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在劳动管理信息系统中执行《社会保障号码》国家标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8:12:51 浏览:8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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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在劳动管理信息系统中执行《社会保障号码》国家标准的通知
劳动部办公厅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在劳动管理信息系统中执行《社会保障号码》国家标准的通知
1990年8月21日,劳动部办公厅
《社会保障号码》国家标准(GB11643—89)已经国家技术监督局批准、发布,并于今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由于该标准是强制性国家标准,因此在劳动管理信息系统中执行该项国家标准。
《社会保障号码》的编码对象是居住在我国境内,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每一个公民。该代码是每一个公民唯一的、终身不变的识别号码。在劳动管理信息系统中,社会保障号码不仅应用于劳动社会保险信息子系统和劳动就业信息子系统,而且作为对个人的唯一标识,广泛应用于其他与劳动者个人有关的各个信息子系统中,实行一码多用。
社会保障号码由十六位数字组成,前十五位与公安部制定的现行居民身份证号码相一致,第十六位为校验码。校验码由号码发放部门在适当的时候按统一公式计算给出。各级劳动部门在实施关系到个人的信息采集时,应设置十六位的社会保障号码项目;在建立关系到个人的数据库系统时,应设立十六位的社会保障号码字段;在进行关系到个人信息的检索和联网传输时,均以十六位的社会保障号码为关键字。
《社会保障号码》国家标准的实施为我国劳动工作的宏观管理和微观应用提供了可操作性的技术手段。各级劳动部门在标准的应用中有什么问题请与部信息中心联系。
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县以上工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享受公费医疗待遇问题给中华全国总工会的复函
卫生部 财政部
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县以上工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享受公费医疗待遇问题给中华全国总工会的复函
卫生部、财政部
关于县以上工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享受公费医疗的报告,国务院科教组、卫生部、财政部1974年1月17日科教计字第5号、卫计字第691号、财事字第7号《关于卫生事业计划财务工作中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已明确规定:国家举办的,但其经费由收入解决或者财政上给予“差
额补助”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属于享受公费医疗待遇范围。1979年,根据执行中出现的具体情况,卫生部、财政部、全国总工会曾发文对县以上工会事业单位享受公费医疗问题再次予以明确,但并未改变“差额补助”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属于享受公费医疗待遇范围的规定。十一届三
中全会以来特别是近几年,在贯彻国家改革、开放、搞活方针的情况下,不少事业单位搞有偿服务,在业务范围内都能取得一定收入,用于弥补业务支出,许多事业单位在财务管理形式上也从“全额补助”改为“差额补助”。从目前情况看,“差额补助”事业单位(包括县以上工会举办的
事业单位)在业务范围内积极组织合理收入,收入增加部较快,按规定应依靠自身的收入解决医药费用。这并不改变这些单位的职工应享受的医疗待遇。《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只是重申了“差额补助”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属于享受公费医疗待遇范围的规定。我们意见,实行“差额补助”的
县以上工会事业单位,应同其他“差额补助”事业单位一样,其工作人员不属于公费医疗享受范围。
1989年12月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尔巴尼亚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一九六七年到一九八0年交换货物和付款的协定
中国政府 阿尔巴尼亚人民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尔巴尼亚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一九六七年到一九八0年交换货物和付款的协定
(签订日期1975年7月3日 生效日期1976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尔巴尼亚人民共和国政府在马克思列宁主义和无产阶级国际主义原则的指导下,为了发展两国间的贸易关系、互相协助进行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进一步加强两国间兄弟般的友好合作关系,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在一九七六年到一九八0年期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尔巴尼亚人民共和国之间交换的货物,按照本协定所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一九七六年到一九八0年供应阿尔巴尼亚人民共和国货物表”和“阿尔巴尼亚人民共和国一九七六年到一九八0年供应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表”办理。
上述两个货物表是本协定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 两国政府在本协定有效期间,每一年度应该签订交换货物和付款议定书。该议定书所附的年度货物表,可以包括本协定所附货物表所列货物和未列入的货物。双方在年度贸易谈判中,对货物的供应,应该根据双方的需要和可能,经过协商加以确定。年度交换货物和付款议定书将规定双方达成协议的作价原则,双方每年供应的货物总值应该在年度贸易议定书内平衡。
第三条 双方依照本协定交换货物的价款、垫付运费、保险费、劳务费和其他费用的支付和清算,在中国方面,由中国人民银行办理,在阿尔巴尼亚方面,由阿尔巴尼亚国家银行办理。为此,双方银行应互相开立一个分年度的无息无费贸易清算账户(简称××年第一号账户)。该账户并可办理中阿两国间以人民币支付的与贸易有关的其他费用的结算,以及双方根据一九六三年二月八日非贸易支付清算协定开立的非贸易支付账户经过折算后的年终余额的结转。
第一号账户的年终余额,经双方国家银行核对一致后至迟在下年度二月底以前结转下年度账户,并在该年度贸易额内平衡。
任何一方国家银行,当接到两国交货共同条件和合同中所规定的单据后,不论对方银行账户内有无存款,应即照付。
关于付款具体办法,应该根据中、阿两国对外贸易机构所签订的交货共同条件或合同的规定办理。付款的详细手续由双方银行另行规定。
在本协定有效期满后,上述双方银行对于为履行本协定有效期内所订合同的付款,仍应继续办理。
第四条 根据本协定规定,双方相互供应的货物和同供应这些货物有关的一切事项,都应该按照两国政府签订的年度交换货物和付款议定书,两国对外贸易机构所签订的交货共同条件和合同办理。
第五条 本协定的有效期,一九七六年一月一日起至一九八0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本协定于一九七五年七月三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阿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双方供应货物表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阿尔巴尼亚人民共和国政府
全 权 代 表 全 权 代 表
李 先 念 查 尔 查 尼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