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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医疗保障制度的完善/黄卫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6 03:28:28  浏览:977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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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医疗保障制度的完善

黄卫

引 言
  医疗保障制度作为一国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关乎社会的稳定、人口的素质,还对社会的经济发展有着重大影响。尤其在人口老龄化问题日益突出、家庭规模小型化、各种疾病风险与经济风险层出不穷的今天,医疗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越来越受到学界和各国政府的关注 。一种良好的医疗保障制度的目标是通过作用于人力资源的健康素质来发挥其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医疗保障制度不应仅仅被视为应对社会危机的暂时性社会政策或经济体制改革的配套措施,更应作为一项常态的社会制度,得到足够的重视以使其不断的发展与完善,使之在适应经济发展要求、顺应社会伦理道德价值观的条件下保持自身的可持续性,以更好地满足社会的医疗健康需求,推动社会进步。
  一、我国医疗保障制度现状
  从1998年开始施行的城市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是以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为核心内容的,最初的目的是为了借此控制日益上涨的医疗卫生费用以及替国有企业改革扫清障碍。然而,随着医药市场价格的放开和“市场化”导向,政府财政越来越承受不了完全“第三方付费”条件下,公费医疗受益人对医疗卫生资源的滥用,疾病经济风险随疾病治疗成本的加大而提升也使得实质上为企业自留保险的劳保医疗陷于困境,多数企业的劳保医疗名存实亡。不仅没有彻底解决医疗费用上涨问题,还使得医疗救助、医疗资源问题日益突显,因此我国整体医疗保障制度有待完善,以便能够建立一种能够及时满足患者需求并且灵活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医疗保障制度所涵盖的内容较为广泛,如医疗服务体系的建立,城乡医疗改革,药品监管,医疗救助,医疗费用的支付等等,但笔者仅从医疗保障制度的四个方面入手,即医疗救助、医疗资源,医疗费用支付方式和商业医疗保险。通过对这四大部分的分析,从而引申出对其他问题的思考。医疗保障制度存在制度上和执行上两大部分问题,本文仅从制度入手,写制度之问题,提制度之建议。
  (一)我国医疗救助制度现状
  所谓医疗救助,是以政府为主体,从财政、政策和技术上为贫困人群中的疾病患者提供某些或全部基本的医疗健康服务,以改善贫困人群健康状况的一种措施。20世纪80年代,医疗救助的概念和做法主要用于我国农村扶贫或加强农村初级卫生保健的工作中,同今天的医疗救助相比,救助具有相当的随意性。而随着城镇公费医疗制度向医疗保险制度的转变和农村的合作医疗制度的基本瓦解,以及近年来城市贫困化趋势的逐渐突出,医疗救助开始面向更多的对象,其本身也成为政府的一项职责。城镇人口的医疗救助,有两种不同形式:其一,实际上是对那些在领取基本医疗保险后,仍然无法负担医疗费用的城镇职工进行的医疗补助;其二,医疗救助更多是用于帮助那些处于贫困与疾病中,靠自身力量无法摆脱这种困境的弱势群体。对贫困人口实施医疗救助,是政府的职责,是政府保障人权的一个重要体现。对弱势群体实施医疗救助,更是公民享有基本生存权的保障。公民在患病时得到政府及社会的救助,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它属于基本的生存权范畴。对病人进行救治,对贫穷病人进行医疗救助,是人道和人权的充分体现。
目前,我国医疗救助制度还处于一个相对较弱的地位,没有一个能够切实保障社会群体,尤其是弱势群体的救助机制。很多救助措施形同虚设,效用甚微。
  (二)我国医疗费用支付方式现状
  近年来,伴随着人口老龄化、疾病谱的改变和先进技术在卫生领域中的应用以及人们对卫生服务需求的水平和对健康要求的不断增加, 世界各国都面临着卫生费用不断上涨的问题。我国也不例外,在我国看病贵是民众最为感同身受的,一个病人经过挂号到就诊再到吃药住院等一系列之后,面临的却是高额的医疗费。就一般城市而言,较为正规的医院收费较高,平常百姓在此类医院看病就医就很困难。往往一些病人都只挂号、就诊,不买药、住院,对于就医者而言这样的做法在减少医疗费用是有些作用,但同时也带来弊端。多数较大医院的药品都采取垄断式采购和销售,患者只能在医院买得到,又或者是其他药品销售商所拥有的同类药品,药品成分差不多疗效却相差很远,这样一来,疾病得不到有效控制,对于患者来说有害无利。除了药品价格昂以外,高额的住院费也是让民众望而生畏的。
  “看病贵”问题一直都是国家和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也是医改的重点。近几年来国家为了控制医疗费用,推出一些惠民政策和措施,如“医药分开制 ”,却收效颇微,笔者认为,单纯从形式上的“医药分家”并不能从根本上控制药费的不合理增长,应从规范药品定价、改变付费方式和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管等方面着手,在保障医疗质量和人民健康水平的前提下减少不必要的费用增长
  (三)我国医疗资源配置现状
  所谓医疗资源,就是提供各种医疗服务所使用的投入要素的总和,包括硬件资源和软件资源。硬件资源包括提供各种医疗服务所投入的全部资本和人力;软件资源则包括信息、技术、管理、服务能力等。医疗资源优化配置是在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及最优规划原则基础上进行的,能够满足有效性和经济性的医疗资源配置 。而医疗卫生资源的合理配置、优化配置,永远是医疗体制改革的不可回避的主题。一种合理的医疗资源的优化和配置是满足人民群众对基本卫生服务需求的前提。2009年国家卫生部发布的新医改方案中提出我国医疗卫生资源配置的不均衡仍然是一个重点和难点 。优化卫生资源配置的主要目的就在于利用有限的资源获得最大的卫生服务效益。而我国目前医疗卫生资源的配置存在着很大的不合理性:医疗资源的配置与人民群众的健康需要和需求相脱节,和疾病模式、医学模式的转变不相适应。出现了有的医院里人满为患,有的医院里门可罗雀;有的医生超负荷工作,有的医生闲得面临下岗的奇怪现象。无疑这些问题和现象牵涉到医疗资源如何合理利用的问题。
  (四)商业医疗保险现状
  商业医疗保险的形成早于社会医疗保险将近200多年,较之社会医疗保险,可以说已经具有较为完备的管理机制、经营手段,和其他补充医疗方式相比,更加成熟,高级。且在市场经济下,商业医疗保险具有更广阔的发展空间。从下表(2004年-2007年全国卫生总费用数据统计表)的数据中显示出,在整个卫生费用中,个人卫生总费用占有比例很大,居高不下,且有明显递增的趋势,国民的卫生支出负担之重显而易见。这就说明需要一种补充医疗方式,而商业医疗保险就是最佳选择。但由于宏观环境的不成熟和国家保险法律、保险制度、政策的不完善,公民保险意识的缺乏,以及目前的险种尚不能满足多层次医疗保障需求,且大多数以附加险存在等原因,商业医疗保险的发展仍存在诸多问题。
  二、我国医疗保障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尽管我国的医疗保障制度的改革和建设已经取得了长足的进展,但总体上看, 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进展还不尽人意。新制度运行过程中的问题还很多,有些问题还十分严重。有必要对医疗保障制度,特别是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的思考和分析,理清今后医疗保障制度发展的思路,并加以完善。现在我国医疗保障制度的主要表现为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一)医疗救助制度存在的问题
  1.救助资金需求难以满足
  我国医疗救助资金需求与财政投入不成比例,救助资金难以满足贫困、弱势群体的需求。医疗救助筹资有财政拨款,有卫生机构筹资,有企业捐赠,有老年慈善福利会出资,还有医疗保险管理局实施的医疗保险。由于投资分散,投资力度小,缺乏统一的管理,满足不了贫困人口对医疗救助的需求。在供给方面,由于这些地区的人均收入水平低,投资不足,经济增长缓慢;而经济增长缓慢反过来又造成新一轮的低投入。从需求方面看,由于贫困地区贫困人口人均收人水平低,社会购买力低和社会消费水平低,投资不足,从而使生产力能力难以扩大,收入水平难以提高。
  2 .医疗救助的法律制度尚待完善
  一项工作的法制化程度标志着该项工作的成熟程度。医疗救助是由政府主导实施的对弱势群体的医疗支持。参与到其中的各个部门的责任都需要明确。法律的强制力是对该系统工程的有力保障,但目前我国医疗救助工作的政策依据仍然是由某部门制定的行政法规,国家还没有一套明确的、统一的关于医疗救助的法律,医疗救助工作的对象选择、筹资、实施等环节不规范,缺乏相应的监督机制。
  3.医疗救助资金筹集无法定来源
  目前,一些地方的医疗救助资金不少采用临时救济费的形式,由当地财政定额包干下拨到下一级政府,由其对患病贫困者的治疗根据支出情况进行补助性救助,如果上一级财政资金不能及时下拨,下一级政府辖属的救助对象就不能及时得到救助。
  (二)医疗费用支付方式存在的问题
  1.医药分开制无实质效用
  当前提出的“医药分开”,从形式上是指“医药分家”,即切断医与药之间的利益链,在形式上常被理解为门诊药房从医院中剥离。将门诊药房从医院中剥离,旨在避免医院对药品销售的垄断,切断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与药品营销之间的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控制药品费用过快增长。从我国当前的试点情况看,“医药分家”主要是“托管”或“剥离”两种模式。“托管”模式是指保持医疗机构药房法人地位、产权和人事关系不变,将药房委托给药品经营企业,由托管企业负责全部药品的采购、配送和日常管理;“剥离”即医疗机构采取出售或招标等方式将药房分离出去,使之成为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 。不论哪种模式,医疗机构都将按照合同规定得到相应的收入分成,药费收入越高, 医院能获得的分成越多,基于利益驱使,医院和药房都有增加药费收入的动力。“托管”或“剥离”后,专业药品采购人员,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医药企业会充分利用国家药品价格的政策导向,大肆的进行药品促销,实现差价最大化,这时医院仍可获得相当利润。这样一来,新的经济共同体又形成,“医药养医”的局面不但没有破除,反而愈演愈烈。而利益受损者最终是药品消费者。

  2.费用支付方式不适宜
  “看病贵”与医疗费用控制密切相关,因此,医疗费用支付方式妥当与否是控制医疗费用上涨的关键。一种好的支付方式既能把医疗费用控制在一个较为合理的范围内,又能刺激医疗机构提高卫生服务水平。目前,一些国家对医疗服务提供方的偿付方式大致可以分为两大类型即后付制和预付制。按服务项目付费的制度是后付制 。各国支付方式的变革经验告诉我们,采用单一的支付方式对于控制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增长效果并不明显,只有将多种支付方式联合运用,才能起到控制医疗费用的作用。我国目前广泛使用的是按服务项目付费,即后付费制度。在此种方式下,付费方在医疗服务行为发生后按实际行为进行支付。这样的付费方式难以有效控制医疗费用,尤其是付费依据或标准的确定只对医疗服务提供者有用,也就是说病患者处于一个被动的地位。
  我国医疗费用不合理的增长与我国现行的医疗费用支付方式是有一定联系的。首先,医疗服务市场同其他市场一样也存在着“市场失灵”的现象。在诊疗过程中。医患双方所掌握的医药信息量是不均衡的,加之医疗过程的复杂性和风险性,医患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按服务项目收费的方式导致费用过高。其次,在医疗服务这一过程中,医患之间实际上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即病人委托医生进行疾病的治疗,而病人的付费依据则是医方的治疗态度和效果,医生凭借医术接受患者委托并为之服务 。但是,由于现行的按服务项目收费的方式,加上医生收入与收费挂钩的这种关系的存在,不免会存在医生为追求医院效益以及自身收益而提供不必要的医疗服务行为,比如开大处方、提供不必要的医疗检查等,从而加重患者费用。而作为患者而言,“少花钱,治好病”的愿望难以实现,就导致医患之间矛盾冲突的产生,即所谓医患双方的“激励不相容”。医生始终是处于一个地位优势和信息优势的地位,往往这种优势被一些医生加以利用,以患者利益的侵害来换取患者的信任,导致医疗费用不合理的增长和卫生资源的浪费。
  由此看来,按服务项目收费是不利于控制医疗费用的。我国的医疗服务市场尚是一个不完全的竞争市场,公立医疗机构的规模和成本迅速上升,大大超出了提供非营利性公共医疗服务市场的成本,从而带动医疗价格和医疗费用的过快增长。此外,国家资金等相关政策都长期支持公立医院的发展,公立医院无形中形成了竞争性垄断地位。由此而导致的诱惑需求和过度医疗服务不减反增,更加不利于医疗费用的控制。
  3.医疗费用支付主体单一化
  当前,我国医疗费用的支付主体大致可分为三类:(1)政府,政府举办医疗机构并为维持其运转而进行专项财政拨款;(2)第三方支付,即政府、企业或社会团体组成的社会医疗保险体系,购买医疗服务而向医疗机构进行支付;(3)个人或家庭,即负担自身享用的医疗服务费用。而这三种方式都存在不同或相同的缺点,如支付方式较为单一,而正因这样的缺点,使得我国医疗费用控制情况出现政府缺失、市场失灵以及第三方支付缺位的现状。
  (1)政府缺失
  政府拨款时预算补偿的一种,而这种预算拨款往往是根据医院机构上年开支水平,用物价系数加以校正而确定其额度,最为常见的是总量调节预算法,这种预算法基本上没有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的激励 。近些年,虽然政府对医疗卫生事业拨款的绝对数额逐年递增,但与经济社会发展整体水平和人民群众对医疗保健的日益增长的需求相比,是远远不足的。随着市场经济的作用日益显著,政府对医疗机构运转的调控作用逐渐削弱。
  (2)市场失灵
  现阶段我国医院半数以上的是收入来源于非医保病人,这说明按照服务项目付费是医疗机构获得补偿的主要方法。而这种单一的方式是导致医疗费用攀升的主要原因之一。使得民众不但没有成为医疗市场的上帝,相反却沦为最没有自主权的弱者。这就表明市场规律在医疗领域这个特殊市场中所发挥的作用是十分有限的。市场化竞争机制的纳入,不仅仅可以提高医院的经营效率,也可使得医院创收。

  (3)第三方支付缺位
  第三方支付主体缺位主要表现在少数城镇居民和大多数农村居民看病需要自掏腰包,个人医疗支出比重在卫生总数中不断加大。更为雪上加霜的是,保险管理机构更多的是将注意力集中在基金的运行安全上,忽视了对医疗费用的监控。
  (三)医疗资源配置出现的问题
  1.国家公立医院资源垄断
  20世纪80年代后期,市场机制的引入,使我国医疗单位从过去由政府完全控制甚至直接管理、运营的状态下解脱出来,由过去完全附属于政府机构的状态,发展为某种程度上具有自主发展机制、对自己行为负责的经济实体。 正是由于这样的转变,医疗市场出现了两种性质的医院,即公立医院和私立医院。应该说,私立医院的出现使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迈向了新的起点。由于长期以来,公立医院垄断地位的形成,对我国公民而言,并没有真正感受到其公益性。
  无论是公私与否,其价值取向是一样的,即追求医院利益最大化。一些医院为提高整个医院的效益,将医护人员的收益和其工作绩效直接挂钩。为使医院利益最大化、医生个人利益最大化,患者逐渐变为医生的敛财工具。
  理论上讲,私立和公立医院都一样在维护着国民的健康,所处地位应当也是一样。对于民营医疗机构所提供的服务其效益同样也会外溢,可以由市场提供,但政府应进行适当的补贴或进行政策性优惠。实际上,公立医院享有更多的政府补贴或政策性的优惠,如公立医院不需要缴税,工资、福利及药品采购上准予部分补贴,且常常是医保定点对象。公立医院一方面享受着来自政府的大力支持,包括资金投入、税收优惠以及其他各项政策倾斜;另一方面公立和私立一样可以通过“市场化”运作,向患者高收费甚至乱收费,最大限度地谋利。相对民营或个体医院,公立医院经营成本较低,处于垄断性经营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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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


重庆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

(重府发〔1995〕141号 一九九五年七月二十五日)



第一条 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以下称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含国有企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三资企业及其他各种所有制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事业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的女职工。
第三条 市、区市县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工会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妇联组织按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
第四条 用人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岗位外,不得拒绝招收妇女或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根据女职工的生理及所从事职业的特点,采取措施,改善作业环境和劳动条件,做好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
第七条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下列劳动:
(一)矿山井下作业;
(二)森林业伐木、归楞及流放作业;
(三)国家规定的《体力劳动强度分级》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四)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及电力、电信业的高处架线作业;
(五)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第八条 用人单位在女职工月经期间应给予下列特殊劳动保护:
(一)不得安排其从事在坠落高度基准面5米以上(含5米)有可能附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二)不得安排其工作地点平均气温等于或低于5℃的作业及接触冷水温度等于或低于12℃的作业;
(三)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体力劳动强度分级》中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四)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机构确诊后,月经期间应给予2天休假,按出勤对待。
第九条 不得安排已婚待孕女职工在铅、汞、苯、镉等作业场所,从事国家规定的《有毒作业分级》中第三、四级的作业。
第十条 用人单位在女职工怀孕期间应给予下列特殊劳动保护:
(一)不得安排其从事以下作业:
1、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 氰化物、氮氧化合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已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标准的作业;
2、制药行业中生产抗癌药物及已烯雌酚的作业;
3、作业场所放射性物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剂量的作业;
4、人力进行的土方和石方作业;
5、国家规定的《体力劳动强度分级》中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6、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如风钻、捣固机、 锻造等作业及拖拉机驾驶等;
7、工作中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如焊接作业等;
8、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二)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不得延长其工作或安排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并及时消减劳动定额。对不能胜任原劳动岗位的,应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安排力所能及的劳动或休息。
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按出勤对待。
第十一条 女职工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至婴儿满1周岁,坚持劳动确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并经单位同意,可离岗休息,离岗期间(产假除外)支付给女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本个基本工资的75%,不影响资晋级。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在女职工产期和哺乳期应给予下列特殊劳动保护: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第一次生育,其年龄在24周岁以上的,增加产假20天。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经医疗机构证明给予42天产假。产
假期间原工资照发。
(二)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夜班劳动,并不得延长劳动时间。
(三)有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用人单位应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时间,应算作劳动时间。
哺乳婴儿满1周岁后,经医疗机构诊断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哺乳期,离岗休息的,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执行。
(四)女职工在哺乳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下列作业:
1、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1目、第五目的作业;
2、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物的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第十三条 凡有女职工100人(含100人)以上的用人单位应按《重庆市厂矿、企事业单位女职工卫生室基本标准》的规定设置女职工卫生室,无条件设置的应发放个人卫生冲洗器,并逐步建立孕妇休息室和哺乳室等设施。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每二至三年应对女职工进行妇科疾病及乳腺疾病的检查。
第十五条 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用人单位的主管部门或当地劳动部门提出申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女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侵害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或根据情节轻重,处100元以上300无以下罚款,并责令其给予被的女职工合理的经济补偿。
第十七条 对侵害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的用人单位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其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贪污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重庆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1995年7月1日起施行。




1995年7月25日

国境口岸食品卫生检验人员制服供应规定

卫生部 财政部


国境口岸食品卫生检验人员制服供应规定

1988年1月19日,卫生部、财政部

一、凡经卫生部批准在国家规定的对外开放的海港、空港、车站和国境陆路关口的食品卫生检验所执行食品卫生监督检验任务的工作人员,均应穿着制服、佩戴标志。
二、帽徽和标志
1.帽徽:为国徽图案

2.胸章:铝质,红底黄字黄边。长6厘米,宽2.5厘米。字样为楷体“中国食品卫生监督”,下方为英文“FOOD HYGIENE INSPECTION P. R.C”。
3.肩章:红底黄边,肩章正中镶一铝合金质圆形徽章,图案为白底红十字,镶金边。
三、制服式样及用料
1.钮扣:为金黄色铝合金质,中间有“食卫”字样。大衣扣为26mm;袖扣为22mm;西服扣为22mm;袖扣为15mm。短袖和长袖衫用扣均为15mm。
2.领带:颜色与西服同。
3.帽子:夏帽为大檐帽,男女同。冬帽为咖啡色栽绒平顶黑色皮帽,男女同。
4.手套:黑色人造革手套。
5.鞋:(1)凉皮鞋:男为包头式,女为系带半高跟式;
(2)单皮鞋:男为三接头式,女为半高跟船式;
(3)棉皮鞋:男为高腰三接头式,女为半高跟高腰式。
6.冬装:深蓝色毛涤华达呢料(毛涤比例7:3),双排扣西式套服。
7.夏装:深蓝色毛涤凡尔丁料(毛涤比例7:3),双排扣西式套服。
8.大衣:深蓝色中等海军呢料,双排扣西式大衣,女有腰系带。
9.短袖衫:白色棉涤确良,高领,袖口加边,双肩加绊。
10.长袖衫:白色棉涤确良,高领。
四、着(换)装规定
1.冬装:第一次2套,热、温、寒区分别为5、4、3年换发一套,每换装两次加裤子1条。
2.夏装:第一次2套(女同志加发裙子1条),热、温、寒区分别为3、4、5年换发1套,每换装1次加裤子1条(女同志裤、裙只选1种)。
3.大衣:只限经常在室外执行任务的人员制做1件。寒区加活动的长毛绒里子,温区视需要可加活动长毛绒里子。热、温、寒区换装年限分别为15、10、8年。
4.短袖衫:第一次2件,热、温、寒区分别为2、3、4年换发1件。
5.长袖衫:第一次2件,以后每年1件。
6.帽子:大檐帽每人1顶,每年发深蓝色帽罩1个,帽架不坏不换,冬帽寒温区每人1顶,分别为3、4年换发1顶,热区不发。
7.皮鞋:单皮鞋,热、温、寒区分别为2、3年换发1双;凉皮鞋,热、温区分别为2、3年换发1双,寒区不发;棉皮鞋,温、寒区分别为5、3年换发1双,热区不发。
8.领带:第一次2条,以后每年1条。
9.帽徽、胸章、肩章等标志统一制做,每人1套。
10.手套:寒区人造革棉手套1付,温区单人造革手套1付,随冬装换发。热区不发手套。
11.雨衣、雨鞋:仅限经常在室外现场执行任务的人员发1件和1双,热、温、寒区换发年限为5、6、7年。
12.其他着装:口岸食品卫生检验机构的专职汽车司机、船员等人员,为有利于对外观瞻,便于执行任务,制做的制服式样、颜色、穿着年限与干部同,冬、夏装和大衣为化纤料。
五、着装处理办法
1.调离口岸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的工作人员,收回所有标志和帽徽,所发制服或者收回,或者再加收20%的工料费;原收30%的工料费不退。
2.借调外单位工作、脱产学习或病事假等半年以上者暂不制做服装。
3.离、退休人员一律不制做服装。
4.对不经常到现场的口岸食检所干部,可按着(换)装规定制装,换装期限延长2年。
六、收费标准
所有着装人员一律按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86)29号《关于整顿统一着装的通知》规定,个人负担工料费的30%。另70%的工料费从本单位的卫生事业费或进口食品检验收费中解决。
七、气候区域划分:
热区:广东、广西、福建、云南
寒区:黑龙江、吉林、内蒙、新疆、西藏
温区:其它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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