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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转市物价局拟定的天津市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04:55:31  浏览:873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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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转市物价局拟定的天津市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实施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物价局


批转市物价局拟定的天津市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实施办法的通知

津政发〔2008〕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物价局拟定的《天津市对部分重要商品及
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遵
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一月二十一日


       天津市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
      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条规定和《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
施的实施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58号)的规定,经市人民
政府批准,决定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在全市
范围内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对达到一定规模的生产、加工企
业实行提价申报;对达到一定规模的批发、零售企业实行调价备
案。
  第二条 当《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条规定实施价
格干预措施的情形消除后,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及时报经市人民政
府批准,宣布解除临时价格干预措施。
  第三条 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应当遵循经济规律,有利于
发展生产,保障供应;有利于保障企业正常经营,稳定市场预期,
稳定价格总水平。
  第四条 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期间,我市对下列商品及服
务实行提价申报,由其生产加工企业向市价格主管部门履行提价
申报程序:
  (一)大米、面粉;
  (二)食用植物油;
  (三)牛奶。
  实行提价申报的具体商品目录和需履行提价申报程序的企业
名单(详见附件1),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期间,经营者申请提价的商
品及服务单位提价额不得高于单位成本增加额。 
  第六条 实行提价申报的企业,应当在提价前10个工作日将
提价申请书面报告送达市价格主管部门。
  第七条 提价申请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名称及近3年生产经营情况,包括经营的主要产
品、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润、纳税情况;
  (二)列入申报范围的具体产品提价幅度,包括现行价格、
拟调价格、提价幅度和提价总额;
  (三)提价的理由,包括原材料、人工成本、财务费用等实
际成本费用变化情况。
  提价申请企业在提交书面报告的同时,应提供与生产加工成
本增加有关的凭据原件及复印件(加盖企业法人印章)。
  第八条 市价格主管部门对材料齐备的提价申请报告,应当
及时受理;对材料不齐备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告知需要补
正的内容,待申报材料齐备后予以受理。
  第九条 市价格主管部门受理提价申请报告后,应当在7个
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企业是否可以提价;逾期不告知的,视为同意。
  如无正当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不得要求企业亏损经营。
  第十条 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期间,我市对下列商品及服
务实行调价备案,由经营企业向市或区县价格主管部门履行调价
备案程序:
  (一)成品粮及粮食制品;
  (二)食用植物油;
  (三)猪肉和牛羊肉;
  (四)鸡蛋;
  (五)牛奶、奶粉;
  (六)民用燃料。
  实行调价备案的具体商品目录和需履行调价备案程序的经营
企业名单及受理备案的价格主管部门(详见附件2),由市价格
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期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的,实行调价备案的经营企业,应当在调价后24小时内将调价书
面报告送达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
  (一)一次调高价格4%以上的;
  (二)10日内连续调高价格累计6%以上的;
  (三)30日内连续调高价格累计10%以上的。
  第十二条 调价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企业名称、调价理由、调
价前价格、调价后价格、调价额度及幅度。
  调价备案企业在提交书面报告的同时,应提供能够证明调价
合理性的凭据及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价格主管部门受理调价备案后,有异议的,应当
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并责令该企业恢复原价或者降低调价
幅度;逾期未告知的,视为无异议。
  第十四条 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期间,市价格主管部门可
以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市场价格变化情况,报经市人民政府
批准,调整实行提价申报、调价备案的商品目录,调整实行提价
申报、调价备案的企业名单。
  第十五条 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期间,市价格主管部门可
以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限定生产企业的利润率和流通企业的商
品进销差率。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企业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
原则,依据成本变化及市场供需状况合理制定价格。
  第十七条 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国务院令第515号)处罚:
  (一)未按规定履行申报或者备案程序的;
  (二)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申报或者备案的:
  (三)经营者申报后提前提价的;
  (四)不执行价格主管部作出的不予提价、降低提价幅度或
者标准等决定的;
  (五)不按照规定说明理由或者虚构理由、提供虚假资料的;
  (六)不执行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的;
  (七)违反价格干预措施的其他行为。
  第十八条 价格主管部门对列入临时价格干预措施范围的商
品及服务,以及可能波及的商品及服务,应当加强市场供求和价
格变化情况的监测、预警,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和
上级价格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22日起施行,至2013年1月22
日废止。本办法有效期限内,价格干预措施的情形消除后,及时
宣布解除临时价格干预措施。

  附件:1.天津市实行提价申报的商品及其生产加工企业目录
     2.天津市实行调价备案的商品及其经营企业、受理调
      价备案的价格主管部门目录



                  天津市物价局
                 二○○八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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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产业部关于电信服务质量的通告2002年第4号

信息产业部


信息产业部关于电信服务质量的通告2002年第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2002年第一季度信息产业部有关部门处理用户申诉的情况公布如下:

  一、基本情况

  2002年第一季度信息产业部有关部门共受理用户申诉1272件,其中:采用电话方式申诉的有1038件、采用信函方式申诉的有47件、采用电子邮件方式申诉的有111件、采用传真方式申诉的有75件、采用来访方式申诉的有1件(详见附表一)。

  正式立案的申诉案件有64件,占受理申诉总量的5.03%,其它的申诉多为咨询、意见和建议等。在正式立案的64件申诉案件中,除去经营者确实没有责任的申诉案件共有47件,占立案申诉的73.44%。

  二、具体情况

  (一)各主要电信业务经营者被申诉的情况

  在正式立案(除经营者确实无责任外)的47件申诉案件中,中国电信集团公司(简称中国电信)被申诉15件,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简称中国联通)被申诉15件,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简称中国移动)被申诉17件(详见附表二)。

  (二)电信用户申诉的分类

  2002年第一季度,用户申诉主要集中在移动电话业务方面,在正式立案(除经营者确实无责任外)的 47件申诉案件中,移动电话业务方面的申诉31件,占65.96%;因特网业务方面的申诉7件,占14.89%;固定电话业务方面的申诉4件,占8.51%;IP电话及各类电话卡业务方面的申诉4件,占8.51%。

  在正式立案(除经营者确实无责任外)的47件申诉案件中,按用户申诉所反映问题的性质分类,主要有以下3个方面的申诉(详见附表三):

  1、申诉资费争议的12件,占25.53%;

  2、申诉服务质量的27件,占57.45%;

  3、申诉通信质量的8件,占17.02%。

  三、电信用户申诉处理情况

  截止到2002年4月15日,正式立案的64件申诉案件,已全部结案。

  附件:

  1、受理用户申诉基本情况表

  2、主要电信业务经营者被申诉情况表

  3、申诉分类统计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

 二OO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孝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孝感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工业招商引资优惠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孝感市人民政府


孝感政发〔2006〕15号

孝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孝感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工业招商引资优惠办法》的通知

市开发区管委会,双峰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孝感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工业招商引资优惠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讨论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九月二十日


孝感经济开发区(高新区)
工业招商引资优惠办法

  为进一步加快孝感经济开发区(高新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的发展,鼓励客商到开发区投资兴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用地政策
  (一)客商在开发区兴办(扩能)工业项目,符合国家投资强度的控制指标、符合开发区产业布局规划的,可以采取协议方式出让供地,地价在不低于湖北省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最低标准的前提下给予优惠。
  (二)引进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认定,以中介机构评估验资为准;国内外知名品牌的认定,以权威机构认证为准。
  (三)开发区提供的用地,做到“五通一平”。
  二、税费收取
  (四)在开发区兴办的企业,从开始纳税年度起,属“三资企业”的,享受所得税“二免三减半”(前两年所得税免收、第三到第五年所得税减半征收)优惠;不属“三资企业”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按照“二免三减半”政策,由市人民政府对企业进行奖励。增值税前三年由市人民政府按企业上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
  (五)企业建成投产前市级权限范围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全免,经营服务性收费,在物价部门核定的范围内与收费单位协商收取。
  三、配套服务
  (六)实行集中审批、集中办理手续制度。凡在开发区投资兴办工业企业的,需办理的各项手续,统一由开发区集中报批,全程代理服务。
  (七)实行专班联系企业制度。引进的工业企业自正式签订投资协议之日起,开发区管委会确定专人协调,帮助解决项目报批、建设及生产经营中的困难和问题,确保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八)实行部门服务承诺制度。凡与客商投资有关的市直部门,必须严格落实服务承诺制,公开办事程序、办事标准、办结时间等。
  (九)对开发区内企业开展行政执法检查应当严格依法进行,在检查前应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并告知开发区管委会,实施普遍性的现场检查活动须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针对单个企业的现场执法检查应当按市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执行。
  (十)对客商的投诉,有关部门必须在一周内予以明确答复。
  四、奖励政策
  (十一)实行中介人奖励制度。对引进客商到开发区投资兴办工业企业的中介人实行奖励,以企业建成投产为前提,以客商当期实际投入的固定资产为依据,从投资1000万元开始计奖。每投资1000万元,奖金1万元。奖金采取计整弃零的办法,一个项目只奖励一次。
  五、其它
  (十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印发的《孝感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办法》(孝感政发〔2003〕18号)即行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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