作管理,确保基本建设项目
的有效实施,推动全市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
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建议书审查(批)暂行办法》的有关精神,制订北海市基本建设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管理
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前期工作是指从建设项目的酝酿提出到列入年度计划开工建设以前进行的一系列工作,主要包
括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步设计、项目开工报告四个阶段的材料的编制、评估和审查,
以及各阶段材料的上报和审批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海市范围内的基本建设项目。

第二章 项目前期工作管理内容与管理程序
第四条 项目前期工作计划是开展前期工作的依据,一县三区计划部门及各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国家产
业政策、资金投向及行业规划组织编制项目前期工作年度计划,报市计划委员会备案;市计划委员会负责编
制全市重大项目前期工作计划报市政府审定下达;凡需争取列入自治区前期工作计划的项目,由市计划委员
会筛选上报。
第五条 凡需报自治区或国家审批的项目、申请国债或国家和
自治区专项资金等政府性资金的项目,均由项目业主或项目主管部门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制项
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并按前期工作阶段将其材料报市计划委员会,经市计划委员会
审核后上报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
第六条 本市审批权限内的由政府投资或利用政府性资金、国有资金的项目、银行要求业主提供政府批
文的项目和需要政府平衡的项目,由项目业主或主管部门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
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并按前期工作阶段将材料报市计划委员会审批。
第七条 项目前期工作按以下管理程序进行:
(一)制定年度项目前期工作计划(规划);
(二)编报和审批项目建议书;
(三)编报和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编报和审批项目初步设计;
(五)编报和审批项目开工报告。
以上程序可由项目审批主管部门视项目性质、建设规模、建设条件等适当简化或合并。

第三章 项目前期工作机构及其职责
第八条 建立市级、县区及和行业主管部门两级负责的项目前期工作管理体制。
第九条 成立北海市项目前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计划委员会。
第十条 项目前期工作领导小组管理职责:
(一)负责审核全市重大项目及前期工作经费年度计划;
(二)负责指导项目前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
(三)负责组织贯彻实施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项目前期工作管理的法规、政策及我市前期工作管
理暂行办法,并协调解决项目前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一条 项目前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管理职责:
(一)负责贯彻执行项目前期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
(二)负责编制全市重大项目及前期工作经费年度计划,上报领导小组;
(三)负责指导、督促和检查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计划执行情况。
第十二条 县区及各部门要建立和健全前期工作业务机构,按各自的职责,制定目标,责任到人,强化
管理。
第十三条 县区及各行业主管部门前期工作业务机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和我市关于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管理的法规、政策和要求;
(二)负责建立健全本部门本行业关于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制度;
(三)负责编制本部门本行业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计划,并定期(每月5日前)向项目前期工作领导小组
办公室报送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和相关重大问题的有关材料;
(四)负责指导、监督、检查所属单位、机构和项目业主前期工作开展情况,并协助解决项目前期工作中
的问题。
第十四条 全面推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开工
报告等阶段的前期工作实行前期工作全过程负责。

第四章 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的筹措与管理
第十五条 积极筹措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加大财政对项目前期工作的投入。前期工作经费主要来源:一
是市政府每年在财政预算内安排一定资金,二是一县三区在财政预算内安排一部分资金;三是行业主管部门
和项目业主自筹一部分资金;四是有关部门积极争取上级资金用于前期工作。
第十六条 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的使用原则:市财政预算内安排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主要用于政府性资
金的项目和经市政府认定的关系北海市全局发展的非政府性项目;县、区和行业主管部门的项目前期工作经
费用于县、区和行业主管部门选定的项目;企业(业主)自筹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由企业(业主)自主安排用于
本企业(业主)的项目。
第十七条 凡属政府安排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应由项目前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安排,并经项目前
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报市政府审批后实施。
第十八条 凡使用政府安排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的单位,应由项目法人代表与项目前期工作领导小组办
公室签定前期工作经费使用合同,并在当地银行设立专门帐户,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接受审计。
第十九条 凡属财政预算内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项目上马后由项目业主归还项目前期费、所回收的前
期经费作滚动使用;若项目不能上马,则项目前期费由计划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上报政府批准后给予豁免。
第二十条 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实行分级管理。市财政预算内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由市项目前期工作领
导小组办公室实行按项目管理;县、区和行业主管部门筹措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由县、区和行业主管部门
项目前期工作办公室按项目管理;企业(业主)
自筹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由企业(业主)自主管理。

第五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一条 项目前期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层层落实目标责任制。市政府每年按照前期工作计划目标
下达项目前期工作任务并与县、区及各部门签定目标责任书;县、区及各部门也要与县、区及各部门下属单
位负责人或项目法人代表签定目标责任书,层层落实项目前期工作任务。
第二十二条 建立激励机制,实行奖惩制度。每年年底市项目前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全市项目前
期工作进行考核评比,并将项目前欺工作完成情况和检查评比结果报市政府和目标责任制领导小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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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

  (1992年3月1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预备会议通过)

主席团(144人,按姓名笔划排列)
  丁光训   万 里   习仲勋   马万祺   马思忠(回族)
  王汉斌   王光中   王光宇   王庭栋   王淑贤(女)
  王 震   韦 钰(女) 巴图巴根(蒙古族)    邓小平
  邓鸿勋   艾有勤   石玉珍(女,苗族)    平措汪杰(藏族)
  叶 飞   叶公琦   叶如棠   叶 林   田寿延(土家族)
  田富达(高山族)     史来贺   召存信(傣族)
  成克杰(壮族)      吕叔湘   年景林   朱世保
  朱学范   乔 石   任继愈   刘夫生   刘延东(女)
  刘华清   刘芸生(女) 刘念智   关山月
  江中·扎西多吉(藏族)  江泽民   许 勤   孙起孟
  孙敏初(哈尼族)     孙鸿烈   孙维本   严济慈
  巫致中   李 宁(壮族)      李吉林(女) 李 振
  李桂英(女,彝族)    李瑞山   李瑞环   李溪溥
  杨 凤(纳西族)     杨文贵(黎族)      杨代蒂(女,彝族)
  杨白冰   杨初桂(女,侗族)    杨析综   杨尚昆
  杨 明(白族)      杨 辉(女) 吴阶平   吴贻弓
  吴 振   何 英   何郝炬   何德尔拜(哈萨克族)
  邹 瑜   宋 平   宋任穷   宋汝棼   迟浩田
  张玉环   张再旺   张有隽(瑶族)      张兴让
  张茂忠   张国基   张承先   陆文夫
  阿木冬·尼牙孜(维吾尔族)      阿沛·阿旺晋美(藏族)
  陈安羽   陈 先   陈作霖   陈舜礼   陈慕华(女)
  陈鹤桥   陈邃衡   林月琴(女) 林兰英(女) 林丽韫(女)
  林 若   郁 文   罗平义(布依族)     周礼荣
  周谷城   周 南   赵南起(朝鲜族)     赵梓森
  赵鹏飞(满族)      郝诒纯(女) 荣毅仁   胡锦涛
  侯宝林(满族)      姜圣阶   洪学智   宦爵才郎(藏族)
  费孝通   贾志杰   倪志福   爱新觉罗·溥杰(满族)
  郭 志   浦洁修(女) 陶大镛   黄知真   黄炳新
  曹龙浩(朝鲜族)     曹 志   常宗琳   常香玉(女)
  符 浩   章师明   章瑞英(女) 彭 冲   彭清源
  董建华   董寅初   蒋一苇   韩培信   韩维先
  程 序   雷洁琼(女) 蔡子民   廖汉生(土家族)
  廖 晖   赛福鼎·艾则孜(维吾尔族)      颜龙安
  薄一波   霍英东   霍明光
秘书长
  彭 冲





成都市清真食品管理办法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


成都市清真食品管理办法
成都市人民政府


(成都市人民政府一九九七年八月二十日以成府发[1997]27号)


第一条 为了尊重食用清真食品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加强对清真食品的管理,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民族工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清真食品,是指清真肉食、清真副食和清真饮食。
本办法所称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数民族,是指回、维吾尔、哈萨克、东乡、柯尔克孜、撒拉、塔吉克、乌孜别克、保安、塔塔尔等少数民族。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以清真(含回民、穆斯林、伊斯兰等,下同)名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第四条 市和区(市)县政府民族事务工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和区(市)县卫生、工商行政管理、农牧、贸易、税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从事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规定,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食品生产企业的从业人员中,应当有适当比例的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数民族职工;饮食服务企业的从业人员中,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数民族公民一般应达到本单位职工总数的10%。
(二)企业领导成员中,应有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数民族管理干部。
(三)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必须是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数民族公民。
(四)清真食品的主辅料必须符合清真习俗。
(五)清真食品的运输车辆、计量器具、储藏容器和加工、出售场地必须专用。
(六)经销清真食品的摊位、柜台、店堂必须与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数民族禁忌品严格分开并保持一定距离。
第六条 需在本市从事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企业和个人,必须报市或区(市)县政府民族事务工作部门审查;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由民族事务工作部门颁发清真资格认定证书。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核定以清真名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名称、招牌时,应查验其清真资格认定证书。
第七条 清真肉食实行专人屠宰,屠宰者应经当地清真寺管委会推荐,并持有由区(市)县政府民族事务工作部门颁发的清真资格认定证书。
第八条 取得清真资格认定证书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含屠宰者),由民族事务工作部门发给清真标牌。清真标牌必须在醒目位置悬挂。
清真资格认定证书和清真标牌由市民族事务工作部门统一制作,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仿制、转让、出租。
阿拉伯文的对子、门头都阿或清真寺图样、照片以及各种有伊斯兰色彩的装饰,均不能代替清真标牌。
第九条 从事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经常向从业人员进行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教育。
第十条 严禁任何人将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数民族禁忌品带入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场所。
第十一条 印制清真字样的包装,须持市民族事务工作部门出具的证明;印制市伊斯兰教协会监制的标签,须经市伊斯兰教协会同意并报市民族事务工作部门批准。
印制前款所述包装或标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二条 取得清真资格认定证书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变享受国家有关少数民族企业的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从事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迁移经营地址、改业或歇业等,必须先向当地民族事务工作部门申报,然后按有关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 国有或集体的清真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在兼并或被兼并以及承包或租赁时,不得随意改变其服务方向;确实需要改变服务方向,必须征得民族事务工作部门的同意并缴销清真资格认定证书和清真标牌。
第十五条 民族事务工作部门应当加强对清真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监督管理,并对清真资格认定证书实行年审验证。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区(市)县民族事务工作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并缴销其清真资格认定证书和清真标牌:
(一)清真食品和主辅料不符合清真习俗的。
(二)仿制、转让或出租清真资格认定证书或清真标牌的。
(三)擅自印制清真字样的包装或市伊斯兰教协会监制的标签的。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法,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内部清真食堂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成都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起施行。



1997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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