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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人身保险业务经营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3:28:40  浏览:964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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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人身保险业务经营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规范人身保险业务经营有关问题的通知

保监发〔2011〕36号


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

  为规范人身保险业务经营,维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现将人身保险业务经营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关于保险条款和保险合同

  保险公司可以在经中国保监会审批或备案保险条款的基础上出具批单或在保单上加批注,批单和批注不得改变条款中规定的保险责任和保险期间,批单和批注上应加盖保险公司公章、经授权出单的分支机构公章或上述两者的合同专用章。

  二、关于业务宣传材料

  保险公司的人身保险投保计划书、产品说明书、投保提示书等业务宣传材料应由总公司统一制定和管理,由总公司或其授权分公司印刷,保险公司不得授权保险销售人员个人设计、变更业务宣传材料。

  三、关于年金保险业务经营

  在承保年金保险业务时,保险公司可以采用趸缴期领或期缴期领的方式,对于期缴期领方式,可允许被保险人选择趸领方式,但不得对同一保单采用趸缴趸领的方式承保。

  四、关于犹豫期

  (一)“犹豫期”是从投保人收到保险单并书面签收日起10日内的一段时期。

  (二)投保单或保险条款中应载明投保人在犹豫期内的权利,保险公司销售人员展业时以及保险公司向投保人、被保险人发送保单时,应对犹豫期内的权利进行说明。

  (三)在犹豫期内,投保人可以无条件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公司除扣除不超过10元的成本费以外,应退还全部保费,并不得对此收取其他任何费用。保险公司对投资连结保险投保人在犹豫期内解除保险合同的费用扣除应当符合《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五、关于销售佣金

  (一)个人寿险保单支付的直接佣金不得超过以下规定的标准:

  趸缴保费的直接佣金占保费的比例不得超过4%;

  期缴保费的直接佣金总额占保费总额的比例不得超过5%,并且直接佣金占各保单年度保费的比例不得超过下表标准:

缴费期 第一年 第二年 第三年
死亡保险 年金和生死两全保险 死亡保险 年金和生死两全保险 死亡 保险 年金和生死两全保险
10年以下 25% 20% 15%> 10% 10% 5%
10-20年 35% 30% 20% 15% 15% 10%
20年及以上 40% 35% 25% 20% 15% 10%

  注:表中所列死亡保险,指只承担死亡给付责任的保险。

  (二)个人长期健康险业务直接佣金参照个人寿险趸缴和期缴死亡保险佣金比率执行。

  (三)保险公司应按照保险代理协议约定向代理人支付佣金,佣金应采用分期形式支付,但短期人身保险业务除外。保险公司向代理人支付佣金应充分考虑代理人对投保人的服务品质,应通过对首期佣金水平、续期佣金水平以及支付期限的合理调节,提升代理人在保单存续期间对投保人的服务水平。

  六、关于保单贷款

  (一)保险公司可以向具有现金价值的个人长期险保单投保人提供保单贷款服务,保单贷款的有关事项应当在保险合同中约定。

  (二)保单贷款金额不得超过保单现金价值,贷款利率应当参照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公司自身资金成本及风险管控能力确定,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六个月。

  (三)保险公司不得向投保人以外的第三方提供保单贷款。

  (四)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单贷款,应当事先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七、关于客户信息保护

  保险公司应当高度重视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信息保护,建立客户信息管理和保密制度,制定泄露客户信息的处罚措施,不得非法获取、使用或倒卖个人信息资料。

  本通知自2011年7月1日起执行。财产保险公司经营意外险和短期健康险业务应遵守本通知。外国保险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公司参照本通知执行。对于违反本通知的保险机构和个人,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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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远程药事教育信息网建设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加强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远程药事教育信息网建设的通知


国药监办[2001]3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我局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加快建设一支高素质的药品监督管理专业化队伍和执业药师队伍,加强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用药安全、有效、经济、合理,现就加强远程药事教育信息网建设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远程药事教育信息网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2001年5月15日至16日江泽民总书记在北京召开的亚太经合组织人力资源能力建设高峰会议上提出了“以人为本,开发能力”的重要思想和五点主张,其中一点就是普及信息网络,优化学习,提高手段。信息网络技术,对促进人们学习和工作更具现代化,对提高劳动者素质具有重要意义。要把开发利用信息网络技术,作为人力资源能力建设的重要手段,采取有效措施,创造条件普及信息网络,制定计划,发展远程教育,势在必行。   2001年1月22日中组部印发的《2001年—2005年全国干部教育培训规划》(中发[2001] 4号)及2001年5月14日至16日曾庆红同志在中组部召开的全国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均强调要积极采用数字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及多媒体手段开展教学,充分利用现有的广播、电视等手段发展远程药事教育,逐步在全国干部教育培训系统建立远程教学网。
  为加强远程药事教育信息网建设,我局经过调研论证,于2001年2月28日印发了《关于建立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远程药事教育信息网的批复》(国药监办[2001]106号),对运用远程教育手段开展教育培训工作提出明确要求。2001年3月10日至11日郑筱萸局长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参加的学习贯彻《药品管理法》工作座谈会上详细介绍了我局开展远程药事教育的工作思路,并强调指出:各级领导干部须高度重视远程药事教育信息网建设工作,加强指导,全力支持,确保此项工作顺利进行。 随着新修订《药品管理法》的颁布,医药卫生体制、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医药流通体制改革的深入和药品分类管理制度的实施,对药品监督管理队伍依法行政的水平、执法能力和执业药师、从业药师依法执业及技术业务水平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提高药品监督管理队伍和执业药师、从业药师队伍的整体素质是关系到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用药安全、有效、经济、合理,维护人民身体健康的一项至关重要的大事。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知识更新及知识量增加的速度不断加快,传统的教育培训形式已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必须不断创新教育培训的机制和手段,积极运用远程教育开展教育培训工作。远程教育其优势在于可以扩大培训规模,突破时空的限制,减少工学矛盾,降低教育成本,提高教学质量和教学效果,其优越性是传统培训形式所无法比拟的,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和强大的生命力。
  二、几点要求
  (一)从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建设远程药事教育信息网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加强组织领导。牢固树立素质教育、终身教育的观念,提倡运用现代化科技手段开展教育培训工作,积极配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尽快建立和完善远程药事教育信息网。
  (二)为规范和落实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远程药事教育信息网工作,我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经反复调研、协商和论证,已与北京东讯网耀科技有限公司签定了协议,并将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推荐的有关单位签定合作协议,请有关单位于2001 年8月30日以前完成合作协议的签定工作,请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积极支持,共同推动此项工作顺利进行。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本辖区药品监督管理队伍和执业药师、从业药师队伍的教育培训工作,坚持依法行政,依法行使职权,规范教育培训工作,加强管理,维护执法机构的权威性和良好形象。

  特此通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年七月三十一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指定山东省枣庄市、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指定山东省枣庄市、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批复

2006年2月21日 [2006]民四他字第3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鲁高法[2006]3号《关于增加授予我省枣庄、德州中院一审涉外商事案件管辖权的请示》收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经研究,批复如下:
指定枣庄市、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枣庄市、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的区域管辖范围由你院确定。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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