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国家卫生城市管理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05:55:26  浏览:9555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国家卫生城市管理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穗办[2008]16号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国家卫生城市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局以上单位:

《广州市国家卫生城市管理规定》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8年12月15日

广州市国家卫生城市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国家卫生城市管理长效机制,促使城市卫生管理制度化、规范化,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决定》、《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区范围内的爱国卫生组织管理、健康教育、市容环境卫生、环境保护、公共场所和生活饮用水卫生、食品卫生、传染病防治、病媒生物防制、社区和单位卫生、城中村及城乡结合部卫生等方面的长效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所涉及的各项卫生管理工作的标准执行《国家卫生城市标准》。

第四条 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爱卫会)负责广州市国家卫生城市的管理工作,各委员单位按照委员部门的管理职责共同落实本规定。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爱卫办)是广州市国家卫生城市管理的常设机构,负责组织、统筹、协调、检查、评价、奖惩和复查等工作。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 各区人民政府职责

(一)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负责辖内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工作,做到健全工作机构,具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工作条件,做好日常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办,落实经费,制定实施方案和年度计划并组织落实。

(二)健全健康教育机构,落实相应的人员、设备、经费。

(三)做好辖区内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区、街道应设有专(兼)职病媒生物防制工作人员,做到分工明确,责任落实,经费保证。

(四)做好辖区内灭鼠、灭蝇、灭蟑达标巩固工作,有效控制蚊虫密度;落实城中村病媒生物防制措施。

(五)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卫生检查评比活动,促进国家卫生城市长效管理。

(六)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区建设、规划、房管、城管、交通管理等部门落实待建工地、闲置地块的卫生管理,做好车辆停放管理和违法建设整治工作。

(七)落实控烟工作,城区无烟草广告。

(八)组织实施国家有关的市容和环卫管理法规,设立环卫监督管理执法机构,健全市容、环卫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按照要求设置和管理环卫设施。

第六条 市爱卫办职责

(一)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爱国卫生运动。

(二)健全爱卫会组织,协调各委员单位开展爱国卫生工作,做到分工明确,责任落实。

(三)负责制定爱国卫生工作计划,纳入政府目标管理并组织实施。

(四)组织开展全市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巩固灭鼠、灭蝇、灭蟑螂达标成果,控制蚊虫密度。

第七条 市卫生局职责

(一)健康教育

l.负责建立、健全市级健康教育机构,做到人员、经费落实,能够承担起业务技术指导中心的职责。

2.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开展多种形式健康教育,注重培养学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协助监督中、小学校全部开设健康教育课。

3.指导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落实市管医疗机构的健康教育工作。

4.指导社区、城中村围绕群众健康需求和卫生防病的工作重点,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

5.指导各行业结合单位特点,开展有关职业卫生、疾病预防、卫生保健、控烟等方面健康教育活动。

  (二)公共场所卫生

1.组织实施《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落实卫生监督、监测和技术指导规范。

2.监督公共场所依法持有有效的卫生许可证经营,卫生管理制度健全,从业人员持有有效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监督落实从业人员、清洗消毒、空调通风系统及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等各项卫生管理规定。

3.监督小浴室、小美容美发厅、小歌舞厅、小旅馆等场所落实卫生要求。

(三)食品卫生

l.组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有关食品卫生法律法规,制定本市食品卫生管理的具体实施计划,落实各项工作任务。

2.制定、落实食品安全整治方案,有重大食物中毒事故和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报告体系和管理制度健全。

3.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取缔无证照生产加工食品的行为。

4.监督餐饮业全面贯彻《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全面实施食品卫生量化分级管理;督促机关、学校和建筑工地等单位食堂落实管理责任及病媒生物防制措施。

5.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取缔无证照生产加工食品的行为,并配合城管部门依法取缔无固定加工、就餐场所的食品摊点。

6.监督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落实防鼠防蝇设施及病媒生物防制措施,并对病媒生物防制设施及措施不力单位进行监督、处罚。

(四)传染病防治

l.组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达到规定要求。

2.监督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设立负责传染病管理的专门机构和人员,建立健全控制院内感染制度、疫情登记和报告制度,做到门诊日志齐全;指导督促二级以上综合医院设立感染性疾病科,其它医院设立传染病预检分诊点。

3.监督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对废弃物、医源性污水的处理、排放符合国家有关要求。

4.落实全市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和中心镇卫生院实行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制度,做到疫情报告及时,处理规范。

5.落实计划免疫,实行周门诊制度,接种规范,完善流动人口计划免疫管理办法。

6.按期完成重大疾病控制的国家规划要求,有效控制甲、乙类传染病暴发疫情,杜绝院内感染引起的重大疫情或导致的死亡事故。

(五)病媒生物防制

1.负责病媒生物防制技术方案的制定,进行技术指导和业务培训。

  2.负责病媒生物的监测工作,做到监测方法规范,数据可靠,为开展病媒生物防制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3.督促医疗单位加强病媒生物防制设施建设和病媒生物防制措施落实。

第八条 市容环境卫生局职责

(一)市容环境卫生

1.组织实施有关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做到管理机构健全,职责明确,管理规范,经费落实。

2.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本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3.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开展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达到《城市容貌标准》要求,落实保洁制度及门前卫生责任管理制度。

4.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负责生活垃圾处理场、中转站和粪便无害化处理场、公共厕所等环卫设施的建设管理和污染防治及落实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并加强余泥排放的管理。

5.协调市公路局做好城区公路卫生管理工作。

(二)城中村及城乡结合部卫生

建立健全城中村卫生保洁制度,督促落实保洁人员,完善环卫设施;加强城乡结合部卫生管理工作,做到卫生整洁。

第九条 市环保局职责

(一)负责对城市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二)负责开展烟尘控制区工作。

(三)依照职责分工加强城市区域环境噪声的监督管理以及对生产经营单位排污工作管理。

(四)建立和完善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报告制度,加强环境监督管理,防止发生特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五)会同市水务局加强饮用水源地和城市生活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 市工商局职责

(一)规范农副产品市场管理,做到商品划行归市,摊位摆放整齐,无占道经营。

(二)督促市场开办者建立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保洁人员、完善环卫设施,给、排水设施,防鼠防蝇设施,落实病媒生物防制措施,公厕、垃圾站建设和管理符合卫生要求。

(三)配合卫生部门监督经营者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集贸市场食品卫生管理规范》的有关规定;有活禽销售的市场设立相对独立的区域,污物(水)处置和消毒设施完善,实行隔离屠宰,保持环境清洁卫生。配合林业部门督查违禁野生动物的销售。

(四)加强城市生猪定点屠宰工作,做到无注水肉和病畜肉上市,开展牛、羊、禽类定点屠宰。

(五)加强对饮食行业的管理,严禁无照经营行为。

  (六)加强对全市烟草广告的监督和控制。

第十一条 市建委职责

(一)按照《建筑工地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的要求,加强建筑工地的管理工作。

(二)加强建筑工地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及职工食堂、宿舍、厕所、洗浴间、地下室等场所的卫生管理工作。

(三)负责协调广州地铁总公司做好城区地铁站、线的卫生管理工作。

(四)加强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管理工作,协调推进城市“光亮工程”。

第十二条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职责

(一)加强对建筑垃圾运输和排放执法工作,督促落实车辆冲洗设施,实施密闭运输,无偷倒乱倒现象。

(二)督促在建工地落实市容卫生管理措施及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三)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落实对市容环境卫生的综合执法工作。

(四)依照职能分工加强对户外广告设施和设置的管理。

第十三条 市委宣传部职责

(一)指导市属新闻媒体开展卫生宣传工作,加强国家卫生城市长效管理活动的宣传报道工作。

(二)协调中央驻穗、省、市属媒体及其他媒体配合开展卫生宣传工作,做好新闻舆论引导和监督。

(三)协助市爱卫办组织和指导各机团单位、企事业单位、社区开展卫生宣传和教育工作,引导市民树立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

第十四条 共青团广州市委职责

动员广大青年和志愿者参与到环境卫生的宣传监督等各项工作,参与环境卫生整治各项工作。

第十五条 市文化局职责

(一)督促和指导图书馆、影剧院、网吧等各类文化活动场所开展卫生知识宣传和教育工作。影剧院等主要公共场所必须设立健康教育专栏,具备控烟和预防艾滋病、性病的宣传内容。

(二)监督各类文化活动场所落实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实行室内禁止吸烟制度,在明显位置设置国家规范的禁烟标志。

(三)督促各类文化活动场所制售的食品、饮料应符合卫生要求。

第十六条 市交通委员会职责

(一)负责组织落实直属单位健康教育工作,督促指导公交、出租汽车企业、客运站场健康教育和卫生管理工作。

(二)督促和指导公交站场、客运站场、码头等大型公共场所采取各种形式开展卫生防病宣传工作,落实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三)负责督导各汽车客运站的卫生管理及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督导站内食品行业的规范管理。

(四)负责监督和指导交通窗口单位的控烟工作。

第十七条 市水务局职责

(一)负责对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场的建设与卫生管理,保持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并逐年提高。

(二)规范自来水厂和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自来水厂出水水质、管网和二次公共设施水质应符合《城市公共水质标准》要求。

(三)加强对城市河道、湖泊的管理工作,做到水面清洁,无飘浮垃圾;岸坡整洁,无垃圾杂物,并落实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四)加强饮用水源地水质保护方面的监督管理和监测工作,确保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

(五)负责城市污雨水管网的建设和管理。

第十八条 市市政园林局职责

(一)完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落实绿线管制制度。

(二)加强城市绿化建设与管理,确保建成区绿化覆盖率、绿地率、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到国家卫生城市标准。

(三)协调指导全市的绿化、美化工作。按市区分工模式负责市政园林局管辖范围内的市政道路维护和绿化养护工作及市政管网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四)负责落实市管公园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督促绿化管养单位落实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五)负责监督和指导公园景点等窗口单位的控烟工作。

第十九条 市国土房管局职责

(一)监督物业管理公司按《物业管理条例》的要求,加强小区的物业管理。

(二)监督物业小区定期开展居民教育和小区卫生检查,确保小区环境整洁,垃圾日产日清,无乱摆卖和占道经营现象。

(三)监督物业小区完善病媒生物防制设施和落实病媒生物防制措施。

第二十条 市教育局职责

(一)负责监督中、小学校全部开设健康教育课,指导学校加强对学生的健康教育。

(二)改善学校卫生条件,净化、绿化、美化学校环境,组织学生积极参加爱国卫生运动和卫生宣传活动。

(三)加强学校课室、食堂、宿舍、厕所等场所的卫生管理工作。

(四)加强学校病媒生物防制设施建设和病媒生物防制措施落实。

第二十一条 市供销社职责

(一)负责全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工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行业管理制度。

(二)负责实施再生资源社区回收站点的规范建设与管理,指导和督促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经营者按照有关标准规范建设经营场所和设施,符合市容环境与卫生的要求。

(三)建立定期检查与日常检查相结合的制度。对卫生脏乱等严重影响市容市貌的再生资源社区回收站点,可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责令当事人予以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建议有关部门依法处罚。有关部门应在接到建议处罚函7个工作日内将是否采纳或处罚情况向,市供销合作总社反馈。

第二十二条 市财政局职责

(一)保证巩固国家卫生城市成果和创建广州市星级卫生街道经费的落实。

(二)监督创建广州市星级卫生街道经费使用。

第二十三条 省机场管理集团公司职责

(一)负责组织协调白云国际机场区域内所有单位开展爱国卫生运动。

(二)负责组织实施白云国际机场区域的卫生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广州铁路集团公司职责负责城区铁路站、线的卫生管理工作。

第三章 监督与奖惩

第二十五条 市爱卫会各委员单位对所负职责应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年度工作计划,并报市爱卫办备案;每半年至少自查重次,做到有检查方案、检查具体内容、检查后意见反馈等书面材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执行情况纳入年度依法行政和落实行政执法责任评议考核项目,由市政府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公室负责。

第二十七条 各区、各部门在执行本规定过程中遇到的争议或问题由市爱卫办负责协调、处理;重大问题由市爱卫办报请市爱卫会或市政府协调、处理。

第二十八条 市爱卫办采取平时抽查与每年组织1次大检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检查,按市委、市政府达标表彰有关规定,对当年内积极开展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工作,圆满完成本单位相应职责和任务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十九条 市爱卫办组织检查中发现有关单位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将视情节分别按下列情况处理(按年度累计):第一次,责令责任单位限期改正;第二次,对责任单位及其主管领导给予通报批评;第三次,建议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 第二十八、二十九条中的奖罚措施由市爱卫办提出意见,经市爱卫会审核后由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评估修订。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内蒙古自治区车船使用税实施细则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内蒙古自治区车船使用税实施细则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75号


  《内蒙古自治区车船使用税实施细则》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1996年第十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乌力吉
                      一九九六年八月五日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自治区内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是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人。
第三条 车船的适用税额,依照本实施细则所附的《车辆税额表》和《船舶税额表》计算。对客货两用汽车的载人部分,按乘人汽车税额减半征收,载货部分按机动载货汽车税额征收。
第四条 除《条例》规定的免税车船外,下列车船免征车船使用税:
  (一) 殡仪车、残疾人乘坐的残疾人专用车,个人拥有的非营业用的非机动车辆(自行车除外);
  (二) 用于农牧业生产的拖拉机;
  (三)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免征车船使用税的其他车船。
第五条 车船使用税的纳税期限为:
  (一) 机动车船、非机动车船按年征收,分两次缴纳,具体缴纳时间为每年的1月份和7月份;
  (二) 其他车辆每年征收一次,具体缴纳时间为每年1月份。
第六条 下列车船不予退补车船使用税:
(一) 区外来自治区从事运输业务已缴纳车船使用税的车船;
  (二) 停止使用、拆毁或者报废的已缴纳车船使用税的车船。
第七条 纳税人因遭受自然灾害缴纳车船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以提出申请,由地方税务机关逐级上报,经自治区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后给予减税或者免税。
第八条 新购置的车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使用时间不满15日的,免征车船使用税;超过15日的,依年税额按月平均计算征收。
第九条 临时封存的车船,凭有关部门证明向当地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登记后,封存期间免征车船使用税。恢复行驶时,应当按规定向当地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第十条 车船使用税原则上由纳税人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也可以委托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嗄查村民委员会代征。自治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举办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1994年1月1日以后投产经营的,其车船使用税由自治区地方税务机关直属征管机构负责征收。
第十一条 地方税务机关委托代征前,应当与受委托代征单位签定代征合同。代征合同应当明确代征车船使用税的范围,税款报解,完税凭证的领、用、销等事项,并按规定明确报解税款、核销完税凭证的责任。
第十二条 地方税务机关按代征税款5%的比例,提取代征经费,用于代征人员的报酬、奖金等代征费用开支。
第十三条 对不按规定履行代征义务和贪污挪用代征税款的代征单位和个人,地方税务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取消其代征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车船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具体应用的问题,由自治区地方税务机关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1987年3月16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内政发〔1987〕33号)同时废止。

附表1

车 辆 税 额 表


别 项 目 计税
单位 年税额 备 注




车 乘


车 5座以下
6座至10座
11座至30座
31座至50座
50座以上 每辆
每辆
每辆
每辆
每辆 120元
140元
160元
200元
240元



车 载货汽车

载货汽车挂车

拖拉机配套挂车 按净吨位
每吨
按净吨位
每吨
按净吨位每吨 48元

39元

24元


车 二轮
三轮 每辆
每辆 48元
60元 包括轻便摩托车



车 人

车 人力平板车
客货二轮车 每辆 9元
畜力车 畜力胶车 每辆 8元
自行车 自行车 每辆 4元


附表2

船 舶 税 额 表

类 别 计税标准 每年税额 备 注
机动船





150吨以下
151吨至500吨
501吨至1500吨
1501吨至3000吨
3001吨至10000吨
10001吨以上 每吨1.20元
每吨1.60元
每吨2.20元
每吨3.20元
每吨4.20元
每吨5.00元 按净吨位计征
按净吨位计征
按净吨位计征
按净吨位计征
按净吨位计征
按净吨位计征
非机动船




10吨以下
11吨至50吨
51吨至150吨
151吨至300吨
301吨以上 每吨0.60元
每吨0.80元
每吨1.00元
每吨1.20元
每吨1.40元 按载重吨位计征
按载重吨位计征
按载重吨位计征
按载重吨位计征
按载重吨位计征





关于当事人对工伤认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问题的复函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关于当事人对工伤认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问题的复函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当事人对工伤认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问题的紧急请示(渝劳社文〔2004〕48号)
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直系亲属、该职工所
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应该首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再依法提
起行政诉讼。
  在适用《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时,当事人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应依照《工
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执行;当事人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即这种情况下行政复议不是前置程序。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二○○四年五月十八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