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2012年度第十二批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项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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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2012年度第十二批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项目的公告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2012年度第十二批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项目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441号
根据《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建科[2007]206号)、《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06)、《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建科[2007]205号)和《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补充说明(规划设计部分)》(建科[2008]113号),我部组织开展了2012年度第十二批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项目评价工作。经审定,长白山万达假日度假酒店等12个项目获得绿色建筑评价标识。
现予公布。
附件:2012年度第十二批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项目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2年7月23日
附件
2012年度第十二批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项目
编号
项目类型
项目名称
申报单位
标识类型
标识
星级
1
公共建筑
长白山万达假日度假酒店
长白山国际旅游度假区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上海分院
设计标识
★
2
长白山万达凯悦酒店
长白山国际旅游度假区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上海分院
★
3
长白山万达套房假日酒店
长白山国际旅游度假区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上海分院
★
4
长白山柏悦酒店
长白山国际旅游度假区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上海分院
★
5
长白山万达威斯汀度假酒店
长白山国际旅游度假区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上海分院
★
6
长白山万达喜来登度假酒店
长白山国际旅游度假区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上海分院
★
7
晋江万达广场购物中心
晋江万达广场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上海分院
★
8
温州龙湾万达广场大商业
温州龙湾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上海分院
★
9
公共建筑
福建省绿色与低能耗建筑综合示范楼
福建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设计标识
★★★
10
江苏省建大厦
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南京长江都市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
11
住宅建筑
大连高新万达公馆项目(一期)
大连高新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
★
12
镇江招商北固湾小区一期住宅项目22号—27号楼
镇江盈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京长江都市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01年第3号
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
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5号),我委制定了《强制性产品认证
实施规则>(共47份),现予以公告,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ΟΟ一年十二月七日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目录
规则名称
编号
《电气电子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电线电缆产品——电线组件)
CNCA-01C-001:2001
《电气电子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电线电缆产品——电线电缆)
CNCA-01C-002:2001
《电气电子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电路开关及保护或连接用电器装置——家用
及类似用途插头插座)
CNCA-01C-003:2001
《电气电子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电路开关及保护或连接用电器装置——家用
及类似用途固定式电器装置的开关)
CNCA-01C-004:2001
《电气电子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电路开关及保护或连接用电器装置——工业
用插头插座和耦合器)
CNCA-01C-005:2001
《电气电子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电路开关及保护或连接用电器装置——家用
及类似用途器具耦合器)
CNCA-01C-006:2001
《电气电子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电路开关及保护或连接用电器装置——热熔
断体)
CNCA-01C-007:2001
《电气电子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电路开关及保护或连接用电器装置——家用
及类似用途固定式电器装置电器附件外壳)
CNCA-01C-008:2001
《电气电子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电路开关及保护或连接用电器装置——小型
熔断器的管状熔断体)
CNCA-01C-009:2001
《电气电子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低压电器——低压成套开关设备),
CNCA-01C-010:2001
《电气电子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低压电器——开关和控制设备)
CNCA-01C-011:2001
—2一
规则名称
编号
《电气电子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低压电器——整机保护设备)
CNCA-01C-012:2001
《电气电子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小功率电动机)
CNCA-01C-013:2001
《电气电子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电动工具)
CNCA-01C-014:2001
《电气电子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电焊机)
CNCA-01C-015:2001
《电气电子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
CNCA-01C-016:2001
《电气电子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音视频设备)
CNCA-01C-017:2001
《电气电子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音视频设备一声音和电视信号的电缆分配系
统设备与部件(电磁兼容))
CNCA-01C-018:2001
《电气电子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音视频设备一卫星电视广播接收机(电磁兼
容))
CNCA-01C-019:2001
《电气电子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信息技术设备)
CNCA-01C-020:2001
《电气电子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信息技术设备一金融及贸易结算电子设备(电
磁兼容))
CNCA-01C-021:2001
《电气电子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照明电器)
CNCA-01C-022:2001
《机动车辆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汽车产品)
CNCA-02C-023:2001
《机动车辆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摩托车产品)
CNCA-02C-024:2001
《机动车辆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摩托车发动机产品)
CNCA-02C-025:2001
—3一
规则名称
编号
《机动车辆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汽车安全带产品)
CNCA-02C-026:2001
《机动车辆轮胎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轮胎产品)
CNCA-03C-027:2001
《安全玻璃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安全玻璃产品)
CNCA-04C-028:2001
《农机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植物保护机械背负式喷雾喷粉机(器))
CNCA-05C-029:2001
《乳胶制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橡胶避孕套产品)
CNCA-06C-030:2001
《电信设备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电信终端设备)
CNCA-07C-031:2001
《医疗器械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心电图机)
CNCA-08C-032:2001
《医疗器械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血液透析装置)
CNCA-08C-033:2001
《医疗器械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血液净化装置的体外循环管道)
CNCA-08C-034:2001
《医疗器械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空心纤维透析器)
CNCA-08C-035:2001
《医疗器械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植入式心脏起搏器)
CNCA-08C-036:2001
《医疗器械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医用X射线诊断设备)
CNCA-08C-037:2001
《医疗器械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人工心肺机滚压式血泵)
CNCA-08C-038:2001
《医疗器械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人工心肺机滚压式搏动血泵)
CNCA-08C-039:2001
《医疗器械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人工心肺机鼓泡式氧合器)
CNCA-08C-040:2001
—4一
规则名称
编号
《医疗器械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人工心肺机热交换器)
CNCA-08C-041:2001
《医疗器械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人工心肺机热交换水箱)
CNCA-08C-042:2001
《医疗器械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人工心肺机硅橡胶泵管)
CNCA-08C-043:2001
《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火灾报警设备)
CNCA-09C-044:2001
《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消防水带)
CNCA-09C-045:2001
《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喷水灭火设备)
CNCA-09C-046:2001
《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入侵探测器产品)
CNCA-10C-047:2001
太原市城市雕塑管理办法
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
太原市城市雕塑管理办法
太 原 市 人 民 政 府 令
第42号
《太原市城市雕塑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7月29日市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市长 李荣怀
二○○三年七月二十九日
太原市城市雕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雕塑管理,提高城市文化品位,促进城市雕塑建设健康发展,使其与城市整体环境相协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雕塑的规划、设置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雕塑是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道路、广场、车站、机场、文体和会展场馆、公共绿地、公园等公共场所、校园、居住区、企事业单位室外及公共建筑物、构筑物上的雕塑作品。
第四条 城市雕塑建设应当体现城市发展理念,突出地域文化特色,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有序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雕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雕塑的规划、设置、竣工验收及相关管理工作。
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雕塑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指导。
建管、房地、教育、文化、市容环卫、市政、园林、公安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雕塑管理工作。
第六条 城市雕塑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雕塑设置专业规划,经专家论证、社会公示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在制定用地规划和建设工程选址时,应依据城市雕塑专业规划确定城市雕塑设置的用地范围。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其规划用途。
第七条 凡在本市从事城市雕塑设计的人员,应当具备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资质,并到城市雕塑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大型或重点地段、影响较大的城市雕塑项目,由城市雕塑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招标或其他公开竞争方式选定设计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九条 第八条规定以外的居住区,企事业单位等大型建设项目内和校园内的城市雕塑,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报规划部门备案。
第十条 第八条、第九条规定以外的城市雕塑项目,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一条 第八条、第十条所列城市雕塑项目制作单位或制作人应按照项目设计方案和有关技术标准进行城市雕塑制作,保证制作质量,并接受城市雕塑行政主管部门和创作设计者的监督指导,制作过程中需对项目设计方案作变更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会同项目设计人员重新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二条 城市雕塑项目建成后,应当由城市雕塑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雕塑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揭幕。
对验收合格的城市雕塑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须将城市雕塑的实物照片、竣工验收报告等资料报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存档。
第十三条 城市雕塑建成后,应当加强日常维护、保养工作,使其保持完好和整洁。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损毁城市雕塑,擅自在城市雕塑上悬挂、粘贴物品。
第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设置本办法第八条、第十条规定范围内的城市雕塑,由城市雕塑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城市雕塑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故意损毁城市雕塑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施行前设置的城市雕塑,管理单位应在本办法施行后六个月内到城市雕塑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八条 本办法施行前设置的第八条、第十条规定范围内的城市雕塑,由城市雕塑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论证,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对不能体现城市文明或与城市环境不统一、不协调,艺术水平低、粗制滥造的城市雕塑进行拆除。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