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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壁市金融生态环境评价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4 02:30:38  浏览:898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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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壁市金融生态环境评价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鹤政办〔2007〕57号
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壁市金融生态环境评价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鹤壁市金融生态环境评价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鹤壁市金融生态环境评价办法





为推进全市金融生态环境建设扎实有效开展,建立长效的评价体系和机制,切实维护金融稳定,促进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实施意见》(鹤政〔 2005 〕 44 号),制定本办法。


一、 金融生态环境评价的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紧紧围绕建设“富裕、文明、和谐、生态”新鹤壁的目标,根据金融生态环境与金融主体的内在联系,本着实事求是、科学系统、客观公正、综合评价的基本原则,合理确定和系统分析金融生态环境指标体系,科学评价金融生态环境质量,切实改善和优化金融生态环境,进一步增强金融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有效支持,实现全市经济、金融良性互动和又好又快发展。


二、金融生态环境评价指标体系设计和评价的基本原则


(一)科学性原则。评价指标体系中的经济发展水平、金融资源水平、社会信用水平等组成要素均按照客观实际设置了相应的评价指标。


(二)系统性原则。评价指标体系综合考虑了影响金融业发展的经济发展、金融资源、社会信用等因素,以客观反映经济社会发展与金融生态环境的内在联系。


(三)可比性原则。评价指标兼顾纵向和横向比较,既可与历史数据相比,也可与周边市相比。


(四)重要性原则。对基层单位提供众多的指标选择上,注意选取与金融生态评价联系紧密、比较重要的进行分析判断。


(五)可操作性原则。指标设计和评价方法力求简单和易于操作。


三、 金融生态环境评价的基本内容


(一)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经济发展水平不仅能够体现经济竞争能力,而且有助于金融机构抑制不良资产产生,提高消化不良贷款能力,降低金融风险,实现稳健经营。


(二)金融资源水平。金融资源状况与金融生态环境密切相关,金融生态环境的好坏最终通过金融资源水平表现出来。金融生态环境越好,对金融机构越具有吸引力,金融资源就越丰富。


(三)社会信用水平。金融资源流向与社会信用环境密切相关,社会信用环境状况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金融资源的空间结构、资产质量和经营效益。


四、金融生态环境评价指标体系设计及评价方法


金融生态环境评价指标体系由经济发展水平、金融资源水平、社会信用水平三项要素组成,分别按百分制进行评价。根据各组成要素在评价指标体系中所具有的重要程度不同,其分值分别为 30 分、 20 分、 50 分。对上述三项组成要素中的各项具体指标 , 按照重要程度的高低赋予不同的标准分值。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具体指标值 - 指标全省最低值


指标实际得分 = 指标标准分值 ×


指标全省最高值 - 指标全省最低值


(一)经济发展水平指标


要素

实 际 指 标

标准分值

全省最高值

全省最低值

实际得分


经济发展水平( A )( 30 分)

地区 生产总值增长率= [ (报告期地区生产总值 - 基期地区生产总值) / 基期地区生产总值 ] × 100%

9








人均地区生产总值=报告期地区生产总值 / 报告期地区总人数

6









财政收入增长率= [ (报告期财政收入总量 - 基期财政收入总量) / 基期财政收入总量 ] × 100 %

6









人均财政收入=报告期地区财政收入 / 报告期地区总人数

3









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率= [ (报告期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 - 基期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 / 基期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 ] × 100%

2









投资产出率=(报告期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 / 报告期地区生产总值)× 100%

2









民营经济比率= ( 报告期民营经济实现地区生产总值 / 报告期地区生产总值 ) × 100%

2










以上 7 项指标的综合,可以在较大程度上反映与全市金融机构生存和发展高度相关的经济发展水平,用“ A ”表示, A 值为以上 7 项指标实际得分之和。 A 值越大,表明经济基础越好,越有利于金融机构的生存和发展; A 值越小,表明经济基础越薄弱,金融机构生存和发展空间较小,不利于金融机构的发展。


(二)金融资源水平指标


要素

指 标

标准分值

全省最高值

全省最低值

实际得分


金融资源水平 (B) ( 20 分)

各项存款总量增长率= [ (报告期各项存款总量 - 基期各项存款总量) / 基期各项存款总量 ] × 100%

4








人均各项存款=报告期各项存款总量 / 报告期总人数

3








城乡居民储蓄存款比率=(报告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总量 / 报告期各项存款总量)× 100%

3








人均民间投资=报告期地区民间投资总量 / 报告期地区总人数

3








金融机构人均营业收入=报告期商业性金融机构营业收入总量 / 报告期商业性金融机构总人数

2








金融机构人均 中间业务收入=报告期商业性金融机构中间业务收入总量 / 报告期商业性金融机构总人数

3








人均保费支出 = 报告期保费总支出 / 报告期总人数

1








人均证券机构营业收入 = 报告期证券机构营业收入 / 报告期证券机构总人数

1









以上 8 项指标的综合,可以在较大程度上反映与全市金融机构生存和发展高度相关的金融资源水平 , 用“ B ”表示, B 值为以上 8 项指标实际得分之和。 B 值越大,表明金融资源越丰富,利用率越高,金融机构的发展空间较大,金融生态环境较好; B 值越小,表明金融资源比较贫瘠,金融生态环境较差。


(三)社会信用水平指标


要素

指 标

标准分值

全省最高值

全省最低值

实际得分


社会信用水平


(C) (最高 50 分)

企业间接融资比率=(报告期企业银行贷款总量 / 报告期企业资产总量)× 100%

5








各项贷款不良率=(报告期不良贷款总量 / 报告期各项贷款总量)× 100%

9








政府性债务比率=(报告期政府性债务总量 / 报告期地区生产总值)× 100%

7








政府性债务拖欠率=(报告期政府性债务拖欠总量 / 报告期政府性债务总量)× 100%

7








担保机构代偿率 =(报告期担保机构代偿总量 / 报告期担保机构担保总量)× 100%

7








应收帐款增长 率= [ (报告期全部企业应收账款净额 - 基期全部企业应收账款净额) / 基期全部企业应收账款净额 ] × 100%

7








依法收贷执行不成率= [ (报告期依法收贷的应收回贷款总量-报告期依法收贷已收回的贷款总量) / 报告期依法收贷应收回的贷款总量 ] × 100%

8









以上 7 项指标的综合,可以在较大程度上反映与全市金融机构生存和发展高度相关的社会信用水平,用“ C ”表示, C 值为 50 减去以上 7 项指标实际得分之和。 C 值越大,表明社会信用环境越好,越有利于金融机构生存和发展; C 值越小,表明社会信用环境越差,金融生态环境也就越差。


(四)金融生态环境评价综合指数


上述经济发展水平、金融资源水平、社会信用水平指标体系,从三个不同的角度和层面反映了有关金融机构金融生态环境质量方面的特征。在此基础上,可以运用综合指数评判金融机构区域金融生态环境质量状态,用公式表示,即: P = A + B + C 。 P 表示金融机构区域金融生态环境质量状态综合指数。 P 的数值越大,表明金融生态环境质量状态越好,对金融机构经营活动越有利; P 的数值越小,表明金融生态环境质量状态越差,对金融机构经营活动越不利。


为了更便利地运用综合指数进行评判,将金融机构区域金融生态环境质量状态划分为 5 级进行分析: 得分在 86 — 100 分为好, 76 — 85 分为较好, 61 — 75 分为一般, 41 — 60 分为较差, 40 分以下为差。


五、金融生态环境评价的组织领导


(一)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市金融生态环境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全市金融生态环境评价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各成员单位负责提供相关评价指标数据,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系统金融生态环境评价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有关数据一经确定,不得擅自变动。


(二)完善机制,加强协调。定期召开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席会议,通报情况,交流信息,分析问题,部署工作。


(三)认真评价,严格奖惩。每年年初,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上年的金融生态环境状况进行评价,对工作积极主动、成效明显的单位,由领导小组予以表扬;对提供数据不真实、不及时的单位,由领导小组予以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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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材料工业计量管理办法

国家建材局


建筑材料工业计量管理办法

(一九九0年三月十日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材料工业(以下简称“建材工业”)计量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建材工业各级管理部门和建材企业、事业单位。
第三条 建材工业计量工作的任务是为科研设计、生产控制、经营管理和经济核算提供准确可靠的计量数据,以保证不断提高建材工业产品的质量,降低物资消耗,实现安全生产。

第二章 计量工作管理机构和职能
第四条 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以下简称“国家建材局”)生产管理司负责建材工业的计量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材工业局(公司)负责本地区的建材工业计划管理工作。局(公司)内要有归口管理计量工作的部门,并配备专管人员。
市、县级建材工业主管部门要有专人管理计量工作。
第五条 建材工业企业、事业单位应设置与科研设计、生产经营管理相适应的统一归口管理的计量机构。大型和中型企业必须设置计量管理机构;小型企业应配备管理人员。科研单位、学校应有归口管理的机构,并配备专人管理计量工作。
计量管理机构应配备具有专业知识,有一定工作经验和组织能力的计量管理人员。建材企业计量管理人员的人数应占计量人员总数的5-10%,并要保持相对稳定。
第六条 国家建材局生产管理司的计量管理工作方面的职能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在计量方面的法律、法规,规定建材工业计量工作的方针、政策及各项实施办法和规范。
(二)规划建立健全建材工业专用计量标准及其量值传递系统,制定建材工业专用计量器具的检定规程,监督管理专用计量器具的制造、修理和生产,保证量值的准确和统一。
(三)督促、检查建材系统内的计量工作,加强对行业的计量监督管理工作。
(四)组建、指导建材工业计量技术机构,组织建材工业计划人员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
(五)总结并组织交流建材工业计量工作经验,推广应用先进的计量新技术、新器具,不断提高计量工作的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材工业局(公司)在计量管理工作方面的职能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计量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建材局有关规定,制定本地区建材工业计量工作的规章制度。
(二)根据本地区建材工业计量量值传递的需要,规划建立本地区建材地区专用计量标准,搞好量值传递工作。
(三)监督、检查本地区建材工业企业、事业单位遵守和执行国家有关计量方面的法律、法规的情况,指导、参与、组织本地区建材工业企业的二级计量定级、升级工作,以及省级科研单位的计量认证工作,总结并组织交流计量工作的经验。
(四)组织本地区建材工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和建材工业计量检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
第八条 市、县建材工业主管部门在计量管理工作方面的职能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计量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规和上级建材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做好本地区建材工业企业的三级计量定级工作,定期向上级建材工业主管部门汇报本地区建材工业企业计量工作的情况。
第九条 建材工业企业、事业单位计量工作管理机构的职能是:
(一)根据国家在计量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建材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计量工作管理制度和计量工作发展规划,建立计量工作管理系统。
(二)组织建立计量标准,保证本单位量值传递准确、可靠。
(三)根据科研、生产的需要,完善计量检测手段,统一配备和管理计量器具和设施。
(四)参加新建、扩建、改造工程,新产品研制和重点科研项目的审批、鉴定和验收工作,研究解决其中的计量测试技术问题,执行计量方面的有关规定。
(五)负责本单位对国家计量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计量知识的普及工作,组织计量工作人员参加技术培训、考核、取证工作。
(六)监督、指导本单位各部门开展计量工作,有权仲裁内部因计量异议引起的纠纷。
(七)负责对本单位各部门和个人的计量工作进行奖惩或考核。

第三章 计量技术管理
第十条 建材科研设计单位、学校要积极研制适应建材工业急需的、先进的计量器具和计量测试方法,培养计量人才,提高建材工业的计量技术水平。
第十一条 建材工业企业应积极推广应用先进的、经济实用的、合格的计量器具,加速进行计量器具的更新改造,提高企业的计量装备水平。新建企业和对老企业进行改造、改建时的设计,必须符合计量方面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十二条 建材工业企业、事业单位应加强对引进的计量器具的管理工作。引进的计量器具所使用的计量单位要符合我国法定计量单位。对引进的计量器具、设施应认真做好消化、吸收工作。要加强科研攻关,不搞重复引进。
第十三条 建材工业企业、事业单位对添置更新改造计量器具的费用,要给予合理的安排。企业的更新改造资金,技术改造措施费用、低值易耗专用资金,事业单位的科研经费、设备费等,都应保证计量器具配备的需要。
第十四条 建材工业企业、事业单位的计量技术人员应占计量人员总数的15%以上。计量技术人员的待遇和职称评定应与工程技术人员相同。

第四章 计量器具的配备和管理
第十五条 建材工业企业、事业单位应按照国家建材局制定的建材工业计量器具配备规范的规定,结合科研、生产、教学的需要,配备相适应的计量器具和计量设施。在配备选型时,要在保证检测点和测试中所需的准确度、稳定度、测量范围要求的前提下,选择先进的、经济实用的、合格的计量器具。
第十六条 建材工业企业、事业单位应根据需要对量大面广的计量器具建立计量标准和量值传递系统。凡是国家建材局制定的建材工业计量器具配备规范中要求配备的计量标准器,企业必须按规定建立。
第十七条 建材工业企业、事业单位应制定本单位的计量器具管理明细目录和计量器具的流转(包括购置计划、审批、入库、建帐、降级、报废、销号)、配备、使用、维护、保养、周检以及计量实验工作等制度。
第十八条 建材工业企业、事业单位应建立计量器具的技术档案,做好计量检测工作的原始记录并有专人保管。
第十九条 建材工业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建立符合温度、湿度、防震、防尘等技术条件的计量检定室,必须严格遵守计量标准器具、大型计量器具、精密仪器、检定装置的操作规程和制度。非持证人员不得擅自动用。对计量器具必须认真维持,定期检查,及时检修,保证其在完好状态下运行。

第五章 计量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建材工业企业、事业单位建立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必须按规定向政府计量行政管理申请考核,并按周期申请检定,合格后才能使用。大型、中型建材工业企业考核合格后投入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应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建材工业局(公司)备案;国家建材局直属的企
业、事业单位应向国家建材局生产管理司备案。
第二十一条 建材工业企业、事业单位对使用中的计量器具都要按国家的规程进行检定。对没有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计量器具,应按部门制定的计量检定规程执行。对没有检定规程的计量器具,应向国家建材局报告,并由国家建材局统一安排,组织制定。
对进口的计量器具的检定按前款规定执行。对没有检定规程的,可自行制定检定规程,但应报计量行政管理部门认可,并报国家建材局备案后才能进行检定。
第二十二条 建材工业企业、事业单位对所使用的计量器具都必须进行周期检定,除必须由计量行政管理部门强制的计量器具外,其它计量器具可以送检,也可以自检。经合格的计量器具的应发给合格印证。
第二十三条 建材工业企业、事业单位的计量检定人员必须经国家建材局委托的有关单位或经省级建材行业主管部门按规定考核并取得计量检定证件,才能从事检定工作。
第二十四条 建材工业企业、事业单位计量检定、维修工作人员,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水平。凡持有两种以上由国家统一命题考核合格的计量检定证书的计量检定证书的计量检定人员,可参加工程技术人员的技术职称评定。计量维修人员享受相同作业环境下的生产第一线人员的奖金和劳保待遇。根据国家规定,在高级计量检修人员中实行技师聘任制。
第二十五条 建材工业企业、事业单位要加强对计量数据的监督管理工作。凡用于产品质量检验、贸易结算、经营管理、主要工艺监控、环保监测、节约能源、科研报告及对外服务提供的计量数据,都要经本单位计量机构的监督认证才能报出。
第二十六条 建材工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及对社会提供服务出具数据的实验室、测试中心,都必须经过省级以上计量行政管理部门的计量认证,才能开展工作。

第六章 奖惩
第二十七条 建材行业主管部门对取得国家二级以上计量合格证书的建材工业企业,可给予适当的奖励。企业对成绩突出的计量工作从员,可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二十八条 对在建材工业计量技术和科研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集体和个人,可按国家“科技进步奖”、“科技发明奖”、“节约原燃料材料”等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国家计量法律、法规,在工作或生产中发生差错,损坏计量器具,虚报数字,造成损失者,要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行政处分,并追究经济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建材局生产管理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0年三月十日起施行。


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

江西省上饶市人民政府


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
2004.03.10 上饶市人民政府
上饶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
(饶府发[2004]23号)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加快我市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步伐,特制定本《决定》:


一、提高认识,明确目标,坚定发展职业教育的信心与决心。


1、职业教育是国家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劳动就业的重要途径。职业教育担负着为初、高中毕业生和城乡新增劳动者、下岗失业人员、在职人员、农村劳动者和其他社会成员提供多种形式、多种层次的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任务。加快发展职业教育,对落实省委、省政府提出的把江西建设成“三个基地、一个后花园”的战略目标和把我市建成赣、浙、闽、皖四省交界区域中心城市和快速发展地区,推进上饶的工业化进程,帮助农民脱贫致富、提高收入,解决就业和再就业问题,实现上饶在江西东部快速崛起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各地、各部门务必从现代化建设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重要性,确立职业教育在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树立发展经济就必须发展职业教育,抓职业教育就是抓经济工作的思想观念,把发展职业教育列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摆上重要工作议事日程,并将职业教育作为一项“富民工程”在全市组织实施。


2、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总体目标,坚持体制、机制创新,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初步建立起适应市场经济体制,与市场需求和劳动就业紧密结合,结构合理、灵活开放、特色鲜明、自主发展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使职业教育更好地为我市经济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服务,为促进就业和再就业服务,为加快上饶的工业化进程服务,为农业、农村和农民服务。


3、从现在起到2008年,我市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目标任务是:
--大力发展中等职业教育。坚持以发展中等职业教育为重点的方针不动摇,努力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办学规模,5年累计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人数达15万人,力争中等职业教育与普通高中教育的比例达到4:6。
--各县(市、区)必须办好一所骨干示范性中等职业学校或职教中心,在校生规模:
30万以下人口的县(市、区),在校生达1000人以上(横峰县);
30—50万人口的县(市、区),在校生达2000人以上(信州区、铅山县、弋阳县、万年县、德兴市、婺源县);
50—70万人口的县(市、区),在校生达2500人以上(上饶县、玉山县);
70—100万人口的县(市、区),在校生达3000人以上(广丰县、余干县);
100万以上人口的县(市、区),在校生达4000人以上(鄱阳县);
各县(市、区)职业学校在校生达总人口的4.5‰。
--在继续办好现有普通中专的同时,加快中专教育资源整合步伐,提升职业教育层次,积极发展高等职业教育。重点建设5所(2所公办、3所民办)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到2008年实现高等职业教育在校生规模达2万人。
--广泛开展各级各类职业培训。每年培训农村新增和剩余劳动力以及劳务输出人员15万人次,达到人口数的25‰,培训城镇在职职工6万人次,达到人口数的10‰,培训下岗失业人员1万人次。90%以上未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接受职业培训;全市中级技术工人占技术工人的比重达50%以上,高级技术工人占技术工人总数20%以上。


二、深化改革,锐意创新,构建职业教育新体制。


4、深化职业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并逐步完善政府统筹、分级管理、社会参与、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职业教育管理新体制。
强化县(市、区)人民政府在统筹管理职业教育发展方面的责任。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统筹规划,促进本行政区域内职业教育与其他各类教育协调发展;建立多渠道筹措职业教育经费的机制,组织动员社会力量举办职业教育;要整合和充分利用现有各类职业教育资源,打破部门界限和学校类型界线,积极利用市场机制的作用,提高办学效益,优化职业学校布局结构,防止职业教育资源流失和浪费。
成立市、县“职业教育中心”。市职教中心放在高职院,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各县(市、区)可将职能相近的职业学校、教师进修学校、劳动就业培训中心等教育机构合并为“职教中心”。使职教中心真正成为当地集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岗位培训为一体的综合职业教育机构和劳务培训输出基地。实现职业教育资源的高度共享(合并前各教育机构的名称、职能保留,主管部门不变)。按照政府推动、学校主办、部门监管、群众受益的原则,市、县(市、区)职教中心成立后,原来由劳动、农业等部门负责的就业、上岗培训和农民工培训的组织工作仍由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职教中心负责培养、培训。


5、进一步扩大职业学校办学自主权,增强其自主办学和自主发展的能力。
要依法保障职业学校在专业设置、招生规模确定、学籍管理、教师聘用及经费使用等方面享有充分的自主权。有条件的职业学校可以跨区域招生,可以与本地、异地职业学校联合办学。
从2004年起,按照国务院要求统一规范中等、高等职业学校的名称,并体现职业特点。
公办职业学校可以按不同专业的实际教育成本和市场供求变化,在省定职业中专收费限额内,自主确定收费标准,报同级物价部门备案。
全市各级各类公、民办职业学校的招生要打破条块分割,根据学生的意愿自主选择学校,对市内各职业学校(公办、民办)的招生、宣传,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都要互相支持,不得设置障碍。只要在市内各职业学校就读的学生,年终评估、考核时,可同时计入户口所在县(市、区)的招生任务。


6、推进职业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要选拔、任用那些热爱职教事业、进取心强、善谋实干、开拓创新、德才兼备的中、青年干部担任职业学校校长。鼓励面向社会公开招聘能人担任职业学校校长。
深化职业学校人事制度改革,推行教师全员聘任制和管理人员竞争上岗制,推行校内结构工资制,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
加强职业学校教师队伍建设。根据职业教育的特殊性,公办职业学校的教师定编可按普通中专学校的标准核定,并实行定编不定人,除少量的文化基础课教师和管理人员相对固定外,兼职教师由学校按所开专业的需要自主聘任。各级政府应将核定编制内的教师工资总额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7、加大职业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力度,提高教育质量。职业学校要重点强化职业技能教学,其理论教学要服务于职业技能训练,理论教学与实验实习时间原则上按照一比一的要求配置;要加强对学生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的职业道德教育,加强基本文化知识教育、职业能力教育和身心健康教育,注重培养受教育者的专业技能、钻研精神、务实精神、创新精神和创业能力,为受教育者全面发展和终身发展奠定基础。
以就业为导向,深化教学改革,创新教育教学模式。全市各职业学校要创造条件,全面引进“二元制”教学模式,实行“校企结合,产教结合”。企业要和职业学校加强合作,实行多种形式联合办学,开展“订单”培训,并积极为职业学校提供兼职教师、实习场所和设备,也可在职业学校建立研究开发机构和实验中心。职业教育要适应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就业市场的变化,实行“订单”式教育。及时调整专业设置,积极发展面向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的专业,增强专业适应性,努力办出特色。积极推进课程和教材改革,开发和编写反映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方法、具有职业教育特色的课程和教材。推进专业现代化建设,选择一批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急需的专业进行重点建设,改善专业教学条件,提升职业教育适应和服务市场经济的能力。改革教学管理制度,根据不同专业、不同培训项目和学习者的需要,采取灵活的学制和学习方式,逐步实行学分制等弹性学习制度,为受教育者半工半读、工学交替、分阶段完成学业创造条件。全面推进职业教育与职业培训相结合、全日制与分段制相结合、职前教育与职后教育相结合的办学模式,努力把职业学校办成面向全社会、开放型、多功能的教育和技能培训中心,满足不同求学、待岗、在岗人员就业、深造、更新知识、增强技能等多种需要。
中等职业学校在搞好就业教育的同时,要做好中职与高职的衔接工作,积极向高等职业技术学院输送合格的毕业生,为学生接受高层次的职业教育创造条件。


8、大力推行劳动预备制度,严格执行就业准入制度。


用人单位招收、录用职工,属于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控制的职业(工种),必须从取得相应学历证书或职业培训合格证书并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属于一般职业(工种),必须从取得相应的职业学校学历证书、职业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中优先录用。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也必须接受职业教育和培训。劳动保障、人事等部门要加大对就业准入制度执行情况的监察力度,加强监督管理,对违反规定,随意招收未经职业教育或培训人员就业的要责其纠正并给予处罚。


9、加强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拓宽毕业生就业渠道。教育行政、劳动保障、人事等部门和学校要为职业学校毕业生在取得学历证书、培训证书的同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创造条件、提供方便。在市职业教育中心(市高职院)设立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职业学校要加强职业指导工作,引导学生转变就业观念,开展创业教育,鼓励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小城镇、农村就业或自主创业。企业招工要优先录用职业学校培养的学生。
金融机构要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接受职业教育提供助学贷款,优先为符合贷款条件的农村职业学校毕业生开展生产经营提供小额贷款。认真执行国家对教育的税收优惠政策,支持职业学校办好实习基地、发展校办产业和开展社会服务。鼓励社会各界及公民个人对职业教育提供资助和捐赠,企业和个人通过政府部门或社会中介机构对职业教育的资助和捐赠,可在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采用政府贴息贷款,扶持职业学校及其校办企业和实习基地的建设。对职业学校所属的企业和为学生、社会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市、县(市、区)职教中心要设立按市场机制运作的就业服务机构。


10、深化职业教育办学体制改革。认真落实《职业教育法》规定的政府及社会各方面举办职业教育的责任和义务。形成政府为主导、充分发挥行业、企业、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多元办学格局。
做强做大公办职业学校或职教中心。各县(市、区)政府要依法加大职业教育的投入,加强对职业教育的领导,把职业教育作为提高劳动者素质、发展经济和高素质劳务输出的重要事业来做强、做大、做精。对于管理不善、办学效益很差的公办职业学校在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的前提下,要大胆改革办学体制。可以实行“国有民营”、“民办公助”等形式的办学体制改革或引进民办学校的运行机制。现在任的公办学校教职工自愿举办职业教育或到民办职业学校任职、任教的,其公办教师身份不变,各地也可视具体情况继续保留这部分人员工资部分的财政拨款。


11、大力发展民办职业教育。非营利性民办职业学校,享受举办社会公益事业的有关优惠政策。民办学校征用办学用地只缴纳国家、省有关用地规费和支付农民补偿费。免除市、县(市、区)两级一切征地规费。经批准开办的民办职业学校,享受举办公益事业和外商投资的有关优惠政策,其师生享有与公办学校师生同等的权利和义务。简化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的审批程序。地方政府和有关单位,可以采取出租或转让闲置的国有、集体资产等措施,对民办职业学校予以支持。
充分依靠企业举办职业教育。鼓励有条件的市内大型企业单独举办或与高等学院联合举办职业技术学院。中小企业应依托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进行职工培训和后备职工培养。
加大职业教育招商引资力度,鼓励各职业学校与县外、市外、省外职业教育学校联合办学,鼓励加盟外地“职教集团”,探索股份制办学模式。
建立政府奖励民办职业教育机制。民办职业学校每培养一个合格的职校毕业生,当地政府要给予一定数额的资金奖励。


12、加强农村职业教育。农村职业教育要坚持“三教统筹”和“农科教”结合,积极适应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和现代农业发展的需要,培养农民掌握特色农业技能的本领,为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服务,推进农村劳动力向二、三产业的转移。


三、加大投入,改善条件,促进职业教育新发展


13、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职业教育的投入,确保职业教育经费逐年增长,切实改变我市职业教育普遍存在的投入不足、基础薄弱、办学条件较差的状况。
各级人民政府用于举办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财政性经费应当逐步增长,确保公办职业学校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并监督民办职业教育机构按时足额发放教师工资。城市教育费附加安排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不低于15%,已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地区不低于20%,主要用于职业学校实验实习设备的更新和办学条件的改善。各级人民政府在安排使用农村科技开发经费、技术推广经费和扶贫资金时,要安排一部分农村劳动力培训经费;安排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时,要安排一部分农村职业学校和成人学校的建设经费。
市、县两级财政每年都必须安排一定数额的职业教育专项经费,用于扶持骨干和示范性职业学校建设。


14、为鼓励、支持职业学校做大、做强,对举办起点高、规模大的公、民办职业学校,当地政府可参照省政府办公厅(赣府厅抄字[2004]11号)关于“优质高中工程”建设的有关优惠政策支持中等职业教育的发展。


15、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收取企业应当承担的教育经费,由市、县(市、区)职业教育中心用于本地区的职业教育。


16、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切实减轻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负担。对不符合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各类收费,政府要责令有关部门严肃查处。


四、加强领导、部门配合,开创职业教育新局面。


17、切实加强对职业教育的领导。各地各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职业教育在科教兴饶中的基础性、战略性地位,把发展职业教育摆上全局工作的重要位置。各地各部门在制订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同时,要同步制订职业教育发展规划;在部署经济工作的同时,要同步布置职业教育工作;在抓经济工作的同时,要同步抓好职业教育工作;在考核经济工作实绩的同时,要同步考核职业教育工作的业绩;在加大经济发展投入的同时,要同步加大职业教育资金的投入。市人民政府把发展职业教育列入县(市、区)领导任期目标,作为考核县(市、区)工作和主要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依据之一。要调动各方面兴办职业教育的积极性,充分发挥行业、企业和人民团体在发展职业教育中的作用,主动为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提供服务。
市、县(市、区)两级人民政府都要建立职业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及时研究解决职业教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18、加强职业教育法制建设,建立督导评估机制。认真贯彻实施国家有关职业教育的法律法规,依法加强对职业教育管理,规范职业教育秩序,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要建立市人民政府评估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职业教育督导评估制度,加强和改进对职业教育的评估,促进职业教育健康发展。市教育行政和劳动保障部门每年都要对各县(市、区)教育行政和劳动保障部门的职业教育工作进行量化考核。要加强职业教育理论研究和政策研究,为职业教育宏观决策和职业学校改革与发展服务。


19、营造有利于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社会氛围。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职业教育法》、《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大力宣传职业教育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大力宣传职业学校毕业生在各条战线创业、立业的先进典型,引导全社会树立正确的教育观、人才观、价值观。要不断提高生产、服务一线高素质劳动者的待遇。要积极开展各种职业技能、技术竞赛活动,树立技术标兵、能手。市政府要设立职业教育奖励基金,表彰在职业教育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在全社会形成重视、支持职业教育的浓厚氛围。


二○○四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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