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国家科委、外交部、国家计委、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我国履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过程中对外开展在试验阶段共同执行活动项目合作的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8 13:25:30  浏览:8239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科委、外交部、国家计委、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我国履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过程中对外开展在试验阶段共同执行活动项目合作的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国家科委、外交部、国家计委、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我国履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过程中对外开展在试验阶段共同执行活动项目合作的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科发社字〔1997〕4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委、外办、计委、气象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是一部旨在稳定大气温室气体浓度、保护气候系统免受人为干扰破坏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公约。我国于一九九二年十一月批准该公约。该公约已于一九九四年生效。根据公约的有关规定,发达国家和经济转轨国家有义务减少他们本国的人为温室气体排放水平,我国和其他发展中国家目前尚没有这种义务。在一九九五年三月召开的公约第一次缔约方会议上通过了开展“在试验阶段的共同执行活动”的决定,以便国际社会积累对有关联合履行公约义务的认识和经验。根据这项决定,发展中国家可以在自愿基础上参与这项活动。
  近来,美国、加拿大、日本、挪威、荷兰等发达国家通过各种渠道与我国有关部门或地方联络,希与我国开展这方面的合作。气候公约及共同执行活动涉及政治、外交、经济、科技等许多问题,一些部门和地主对我在这一领域的原则立场和职责分工不太了解,在对外会谈中不能正确把握相关政策,向外方作了一些不适当的许诺,让外方钻了空子,造成我谈判工作的被动,影响我对外的正常谈判。
  开展在试验阶段共同执行活动是履约和公约进程谈判的继续。为更好地评估共同执行活动对我国的实际利弊,增加我国在谈判制定共同执行活动标准上的发言权,探讨任何对我国有利的国际合作方式,有针对性、有选择地同有关发达国家缔约方适当开展一些共同执行活动合作项目是必要的。鉴于这项工作牵涉面广,政策性强,又是一项新的合作领域,需要有组织地、规范地统一对外开展这项活动,以维护我国家利益。为此,国家科委、外交部、国家计委和中国气象局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关于我国履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过程中对外开展在试验阶段共同执行活动项目合作的暂行管理办法”。经请示国务院办公厅,现将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我国履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过程中对外开展在试验阶段共同


     执行活动项目合作的暂行管理办法

                         国家科委 外交部
                         国家计委 中国气象局
                         一九九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附件:  关于我国履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过程中


           对外开展在试验阶段共同执行活动
             项目合作的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一次缔约方大会做出了关于开展在试验阶段共同执行的活动的决定。
  为评估共同执行活动对我国的实际利弊,增加我国在谈判制订共同执行活动标准问题上的发言权,探讨任何对我国有利的国际合作方式,我国将有针对性、有选择地同有关发达国家缔约方适当开展一些范围小、周期短的在试验阶段共同执行活动的项目合作。
  为加强对在试验阶段共同执行活动工作的统一管理,特制定本暂行管理办法。


  第二条
  对外开展在试验阶段共同执行活动项目合作,应以《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有关规定及公约第一次缔约方大会通过的“在试验阶段共同执行的活动的决定”作为基础,并应遵循如下原则:
  1.与我国开展在试验阶段共同执行活动项目合作的发达国家,不得将其所承担的温室气体排放限控义务转嫁给我国。
  2.在试验阶段共同执行活动合作项目减少或固化的温室气体排放量,不得算作发达国家的温室气体排放限控义务的“抵销额”。
  3.在试验阶段共同执行活动合作项目的资金应在公约资金机制范围以外以及现有的官方发展援助资金之外。
  4.在试验阶段共同执行活动合作项目应符合我国国家发展战略。
  5.在试验阶段共同执行活动合作项目,须事先得到双方政府的批准。


  第三条
  由国家科委牵头会同外交部、国家计委等部门组织、管理和协调我国同外方开展的在试验阶段共同执行活动的项目合作,负责合作项目的谈判、评审、批准和监督实施。


  第四条
  在试验阶段共同执行活动合作项目应能在项目一级带来实际可测量的温室气体减排量或汇增量。现阶段项目范围主要包括节能、提高能源效率、发展可再生能源和替代能源、煤的清洁利用等内容。


  第五条
  1.项目单位通过部门或地方政府向国家科委和国家计委或国家经贸委报送拟开展共同执行活动的项目可行性报告。由国家科委和国家计委或国家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项目的筛选和评审。国家计委和国家经贸委主要负责项目国内立项的评审,在此基础上,国家科委主要负责作为共同执行活动项目的评审。
  2.经评审通过的项目由国家科委会同国家计委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与外方进行共同执行活动合作项目谈判。
  3.合作项目协议由外交部负责对外签署。
  4.签署项目合作协议后,由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具体实施,并将实施情况及时报国家科委。
  合作项目的中方承担单位通过行业主管部门向国家科委报送项目的基线数据和其他必要数据,项目启动后要定期提出项目执行报告、中期报告和终结报告。
  在试验阶段共同执行活动合作项目的年度进展情况应向国家气候变化协调小组报告。


  第六条
  合作项目完成后,由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编制项目竣工报告,由国家科委会同国家计委、外交部和有关部门对项目的目标、结果及执行情况进行后评估。


  第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科委负责解释。本办法中的未尽事项,由国家科委会同国家计委、外交部等有关部门商定。重大事项报国家气候变化协调小组确定。
  附件:关于在试验阶段共同执行活动的决定

附件: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一次缔约方会议关于

          “试验阶段共同执行的活动”的决定
             (一九九五年四月七日)

  缔约方会议,
  回顾,根据《公约》第4.2(d),缔约方会议应就第4.2(a)条所述的共同执行的标准作出决定。
  注意到历史上和目前全球温室气体排放的最大部分源自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的人均排放量仍然比较低,但发展中国家的排放量在全球排放量中所占份额将会增加,以满足其社会和发展需要。
  承认气候变化的全球性要求所有国家根据其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和各自的能力及其社会和经济条件,尽可能开展最广泛的合作,并参与有效和适当的国际应对行动。
  认识到,
  (a)根据《公约》的规定,在第4.2(a)条中所作关于采取国家政策和相应措施以减轻气候变化的承诺只适用于附件一所列缔约方,非附件一所列缔约方没有这种承诺;
  (b)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和非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共同执行的活动将不被看作履行附件一所列缔约方目前根据《公约》第4.2(b)条所作承诺,但是,这些活动可有助于实现《公约》的目标和履行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在《公约》第4.5条中所作承诺;
  (c)根据《公约》共同执行的活动是辅助性的,只能被看作实现《公约》目标的次要手段;
  (d)共同执行的活动决不改变每一缔约方根据《公约》所作承诺;
  1.决定:
  (a)建立一个试验阶段,进行附件一缔约方之间和在自愿基础上同有此要求的非附件一缔约方之间共同执行的活动;
  (b)共同执行的活动应符合并可支助国家环境和发展优先顺序和战略,有助于成本效益以实现全球利益,并且可以涉及温室气体的所有有关源、汇和库全面地进行;
  (c)在这一试验阶段进行的所有共同执行的活动需要事先得到参加这些活动的缔约方政府接受、批准或核可;
  (d)共同执行的活动应能带来实际、可测量的和长期的减轻气候变化方面的环境利益,并且如果不进行这些活动就不可能产生这些利益;
  (e)共同执行活动的资金应在附件二缔约方在资金机制范围内所承担的财务义务以及在现有官方发展援助流动之外;
  (f)在试验阶段由于共同执行的活动而减少或螯合的温室气体排放量不应记入任何缔约方的减少额;
  2.还决定在试验阶段:
  (a)附属科技咨询机构将与附属履行机构协调,制订一个框架,供用于透明、明确和可信地汇报在试验阶段共同执行的活动的可能全球利益及国家经济、社会和环境影响以及所取得的任何实际经验或遭遇到的困难;
  (b)鼓励有关各缔约方利用所制定的框架通过秘书处向缔约方会议提出报告。这一报告应与缔约方国家来文分开;
  (c)请附属科技咨询机构和附属履行机构在秘书处的协助下,编写一份综合报告供缔约方会议审议;
  3.还决定:
  (a)缔约方会议将在其每年届会上根据综合报告审议试验阶段的进展情况,以便就是否继续试验阶段作出适当决定;
  (b)在这样做时,缔约方会议将考虑到有必要全面审查试验阶段以便在本十年结束前就试验阶段和其后是否继续进行作出最后决定。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李庄案进一步的追问

龙城飞将


  说实在的,我很不喜欢李庄这个人。据报导,他这个人刚愎自用,傲慢无礼,缺乏理智。申请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和法院全体工作人员回避,被驳回。申请对审判人员的回避,再被驳回。又申请出庭的公诉人回避,当询问其理由时候,他挥着手里的纸,大声说:“申请是我的权利,至于理由是什么、成不成立要检察院说,你审判员现在应该立刻敲槌、休庭!”指挥法庭,甚至以不同意申请就不回答问题为要挟。就让人大跌眼镜了。律师连这样一个基本的诉讼程序都没有掌握,真是太令人失望了 。
  但是,从诉讼过程遵守法律而不是法理的角度,从依法审判同时应当依法保护被告人合法权利的角度出发,我还是感觉到此案有些问题确实值得人们深思。今天凌晨我写了《李庄案的若干疑问》 ,提出六个问题,现在,关于此案有一些问题我要继续追问:

  问题七、《刑法》第306条控辩双方存在分歧的罪名所指到底是行为犯,还是结果犯?

  控方认为所控罪名是行为犯,但没有看到其提出相应的法律依据。辩方认为应当是结果犯,即必须是李庄的教唆行为造成龚刚模实际做了伪造证据的行为。法官最终采纳了控方的意见给李庄定罪。我国现行刑法法治的一个原则是当控辩双方产生分歧时应当作有利的解释,为什么此时采纳控方的意见,法官也应当对自己的判决作出证明。在刑事诉讼中法官应当同样对自己的判决负有证明责任。

  问题八、在刑事诉讼中法官的地位如何?

  毫无疑问,法官在诉讼中应当是处于中立的地位,他是在听了控辩双方的观点,经双方质证了证据,形成自己独特的判断。他的判断可能与控方的相同,也可能与辩方的相同,还有可能与双方的观点都不相同。在诉讼中,法官不应当与公安和检察院一起证明某个嫌疑人就是确凿的犯有某罪,他应当是首先抱着怀疑的态度审视控辩双方各自提交的证据材料,他从质疑双方给他提交的证据和观点即霍姆斯所说的“两个坏蛋”的观点中产生自己的观点,而不是随公安和检察院一起叠加其观点,一定要给身陷囹圄中的嫌疑人定罪。

  问题九、李庄案件是嫖娼案,还是伪证案?

  据报导,控方提出的证据中有李庄嫖娼的材料。如果是嫖娼案,应当按照犯罪准备诉讼材料。如果是伪证案则按伪证犯罪准备材料。如果是同时起诉两个罪名,就要同时准备两个罪名项下的材料。如果仅仅是伪证案,又大肆宣扬李庄嫖娼的事,就是一种“欲加之罪,何患无辞”。

  问题十、李庄贪婪,多收律师费,是不是依《刑法》第306条给他定罪的依据?

  显然,钱收得多与少,不应当是伪证罪的证据材料。相反,这个情况更说明,很可能是龚刚模与李庄之间由于利益纷争才使得龚刚模要狠咬李庄一口。
  人们经常说,要依据法律和事实进行案件的审理与判决。但李庄案却存在太多的问题。问题就是悬念。希望李庄案终审判决时不要留给全国人民太多的悬念。

2010-1-12
作者博客:http://www.yadian.cc/people/6493/
     http://blog.sina.com.cn/zjysino20080207


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

国家档案局


国家档案局令

第 10 号


  《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已经国家档案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杨冬权
                             2012年12月17日



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



  第一条 为便于企业正确界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准确划分档案保管期限,促进企业依法经营和规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企业文件材料是指企业在研发、生产、服务、经营和管理等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记录。
  第三条 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企业资产关系分别负责对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编制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是:
  (一)反映本企业在研发、生产、服务、经营、管理等各项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对本企业各项活动、国家建设、社会发展和历史研究具有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
  (二)本企业在各项活动中形成的对维护国家、企业和职工权益具有凭证价值的文件材料。
  (三)本企业需要贯彻执行的有关机关和上级单位的文件材料,非隶属关系单位发来的需要执行或查考的文件材料;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与本企业有关的文件材料;所属和控股企业报送的重要文件材料。
  (四)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归档保存的文件材料和其他对本企业各项活动具有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
  第五条 企业下列文件材料可不归档:
  (一)有关机关和上级主管单位制发的普发性不需本企业办理的文件材料,任免、奖惩非本企业工作人员的文件材料,供工作参考的抄件等;
  (二)本企业文件材料中的重份文件,无查考利用价值的事务性、临时性文件,未经会议讨论、未经领导审阅和签发的文件,一般性文件的历次修改稿、各次校对稿,无特殊保存价值的信封,不需办理的一般性来信、来电记录,企业内部互相抄送的文件材料,本企业负责人兼任外单位职务形成的与本企业无关的文件材料,有关工作参考的文件材料;
  (三)非隶属关系单位发来的不需贯彻执行和无参考价值的文件材料;
  (四)所属和控股企业报送的供参阅的一般性简报、情况反映,其他社会组织抄送不需本企业办理的文件材料;
  (五)其他不需归档的文件材料。
  第六条 凡属企业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必须按有关规定向本企业档案部门移交,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第七条 企业档案的保管期限定为永久、定期两种,定期一般分为30年、10年。
  第八条 永久保管的企业管理类档案主要包括:
  (一)本企业设立、合并、分立、改制、上市、解散、破产或其他变动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本企业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的构成、变更、召开会议、履行职责和维护权益的文件材料。
  (二)本企业资产和产权登记、评估与证明文件材料,资产和产权转让、买卖、抵押、租赁、许可、变更、保护等凭证性文件材料,对外投资文件材料;本企业资本金核算、确认、划转、变更等文件材料,企业融资文件材料。
  (三)本企业关于重要问题向有关机关和上级主管单位的请示、报告、报表及其复函、批复,有关机关和上级单位制发的需本企业办理的重要文件材料,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等对本企业做出的重要决定、出具的审计、公证、裁定等重要文件材料,本企业与其他组织和个人形成的重要合同、协议及补充协议等文件材料。
  (四)本企业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改革、年度计划和总结文件材料,内部管理制度、规定、办法等文件材料。
  (五)本企业机构演变,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文件材料;本企业涉及职工权益的其他重要文件材料;企业文化建设文件材料。
  (六)本企业经营管理工作的重要文件材料。
  (七)本企业生产技术管理工作的重要文件材料。
  (八)本企业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文件材料。
  (九)本企业党群工作的重要文件材料。
  (十)新闻媒体对本企业重要活动、重大事件、典型人物的宣传报道。
  (十一)有关机关和上级主管单位领导、社会知名人士等重要来宾到本企业检查、视察、调研、参观时的讲话、题词、批示、录音、录像、照片及企业工作汇报等重要文件材料;本企业参与国家和社会重大活动的重要文件材料,本企业职工参加省级以上党、团、工会、人大、政协等代表大会形成的重要文件材料。
  (十二)本企业直属单位、所属、控股、参股、境外企业和机构报送的关于重要问题的报告、请示和批复等文件材料。
  第九条 定期保管的企业管理类档案主要包括:
  (一)本企业资本金管理、资产管理的一般性文件材料,本企业涉及职工权益的一般性文件材料。
  (二)本企业部门工作或专项工作规划,半年、季度、月份计划与总结等文件材料。
  (三)本企业召开会议、举办活动的一般性文件材料,发布的一般性公告。
  (四)本企业经营管理工作的一般性文件材料。
  (五)本企业生产技术管理工作的一般性文件材料。
  (六)本企业行政管理工作的一般性文件材料。
  (七)本企业党群工作的一般性文件材料。
  (八)本企业关于一般性问题向有关机关和上级主管单位的请示、报告、报表及有关机关和上级主管单位的复函、批复,有关机关和上级主管单位、行业协会制发的需本企业贯彻执行的一般性文件材料和对本企业出具的一般性证明文件,本企业与其他单位和个人形成的一般性合同、协议文件材料。
  (九)直属单位、所属和控股企业一般性问题的请示、报告、来函与本企业的批复、复函等文件材料。
  (十)本企业参与国家和社会活动的一般性文件材料,本企业职工参加省以上党、团、工会、人大、政协等代表大会形成的一般性文件材料;本企业接待重要来宾的工作计划、方案等一般性文件材料。
  第十条 企业经营管理、生产技术管理、行政管理、党群工作等管理类档案保管期限见附件。
  第十一条 本规定的管理类档案保管期限为最低期限,各企业在具体划分时可选择高于本规定的期限。
  第十二条 企业产品生产和服务业务、科研开发、基本建设、设备仪器、会计、干部与职工人事等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按国家有关规定、标准,结合企业实际执行。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归档纸质文件材料中,有重要修改意见和批示的修改稿及有发文稿纸或文件处理单的,应与文件正本、定稿一并归档。
  企业对于无相应纸质或确实无法输出成纸质的电子文件应纳入归档范围并划分保管期限。
  企业对归档的电子文件的元数据要进行相应归档。
  第十四条 多个企业联合召开的会议、联合研制的产品、联合建设或研究的项目、联合行文所形成的文件材料,原件由主办企业归档,其他企业将相应的复制件或其他形式的副本归档。
  第十五条 企业应依据本规定和国家及专业相关规定,结合本企业生产组织方式、产品和服务特点,编制本企业的各类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企业应按资产归属关系,指导所属企业根据有关规定规范各类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的编制并审批所属企业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
  第十六条 中央管理的企业(包括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中央企业、金融企业、中央所属文化企业等)总部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管理类档案保管期限表,报国家档案局同意后执行。
  地方国有企业总部编制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管理类档案保管期限表,报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执行。
  第十七条 企业资本结构或主营业务发生较大变化时,应及时修订和完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
  第十八条 企业在编制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时,应全面分析和鉴别本企业形成文件材料的现实作用和历史价值,统筹考虑纸质文件材料与其他载体文件材料的管理要求,准确界定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和划分档案保管期限。
  第十九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设立的企业,在境外经营的企业,由企业总部参照本规定提出实施要求;科技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国家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附件:企业管理类档案保管期限表(略,详情请登录档案局网站)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