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听证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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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听证工作制度
东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一号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听证工作制度》已由东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05年11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11月24日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听证工作制度
(2005年11月24日东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促进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民主化和科学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重大事项的规定》,结合东莞实际,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本工作制度所称听证,是指常务委员会在依法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重大事项过程中,以听证会的形式收集信息、听取意见,并将其作为决策参考依据的活动。
第三条 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客观、有序、实证的原则。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在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重大事项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举行听证会:
(一)该重大事项公示后各方面意见较大的;
(二)常务委员会认为需要的。
第五条 本市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举行听证会的建议。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是听证机构。
听证的举行由主任会议决定,具体组织工作由主任会议指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或组织专门机构负责。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应当在听证会举行12日前发布关于举行听证会的公告。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听证事项;
(二)听证会的时间和地点;
(三)听证陈述人的范围和条件;
(四)报名方式和要求;
(五)其他事项。
第八条 听证机构根据报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听证事项所持观点和理由、代表性、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等情况,合理确定听证陈述人。
听证机构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有关机关或组织的负责人和有关专家列席听证会。
第九条 听证机构应当在听证会举行5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和听证的有关事项书面通知有关人员。
第十条 听证会设主持人一名,其人选由主任会议决定。
第十一条 举行听证会时,主持人应当宣布会议须知,公平、合理地确定听证陈述人发言的具体顺序和时间。
听证陈述人的发言与听证事项无关或者超出规定时间的,主持人应当给予提示并有权停止其发言。
第十二条 听证会上的发言由听证会工作人员当场作书面记录和录音,必要时也可录像。
第十三条 听证会结束后,负责听证会具体组织工作的机构应向常务委员会提交书面听证报告。
第十四条 本工作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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