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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宣城市专利申请费用资助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05:37:12  浏览:948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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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宣城市专利申请费用资助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宣城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宣城市专利申请费用资助办法的通知

宣政〔2007〕9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宣城市专利申请费用资助办法》已经20076年10月24日市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宣城市专利申请费用资助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发明创造,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促进我市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根据《安徽省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和《安徽省专利申请费用资助办法》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属市本级的企事业单位、其它组织和个人申请的专利,依照本办法申请资助。
第三条 资助条件:
(一)国家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已授权的中国发明专利;
(二)国家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已授权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
(三)国家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已授权的中国外观设计专利;
(四)国外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已授权的发明专利。
第四条 资助标准:
(一)中国发明专利4000元/件;
(二)中国实用新型专利1600元/件;
(三)中国外观设计专利1000元/件;
(四)国外发明专利每个国家16000元/件(最多2个国家);
(五)在校学生申请的专利按上述标准增加20%资助。
第五条 申请资助的单位和个人需向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一)宣城市专利申请费用资助审批表一式二份(审批表由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制定);
(二)中国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国外发明专利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专利证书原件经核对无误后退还申请人);
(三)非职务发明需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身份证明经核对无误后退还申请人),职务发明需提供单位有效资质证明(如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等)及其复印件(单位资质证明经核对无误后退还申请人);
(四)一项专利有两个以上申请人的必须提供其它专利申请人的委托书;
(五)在校学生需提供学生证复印件和学校证明各一份。
第六条 市直单位和个人向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经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七条 资助申请工作每年度开展一次,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于每年第三季度集中受理上一年度内符合资助条件的申请。
第八条 资助资金由市财政供给,列入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中管理。
资助资金的拨付按财政预算资金拨付的有关要求办理。
第九条 申请资助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材料应当真实有效,如有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则追回资助资金,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条 各县市区应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资助办法。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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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的通知

党委宣传部


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的通知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于9月15日至18日在北京召开,胡锦涛总书记作了重要讲话。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现就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学习贯彻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的重大意义

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届四中全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和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是新中国成立60周年之际,党加强自身建设的宝贵经验总结,是新的历史时期对马克思主义党建理论的创新和发展,是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和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行动指南,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大举措。

全校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和广大党员一定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新时期党的建设的重大意义,把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切实抓紧抓好。

二.联系实际、务求实效,以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指导各项工作

全校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以学习贯彻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为动力,推动学校各项工作。

要把学习贯彻全会精神同开展庆祝建国60周年活动结合起来,与学校重点工作结合起来,同推动本单位的工作实际结合起来,确保学习教育与日常工作两不误、两促进,真正把学习成果转化为推动学校又好又快发展的重大机遇。学习过程中要认真分析工作当中存在的不和谐因素,妥善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

三.精心组织,将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落到实处

要加强对学习贯彻全会精神的组织领导,精心筹划,结合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全面准确学习领会全会精神,将全会精神迅速传达贯彻到广大党员、群众中去。

学校党委理论中心组在本学期内就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开展一到两个专题的集中学习,各系党总支理论学习中心组也要尽快安排时间进行集中专题学习。

党委宣传部负责提供有关学习材料和辅导材料,并统筹全校教职工的学习活动;人文社科系负责组织开展全校学生的学习活动;“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要结合课程调整,积极进行理论学习研究,精心备课,充分发挥思想政治理论课的主渠道作用,确保十七届四中全会有关内容精髓进教案、进课堂、进学生头脑。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的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并组织和部署好本单位教职工的学习。结合党委宣传部下发的学习材料,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具体的学习方案,积极组织本单位教职工,通过开展主题党日活动、座谈会、专题研讨会、主题报告会、集中培训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组织开展全会精神的学习活动。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在开展学习活动的同时,还要做好学习活动经验的总结,及时掌握学习情况、推广经验,把学习贯彻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不断引向深入。



党委宣传部

2009年9月2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离婚诉讼中发现双方隐瞒近亲关系骗取结婚登记,且生活多年生有子女,应按婚姻法第二十五条处理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离婚诉讼中发现双方隐瞒近亲关系骗取结婚登记,且生活多年生有子女,应按婚姻法第二十五条处理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批复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法民他字(1986)第4号关于曹永林诉占可琴离婚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征求全国人大常委法制工作委员会和民政部等单位的意见后,我们研究认为:曹永林与占可琴是三代以内的表兄妹,双方隐瞒近亲关系骗取结婚登记,违反了我国婚姻法第六条关于禁止三代以内的旁系
血亲结婚的规定,这种婚姻关系依法是不应保护的。但曹、占两人已经结婚多年,并生有子女,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为保护妇女和儿童的利益,同意你院的第二种意见,按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处理。处理时,必须指出双方骗取结婚登记的错误,特别是对男方曹永林的错误要进行严肃的
批评教育,并可建议其工作单位给以适当处分,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应照顾子女和女方的合法权益,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
此复



1987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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