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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1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宣传工作方案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03:46:31  浏览:921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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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1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宣传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2011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宣传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食药监食[2011]2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卫生局、福建省卫生厅:

  为进一步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宣传工作,根据《全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宣传教育纲要(2011—2015)》要求和2011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重点工作安排,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2011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宣传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一年五月九日


           2011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宣传工作方案

  为切实做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宣传工作,努力提高全社会食品安全意识,不断提升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水平,按照《全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宣传教育纲要(2011—2015)》有关要求,结合2011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重点
  按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促进发展”和“贴近生活、贴近群众、贴近实际”的要求,围绕2011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重点工作,精心组织、科学安排、深入发动、广泛宣传,唱响确保公众饮食安全的主旋律,努力营造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的良好氛围。
  (一)宣传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法律法规制度。深入宣传《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等与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宣传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举措、进展及成效。重点宣传地方各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与整治的各项工作部署,以及在履行监管职责、完善监管制度、创新监管机制、落实安全责任、加强日常监管、深化专项整治等方面所取得的成效。
  (三)宣传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先进典型。重点宣传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单位、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先进人物或先进事迹。
  (四)普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知识。广泛宣传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常识,进一步提高科学消费、理性消费意识。

  二、工作安排
  (一)跟踪报道深化学校食堂和旅游景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治理工作进展情况。选择典型,及时报道各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会同教育、旅游等部门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国食药监食〔2010〕160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旅游景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国食药监食〔2010〕353号),促进学校食堂和旅游景区餐饮服务单位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成效。结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百千万示范工程建设,组织新闻媒体于第三季度集中开展学校示范食堂和旅游景区示范餐饮服务单位宣传报道。
  (二)深入宣传深化食品调味料和食品添加剂使用治理成效。动态发布各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以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火锅店等为重点,全面开展餐饮服务环节食品调味料和食品添加剂使用监督检查进展及取得成效的信息。
  (三)广泛宣传小餐饮食品安全整规试点成效。结合小餐饮食品安全整规试点座谈会,组织新闻媒体对试点地区落实地方为主、分类建设、综合治理、稳步推进的工作要求,创新工作思路,稳妥推进小餐饮食品安全整顿规范试点,努力探索小餐饮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进行专题采访报道。
  (四)系列报道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百千万示范工程建设成效。选择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行业协会,扎实开展示范工程创建活动,形成的具有典型示范作用的经验做法,组织新闻单位进行系列宣传报道,展示示范工程建设成效,充分发挥示范工程的引领和辐射作用。
  (五)专题报道严厉打击餐饮服务单位违法违规行为情况。重点宣传各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集中整治餐饮服务单位使用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严格落实投诉举报制度、责任人约谈制度、犯罪案件移交制度,依法查处餐饮服务单位违法违规行为,形成惩治高压态势,取得整治显著成效的情况。及时报道各地查处群众反映强烈、影响恶劣的违法违规案件情况。
  (六)继续举办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知识竞赛。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于2011年8月举办第二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知识竞赛,竞赛试题通过网络、报纸等媒体向社会发布。各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积极组织动员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答题活动。
  (七)积极参与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各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积极配合、主动参与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各项活动。各地要采取发放宣传品、张贴标语、发布公益广告、举办食品安全知识讲座等形式,向公众宣传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法律政策和科普知识,宣传监管职责、监管措施和取得的成效。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强化落实。要充分认识宣传工作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制定宣传方案,科学组织实施,有针对性地开展主题宣传教育活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把宣传工作纳入监管绩效考核,推动宣传工作的深入开展。
  (二)整合资源,形成合力。要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引导、监督和推动作用,加强协调配合,充分发挥不同媒介的优势和特点,从不同侧面、不同角度进行全方位、高强度的宣传和报道,全面展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成效。
  (三)统筹兼顾,务求实效。要将宣传工作与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紧密结合起来,把宣传工作贯穿于各项监管工作的全过程,形成“以宣传促工作、以工作促宣传”的良性互动,使舆论宣传成为监管工作的有力助推器。
  (四)广泛发动,鼓励监督。要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食品安全监督,发动群众举报,鼓励媒体监督,曝光典型案件,揭露不法分子危害群众健康的恶劣行径,反映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重拳出击的严厉措施,形成强大的舆论声势,为整治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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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护和支持专业户发展商品生产的若干规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会议


关于保护和支持专业户发展商品生产的若干规定
省人民政府办公会议



农村在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基础上出现的专业户,是发展商品生产和传播先进生产技术的示范户,是农村先进生产力的代表,是勤劳臻富的带头人。为了保护和技术专业户健康发展,特根据中共中央[1983]1号文件、[1984]1号文件精神和我省的实际情况,作如下规定:


一、专业户是指家庭主要劳动力从事或经营某项专业性商品生产,商品率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其收入占家庭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农户。各地应根据这个原则,确定划分专业户的一般农户的界限。
二、专业户不论是承包性的,还是自营性的,都是社会主义性质的。承包性专业户主要生产资料包括一部分生产工具都是集体的,并且通过承包合同和集体紧密联系在一起,除完成国家计划收购任务和集体各项提留外,还向集体交纳一定数量的积累,是集体经济的一个经营层次。自营
性专业户的生产资料虽然大部或全部是私有的,但其生产和经营仍然在社会主义整个经济体系中运行,因此也是社会主义经济的组成部分。
三、农村各个生产领域和所有生产项目,除国家有特殊规定外,所有农民都可以从事生产和经营。可以从事种植业、养殖业,也可以从事加工业、手工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运输业、建材建筑业以及国家政策所允许的其他各种行业。积极鼓励农民从事开发性生产和经营
,向荒山、荒水、荒坡进军,实行大户或联户承包。支持农民从事运销业和贩运业。完成国家统派购任务后的一、二类农副产品和三类农副产品,农民都可以进行经营、加工和贩运。经营方式可以灵活多样,经营范围不受行政区域限制。从事或经营工商业的专业户,应按照国家规定,向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领证。
四、允许专业户购置机动车船、拖拉机及其他生产工具,从事生产、运输或贩运。从事运输业的,可以搞货运,符合客运条件的,也可以搞客运。
专业户的机动车船和常年用于营业的拖拉机及其驾驶人员、轮机人员,按国家规定,经县以上交通监理、航政部门检验、考核、考试,取得合格执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核准,发给营业执照后,即可开业经营。
鼓励专业户个人或合股兴办仓库、冷库、公路、桥梁、码头、车站等基础设施,谁兴建,谁经营,谁得益,可以有偿使用或转让。
五、对专业户不单列税种、税目。专业户经营的饲养业、牲殖业和孵坊,农民个人开办的配种站、种畜场(站),为繁殖养畜而购买的种畜及农民个人开办的小电站不纳税。国家只对从事工商、运输、建筑安装、修理、饮食服务等行业的经营收入,按规定征收工商税和所得税。专业户
销售农、林、牧、渔以及其他产品,和其他个体户或经营者一样,凡国家规定应征税的,属收购部门收购的,由收购部门纳税;自行销售的,由销售者纳税。对于从事投资大、生产周期长、收益慢的专业性生产的专业户,可以定期减免其销售产品的税收。专业户或农民联户兴办的企业可同
其他乡镇企业一样,享受减免税照顾。
六、专业户因发展专业生产,要求长期或暂时转让土地的,都应当允许和支持。其转让的土地可以交给集体统一安排,也可以经村(队)同意,自找对象协商转包。转让或转包的条件,应当根据当地情况,由双方商定。但不论采取何种转包办法,都不得擅自改变原承包合同内容,并须
及时办好合同转让手续。
专业户转出土地后,可以在本地从事专业性生产,也可以自理口粮到集镇开业经营。其口粮解决办法,可以留适当的口粮田,可以由转入户按平价提供,也可以由转出户上交村(队)适当的积累,村(队)从集体提留粮中按平价供应,还可以与出售商品挂钩,签订购销合同,采取国家
将粮的办法解决。
七、专业户因发展生产、扩大经营规模的需要,可以按照中央有关政策规定,请帮手,带徒弟。对经营开发性生产项目,如承包荒山、荒水、荒坡等的专业户,招请工人的数量可以不加限制。允许劳动、资金、技术在较大范围内流动,鼓励和支持农民在自愿互利的基础上实行各种形式
的联合,允许专业户采取招请、合伙经营,实行按劳分配,或按劳分配和按股分红相结合的办法。专业户请帮手、带徒弟,都应当签订合同,规定报酬、期限和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
八、要大力做好为专业户发展商品生产服务的工作。计划、物资、财政、银行、商业、供销、工商、粮食、供电、外贸、农机、交通运输等各有关部门,都要采取切实措施支持专业户发展商品生产,尽力满足他们对技术、资金、原材料、能源、市场信息、经营辅导以及产品储藏、运输
、销售等方面的要求。
对专业户在生产中遇到的资金困难,信贷部门应积极帮助解决。特别是对从事开发性经营项目的,银行应拨出专项贷款,优先扶持,还款期限可根据生产周期适当延长。也可以接受政府或其他部门的委托,向专业户发放低息或无息贷款。允许专业户在银行立户办理结算,并可提取较多
现金。
科技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对专业户进行科技培训和科技咨询服务,并通过科技承包等形式,在专业户及其他农户中选点挂钩,进行具体指导和帮助,培养农村各业科技示范户。还要积极发展各种以专业户为中心的农业科技服务公司。各级、各类科技人员到农村第一线进行技术承包,可
以收取合理报酬,成绩显著的,有关部门应给予表扬和奖励。农业科技推广部门应建立为专业户和所有农民进行科技服务的责任制,定期检查,有奖有罚。
乡一级经济组织要普遍建立专业户经济档案,掌握专业户的生产经营情况,帮助解决疑难问题。各级农业经济管理部门应切实帮助专业户搞好经济核算,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各地保险公司应当积极开展专业户财产保险业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上述工作的组织领导,县、市要确定一个具体单位负责各项社会服务的协调工作。
九、专业户的合法经营和收入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随意干预、限制他们的正当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巧立名目,向他们乱摊派、乱收费和随意罚款,不得平调他们的财物,或强行捐款捐物;不得挪用或私分国家提供给他们的贷款、化肥、农药等;不得哄抢、损
毁和侵占他们的生产设施和资财。违者,除责成其退还财物,赔偿经济损失外,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纪律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级政府,各级公安、司法部门和农村乡一级经济组织应当把保护、支持专业户的正当经营和合法权益作为自己的主要任务之一抓好。
十、专业户可以按照自愿原则建立协会。专业户协会是群众性组织,其主要任务是组织学习,互通信息,开展协作,交流经验,向党和政府反映专业户的建议和要求。可以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专业户要自觉遵守党和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服从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的关系,做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带头人。




1984年4月14日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重新制定进口废物环境保护审查登记费标准的通知

国家计委 财政部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重新制定进口废物环境保护审查登记费标准的通知
1999年4月27日,国家计委 财政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你局《关于申请继续收取进口废物环境保护审查登记费的函》(环发〔1998〕258号)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同意继续收取进口废物环境保护审查登记费的通知》(财综字〔1999〕9号)的规定,你局化学品登记中心在进行进口废物环境保护审查登记时,可继续收取进口废物环境保护审查登记费。现将重新核定的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你局化学品登记中心对从事废物进口或进口并加工、利用废物的企业进行环境保护审查登记的收费标准为每年每类废物800元。
二、你局化学品登记中心收取进口废物环境保护审查登记费,应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统一印(监)制的收费票据,同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上述进口废物环境保护审查登记费标准的有效期暂定为2年,在有效期满前2个月,你局应按规定程序重新报国家计委、财政部审批。
四、本通知自1999年5月1日起执行。《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进口废物环境保护审查登记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7〕71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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