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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14:25:52  浏览:818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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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办法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


济南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办法

《济南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办法》已经1992年10月12日市人民政府第12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济南市代市长 谢玉堂

一九九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和城市建设的需要,合理开发利用和经营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国有土地,是指本市市区、县(市)城区、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属于全民所有的土地。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和抵押,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中国境内和境外的土地使用者,在使用年限内进行土地开发、利用和经营活动,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土地使用者在土地开发、利用和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 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其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者在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时,其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随之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者转让、出租、抵押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出租、抵押。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
  个人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继承。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管理全市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和转让工作。
  市土地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全市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工作,并依法对全市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进行监督检查。
  市房地产开发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管理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和抵押。
  市规划、房管、财政、物价等有关部门,应当配合市土地管理部门和房地产开发管理部门加强对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的管理。

   第二章 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七条 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由市人民政府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进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地块的位置、面积、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市规划、计划、房地产开发管理等有关部门共同拟定,按照国家规定的土地审批权限,报经政府批准后,由市土地管理部门实施。
  第八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按照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由市土地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出让方)与土地使用者(以下简称受让方)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九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年限,由市政府按《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十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基准价格,由市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市规划、拆迁、财政、物价和房地产开发管理部门根据出让地块的地理位置、使用年限、开发配套情况、用途和规划参数等因素研究制定,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 出让方应向有意受让方提供下列有关出让使用权地块的资料:
  (一)土地的位置、范围、面积和地籍图;
  (二)地面现状和环境状况;
  (三)规划规定的用途、建筑容积率、密度和净空限制等;
  (四)建设项目的完成年限和必须投入的建筑费用;
  (五)环境保护、园林绿化、卫生防疫、交通、抗震和消防等方面的要求;
  (六)市政公用设施现状和建设计划或设计要求;
  (七)出让形式和年限;
  (八)出让金的付款方式和要求;
  (九)土地使用者的义务和有关的法律责任;
  (十)其他。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协议;
  (二)招标;
  (三)拍卖。
  以招标、拍卖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应经公证机关公证。
  第十三条 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的程序:
  (一)受让方持经批准的立项文件、资金来源证明及其他有关文件,向出让方提交使用土地申请书,并获取出让地块有关的资料;
  (二)受让方取得有关资料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包括土地开发建设方案和土地出让金预付款额等内容的用地意向书;
  (三)出让方在接到用地意向书后十日内予以回复;
  (四)出让方与受让方达成协议后,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按规定办理用地报批手续后,受让方按合同规定交付全部出让金,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十四条 招标出让土地使用权的程序:
  (一)出让方编制招标文件,并在确定的招标日期两个月前发出招标公告或招标通知书;
  (二)投标者购买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
  (三)投标者按招标文件规定向出让方交付保证金后,将密封的投标书投入指定的标箱;
  (四)出让方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主持开标、评标和决标。对中标者,发出中标通知书;对未中标者于开标后七日内如数退还其投标保证金;
  (五)中标者在开标后七日内持中标通知书与出让方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按规定办理用地报批手续后,中标者按合同规定交付全部出让金,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十五条 拍卖出让土地使用权程序:
  (一)出让方发出拍卖土地使用权公告;
  (二)竞投者在规定期限内,持有关证件到指定地点购买拍卖土地使用权的文件、资料,领取竞投牌号;
  (三)竞投者按拍卖公告的规定交付竞投保证金后,参加竞投;
  (四)通过竞投,价高者获得土地使用权,即时与出让方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对未投中者于拍卖结束后七日内退还其竞投保证金;
  (五)价高得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按合同要求交付全部出让金,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十六条 受让方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出让合同的,须在规定期满前五日内向出让方提出延期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延期。延期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受让方逾期不签订出让合同的,其受让资格自行取消,已交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十七条 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和规划方案的,应报经土地、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后,依照本办法重新签订出让合同,调整出让金,并在三十日内办理登记手续。

  第三章 土地使用权转让
  第十八条 土地使用者转让土地使用权,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交清全部出让金;
  (二)符合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和城市规划建设要求;
  (三)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不含出让金)已达到出让合同规定总投资额的百分之二十以上;
  (四)已实现出让合同规定的其他转让条件。
  第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应当经房地产开发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由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转让合同。
  第二十条 通过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其使用年限为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第二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时,当事人应于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时,该地块发生增值的,转让人应向市政府缴纳土地使用权增值费。增值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按增值额的百分之四十缴纳增值费;增值百分之一百至二百的部分,按百分之五十缴纳;增值百分之二百至百分之三百的部分,按百分之六十缴纳:增值百分之三百以上的部分,按百分之七十缴纳。
  第二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由转让方与受让方协商提出,在签订转让合同之前,报市开发办审核,并由市开发办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市人民政府有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后,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应依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依法继承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所有权的,继承人应持合法证明,到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第四章 土地使用权出租和抵押
  第二十六条 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应具备本办法第十八条所规定的条件。
  第二十七条 土地使用权出租时,出租人应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
  土地使用权出租后,出租人必须继续履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二十八条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出租时,出租人应当持租赁合同及有关资料,自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抵押,应当签订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不得违背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
  第三十条 土地使用权抵押期间,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不得转让、出租、再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抵押权人有权按照抵押合同的规定处分抵押人用以抵押的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
  (一)抵押人到期未履行债务的;
  (二)在抵押合同期间,抵押人被宣告解散、破产的;
  (三)抵押人死亡而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拒绝清偿债务的。
  第三十一条 处分抵押人用以抵押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得收益,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第三十二条 通过处分抵押土地使用权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应持有关证明文件到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办理过户登记,并履行原土地使用出让合同。

   第五章 土地使用权终止
  第三十三条 在土地使用期满前六十日内,土地使用者应办理土地使用权终止手续,注销登记,交回《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权终止时,对必须拆除的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由土地使用者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不按时拆除和清理的,应缴纳拆除和清理费用。
  第三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请续期。申请续期的,应当在土地使用权期满前一百八十日内向出让方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依照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重新签订出让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三十五条 出让方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时,应提前一百八十日通知土地使用者,并予以公告。
  依法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应当根据出让合同的余期、出让金总额、土地使用性质、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价值等因素,对土地使用者给予合理补偿。
  出让方和土地使用者对补偿金额有争议的,不影响按公告规定的日期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三十六条 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时,出让方可用另一地块的使用权与土地使用者进行交换。交换时按出让方应支付的补偿金额与土地使用者应支付的出让金额进行差额结算,并重新签订出让合同,办理登记手续。


   第六章 划拨土地使用权
  第三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具有合法的产权证明;
  (四)依照本办法规定签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缴土地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缴出让金。
  第三十八条 鼓励生产性企业利用已有的划拨土地使用权从事土地的开发经营活动,对有利于产业结构调整,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显着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给予缓缴或减缴出让金和增值费的优惠。
  第三十九条 将划拨土地使用权提供给他人建房或从中分得房屋的,视作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应按本办法的规定签订出让合同,补缴出让金,或以所获收益抵缴出让金。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土地使用者未按出让合同规定的用途、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出让方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按每平方米五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出让方有权解除出让合同,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没收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土地闲置时间超过两年的,出让方有权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四十一条 土地使用者逾期末按出让合同规定支付全部出让金的,出让方有权解除合同,请求违约赔偿。
  出让方未按出让合同规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有权解除合同,请求违约赔偿。
  第四十二条 对采取欺骗、串通压价等非法手段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以非法占有土地进行处理。
  第四十三条 转让、出租、抵押、继承土地使用权,未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的,其行为无效,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补办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未具备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条件而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的,由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对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而擅自转让、出租和抵押行政划拔土地使用权的,由土地管理部门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执行罚款,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罚款收入全部缴同级财政。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申请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八条 市土地管理部门和市房地产开发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认真执行公务,严格依法办事,提高工作效率,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转让土地使用权增植费分别由市土地管理部门和市房地产开发管理部门代市人民政府收取,全部缴同级财政,专款用于城市建设和土地开发。审计部门按期审计,其结果应上报同级人民政府。
  第五十条 出让、转让市区、县(市)城区、建制镇、工矿区范围以外属于全民所有土地的土地使用权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集体所有土地的土地使用权确需出让、转让的,应按土地审批权限报批后,由人民政府依法征为国有,方可出让、转让。
  第五十一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土地审批权限,负责组织本行政辖区内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和转让工作。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济南市土地管理局和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办公室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分别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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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国测绘地理信息法制宣传教育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


关于印发《全国测绘地理信息法制宣传教育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
  
国测法发〔201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测绘主管部门,局所属各单位,机关各司局:


  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转发〈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中发〔2011〕6号)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结合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实际情况,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制定了《全国测绘地理信息法制宣传教育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年)》。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具体情况,认真贯彻实施。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

                  二〇一一年六月九日


  

全国测绘地理信息法制宣传教育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年)



  在中央宣传部、司法部的指导下,全国测绘地理信息系统第五个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已顺利实施完成,取得了显著成效。全系统紧紧围绕测绘地理信息工作大局,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促使全社会测绘地理信息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明显增强,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进一步提升,为在“十二五”期间继续开展测绘地理信息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奠定了良好基础。


  为做好“十二五”期间测绘地理信息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转发〈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中发〔2011〕6号)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要求,结合“十二五”我国测绘地理信息发展需求,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和工作原则

  (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测绘地理信息发展战略目标和主要任务,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深入推进依法治理,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为促进我国测绘地理信息事业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二)主要目标:通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传播法治理念,普及法律法规,提高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提高全系统广大干部职工的法律素质,增强全社会测绘地理信息法治意识,形成自觉学法、用法、守法、护法的良好氛围。


  (三)工作原则:


  ——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围绕“十二五”时期我国测绘地理信息发展战略需求,着力提升法制宣传教育的层次和水平,更好地服务于构建数字中国,服务于监测地理国情,服务于发展壮大产业,服务于建设测绘强国。


  ——坚持突出重点,分类施教。根据不同地区、不同普法对象的特点,因地制宜确定法制宣传教育的重点对象、重点内容和重要环节。重点抓好与测绘地理信息事业发展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充分发挥普法工作在促进测绘地理信息事业发展中的作用。


  ——坚持开拓创新,务求实效。认真总结“五五”普法工作经验,探索“六五”普法新思路,主动占领新阵地、搭建新平台。创新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理念、工作机制和工作方法,确保法制宣传教育取得实效。


  ——坚持学用结合,普治并举。坚持将测绘地理信息法制宣传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学以致用,普治并举,寓法制宣传教育于依法治理的全过程,做到以普法工作促依法治理,提升测绘地理信息事业法治水平。


  二、主要任务

  (一)认真抓好以宪法为核心的国家基本法律的学习宣传。抓好宪法的学习宣传,进一步增强测绘地理信息从业人员的宪法意识、公民意识、爱国意识、国家安全统一意识和民主法制意识。加强宪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方面法律的学习宣传,提高全行业广大干部职工的法治意识和法律素质。


  (二)大力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组织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干部职工认真学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牢固树立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理念,切实提高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行政管理人员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法治意识。积极推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测绘地理信息法治意识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使法治理念和法治意识更加深入人心。


  (三)突出抓好以测绘法为核心的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以“8?29”全国测绘法宣传日活动为契机,广泛宣传以测绘法为核心的测绘地理信息法律法规。开展丰富多彩的法治文化创建活动,增强全社会测绘地理信息法律意识。继续开展地方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行政管理人员、行政执法人员和测绘资质单位负责人法律法规培训工作,着力提升综合素质,积极搭建学习交流和服务平台,促进我国测绘地理信息事业改革创新发展。


  (四)深入学习宣传维护国家安全、促进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学习宣传保守国家秘密法、国家安全法、军事设施保护法、互联网管理等法律法规,提高全社会的测绘地理信息安全保密意识。学习宣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有关法律法规,促进测绘地理信息发展转方式、增活力、上水平。宣传测绘地理信息在地理国情监测、数字城市建设、环境资源保护以及抢险救灾、防灾减灾等领域的重要作用,提高服务保障能力。学习宣传科技进步、自主创新、人才培养、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推动测绘地理信息系统科技创新、管理创新、人才创新。


  (五)深入学习宣传规范行政行为的法律法规。学习宣传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进一步梳理和明确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执法职责和执法依据,健全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强化执法监督,完善执法责任制、执法公示制和过错责任追究制,不断提高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


  (六)深入学习宣传社会管理和保障民生的法律法规。学习宣传维护社会稳定、解决劳动争议等相关法律法规,积极开展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示范单位、诚信守法单位创建活动,引导从业单位和人员依法表达利益诉求,提高协调解决社会矛盾与纠纷的能力。学习宣传劳动合同法、物权法、招标投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提高测绘地理信息从业单位依法经营管理水平。


  (七)深入推进测绘地理信息系统依法治理。围绕地理国情监测、数字城市建设、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重大项目的组织实施,集中开展有针对性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更好地促进测绘地理信息事业发展。坚持将法制宣传教育同地理信息市场秩序整治、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服务监管、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和地理信息安全保密检查等工作相结合,适时通报、曝光测绘地理信息违法典型案件,加大面向全社会的测绘地理信息法制宣传教育的力度、广度和深度,不断提高依法治理水平。


  三、工作要求

  (一)坚持领导干部学法守法用法,提高依法执政能力。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守法用法,不断提高依法决策、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要健全和落实领导干部集体学法、法制讲座、法制培训等制度,推进学法经常化、制度化。要将依法行政工作纳入本单位、本部门中心工作,做到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要把领导干部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办事等情况作为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二)推进公务员学法用法守法,提高依法行政能力。要加大公务员法律培训力度,每年举办至少一次法律法规培训活动,及时组织开展新颁布的测绘地理信息法规规章和重要规范性文件的专题培训和学习,不断提高公务员依法行政的能力。要落实培训机制和培训经费,鼓励公务员根据本职工作需要,合理安排时间,参加各类法律知识培训。


  (三)引导测绘地理信息系统从业单位和人员学法用法守法,提高依法经营管理能力。积极引导测绘地理信息系统从业单位和人员学习测绘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保守国家秘密法、劳动合同法、产品质量法及知识产权保护、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增强测绘成果安全保密意识、安全生产意识、依法经营意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意识、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等。


  (四)积极开展青少年学法用法守法,培养法制观念。根据青少年的特点和接受能力,把测绘地理信息法制宣传教育与课堂教育、科普教育相结合,普及国家版图知识,培养青少年树立正确的国家版图意识,自觉维护国家主权、利益和民族尊严。


  四、工作步骤

  本规划从2011年开始实施,到2015年结束。共分为四个阶段: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1年上半年。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本地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统一部署和本规划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各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制订的第六个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应当及时报送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备案。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1年下半年至2015年上半年。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规划的部署和要求,突出年度工作重点,制定年度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三)中期评估阶段:2013年下半年。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组织检查各地测绘地理信息法制宣传教育第六个五年规划的制定、组织实施、经费保障等情况,查找薄弱环节,改进各项工作,推动规划的贯彻落实。


  (四)检查验收阶段:2015年下半年开始。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本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和要求,对本地区法制宣传教育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将对各地贯彻落实本规划的情况进行全面考核和验收,并总结经验,表彰先进。


  五、组织领导

  (一)加强领导,健全机构。各级测绘行政主管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测绘地理信息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重要性,建立健全普法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明确工作职责,确保普法工作顺利进行。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将成立第六个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组织指导各地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二)完善考评,强化监督。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考评和激励机制,加强监督检查,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表彰先进。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将把普法工作纳入到对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考核工作中,开展年度考评。


  (三)培养队伍,落实经费。各地要结合测绘地理信息工作实际,在系统内广泛建立普法联系点,加强法制宣传教育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政治业务素质和组织指导能力。要认真落实测绘地理信息普法工作经费,将其纳入年度工作预算并专款专用,确保普法工作正常开展。


  (四)整合资源,拓展阵地。各地要主动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推动测绘地理信息法律“六进”活动取得实效。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办好测绘地理信息普法节目和专栏,利用互联网、手机、移动多媒体等新兴手段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将测绘地理信息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不断引向深入。


  


2002年目标管理考核工作实施办法

安徽省黄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2002年目标管理考核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黄政办〔2002〕7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02年目标管理考核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2002年目标管理考核工作实施办法》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十一月十二日


2002年目标管理考核工作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目标管理工作,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强政务督查、规范目标管理工作的通知》(皖政〔2001〕19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人民政府目标管理奖惩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02〕1号)、《关于2002年目标管理考核工作的通知》(皖政办〔2002〕5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2002年目标管理考核工作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组织领导
年终目标考核工作在市政府目标管理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市政府目标管理委员会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负责审定各区县、市政府各部门和直属机构的年度工作目标,督查各区县、市政府各部门和直属机构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确定考核结果,决定奖惩。在市政府办公厅组建市政府政务督办和目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承办目标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
成立年终目标考核工作小组,由市政府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厅、市计委、市外贸局、市人事局、市统计局、市监察局负责同志组成,负责对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直属机构的年度目标复核、初评工作。
二、考核内容
1、市政府各部门和直属机构考核内容:一是市政府确定的年度重点工作任务;二是共性工作任务,主要是承办市政府重要督办事项,办理市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市政协委员提案,政风建设,精神文明创建情况以及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单位行政审批工作情况等。
2、区县政府考核内容:一是市政府确定的定量和定性目标任务;二是招商引资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三是市政府重要督办事项,市政府交办的市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市政协委员提案等需要各区县政府办理的事项,政风建设,精神文明创建情况等。
三、考核办法
(一)市政府各部门和直属机构的考核办法
1、自查。各单位按照确定的年度工作目标任务,逐项进行自查、评分,于2003年1月20日前向市目标办提交2002年度完成工作目标任务情况的自查报告(一式20份)。
2、复核。由市年终目标考核工作小组对市政府各部门和直属机构提交的自查报告分别进行复核、评分。
(1)市政府督办室负责提供市政府领导对市政府各部门和直属机构的工作评议情况。
(2)市政府督办室负责提供市政府各部门和直属机构办理市政府重要督办事项,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市政协委员提案工作情况。
(3)市监察局负责提供市政府各部门和直属机构政风建设工作情况。
(4)市文明办负责提供市政府各部门和直属机构精神文明创建工作情况。
(5)市政务服务中心负责提供窗口单位行政审批工作情况。
(6)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提供市政府各行政执法单位依法行政方面的情况。
3、全面考核及结果审定
对市政府各部门和直属机构实行百分制考核,以各单位自查报告、复核情况为基础,结合市政府领导评议、办理市政府重要督办事项,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政风建设,精神文明创建等工作得分情况,确定其年度目标管理考核等次。
市政府各部门和直属机构年度工作目标任务满分为70分。市政府领导评议满分为10分,由市长、副市长分别对各单位打分,算术平均后计入总分。办理市政府重要督办事项满分为4分;办理市人大代表议案、建议以及市政协委员提案等工作满分为4分;政风建设工作满分为4分;精神文明创建工作满分为4分;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单位行政审批工作满分为4分。凡没有市政府重要督办事项,市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市政协委员提案,行政审批等工作任务的目标管理单位,均得承办单位的平均分。
市目标办负责将年度考核结果排序后报市政府目标管理委员会审定。市政府各部门和直属机构考核等次分为“优秀”、“良好”和“一般”3个等次。考核得分排序居前8名且未列入“一票否决”的单位为“优秀”;考核得分排序居后3名的单位为“一般”;其他为“良好”。
(二)区县政府的考核办法
1、自查。各区县政府按照规定的考核内容逐项进行自查,于2003年1月20日前向市目标办提交2002年度完成工作目标任务情况的自查报告(一式20份)。
2、复核。为保证考核数据的公正性、权威性,市直有关部门于2003年1月20日前向市目标办提供下列情况:
(1)市统计局负责提供各区县政府量化指标数据的复核情况,同时提供对各区县2002年度经济运行评价考核测算结果(各区县及市直有关部门应于2003年1月18日前向市统计局提供有关数据)。
(2)市政府督办室负责提供市政府领导对各区县工作评议的情况、各区县办理市政府重要督办事项情况;负责会同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有关工作机构提供办理市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市政协委员提案等工作情况。
(3)市监察局负责提供各区县政风建设工作情况。
(4)市文明办负责提供各区县精神文明创建工作情况。
(5)市计委负责提供各区县引进内资资金到位情况;市外贸局负责提供各区县引进外资资金到位情况。
(6)市综治办负责提供需实行“一票否决”的危害社会稳定并造成恶劣影响的事件情况。
(7)市经贸委负责提供需实行“一票否决”的特大事故情况。
(8)市计生委负责提供计划生育方面需实行“一票否决”的有关情况。
(9)市农委负责提供减轻农民负担方面需实行“一票否决”的有关情况。
(10)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提供各区县依法行政方面的情况。
3、全面考核及结果审定
以各区县政府提交的目标任务自查报告、市有关部门复核情况和经济运行评价考核测算结果为基础,结合市政府领导评议、办理市政府重要督办事项,市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市政协委员提案,政风建设,精神文明创建等工作情况,用写实的办法确定各区县政府目标管理考核位次。凡招商引资目标任务超额完成50%的区县,考核位次上升一位。
市目标办负责将年度考核结果排序后报市政府目标管理委员会审定。考核得分排序居前3名,且未列入“一票否决”的单位为“优秀”;考核得分排序居末位且有某项工作列入“一票否决”的为“一般”;其他为“良好”。
四、奖惩办法
1、对年度考核位居前8名的市直单位和位居前3名的区县政府,由市政府予以通报表彰。
2、对年度考核居后3名的市政府各部门和直属机构以及居末位的县(区)政府,由市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并责成责任人提出整改措施。但由于国家宏观政策重大调整和发生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除外。
3、对发生危害社会政治稳定并在全省、全市造成恶劣影响事件、安全生产发生特大事故、没有完成计划生育的目标单位,对有关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
4、对政风建设被评为不满意的单位,取消评选资格并以市政府名义予以通报批评。
5、对弄虚作假、谎报成绩的单位,对有关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
6、目标管理工作考核结果抄送市委组织部,作为干部使用的重要参考依据。


附件:1、2002年全市目标责任单位
2、中央、省属驻屯单位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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