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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大常委会2009年度工作要点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4:45:21  浏览:824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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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大常委会2009年度工作要点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2009年度工作要点

(2009年2月24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2009年度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市委九届六次全会精神,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坚决贯彻中央和市委的决策部署,围绕确保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确保民生得到持续改善、确保社会和谐稳定、确保世博会筹办有序推进,全面履行法定职责,为保持上海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一、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

  从全市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出发,抓紧制定和修改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法规,积极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增强法规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一)落实年度立法计划。继续审议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修改)、志愿服务条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修订)、节约能源条例(修订)等4件法规草案。适时安排审议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拆除违法建筑若干规定(修改)、防震减灾条例(暂定名)、饮用水源保护条例(暂定名)、消防条例(修改)、专利保护条例(修改)、旅游条例(修改)等7件法规草案。抓紧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职工代表大会、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动物防疫、可再生能源、控制公共场所吸烟、终身教育促进、防汛、建筑节能、内河航道管理、住宅物业管理、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等13件立法预备项目的调研和论证,条件成熟适时提请常委会审议。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要求,做好相关法律草案的征求意见工作。

  (二)做好法规草案的起草工作。按照立法计划明确立法项目任务分工,落实起草工作责任和时间节点。相关委员会要主动加强与政府相关部门的联系沟通,及时了解情况,尽可能提前介入,共同研究和破解立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切实提高起草质量。发挥立法研究所在立法调研和起草中的作用。

  (三)提高法规草案的审议工作水平。组织好常委会会议分组审议和全体会议审议,使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同志能充分发表意见。加强专门委员会之间的沟通配合,改进法规草案解读方式,提高解读质量;对社会关注、争议较大的重要问题,加强调研、协调和论证,切实做好法规的审议工作。法制委员会要认真履行统一审议的职责,对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专门委员会以及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及时反馈采纳情况。
  (四)扩大公民对立法的有序参与。常委会审议的法规草案都要全文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进一步拓展立法调研的深度和广度,通过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和实地调研等多种形式,直接听取各方面特别是基层群众、执法人员和管理相对人的意见,以使立法充分反映人民群众的意愿。

  二、加强和改进监督工作,切实增强监督实效

  认真贯彻实施监督法,坚持“围绕中心、突出重点、讲求实效”,聚焦监督重点,加强监督调研,跟踪监督成效,做到敢于监督与善于监督相结合,进一步体现人大监督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五)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2009年上半年工作情况的报告,组织全体市人大代表评议政府上半年工作。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关于促进和保障世博会筹备和举办工作的决定》、加强实有人口管理、落实保增长政策措施、稳定和促进就业、推进节能工作、推进科技创新、加强市容环境建设和管理、落实“公交优先”战略、加强清真食品工作、处理“落政后代为经租侨房”问题等专项报告。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情况的报告。

  (六)加强预算和计划工作监督。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2008年市本级决算的报告、审查和批准2008年市本级决算。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2009年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听取和审议2009年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推动本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听取和审议2008年度市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规范预算管理。开展关于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纳入政府预算管理制度的相关调研。

  (七)开展对法律法规和法律性决定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以郊区中小河道水环境治理为重点,检查本市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情况。待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食品安全法后,以加强食品市场监管、保障世博会食品安全为重点,检查本市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的情况。

  (八)做好政府规章的备案审查。继续做好政府规章的备案审查工作,提高备案审查的规范化、信息化管理水平,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制定与本市地方性法规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

  (九)做好监督调研工作。以内务司法委员会为主、相关委员会、办公厅参与组成常委会调研组,就《上海市信访条例》实施情况开展监督调研。各委员会围绕推进新农村建设、推动文化产业发展、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制度、预防和惩治职务犯罪、贯彻执行台胞投资保护法和宗教事务条例、完善政府采购管理制度等工作,开展监督调研,为常委会开展相关监督工作打好基础。以迎世博、创建环保模范城市为主线,结合相关工作,继续开展中华环保世纪行宣传活动。

  (十)增强监督实效。综合运用多种监督形式,把听取专项工作报告与执法检查结合起来,更多运用问卷调查、明察暗访、面向社会征集意见等方式,准确掌握实际情况,推动相关部门改进工作。健全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相关制度,强化审议意见的法定效力,加强对审议意见落实情况的跟踪监督。继续做好人民群众来信来访集中反映问题的综合分析工作,推动“一府两院”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三、加强和改进代表工作,发挥代表的主体作用

  以提高代表议案和书面意见的处理质量、扩大代表对常委会工作的参与以及加强代表与人民群众的联系为重点,完善发挥代表作用的体制机制,改进代表工作的方式方法,更好地发挥代表在人大工作中的主体作用。

  (十一)加强代表议案和书面意见的办理工作。认真审议市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议案,督促有关委员会和政府有关部门认真办理议案审查结果报告。听取和审议代表书面意见办理工作情况的报告,加强跟踪督办,督促承办单位进一步提高代表书面意见的办理质量和解决率。

  (十二)认真组织代表闭会期间的活动。围绕本市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根据常委会立法、监督的重点工作,精心组织代表开展专题调研和集中视察,确定调研和视察选题要进一步听取代表的意见,方式方法要更注重从代表实际出发,增强调研和视察的计划性、科学性和实效性。完善代表小组活动,加强对代表小组活动的指导和服务,增强代表活动实效。

  (十三)发挥代表在常委会立法、监督工作中的作用。加强常委会组成人员与代表的联系,加强委员会与相关行业和领域代表的联系,继续邀请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参加常委会立法监督工作和专门委员会会议及有关调研活动,充分听取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积极加以吸收采纳。

  (十四)加强代表与人民群众的联系。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市人大代表与人民群众联系的若干意见(试行)》,协助和支持代表通过代表小组活动、走访选举单位和群众、参与接待选民等多种形式,深入了解民情,发挥代表联系人民群众、反映社情民意、推进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作用。适时宣传和交流代表联系人民群众的经验和做法。

  (十五)做好代表履职的服务保障工作。组织代表参加履职轮训和专题培训,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利用各种方式,及时向代表通报常委会工作情况、寄送有关资料,继续组织形势报告会,关心代表的日常工作和生活,为代表知情知政、依法履职提供服务。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要求,做好在沪全国人大代表履职的服务保障工作。

  四、加强和改进人大宣传工作,进一步提高宣传的质量和效果

  提高人大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做到宣传人大工作与宣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相结合、扩大公众知情权与接受公众监督相结合、拓展宣传内容与改进报道方式相结合,增强人大宣传工作的社会效应。

  (十六)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人大工作的宣传报道。以新中国成立60周年、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30周年为契机,大力宣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的新成就和人大工作的新发展。利用各种媒体加强人大制度的理论宣传。

  (十七)加强对立法和监督工作的宣传报道。把握舆论导向,制定宣传计划,加强各方配合,搞好组织协调。定期向社会公布常委会工作情况,公布常委会立法工作计划、监督工作计划、执法检查报告及常委会审议意见、“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及常委会审议意见,以及“一府两院”对常委会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重点对法规草案涉及的主要问题及常委会审议情况、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宣传报道。

  (十八)改进宣传报道方式。加强宣传报道策划,在认真办好常委会公报、《上海人大月刊》和上海人大公众网的同时,拓展与各新闻媒体的深度合作,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网络等媒体,开展综合性、多角度、立体式的报道,提高报道的深度。抓住常委会与民生关系密切的议题,利用各类交流平台,加强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与市民群众的交流互动,增加群众对人大工作的了解和参与。
  (十九)广泛开展与外国议会各层次的友好往来。通过组团出访和接待来访,加强与外国议会和友好城市议会的交流,借鉴国外议会的成功经验,主动宣传我国和上海经济、政治、社会等方面取得的成绩。
  五、加强常委会自身建设,不断提高履职能力和水平

  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切实解决常委会工作和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抓好整改落实,不断提高常委会围绕大局依法履职的能力和水平。

  (二十)提高常委会思想业务水平。加强思想理论建设,继续办好常委会专题讲座,组织好常委会理论中心组学习,探索建立常委会组成人员法制讲座制度。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依法按程序办事,不断完善组织制度和运行机制。加强对常委会履职中重大问题的研究,不断完善课题研究工作,提高科学决策水平。加强对区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的指导和联系。

  (二十一)加强专门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建设。加强对专门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工作的指导。进一步完善专门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的工作制度,健全和规范委员会议事规则和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充分发挥专门委员会的专业优势,加强立法和监督的前期调研,把主要精力放在深入了解实情、提高审议质量上。加强委员会之间的沟通和交流,密切配合,互相协调,提高整体工作的合力。

  (二十二)加强机关建设。切实解决机关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全面提高集体参谋助手和服务保障的水平。完善机构设置和职责分工,健全统筹协调机制,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加强机关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干部选拔、考核、培训、交流等机制,不断提高机关干部的素质能力。加强信息化建设、资产和财务管理、文件处理和流转、接待联络等工作,确保常委会工作的顺利进行。加强学习型机关与和谐机关建设,继续关心干部职工、离退休干部的生活和身体健康,努力帮助他们排忧解难。


附件一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2009年度立法计划

(经2009年2月16日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主任会议讨论通过)

序号      法规名称            提议立项单位  前期工作情况  起草部门   提议案人   提交审议时间  备注

一、拟适时安排审议的立、改、废项目(11件)

1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教科文卫委   08年跨年    市教委   市人民政府  已经常委会第
  办法(修订)                法制办      顺延项目                 八次会议二审

2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  城建环保委    08年跨年   市绿化市容局 市人民政府  已经常委会第
  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      法制办      顺延项目                 八次会议二审

3 上海市志愿服务条例             内司委法制办  08年跨年    市民政局  市人民政府  已经常委会第
                                 顺延项目                 八次会议初审

4 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修订)         财经委法制办  08年跨年    市经济信  市人民政府  已经常委会第
                                 顺延项目    息化委          八次会议初审

5 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       财经委法制办  已提交法规案  市金融办  市人民政府  拟2月提交常
                                                      委会审议

6 上海市拆除违法建筑若干规定(修改)     城建环保委    已形成草案初稿 市建设   市人民政府  拟4月提交常
                        法制办              交通委          委会审议

7 上海市旅游条例(修改)           财经委法制办  正在进行    市旅游局  市人民政府  拟6月提交常
                                 调研起草                 委会审议

8 上海市防震减灾条例(暂定名)        教科文卫委   已形成草案初稿 市地震局  市人民政府  拟6月提交常
                        法制办                           委会审议

9 上海市饮用水源保护条例(暂定名)      城建环保委    已形成草案初稿 市环保局  市人民政府  拟8月提交常
                        法制办                           委会审议

10 上海市消防条例(修改)           内司委法制办  已形成草案初稿 市公安局  市人民政府  拟10月提交常
                                                      委会审议

11 上海市专利保护条例(修改)         教科文卫委    正在进行课题   市知识  市人民政府  拟12月提交常                                          法制办      研究、立法调研  产权局         委会审议


二、条件成熟即提请常委会审议的预备项目(13件)

1 上海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暂定名)     内司委     已形成草案初稿 市综治办  市人大内司委

2 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暂定名)       内司委    正在进行立法调研 市总工会  市人大内司委
                                
3 上海市中小企业发展促进条例(暂定名)    财经委法制办  已形成草案初稿 市经济信  市人民政府
                                         息化委

4 上海市动物防疫条例(修改)         财经委法制办  正在对法规实施 市农委   市人民政府
                                 中存在的问题进
                                 行梳理

5 上海市可再生能源条例(暂定名)       财经委法制办  已形成草案初稿 市发展   市人民政府
                                         改革委 

6 上海市控制公共场所吸烟条例(暂定名)    教科文卫委    已形成草案初稿 市卫生局  市人民政府
                        法制办

7 上海市终身教育促进条例(暂定名)      教科文卫委   已形成草案初稿  市教委   市人民政府
                        法制办

8 上海市防汛条例(修改)           城建环保委   正在进行立法调研 市水务局  市人民政府
                        法制办

9 上海市建筑节能条例(暂定名)        城建环保委   已形成草案初稿  市建设   市人民政府
                        法制办              交通委

10 上海市内河航道管理条例(修改)       城建环保委  已形成草案初稿  市交通   市人民政府
                        法制办              港口局

11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修改)       城建环保委   正在对法规实施 市住房保障 市人民政府
                        法制办      中存在的问题进 房屋管理局
                                 行梳理

12 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条例(修改)  城建环保委   已形成草案初稿  市交通   市人民政府
                        法制办              港口局

13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规范性    法工委    已形成草案初稿  市人大常委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
  文件备案审查的规定(暂定名)                         会法工委


立法调研项目(13件)

序号  法规名称                  起草情况      十三届五年规划情况    调研部门
1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正在对法规实施中存在的   正式项目        市残联
   办法(修改)               问题进行梳理

2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修改)        正在对法规实施中存在的   正式项目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问题进行梳理

3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正在开展立法调研的前期工作 正式项目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办法(暂定名)

4  上海市社区文化活动中心管理条例(暂定名) 正在进行立法调研      正式项目     市文广影视局

5  上海市实验动物条例(暂定名)       已有初步调研成果      预备项目     市科委

6  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修改)        已形成草案初稿       正式项目     市交通港口局

7  上海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暂定名)  已形成草案初稿       正式项目     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

8  上海市公园管理条例(修改)        已形成草案初稿       正式项目     市绿化市容局

9  上海市民用机场管理条例(修改)      已形成草案初稿       项目库      机场集团

10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  正在对法规实施中存在的   正式项目     市政府侨办
保护法》办法(修改)           问题进行梳理

11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代表书面意见的   正在对法规实施中存在的   正式项目     人事代表工委
   规定(修改)               问题进行梳理

12  上海市市级预算审查监督规定(修改)    正在对法规实施中存在的   正式项目     预算工委
                        问题进行梳理

13  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条例(暂定名)    正在进行立法调研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
                                               立法研究所

  附件二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2009年度监督工作计划
(经2009年2月16日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主任会议讨论通过)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2009年度监督工作,要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实施监督法,坚持依法按程序办事、坚持集体行使职权,围绕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聚焦监督重点,加强监督调研,跟踪监督成效,着眼于建立健全解决问题的长效机制,推动“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根据监督法的规定,对2009年度监督工作具体安排如下:

  一、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一)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稳定和促进就业工作情况的报告。重点报告本市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所采取的各项稳定和促进就业的政策措施及其落实等情况。报告拟安排在4月份举行的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财政经济委员会负责做好前期准备和跟踪监督等相关工作。

  (二)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落政后代为经租侨房”处理情况的报告。重点报告处理过程中需要解决的难点问题和对策、方案推进和实施等情况。报告拟安排在4月份举行的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华侨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负责做好前期准备和跟踪监督等相关工作。

  (三)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实有人口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稳定情况的报告。重点报告本市加强实有人口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稳定、为世博会举办创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等情况。报告拟安排在6月份举行的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内务司法委员会负责做好前期准备和跟踪监督等相关工作。

  (四)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保增长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报告。重点报告本市服务企业、促进增长有关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报告拟安排在6月份举行的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财政经济委员会负责做好前期准备和跟踪监督等相关工作。

  (五)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容环境建设和管理情况的报告。重点报告本市加快市容环境卫生整治、健全长效管理机制、为举办世博会创造良好的市容环境、提升城市综合管理水平等情况。报告拟安排在6月份举行的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负责做好前期准备和跟踪监督等相关工作。

  (六)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2009年上半年工作情况的报告,组织全体市人大代表评议政府上半年工作。〖HTSS〗报告拟安排在8月份举行的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常委会办公厅负责做好前期准备等相关工作。

  (七)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公交优先”战略情况的报告。重点报告深化公交体制机制改革、提高公共服务水平、改善市民出行条件等各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报告拟安排在8月份举行的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负责做好前期准备和跟踪监督等相关工作。

  (八)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科技创新情况的报告。重点报告本市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率和科技对经济发展的贡献率、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等情况。报告拟安排在8月份举行的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负责做好前期准备和跟踪监督等相关工作。

  (九)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情况的报告。重点报告依法加强刑事立案监督和民事、行政审判监督工作等情况。报告拟安排在10月份举行的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内务司法委员会负责做好前期准备和跟踪监督等相关工作。

  (十)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节能工作情况的报告。重点报告本市在继续开展重点用能单位节能工作的同时,推进公共机构节能等情况。报告拟安排在10月份举行的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负责做好前期准备和跟踪监督等相关工作。

  (十一)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真食品工作情况的报告。重点报告加强清真食品网点建设、清真食品管理及世博会期间清真食品供应保障等情况。报告拟安排在10月份举行的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华侨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负责做好前期准备和跟踪监督等相关工作。

  (十二)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关于促进和保障世博会筹备和举办工作的决定》情况的报告。重点报告授权制定临时性行政管理措施、保障世博会筹办工作顺利进行等情况。报告拟安排在12月份举行的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法制委员会负责做好前期准备和跟踪监督等相关工作。

  (十三)书面印发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2009年城市规划制定和实施情况的报告。报告拟安排在12月份举行的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上印发。由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负责做好前期准备和跟踪监督等相关工作。

  (十四)书面印发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2009年环境保护工作情况的报告。报告拟安排在12月份举行的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上印发。由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负责做好前期准备和跟踪监督等相关工作。

  二、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和审计工作的报告

  (一)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2008年市本级决算的报告,审查和批准2008年市本级决算。

  (二)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三)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2009年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四)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2008年度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五)书面印发市人民政府关于审计整改情况的报告。

  前4项报告拟安排在8月份举行的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第5项报告拟安排在12月份举行的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上印发。上述5项报告由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依法做好相关工作。
  三、法律法规和法律性决定实施情况的检查

  (一)检查本市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的情况。待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食品安全法后,重点检查本市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加强食品市场监管、保障世博会食品安全等情况。执法检查报告和市政府相关报告拟提请10月份举行的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听取和审议。由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为主负责组织和实施。

  (二)检查本市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的情况。重点检查本市改善郊区中小河道水环境质量的情况。执法检查报告和市政府相关报告拟提请12月份举行的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听取和审议。由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为主负责组织和实施。

  四、政府规章的备案审查

  继续做好政府规章的备案审查工作,提高备案审查的规范化、信息化管理水平,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制定与本市地方性法规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以上工作由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
  五、常委会监督调研

  以内务司法委员会为主、相关委员会、办公厅参与组成常委会调研组,就《上海市信访条例》实施情况开展监督调研。

  对列入常委会2009年度监督工作计划的项目,各负责单位要依照监督法以及《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关于贯彻实施监督法的若干意见》的规定,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注重实效,扎实工作,确保各项监督工作如期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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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调整申报材料编制规范》的函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关于印发《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调整申报材料编制规范》的函

环办函[2012]4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农业部、林业局、中国科学院、海洋局办公厅(室):

  为进一步规范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调整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及《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和功能区调整及更改名称管理规定》,我部组织拟定了《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调整申报材料编制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在申报工作中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调整申报材料编制规范

  

二○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件: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调整申报材料编制规范

1制定目的
为规范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调整申报材料的编制工作,确保申报材料的科学性、真实性和有效性,制定本规范。
2材料范围
2.1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调整申报材料包括:申报书、综合科学考察报告、总体规划及附图、调整论证报告、彩色挂图、音像资料和图片集。
2.2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申报进行范围或功能区调整,应当提交相关土地/海域权属证明复印件,或土地/海域管理协议等有关资料复印件。未办理海域使用权证的,需提供海洋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
2.3因国家重大工程建设和防洪等公益性项目需要而调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或功能区的,应当提交该项目的立项依据,生态环境影响评价专题报告及相关协议等材料或复印件,详细说明范围或功能区调整区域内所涉及人员的生产、生活情况及安置情况,以及生态保护与补偿措施方案。
2.4申报书、综合科学考察报告、总体规划、调整论证报告、生态环境影响评价专题报告等材料需用A4纸印制,同时提交OFFICE WORD格式的电子文件;自然保护区功能区划图等图件需提交JPG等图片格式的电子文件。
3基本要求
3.1申报材料必须真实、有效,严禁弄虚作假。申报材料一经上报,不得擅自修改、更换。按照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的要求进行整改的除外。
3.2确需对申报材料进行修改的,应当由申报单位即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统一处理,按本规范的要求重新提交相应材料。对申报书的内容进行修改的,应当重新加盖公章,复印件无效。
4申报书规范
申报书应按照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和功能区调整的申报书格式要求填报,对照申报书说明和具体指标介绍填写。申报书电子版可在环境保护部政府网站(www.mep.gov.cn)下载。
5综合科学考察报告规范
5.1申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的,应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调整部分的综合科学考察报告。拟调整部分占自然保护区面积二分之一以上者,应提供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调整后的整体综合科学考察报告。
5.2自然保护区综合科学考察报告应参照《自然保护区综合科学考察规程(试行)》要求编制,以实地调查结果为基础,客观反映自然环境、生物多样性、自然遗迹和周边社区等方面的真实现状,重点分析拟调整区域的珍稀濒危动植物、重要生态系统等主要保护对象的分布状况以及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立以来的生物多样性和自然遗迹的变化情况。
5.3自然保护区综合科学考察报告应当附有野生动植物名录。名录中应当注明自然保护区内各物种的中文名、拉丁名、发现的地理位置、发现时间、数据来源、是否属于本地种等内容。其中,数据来源指各物种数据的获取方式,如活体生物、标本、照片摄影、痕迹、文献资料等等。文献资料应注明作者、资料名称、刊物名称、出版时间等。
6总体规划基本要求
6.1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应参照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大纲》要求编制;总体规划编制单位应具有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规划编制资质。
6.2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以下文件复印件:自然保护区省级或省级以上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论证意见、自然保护区批建及调整文件、各级编制委员会的机构编制批文、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费和日常运行经费的证明文件,以及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拥有的土地/海域等法定权属证明、土地/海域管理协议等有关材料。
7总体规划附图要求
7.1总体规划应当包括自然保护区位置图、遥感影像图、地形图、土地利用现状图、植被图、主要保护对象分布图、拟调整后的自然保护区功能区划图、工程建设布局图、海域使用现状图、生态旅游规划图等图件资料。
7.2相关图件应当注明经纬度坐标网、自然保护区功能区划界线和县级以上行政界线;图幅内应当标注线段式比例尺、指北针和图例等信息;图件一般设定为A4或A3纸张大小;注意保持幅面的合理布局,各标注应清晰可见、容易区分。
7.3自然保护区位置图应标明自然保护区与其所在省份的相对位置。遥感影像图应在30米或更高分辨率的遥感数据基础上加工处理而成。
7.4自然保护区地形图应以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生产的地形图或国家有关部门认可的海图为底图,叠加上自然保护区功能区划界线,不得擅自更改底图。自然保护区面积小于3万公顷的,应使用1:5万或更大比例尺的地形图/海图;自然保护区面积大于3万公顷的,应使用不小于1:25万比例尺的地形图/海图。
7.5土地利用现状图应明确标注自然保护区内耕地、草地、林地、工矿仓储用地、交通运输用地、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海域等土地利用类型,以及自然保护区内及周边的行政村以上居民点(商业用地和住宅用地),并用图例表示。各种级别的道路应分别标注。
7.6植被图中植被分类应参照《中国植被》分类系统。如《中国植被》无此植被类型,应提供相关参考文献。海洋生态系统类型、自然遗迹类和以河流湖泊等水域生态系统为主要保护对象的自然保护区可不提交植被图。
7.7主要保护对象分布图应当根据自然保护区特点分为重点保护植物、重点保护动物或重要自然遗迹的分布图,分别制作。
7.8调整前和调整后的自然保护区功能区划图应当基于同一底图和比例尺制作。自然保护区功能区划图中,各功能区采用以下颜色标注:核心区用红色RGB(255,0,0)、缓冲区用黄色RGB(255,255,0)、实验区用绿色RGB(85,255,0);必须确保各功能区划界线及其范围的清晰可辨和完整性;自然保护区功能区划图应当注明重要的地理要素,与申报书中“自然保护区及各功能区范围”的描述相对应。
7.9自然保护区调整示意图应当与自然保护区调整方案一致,全面反映调整情况,不得遗漏。示意图应以自然保护区功能区划现状图为底图,用黑色斜线准确标注自然保护区调整的区域,并以数字形式对各调整区域进行编号,在图幅内予以说明。
7.10工程建设布局图应反映自然保护区各类设施及总体规划中提出的建设项目在自然保护区内的分布情况。
7.11规划开展生态旅游的自然保护区应提供旅游规划图。如该自然保护区周边有其他保护区域(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等),应提供该自然保护区与周边保护区域位置关系图。
8调整论证报告规范
8.1调整论证报告应对自然保护区现状进行客观评价,全面论述调整理由,对调整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深入分析,对调整方案进行充分论证。具体包括自然保护区概况、调整必要性分析、调整原则和依据、调整方案、自然保护区调整影响分析评价、生态补偿与管理措施等内容。调整论证报告编制提纲详见附件。
8.2自然保护区现状评价指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进行回顾性评价,评价自然保护区的主要保护对象及其栖息地现状、管理现状,简述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
8.3调整方案设计应准确描述各功能区具体调整的区域,以及调入、调出自然保护区各区域的面积范围,同时说明各区域调整的理由。重点说明核心区和缓冲区调整的具体位置及理由。
8.4调整方案设计中,涉及国家重大工程建设和防洪等公益性项目的,论证报告应当进行方案比选,根据实际情况提出2个或2个以上备选方案,通过选择适当的评价方法与指标进行评价后,选择最佳方案。
8.5调整前后比较分析应说明拟调整的自然保护区范围及功能区划情况,测算调入、调出自然保护区的面积以及各功能区调整的面积,对自然保护区调整前后的功能区划、土地利用现状、人口分布等进行比较分析。
8.6自然保护区调整影响分析评价应当对拟调出、调入自然保护区及核心区、缓冲区的生态系统、物种、珍稀濒危动植物、主要保护对象、景观、自然遗迹等的分布状况进行详细描述。调整对资源与环境的影响应客观分析拟调整区域内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的分布、生存条件等的影响。调整综合评价应明确说明该自然保护区调整方案是否可行。
8.7自然保护区调整论证报告应当附有拟调整后自然保护区物种增减的具体名录。自然保护区调整方案示意图等附图相关要求同总体规划附图。
9彩色挂图
9.1自然保护区彩色挂图应当包括功能区划现状图、拟调整后功能区划图、调整方案示意图。
9.2图纸幅面为A0(规格为841mm×1189mm)或其递增倍数。挂图其他相关要求同总体规划附图。
10音像资料和图片集规范
10.1音像资料格式为VCD或DVD,画面清楚、音质清晰,片长一般不超过10分钟。音像资料应全面介绍调整理由、调整方案、调整对保护区的影响,自然保护区拟调整区域状况。
10.2图片集应当反映自然保护区内主要保护对象、拟调整区域的资源与环境状况。每张图片应注明拍摄时间、地点、内容等基本情况。

附: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调整论证报告编制提纲

前 言
第一章 自然保护区概况
第一节 自然环境与资源概况
第二节 主要保护对象与保护价值
第三节 自然保护区范围及功能区划现状
第四节 自然保护区现状评价
第二章 调整必要性分析
第三章 调整原则和依据
第一节 调整原则
第二节 调整依据
第四章 调整方案设计
第一节 调整方案
第二节 调整方案比选分析(限于因国家重大工程建设和防洪等公益性项目原因的自然保护区调整)
第三节 调整前后比较分析
第五章 自然保护区调整影响评价
第一节 调整对主要保护对象的影响
第二节 调整对资源与环境的影响
第三节 调整对保护区管护工作的影响
第四节 调整对当地社会经济的影响
第五节 自然保护区调整综合评价
第六章 管理措施与生态补偿
第一节 管理措施
第二节 生态补偿方案(限于因国家重大工程建设和防洪等公益性项目原因的自然保护区调整)

附 表
附表1 自然保护区调整前土地/海域利用统计表
附表2 自然保护区调整后土地/海域利用统计表
附表3 自然保护区调整后物种增减名录

附 图
附图 1 自然保护区功能区划现状图
附图 2 自然保护区调整后功能区划图
附图 3 自然保护区调整方案示意图
附图4涉及自然保护区重点工程示意图(限于因国家重大工程建设和防洪等公益性项目原因的自然保护区调整)

铁岭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辽宁省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铁岭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铁岭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业经2000 年10月11日第17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经2000年12月28日铁岭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3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姚辉


二00一年一月十日


铁岭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辽宁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辽宁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铁岭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行政主管部门,由其委托相关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
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建筑装饰装修及市政工程项目。
第四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五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要严格依照本办法进行运作。招标投标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竞争,诚实信用、择优定标的原则,不受地区、部门及所有制形式的限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扰正常的招标投标活动,不能将应招标的工程指定发包,也不能干扰按规定确定的中标结果。
第二章 招 标
第六条 建设工程招标人应当具备《辽宁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条例》所规定的条件,不具备规定条件的,必须委托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中介服务机构代理招标。
第七条 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项目已正式列入国家、部门或者地方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依法取得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固定资产投资卡;
(二)已办理项目报建手续;
(三)建设用地已经征用,并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四)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五)依法领取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
程规划许可证》。
第八条 中、省直在本市的建设单位,投资总额人民币在 3000万元以上(含 3000万元)的工程项目的招标,由省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批;铁岭市城市规划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和本市行政区域内投资总额人民币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由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批;投资总额人民币在1000万元以下(不含1000万元)的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由工程所在地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相关管理机构审批。
第九条 下列建设工程项目,必须到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招标:
(一)总投资额人民币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含2000平方米)的新建、扩建、翻建和技术改造等建设工程项目,必须采用公开招标形式发包;
(二)总投资额人民币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200万元以下(不含200万元)的建设工程项目,可以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形式发包;
(三)总投资额人民币在 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 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下(不含1000平方米)的建设工程项目,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涉及国家安全的保密工程、抢险救灾等特殊工程,可以直接发包,但必须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施工企业。工程项目直接发包,应向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条 建设工程采取公开、邀请方式招标,必须按照《辽宁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在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中要严格按照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范本》编制招标文件,其程序、格式按《范本》编制。
第十一条 招标人编制标底必须以招标文件、设计图纸、现行定额、取费标准、工程类别及有关市场价格资料为依据。标底价由成本、利润、税金及风险系数组成。
一个招标项目只能编制一个标底。审定后的标底必须密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漏。
第十二条 招标人除不可抗力外不得中止招标活动。
如中止招标活动,除返还投标保证金外,应赔偿投标人造成的损失。其赔偿额为投标人自参加投标到中止招标期间
的投标成本。
第三章 投 标
第十三条 凡具有营业执照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等级证书、投标证书的单位,均可按规定参加与其资质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建设工程项目投标。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联合投标,应当签订合作承包合同,确定代表人,由其代表合作单位参加投标。凡联合投标的单位其资质和经营范围均必须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严格禁止挂靠投标。
第十四条 参加投标的二级资质以上(含二级)企业中的具有二级以上(含二级)项目经理证书的项目经理,在承担当年竣工项目的同时,可承担一个跨年度工程项目;在具有投标资质的企业中三级以下(含三级)项目经理每年只能承担一个工程项目;项目经理冒名顶替参加投标者,取消该项目经理投标资格两年。
第十五条 市外单位来我市参加建设工程投标,应当向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申请核准后进行。
第十六条 参加建设工程的投标人必须按招标文件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招标人提交投标申请书和全部资质信用证明文件,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书,加盖投标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印鉴,密封后在有效时间内送达招标人。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投标人在报送投标书同时,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数额,向招标人交纳投标保证金。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串通投标,故意抬高或者压低标价。投标人不得以低于工程成本的报价竞标。
第四章 开标、评标、定标
第十八条 招标人主持开标、评标、定标活动。开标必须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会议。在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监督下,当众启封投标书,并宣读投标书中的标价及施工工期等主要内容,宣布评标、定标办法,公布标底。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书无效:
(一)未密封;
(二)未按照规定填写,内容不全,字迹模糊;
(三)未加盖单位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的印鉴;
(四)有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报价,且未注明何者有效;
(五)投标报价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标价浮动幅度;
(六)投标书逾期送达;
(七)投标人未参加开标会议。
第二十条 评标工作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必须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方法对投标书及投标单位的业绩、信誉等进行综合评价和比较,提出评标报告,推荐中标候选人。
确定中标人的时限:从开标之日起,大中型工程项目不得超过 15 日,其他工程项目不得超过 10 日。
第二十一条 定标由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提供的评标报告,在中标候选人中择优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定标后,招标人应持评标、定标报告向管理该项目的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申请核发中标通知书,并在7日内向中标人发出,同时通知未中标人,并退还投标保证金。
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有权否决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确定的定标结果,由此给投标人造成损失的,由招标人负责赔偿。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按照规定,向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缴纳招标投标管理费。
第五章 合同的订立与履行
第二十三条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除不可抗力外,招标人与中标人应依照招标文件及有关规定;使用国家或省统一制定的合同文本,签订承发包合同,并向工程所在地的市、县(市)区建设工程合同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中标人在签订承发包合同时应当互换各自开户银行出具的履约保证金存款证明,同时招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工程竣工验收后退回履约保证金存款证明。
第二十五条 定标后,中标人拒绝签订合同的,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由中标人负责赔偿。
招标人拒绝签订合同的,除向中标人返还投标保证金外,还应当赔偿给中标人造成的损失。
严格禁止中标人将中标工程项目转包或非法分包。
第二十六条 加强中标合同管理,合同价、工程最终结算价,原则上应当与中标价一致。但由于设计变更和合同内容调整而引起工程量的变化,可按原中标单价进行调整,其他均应含在风险系数之中,不做调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 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第二十九条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招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第三十一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两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百,招标人违反本办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评定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第三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并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六条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办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七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三十九条 任何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的,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责令改正,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处分;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降职、撤职、开除的处分。
个人利用职权进行前款违法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追究责任。
第四十条 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一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违反本办法规定,中标无效的,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的中标条件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依照本办法重新进行招标。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1年1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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