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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粮食局关于印发《河北省粮食局工作规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0:27:58  浏览:978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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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粮食局关于印发《河北省粮食局工作规则》的通知

河北省粮食局


河北省粮食局关于印发《河北省粮食局工作规则》的通知

冀粮发字〔2008〕36号


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河北省粮食局工作规则》已经2008年4月30日局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抄送:各设区市粮食局



河北省粮食局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机关各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更好地履行职责,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国家粮食局工作规则》和省粮食局工作职能,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国家粮食局的决策部署;坚持以人为本,实行科学民主决策,推进依法行政,全面履行粮食行政管理职能,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努力建设服务政府机关、责任政府机关、法制政府机关和廉洁政府机关。

  第三条 省粮食局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四条 全体工作人员要执政为民,忠于职守,求真务实,严守政务纪律,保证政令畅通;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注重调查研究,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加强廉政建设,勤俭节约,艰苦奋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二章 领导工作制度

  

第五条 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领导省粮食局的全面工作。

第六条 副局长、巡视员、副巡视员协助局长工作。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局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

监察专员按照省纪委、监察厅赋予的职责开展工作。

第七条 局领导在分管工作中实行“AB角”制。局长外出或休假期间,由局长委托的副局长主持全局工作。

第八条 各处室处长、主任在局长、分管副局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各直属单位在局长、分管副局长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章 依法履行粮食行政管理职能



第九条 认真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粮食流通行政管理职能。

第十条 健全粮食宏观调控体系,搞好省内粮食总量平衡,完善粮食供求的预警和应急机制,加强省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做好军粮等政策性粮食供应工作。

第十一条 加强行业指导,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和粮食产业化发展。

第十二条 切实履行对全社会粮食流通的监督检查和质量监管职责,推动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粮食市场体系。

第十三条 严格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有法必依,违法必纠,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四条 执行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民主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

第十五条 凡涉及人事任免、资金使用、全省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及流通体制改革、粮食宏观调控、监督检查等重要工作,由党组会议、局务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六条 决定重要事项,首先要经过深入的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涉及有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基层的,应事先征求意见;事关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应采用公示或座谈会等形式充分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 各处室及直属单位必须严格贯彻上级和本局的各项工作部署,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办公室负责督促检查,确保工作落实。



第五章 推进政务公开



第十八条 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机关工作透明度。

第十九条 凡《河北省粮食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明确的公开范围内的事项,除《粮食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所明确需要保密的外,一般均需于20个工作日内通过省政府网站、冀粮政网、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严格按程序受理和处理依申请公开信息。



第六章 健全监督制度



第二十一条 自觉接受有关方面对省粮食局行使权力的监督。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答复,听取意见,改进工作;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自觉接受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的专项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接受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

第二十二条 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和规章备案制度,及时发现并修订或废止与法律、法规不相符的内部规章和文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二十三条 重视群众来信来访。局信访工作组和各处室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做好人民群众来信处理和上访接待工作,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第七章 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十四条 从严治政。属于省粮食局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二十五条 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严禁奢侈浪费。严格遵守公务接待的各项规定,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下级部门和单位的礼品和宴请。

第二十六条 省粮食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要带头廉洁从政,严格执行中央和省委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严格要求亲属和下属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或工作便利谋取私利。



第八章 会议制度



第二十七条 省粮食局实行党组会议、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局长碰头会议、年度工作会议和处室业务工作会议制度。

第二十八条 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或党组书记委托党组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局党组成员参加,局巡视员、助理巡视员、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人事处长、办公室主任及与会议议题有关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列席(涉及组织人事和干部任免的事项只限人事处长列席)。党组成员如不能出席党组会议,需要提前向党组书记请假。

党组会议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国家粮食局的有关规定、指示和重要会议精神,讨论提出贯彻落实的措施和意见;

(二)讨论决定向省委请示或报告的重要事项;

(三)研究全省粮食流通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议定解决重大问题的方针、方法和方案;

(四)讨论党的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

(五)研究讨论机关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机构职能的调整,以及组织人事和干部任免事项;

(六)研究其他需由党组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党组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遇有重大事项可临时召开。

党组会议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研究的问题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参加会议并通过,方可做出决定。必要时可召开党组扩大会议。

坚持党组民主生活会制度,按照省委要求,每年召开一次。

坚持党组中心组学习制度,每月安排集中学习一次,全年不少于12天。

第二十九条 局务会议由局领导班子成员参加,由局长或局长委托副局长召集并主持,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临时增加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

局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省委、省政府及国家粮食局有关决定和会议精神,研究讨论贯彻落实意见;

(二)研究讨论局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三)安排部署年度及阶段性工作任务;

(四)讨论通过拟召开的重要会议、拟发布的重要文件、全局性规章制度及代省政府起草的重要文稿;

(五)讨论决定向省政府、国家粮食局报告或请示的重要事项;

(六)听取处室及直属单位的年度工作、阶段性工作以及重要工作情况汇报;

(七)研究其他需要局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局务会议一般每个月召开一次,必要时经局长决定可随时召开。

第三十条 局长办公会议由局长或分管副局长召集并主持,主要任务是专题研究和协调解决日常工作中的具体事项。

局长办公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参加人员根据会议内容由主持人确定。

第三十一条 党组会议和局务会议的组织分别由人事处、办公室负责,并分别负责会议记录、编印会议纪要。党组会议纪要由党组书记签发,局务会议纪要由局长签发。局长办公会议的组织安排由会议议题涉及的处室负责,会议纪要根据会议要求由相关处室整理后报主持人签发。

第三十二条 局长碰头会根据需要即时召开,主要内容是沟通局领导工作情况,安排近期工作任务。会议由局长或局长委托副局长主持,局领导、办公室主任和有关处室负责人参加。

第三十三条 全省性工作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一般不超过两次,特殊情况根据需要安排。办公室负责会议的组织,有关处室予以配合。

第三十四条 各处室召开的业务性会议实行计划管理,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安排,从严掌握。由组织会议的处室或单位年初向办公室报会议计划,办公室审核汇总后报局长审批。凡未列入计划的会议,一般不再召开。

第三十五条 召开会议要贯彻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能现场解决问题的,不组织开会;能小范围召开的会议,不扩大规模;能合并召开的会议,不分别组织;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快捷、高效、节约的会议形式。会议要明确主题,充分准备,开短会,讲短话,注重实效,提高效率。

第三十六条 党组会议、局务会议准备及有关要求。

(一)议题的提交。提请党组会议或局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有关处室提出,经分管局领导审核后,报党组书记、局长确定。会议原则上不临时增加议题。

(二)议题的准备。会议议题提出单位会前须做好充分准备。对提请会议决定的事项,要提出明确具体的方案或意见。所提议题涉及其他单位的,要事前会商,并在汇报材料中如实反映有关单位的意见。党组会议、局务会议议题会前分别由人事处、办公室送达与会人员。

(三)文件的准备。提交会议审议的文件,要简明、扼要,由分管局领导审阅同意并经党组书记(局长)阅批后,由办公室协调编印,会前分送党组成员(局领导)和其他参加会议人员。

(四)会议议定事项的承办单位要按时限要求认真办理,并及时向局领导报告。

(五)局领导因故未出席会议,由组织会议的处室负责及时向其通报会议情况。

(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在未公开之前,与会人员要严守秘密,不得扩散。会议印发的涉密文件、资料要妥善保管,必要时在会议结束后退有关处室统一保管或销毁。

(七)与会人员要遵守会议纪律,准时出席会议,不得迟到早退。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要提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第九章  公文运转和审批



第三十七条 公文运转和审批,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河北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 本局收文由办公室统一登记、批分,报分管局长或局长阅批。各处室向局长或副局长的请示、报告等文字材料,先送办公室登记后按照程序运转(局领导有具体要求的除外)。

第三十九条 严格发文程序。主办单位起草的拟以省粮食局、省粮食局办公室名义的发文,须经办公室审核后报主管副局长审阅签发或审阅同意后送局长签发,请示、报告等上行文由局长或由局长委托的副局长签发。

第四十条 各处室报送局领导审批的公文,须在上报前认真研究,处室主要负责同志负责审核把关。如公文内容涉及本局其他处室职能,主办处室要主动协商并会签有关单位,如主办处室与会签单位协商有分歧时,主办处室应列出各方观点和理由,提出处理意见,由局领导或办公室进行协调。

第四十一条 控制发文数量,提高质量。能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予以明确或通知的事项,不再书面行文;对上级文件精神需要提出贯彻意见的,要有具体落实措施,不得照抄照搬。业务处室不得对外正式行文,确因工作需要发便函的,须经办公室登记备案。

第四十二条 提高办公效率。涉及行政审批事项的,一律按行政审批的时限和要求办理;凡有具体办理时限要求的,要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并预留审批、印制、送达时间;没有具体时限要求的,一般应在7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或提出处理意见。

第四十三条 文件、报表等凡需加盖省粮食局印章的,须经局长或副局长批准;局直属单位使用省粮食局印章的,须经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局长或分管副局长批准;日常一般事项须加盖省粮食局印章的,由办公室主任批准。“河北省粮食局”印章由办公室管理并登记使用情况,各处室印章由各处室明确专人保管。

第四十四条 文件资料要及时按规定整理、立卷、归档,由办公室专人管理。凡对外提供或查阅文件、资料的,须经办公室审查,并视情况报局长或分管局长批准。



第十章 纪律和作风



  第四十五条 省粮食局工作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四十六条 局领导、各处室、直属各单位都要严格执行局党组会议、局务会议和局长办公会议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应在内部提出。

第四十七条 全体工作人员要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根据工作需要深入基层,了解情况,解决问题。局领导下基层要减少随行人员,简化接待,轻车简从,谢绝迎送,并严格遵守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不到高消费场所消费,不收地方土特产品或礼品。

第四十八条 副局长、巡视员、助理巡视员分管工作的进展情况、参加上级机关及有关部门会议情况、遇有涉及全局工作的重要事项,都应及时向局长汇报,并提出意见、建议。处室负责人代表本局参加的会议,会后要及时向分管副局长或局长汇报情况,并对需办理的事项提出拟办意见、建议。

第四十九条 国家粮食局或其他有关部委局、兄弟省市粮食局领导到我省指导、考察粮食工作的,由办公室及时向分管副局长或局长汇报,并按照《河北省粮食局机关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进行接待。

第五十条 机关工作人员请假、休假要请示报告,按照《河北省粮食局关于机关工作人员休假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局直属单位可根据本规则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的工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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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科委体制改革司关于印发《县(市)科技工作达标验收实施细则(试行)》补充说明的通知

国家科委体制改革司


国家科委体制改革司关于印发《县(市)科技工作达标验收实施细则(试行)》补充说明的通知
1992年8月31日,国家科委体制改革司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科委:
国家科委《县(市)科技工作达标验收实施细则(试行)》〔(92)国科改字018号〕已发给你们,现对其作某些补充说明,请转发至所属地(市)科委及县人民政府,结合当地情况,参照执行。

《县(市)科技工作达标验收实施细则(试行)》补充说明
在实施细则中,对计算科技进步在经济增长中贡献份额一条,经研究,拟采用以下公式和方法:

一、科技达标中计算科技进步贡献份额的公式
1.计算贡献份额的基本公式
a=y-αk-β1 ①

Ea=—×100% ②

式中符号含义:
a:科技进步增长速度
Ea:经济增长中科技进步贡献份额
y:经济增长率
k:资金增长率
l:劳动力增长率
α:资金产出弹性系数
β:劳动力产出弹性系数
2.关于y、k、l的计算公式
Yi
y=〔————-1〕×100% ③
Yi-1
Ki
k=〔————-1〕×100% ④
Ki-1
Li
l=〔————-1〕×100% ⑤
Li-1
式中符号含义:
Y:年度国民收入(社会净产值)
〔注:考虑到目前我国已不再将产值的增长作为主要统计考核指 标,因此,计算科技进步在经济增长中所占的份额,以国民 收入代替工农业总产值。〕
K:年度资金占用额(包括固定资产净值和年末流动资金平均余 额)
L:劳动者人数(人事工、农、建筑、运输、商饮服务业五大经济 生产部门的劳动者人数)
i:年份

二、计算贡献份额的步骤
1.找出连续七年的Yi、Ki、Li等已知参量,即i=1;2;3;4;5;6;7。
〔注:这里设本年度i=7,采取逆推法,上一年i=6,再上一年i=5,依次类推。〕
2.利用公式③、④、⑤算出近三年的yi、ki、li(i=5;6;7)值。
〔注:在计算某年度的贡献的份额时,上一年度的已知参量为基期 值,本年度的已知参量为报告期值。〕
3.确定α、β值,我们建议取α=0.3,β=0.7,但考虑到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可以在α=0.2~0.3,β=0.8~0.7范围内取α、β值,但要保证α+β=1,同一地区的α、β值必须相同,而且随年份不变。
4.求Ea值,将已求得的yi、ki、li及α、β值代入①式,求得ai;再将ai,yi代入②式,即得Eai(i=5;6;7)。
5.用同样方法计算出前三年(i=2;3;4)的Eai值。

三、近三年科技进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份额与前三年的比较
1.分别求出近三年与前三年Eai的算术平均值,即
Ea5+Ea6+Ea7
Ea近=———————————
3
Ea2+Ea3+Ea4
Ea前=———————————
3
2.用近三年的Ea近与前三年的Ea前比较,若Ea近-Ea前>5%,即为达标。
3.以提高5个百分点为基数,每增加一个百分点加一分,超出部分不足一个百分点的零头不计分。


鹰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鹰潭市公园管理规定》的通知

江西省鹰潭市人民政府


鹰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鹰潭市公园管理规定》的通知
鹰府发〔2008〕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龙虎山风景旅游区管委会,鹰潭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鹰潭市公园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一月十三日

鹰潭市公园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园规划、建设和管理,满足人民物质和文化生活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江西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公园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公园是指向社会开放,供公众游览、观赏、休憩,开展科普文体及健身等活动,有较完善的设施及良好的生态环境的城市公共绿地及专门地域,包括综合类公园、动物园、植物园、游乐园、专项主题公园、街旁游园以及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依法公布的其它公园。
第三条 市、县(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园行政管理工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本辖区公园管理。
第四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园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在经费上保障公园的建设、维护和管理。
鼓励国(境)内外投资者投资建设经营管理公园,或者以捐赠、认养、有偿命名等形式参与公园建设。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公园的义务,对违反本规
定的行为有权劝阻、检举和控告。
对在公园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县(市)人民政府或其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 公园的总体规划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
编制,经同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公园的规划和建设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及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并按照建设部《公园设计规范》等标准进行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 公园的规划、建设应当突出公园的特色特性,充分利用原有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资源,合理配置植物种群,提高文化内涵和园林艺术水平。
第九条 新建、扩建或改建公园,绿化用地比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现有公园的绿化用地比例未达到国家规定的,不得新建、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并逐步调整达到国家规定。
第十条 公园的规划和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
第十一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公园周边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应当加
以控制,使其高度、造型、体量、色彩等与公园景观相协调。
第十二条 公园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验收,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公园用地和改变公园用地性质,不得破坏公园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不得建设和公园无关的各种建(构)筑物及临时设施,确需占用或改变土地、设施使用性质的,必须按照有关程序报请批准。
第十四条 公园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公园内树木、花坛、绿篱、草地、水体和通道、亭、榭、坐椅等设施的管理和维护。保护环境,设施良好,对公园内古树名木、文物古迹以及珍稀、濒危动植物必须重点保护和管理,设置相应的保护设施。
第十五条 公园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在公园内设置游园示意图、服务指示牌、游客须知、警示牌等公共信息标识,标识上的文字、图示应当规范。
第十六条 公园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公园内安全管理,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游客安全。
公园内设置的游乐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安全标准,并经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第十七条 公园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公园内环境卫生管理,落实环境卫生责任制度,保持公园环境整洁和水体清洁。
禁止向公园或者在公园内排放废水、废气和倾倒固体废物。
公园内噪声排放不得超过环境保护部门规定的标准。
第十八条 在公园举办宣传、展览、表演等公共活动,应当征得公园经营管理单位同意,重大活动应由公园经营管理单位报经市政府批准,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举办活动不得损坏公园绿化、景观环境和各种设施,不得影响游客游园。
第十九条 除老、幼、病、残者代步用的非机动车外,其他车辆未经公园管理单位同意不得进入公园。
第二十条 游客应当文明游园,爱护公园绿化和其他设施,遵守公园管理规定和社会公德,禁止以下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或者乱丢瓜皮果壳、烟蒂、口香糖、纸屑、塑料袋、快餐盒等废弃物;
(二)攀爬树木,采摘花朵、果实或者损毁草坪植被;
(三)攀爬、移动、涂改或者损坏护栏、亭、廊、雕塑、坐凳、灯具、音响设备、绿化喷灌用具、垃圾箱、标牌及其它公园设施;
  (四)晾晒衣物,堆放杂物,躺占凳椅,露宿,乞讨,遛宠物;
  (五)燃放烟花爆竹,焚烧树枝、树叶和其他物品或者营火、烧烤。
  (六)擅自摆摊设点,杂耍卖艺,非法兜售物品及其它经营性活动;
  (七)算命、酗酒、赌博、色情活动及打架斗殴等暴力行为;
  (八)在指定的区域外游泳、垂钓、滑冰、踢球;
  (九)乱贴、乱画、乱挂、乱投各类广告和宣传品;
  (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它行为。
第二十一条 公园经营管理人员应当佩戴服务证上岗,热情服务、文明管理,发现公园内有违反本条例行为的,应当及时劝阻、制止,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并可处以10元至100元的罚款:
(一)攀、摘树枝、花果,剥树皮、在树上刻划等损坏树木的行为;
(二)损坏护树桩架,踩踏绿篱、花坛和封闭管理的草坪;
(三)其他损坏公园绿地和园林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未经批准擅自砍伐、移植和非正常修剪公园树木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并可处赔偿额2倍以下的罚款;擅自砍伐、迁移古树名木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可处赔偿额3倍以下的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擅自改变公园绿化用地性质,或者擅自占用公
园绿化用地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责令限期退还公园用地,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可处以每平方米20元至100元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对不服从公园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给予警告,可处以10元至1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设点批文,并可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六条 未经同意擅自在公园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以及流动叫卖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限期迁出或者拆除,可处20元至200元罚款。
第二十七条 在公园进行算命、占卜等封建迷信活动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停止或予以取缔。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罚款: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丢果皮、纸屑、烟头等废弃物品处5元罚款;
(二)在公园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未经批准悬挂,张贴宣传品的,处25元罚款。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公园经营管理单位,包括公园业主或者受公园业主委托经营、管理公园的法人组织。
第三十条 市政府就特定公园管理作出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施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予以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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