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执业药师资格认定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09:44:14  浏览:936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执业药师资格认定办法

人事部 医药管理局


执业药师资格认定办法
1994年9月28日,人事部、医药管理局


根据人事部、国家医药管理局联合颁布的《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职发〔1994〕3号)第三十三条制定本办法。
一、认定范围:从事药品生产、经营岗位上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二、申报条件(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各项):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
(二)1994年3月15日以前担任药品生产或经营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三)获得省(部)级医药科技成果奖,或在省(部)级刊物上发表过有代表性的医药专业论文两篇,或有医药行业的重要专著;
(四)连续直接从事医药生产、经营或药学岗位工作五年以上,累计十年以上;
(五)经省级医药管理部门对有关药事管理及法规方面的知识考核合格。
三、认定组织:由国家医药管理局、人事部组成“执业药师资格认定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全国执业药师资格的认定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国家医药管理局。
四、认定程序:
(一)符合上述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由所在单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管理局或医药行业主管部门申报。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管理局或医药行业主管部门对本地区、本部门医药单位的申报人员进行审核,经本地区、本部门的人事(职改)部门审核同意后提出推荐名单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并附《执业药师资格认定评审表》一式两份、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证书、本专业有代表性的论文或出版专著内容说明、获奖证书、省级医药管理部门有关药事管理及法规知识考核证明等复印件。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地、各部门推荐的人员进行资格初审,提出拟认定的人员名单,报领导小组审核。
(四)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对办公室初审合格者进行审核,将合格者报国家医药管理局、人事部办理批准手续。
五、认定时间:实施资格考试前认定两批执业药师。
首批在1994年12月30日前将执业药师资格申报材料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第二批认定视考试工作准备情况另行通知。实施考试后不再进行认定工作。
六、认定要求:
(一)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坚持高标准、严要求,认真做好审核、申报工作。对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立即停止该地区或部门当年的申报权和取消个人的申报资格。
(二)凡是违反《药品管理法》等有关法规、条例和在医药流通领域中有行贿受贿行为者不得申报。
(三)各地应优先推荐具备申报条件且在第一线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的专业技术人员。
七、凡是申请认定执业药师资格的人员均按本办法办理。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中小型勘察设计咨询单位深化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印发《中小型勘察设计咨询单位深化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



建设[1998]2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总后营房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现将《中小型勘察设计咨询单位深化改革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情况贯彻落实。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中小型勘察设计咨询单位深化改革指导意见

  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贯彻落实《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改建为企业问题的批复》精神,加快中小型勘察设计咨询单位改革的步伐,用2~3年时间基本上把中小型勘察设计咨询单位改建为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勘察设计咨询企业,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中小型勘察设计咨询单位深化改革的目标

  (一)由现行的事业体制改为企业,进行企业资产组织形式改革,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以下简称改企建制),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

  (二)进行生产经营体制改革,向国际通行的模式发展,使之成为为固定资产投资活动全过程提供技术性、管理性服务的咨询设计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实现与市场接轨、与国际惯例接轨。

  (三)努力转换经营机制,切实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建立健全技术进步机制和质量保证体系,全面提高企业素质。

  二、中小型勘察设计咨询单位深化改革的基本原则

  (一)中小型勘察设计咨询单位的改革要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向产权多元化的多种所有制方向发展。在明晰产权的基础上,放开企业资产组织形式,放开企业经营内容和形式,放开企业人事管理权、劳动用工权和收益分配权,解脱政府对企业的无限责任,改变为按出资份额承担有限责任。

  (二)勘察设计咨询业属第三产业中技术密集型行业,技术和智力资源是勘察设计咨询单位最重要的生产要素。中小型勘察设计咨询单位的改革要以人为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通过改革调动广大工程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强化工程技术人员的责任,努力提高勘察设计和咨询服务的技术质量水平,提高建设项目投资效益。

  (三)中小型勘察设计咨询单位的改革要与清理整顿市场、优化队伍结构、推行注册执业制度相结合。要积极稳妥地进行资产存量调整,通过合并、兼并、出售、撤销等途径,减少勘察设计咨询单位的数量,提高勘察设计咨询队伍的整体素质。

  (四)中小型勘察设计咨询单位量大面广,各自的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经营状况和外部环境差异较大,因此深化改革应当实事求是、因地制宜,不搞一个模式,不一刀切。

  三、中小型勘察设计咨询单位深化改革的政策措施

  (一)中小型勘察设计咨询单位资产组织形式的改革,主要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和原国家体改委《关于发展城市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地方政策出台的深化企业改革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自身生产力发展水平和实际情况,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或合伙企业。

  (二)中小型勘察设计咨询单位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及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可以设置国家股、法人股、职工集体股和职工个人股。企业是否设置国家股、法人股、职工集体股和职工个人股,以及上述股份占总股本的比例,由企业出资人协商确定,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根据勘察设计咨询企业生产经营特点,设置职工个人股的企业,职工个人股在总股本中所占的比重可以适当扩大。

  (三)中小型勘察设计咨询单位可以通过承包、租赁、委托经营、合并、兼并、出售、撤销等形式,进行资产存量调整和人才资源重组。

  1、对生产经营状况不好的中小型勘察设计咨询单位,可以在产权不变的情况下,实行承包、租赁或委托经营。承包、租赁或委托经营者必须是有经营管理能力的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或长期从事勘察设计管理工作的人员。承包、租赁或委托经营者,在承包、租赁或委托经营期间必须承担合同约定的全部责任和该企业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的一切责任。不得以承包、租赁或委托经营的名义搞挂靠经营。

  2、鼓励中小型勘察设计咨询单位实行合并或兼并,以提高企业整体实力,增强市场竞争能力。合并或兼并后的新企业,必须承担原单位全部债权债务,并重新核定勘察设计咨询资质等级。

  3、小型勘察设计咨询单位经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整体出售,但不得出售资质证书。出售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必须公正公开、有偿出售;

  (2)必须优先出售给本单位管理者、注册执业人员和职工;

  (3)出售给其他单位人员时,其法定代表人必须是注册建筑师或注册工程师;

  (4)必须妥善安置原单位职工;

  (5)重新核定勘察设计资质等级。

  4、对勘察设计质量低劣、经营管理不善、不符合资质要求的中小型勘察设计咨询单位,不能拍买、不能出售,应当予以撤销,收回该单位的勘察设计咨询资质证书,并妥善安排好职工的生活和重新就业。

  (四)中小型勘察设计咨询单位改企建制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法规和规定。要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在改为公司或股.份合作制企业时,企业经营不需要的国有净资产可以上交国家有关部门,也可以按市场原则折价出售,将出售后的资金上交给国家有关部门。国有资产折价转让给职工时,职工无力一次性全部购买的,可以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签订协议,先租赁使用,再分期购买。属于个人的工资、资金、福利费等节余,可以折股分配给职工。

  (五)中小型勘察设计咨询单位改企建制时,应当剥离非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可以独立运作,也可委托改制后的企业代管。企业承担的办社会职能应逐步移交给当地政府。

  (六)中小型勘察设计单位改企建制,要妥善解决好离退休人员的养老和医疗问题。几未参加当地养老、医疗等社会统筹的,自改企业之日起应当参加社会统筹。离退休人员养老和医疗费用不足时,经当地政府批准,采取多种途径解决。

  (七)中小型勘察设计咨询单位改企建制要按市场需求和国际惯例,进行生产经营体制的改革与调整。

  中型设计咨询单位可以改建为工程咨询设计公司、设计事务所、项目管理公司等,承担可行性研究、咨询、设计、施工监理、建设项目总承包管理等业务,为固定资产投资活动提供多种技术性、管理性服务。

  小型设计咨询单位可以改建为设计事务所或工程咨询设计公司等,承担中小型项目的工程设计和咨询服务,也可以改建为专业化设计事务所,从事方案、结构、机电;施工图设计或某一类专门技术的工程设计,形成自己的技术优势和专长,把设计做精、做细。

  中型勘察单位可以实行技术层和劳务层分离,技术层改建为岩土工程咨询公司,劳务层和小型勘察单位可以改建为专业化的钻探公司、打井公司。提供专业化服务,满足建设市场的不同需求。

  (八)中小型勘察设计咨询单位改企建制要和转移经营机制、加强企业管理结合起来。要建立健全企业生产、技术、质量和经营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提高企业科学管理水平。要加强业务建设,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提高勘察设计产品和咨询服务的质量及技术水平。要深化劳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和干部聘任制,处理好积累与分配、按劳分配与按资分配的关系,在“两个低于”的前提下,自主确定企业分配方式和分配比例,拉开分配档次,鼓励先进、稳定骨干。要健全企业财务会计制度,配备合格的财务会计人员,加强财务管理、成本核算和财务监督。

  四、中小型勘察设计咨询单位改企建制的基本程序

  (一)做好改企建制的准备工作。组织干部职工学习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文件,做好宣传动员,调动全体职工参与改革的积极性。

  (二)精心拟定改企建制方案。在摸清家底、反复论证的基础上,选择适合本单位具体情况的改制形式,起草改企建制和相应的配套文件。改企建制方案应当取得职工代表大会和出资人及建设、体改、国有资产等有关主管部门的同意。

  (三)认真做好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和产权界定工作。清产核资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同时应有企业出资人和职工代表参加。资产评估要由国家认可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结果要经出资人认可和有关部门的确认。产权界定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依法进行。

  (四)报批改企建制方案。改制单位正式提出改企建制申请,将申请与改制方案一并报送上级主管部门,改企建制方案由上级主管部门会同建设、体改、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共同审批。

  (五)改企建制方案一经批准,即可进行工商登记,按照改企建制方案和公司(企业)章程组织实施。

  (六)换发勘察设计咨询资质证书,改企建制后按实际情况重新核定企业级别,并换发勘察设计咨询资质证书。

  (七)总结完善。勘察设计咨询单位改企建制正常运转半年后,应当进行认真总结,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不断改进,以巩固改企建制成果。

  中小型勘察设计咨询单位的改革,特别是改企建制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是一场深刻的变革。广大勘察设计咨询单位应当充分认识改革的深远意义,增强改革的自觉性,勇于探索,开拓进取,通过改革早日成为合格的市场主体。

  中小型勘察设计咨询单位深化改革工作由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加强与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的联系,及时协调解决中小型勘察设计咨询单位在改革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改革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成熟一个改一个,不盲目追求数量,扎扎实实地把改革推向深入。

  自成立之日起即为企业的中小型勘察设计咨询单位,可参照本指导意见进行规范。

  本指导意见所称中型勘察设计咨询单位,是指在职职工人数50至300人左右的单位;小型勘察设计咨询单位,是指在职职工人数50人以下的单位。



烟草系统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家烟草专卖局文件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系统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大连、深圳市烟草专卖局(公司),郑州烟草研究院,合肥设计院,南通醋酸纤维有限公司,中国烟草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烟草进出口(集团)公司:
  现将《烟草系统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实施中如遇有问题,请与国家局经济运行司联系。


烟草系统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烟草系统机动车辆和机动车驾驶员的安全管理,有效遏制各类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烟草系统生产经营的安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烟草系统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机动车辆安全管理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烟草系统各单位和烟草系统控股企业。
  第四条本规定中所述机动车辆,系指烟草系统拥有产权并在社会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辆。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各单位必须将交通安全管理纳入到安全生产管理范围。应建立单位主要领导负责的交通安全领导组织,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各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道路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及地方有关规定,落实安全责任制,不断完善车辆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第七条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强交通安全法规教育,积极参与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各项活动。定期总结分析并通报本单位的交通安全情况,防止各类交通事故的发生。

  第三章车辆管理

  第八条各单位所属机动车辆,必须按照当地车辆管理部门的规定,经检验合格,领取有关牌、证后方准上路行驶,并按规定期限进行年检。
  第九条各单位要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结合本单位实际需要,制定详细的车辆选型、使用、保养、维修标准和车辆技术状况考核标准,确保车辆保持良好的技术状况。
  第十条所有机动车辆必须由本单位指定的管理部门统一调度,统一管理。车辆管理部门要掌握车辆和驾驶员状况,并做好调度记录。各单位应确定驾驶员所驾车辆。
  第十一条机动车辆在执行公务时,必须持有本单位车辆管理部门签发的与所执行任务相符的《机动车派车单》(以下称《派车单》)。
  第十二条《派车单》由各单位车辆管理部门制定并负责填发,车辆管理部门在填发《派车单》时,要根据所担当任务情况,督促驾驶员对车辆状况进行严格检查。车辆管理部门要对所派车辆和驾驶员的安全状况负责,严禁带病机动车辆上路行驶。
  第十三条各单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严格控制机动车使用量,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发生。
  第十四条各单位的车辆管理部门要制定便于管理、责任明确、切实可行的车辆使用细则,把车辆使用全过程中的安全责任落实到人。
  第十五条各单位要建立健全机动车辆档案,实行一车一档。
  第十六条车辆管理部门对车辆保养和修理,应实行审核制度,按照国家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指定具备相应资质的厂家进行车辆保养和维修。
  第十七条机动车辆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配备消防器材。
  第十八条节假日使用车辆,应严格执行本单位有关规定,防止节假日期间车辆管理失控和被盗等事故(案件)发生。
  第十九条各单位的大型客车(经营性专用车除外),超出固定使用范围行驶时,必须经本单位安全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准出车。

  第四章驾驶员管理

  第二十条各单位要根据当地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机动车驾驶员聘用标准,确保驾驶员招聘质量和车辆行驶安全。
  第二十一条烟草系统道路机动车辆驾驶员,除持有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外,还须持有《烟草系统机动车驾驶员上岗证》(以下称《上岗证》)。
  第二十二条《上岗证》由国家烟草专卖局统一制定。各省级局(公司)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上岗证》的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国家局备案。
  第二十三条机动车驾驶员必须经过有关专项业务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具备上岗资格,并颁发《上岗证》。各单位必须严格控制《上岗证》对非专职司机的发放。
  《上岗证》至少每2年由原发证部门审验一次,发证部门应对驾驶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有关规定的驾驶员应暂时或永久取消其上岗资格。
  第二十四条各单位要建立完善机动车驾驶员档案,实行一人一档。档案内容包括:驾驶员的文化程度、驾驶年限、安全行驶、健康状况、教育培训、奖励惩处及事故登记和处理、驾驶员的变更调动等情况。档案模式由各省级局(公司)统一制定。
  第二十五条各单位要加强对驾驶员法制观念、职业道德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强化驾驶员的遵章守纪和“安全第一”的意识,不断提高驾驶技能和业务素质。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违章行驶。严禁酒后驾车、超速行驶等违章行为。
  第二十六条车辆管理部门必须与本单位持有《上岗证》的驾驶员签订《交通安全责任书》,明确双方安全责任。
  第二十七条各单位对驾驶员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安全法规、业务知识的学习或教育。
  第二十八条各单位要定期和不定期地对驾驶员的学习教育、安全行驶、技术状况等情况进行检查。每年必须对驾驶员进行专门考试,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驾驶员的考试成绩要存档备案,并纳入年度考核,考试或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

  第五章事故管理

  第二十九条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驾驶员必须迅速采取相应的抢救或保护措施,及时向当地公安交通主管部门和本单位车辆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十条发生重大及其以上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应逐级向上一级安全管理部门报告,并在24小时内报至国家烟草专卖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隐瞒、延报事故情况。
  第三十一条对已发生的重大及其以上交通事故的处理结果,发生事故单位必须以书面形式逐级向上一级安全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十二条事故调查处理结案后,必须建立完整的事故档案。

  第六章奖 惩

  第三十三条各单位要建立健全交通安全奖惩制度。对坚持原则、遵章守纪,为交通安全做出贡献的交通管理人员和机动车辆驾驶员,应给予表彰或奖励。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发生交通事故或造成不良影响的,应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分别进行批评教育、扣发工资奖金或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四条凡违反本规定发生责任事故的,驾驶员或指派人应根据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裁定承担责任,并由单位扣发工资奖金或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同时,根据《烟草系统特大、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追究当事人和单位领导的行政责任。
  第三十五条擅自将机动车辆交给他人驾驶造成事故的,由相关责任人承担全部安全责任和经济损失。

  第七章附 则

  第三十六条各单位要按照本规定的要求,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由国家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二00二年九月九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