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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事业单位人员因公牺牲、病故一次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2:22:48  浏览:893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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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事业单位人员因公牺牲、病故一次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事业单位人员因公牺牲、病故一次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财政部


一九八六年三月一十七日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军人、机关工作人员、参战民兵、民工因公牺牲、病故一次抚恤金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下达后,有些部门的地区询问事业单位人员能否比照执行。经与民政部、劳动人事部研究决定:
一、各部门、各地区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人员,因公牺牲、病故一次抚恤金标准,一律比照《通知》规定的标准执行。
二、《通知》中有关“工资计发”基数,以本人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之和为基数计发。
三、本通知从一九八六年七月一日起实行。一九八六年六月三十日前因公牺牲、病故的,其一次抚恤金仍按各部门、各地区原规定标准执行。
四、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人员的因公牺牲、病故一次抚恤金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各地区的具体情况确定。



1986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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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会展发展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会展发展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府办〔2008〕17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南宁市会展发展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八年八月一日

南宁市会展发展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会展业的发展,加强和规范会展发展补助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会展发展补助资金是指市财政局2008年—2010年连续三年每年预算安排的重点用于扶持我市会展发展的补助资金(下称会展补助资金)。

  第三条 市商务局应于每年度十月前编制下一年度会展补助资金使用计划,送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四条 会展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扶持在我市举办的国际性、全国性、区域性会展,培育会展品牌,宣传南宁会展环境,培养会展人才。

  第五条 享受市政府其他资金扶持的会展,不适用本办法规定。

  第六条 会展补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实行专款专用,充分体现集中投入、重点扶持和讲究效益的原则。

  第七条 市财政局负责会展补助资金的预决算审核、批复和财务管理,包括核拨资金,提出会展补助资金的监管要求,并与市商务局共同对资金的使用进行跟踪管理。

  市商务局负责会展补助资金的业务管理,包括编制年度会展补助资金使用计划和会展补助资金预决算报表,受理使用会展补助资金的申请和初审。

  第八条 会展补助资金使用项目

  (一)会展补助。主要用于支持我市各类实施市场化运作、影响大、效益好、具有较大规模,能推动我市相关产业发展,带动第三产业增长并具有较好发展前景的专业会展的举办。

  (二)会展宣传广告费补助。主要用于市商务局在其管理的户外公益广告牌上为会展登载广告所需费用补助。

  (三)会展公共性支出。主要用于我市开展会展行业调查调研、进行会展行业评估活动所必须的聘请专家及工作经费;参加国内外会展教育培训人员经费。

  第九条 每个会展只能由一个主办或承办单位申请。

  第十条 会展补助标准

  (一)一次展位规模达到200个标准展位以上(含200个)的会展,每个展位给予200元补助。

  (二)一次展位规模达到300个标准展位以上(含300个)的会展,每个展位给予300元补助。

  第十一条 因举办会展引起投诉或上访,影响恶劣的,不予发放补助。

  第十二条 会展补助的申请、核拨程序

  (一)会展补助的申请。主办或承办单位必须在开展10个工作日前向市商务局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南宁市会展发展补助资金申请表;

  2.有关部门核发的会展登记证书或者批准文件;

  3.会展举办单位资格证明;

  4.会展场地租赁合同;

  5.会展活动实施方案。

  (二)会展核实。会展举办期间,市商务局、市财政局组织相关人员共同对会展进行实地核实。

  (三)资金审核、核拨。申请单位必须在会展活动实施方案中确定的会展结束日后10个工作日内向市商务局提出申请审核,并提交以下材料:

  1.会展工作总结,包括会展规模、效益分析等;

  2.办展场所关于会展规模的证明;

  3.有多个主办或承办单位的,应提供申请委托书;

  4.参展单位名单;

  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市商务局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单位提出的申请进行初审并将初审符合补助条件的送市财政局审定,对符合发放条件的,由市财政局在15个工作日内直接核拨给申请单位。不符合发放条件的由市商务局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对会展补助资金实施监督、检查和追踪。市审计局对会展补助资金的使用进行审计。

  第十四条 违反规定骗取、使用会展补助资金的企业,追回并停止拨付会展补助资金,两年内不受理补助资金申请,并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关于印发《中国优秀博士后奖励规定》的通知

人事部 全国博士后管委会


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关于印发《中国优秀博士后奖励规定》的通知

为表彰和奖励做出突出贡献的博士后研究人员,促进我国博士后研究制度的完善,推动高层次创新人才的培养和科技创新的发展,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决定,设立中国优秀博士后奖。
近几年来,“国氏”博士后奖励基金评奖工作在奖励优秀博士后研究人员方面,发挥了很好的作用。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博士后奖励制度,我们制定了《中国优秀博士后奖励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进一步健全博士后管理制度,奖励在科学技术、教育事业和经济建设中有创新思维、创新能力并做出突出贡献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人事部和全国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管理协调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博士后管委会)设立中国优秀博士后奖。
第三条 中国优秀博士后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坚持公平竞争、择优施奖的原则。
第四条 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设立中国优秀博士后奖励委员会,负责确定中国优秀博士后奖的获奖人员,决定有关奖励的其他重大事项。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办公室负责中国优秀博士后奖的评选、奖励等具体组织工作。

第二章 奖励条件
第五条 中国优秀博士后奖授予下列人员:
(一)正在国内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含接受留学博士回国做博士后或招收项目博士后的非设站单位)做博士后的人员;
(二)期满出站不超过六年的原博士后研究人员。
第六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中国优秀博士后奖:
(一)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取得创造性的成果,具有重大科学价值或应用前景的。
(二)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在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方面做出重大技术发明,具有先进性和创新性,经实施已获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三)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创造出显著经济效益的。
(四)在实施社会公益的项目中,长时间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经过实践检验,创造出显著社会效益的。
(五)在实施国家安全项目中,为推进国防现代化建设、保障国家安全做出重大科学技术贡献的。
(六)在社会科学领域中阐明现象和发展规律,对经济建设或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社会效益的。
(七)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突出的研究才能,已成为某一学科领域新的学术带头人或开辟了新的学科领域,对学科建设和发展以及人才培养做出了重大贡献的。

第三章 评选程序
第七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所在设站单位或者现工作单位负责推荐中国优秀博士后获奖人选。
第八条 推荐单位应当详细填写《中国优秀博士后获奖人选推荐书》(一式十份,含原件),提供获奖人选获得的其他奖励证明材料(获奖证明书,荣誉证书等)、科技成果鉴定材料以及国内外对获奖人选所做出贡献的评价材料。(均为复印件,各一式十份)
前款所列申请奖励材料应当于每年九月十五日至十月十五日期间报送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办公室。
第九条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办公室负责对各单位报送的申请奖励材料进行审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评审:
(一)推荐书及其附件字迹不清或未按要求填写的。
(二)规定的附件不齐全的。
(三)不符合中国优秀博士后奖励范围的。
(四)存在知识产权争议的。
第十条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办公室按下列步骤组织评选。
(一)将符合要求的申请奖励材料按学科专业以通讯方式分送同行专家进行第一轮评选,并按规定比例选出进入第二轮评选的候选人。
(二)将进入第二轮评选的候选人的有关材料,再以通讯方式分送全国博士后管委会专家组成员进行第二轮评选,并按规定比例选出获奖候选人。
(三)汇总各专家组成员的评选结果,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初步确定获奖人员名单。
第十一条 中国优秀博士后奖励委员会,审核评选结果并最后确定获奖人员。

第四章 授奖
第十二条 中国优秀博士后奖每年评选一次,每次奖励十人。
第十三条 中国优秀博士后奖由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奖金为每人2万元人民币。
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不同形式对获奖者进行表彰。

第五章 奖励经费
第十四条 中国优秀博士后奖励经费主要有以下来源:
(一)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本金的运作收益;
(二)海内外有关方面特别是国内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企业的赞助。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和有关企业可以共同设立“中国优秀博士后奖励基金”。
第十五条 中国优秀博士后奖励经费主要用于颁发奖金、专家评审、宣传、表彰等方面的开支。

第六章 罚则
第十六条 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国优秀博士后奖的,由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办公室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并建议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 参与中国优秀博士后奖评选活动和有关工作的人员在评选活动中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的,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九年九月十六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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