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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和谐社会构建中刑事政策的理性思考与完善/邓子文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14:53:45  浏览:892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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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和谐社会构建中刑事政策的
理性思考与完善

邓子文


[关键词] 和谐社会 刑事政策 系统分析 理性思考 人文 德治 民主 法治
[内容摘要] 刑事政策学应从刑法学、政治学、社会学等多学科研究理论出发,准确把握刑事政策的涵义与特点,为国家提供适合国情、体现时代精神的科学合理的刑事政策。传统的刑事政策因受所处历史背景的局限,在研究视野和结构体系上有很大的缺陷,应根据现阶段体制转轨的需要和国际潮流,予以变更、补充与完善。借鉴中外古今的刑事司法经验,建立以“德主刑辅、打防并举、轻轻重重、宽严相济”为核心内容的现代刑事政策体系是适时的和科学可行的,对于服务和谐社会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刑事政策是国家针对犯罪而采取的防治方略,是人类理性在刑事领域的产物,是社会法制文明程度的体现。一个国家的刑事政策是否适时适度,是否科学合理,直接影响着惩罚和预防犯罪的整体效果,直接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从和谐社会的理念和要求出发,认真研究制订符合我国当前司法现状的刑事政策,对于有效预防控制犯罪、高效服务和谐社会的构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应准确理解刑事政策的涵义、特点
刑事政策是随着国家、阶级、犯罪、法律的产生而产生的,有悠久的历史,但“刑事政策”的提法是近代才出现的。“刑事政策”一词是泊来品,首先见诸于十九世纪初西方一些著名学者费尔巴哈、李斯特、菲利等人的法学专著之中,二十世纪中期被我国刑法学家引进,储槐植、曲新久、刘仁文、赵秉志、刘家琛、何秉松等学者对此进行了大量研讨,中外法学家们对刑事政策的定义有各种各样的表述,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但只是角度不同,对刑事政策基本涵义的理解大体一致。结合众家之说,笔者认为,应从现代意义和广义上理解刑事政策。所谓刑事政策是国家为维护社会稳定根据犯罪态势而制订的由国家与社会多重力量参与的惩罚和预防犯罪的战略、策略、方针、方案、措施体系。刑事政策具有以下几点涵义:⒈其主体是国家与社会,包括国家立法机关、司法机关、监管机关、相关职能部门和社会力量。⒉其对象是犯罪,包括犯罪行为与犯罪人。⒊其内容是与犯罪作斗争的战略、策略、方针、方案、措施等。⒋其手段包括法律的、政治的、经济的、行政的、文化的.社会的多种手段。⒌其目的是预防控制犯罪,以追求最佳预防效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价值目标。⒍其载体是法律、法规、决议、决定等。
刑事政策是通过国家的法律、法规、法令、决议、决定等形式表现出来。一方面,它与刑事法学、刑事法律有明显区别,如其角度、范围、手段等均有不同,另一方面相互又有紧密联系,其基本原则和价值目标是一致的,其内容有相融之处,其产生与发展同受社会诸多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刑事政策是国家政策在刑事领域的反映,是国家政治与刑事法律的结合体,是国家公共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国家上层建筑范畴,为国家经济基础服务。从法理角度分析,刑事政策具有如下特征:第一、合宪性。刑事政策必须符合国家宪法,不得与宪法相冲突,刑事政策的制订必须以遵守宪法为前提,体现宪法精神,否则便会导致司法无序,破坏法制统一,因此有违宪法的刑事政策都是无效的。第二、导向性。刑事政策反映国家对付犯罪的意志倾向,体现国家的刑事立法精神、刑事司法和刑事执行趋势,是指导和调节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刑事执行的准则。第三、宏观性。刑事政策主要为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刑事执行的运作提供宏观性的方向指导和工作思路,惩治和预防犯罪的具体依据只能是刑法、刑事诉讼法等基本法律,刑事政策不能代替刑事法律。第四、开放性。刑事政策是一个相对活跃的动态的开放系统,它的存在和发展是一个不断吸收外界信息、不断适应和影响民主法治进程的过程,一个不断自我调节自我完善内部结构的过程。第五、综合性。刑事政策主体和载体的层次性、对象和目的的双重性、种类和手段的多样性,充分体现了刑事政策的综合性。第六、时段性。刑事政策受所处政治经济条件的影响,受社会环境和犯罪态势的制约,不同生产力条件下调处社会矛盾的手段不同,因而不同国家不同历史背景下防治犯罪的方略也有不同,表现的刑事政策也就有区别。
准确地理解刑事政策的涵义与特点,有助于我们全面掌握刑事政策的研究方法,科学分析我国各时期刑事政策的利弊优劣,合理地吸取我国传统刑事政策的精华,借鉴外国先进的刑事政策经验,扬长避短,以健全完善我国现阶段刑事政策,从而为国家经济建议大局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和治安环境。
二、对传统刑事政策的反思
刑事政策来源于司法实践,服务于司法实践。每项刑事政策的确立都有其深厚的历史背景和思想文化渊源,都源于对刑事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和学者们对刑法学、犯罪学理论的研究,是司法实践与法学理论有机结合的产物。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刑法学家在对各时期的犯罪现象、犯罪原因、犯罪特点、惩治手段等进行大量分析研究的基础上,逐步创立了刑事政策学,陆续提出了一系列刑事政策,如“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惩办与宽大相结合”、“严打整治”等等,对指导我国刑事立法与司法、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很大作用,但这些刑事政策因受所处历史时期生产力水平低下、民主法制不健全、人权意识和人本理念淡漠的制约,存在很多不完善之处,加之在执行中发生严重偏离,已不适应我国当前的司法现状。
首先,从实践的角度考察,近年来,在传统刑事政策模式下,司法机关总是将查处犯罪案件的数量特别是大案含量作为工作目标和衡量政绩的标准,而普遍忽视预防犯罪工作;“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因落实不到位,一些老实认罪的不一定能得到从宽处理,一些狡诈顽固拒不认罪的有时因证据缺位反而逃避了制裁,导致此政策一度被曲解为司法机关一种骗供手段;“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因没有相应完善的操作规则和配套的社会政策而收效甚微;看守所、监狱等监管场所成了大染缸,一些原本恶习不大的轻刑犯、偶犯、初犯、过失犯、未成年犯进去后不但没改好,反而恶习更深,回到社会后又重新犯罪,导致累犯、惯犯、重案犯增多;惩治犯罪的任务全部落在司法机关,而司法机关只靠单一的刑罚手段对付犯罪,在犯罪高峰期总是试图通过重典严刑达到控制犯罪的目的,开展了一年一度的“严打”运动和专项整治,在严惩严重犯罪、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固然收到了阶段性的惩治效果,但却因缺乏配套健全的刑事政策体系而收不到预防长效,控制不了犯罪多发高发态势。近年来,我国犯罪率一直呈增长趋势,据统计,全国法院于2004年共一审刑事案件644248件,判处罪犯767951人,比上年分别上升1.5%和2.8%;2005年共一审刑事案件683997件,判处罚犯844717人,比上年分别上升6.17%和10%。“严打”虽一度可以压抑人的恶性,但并不能消除人的恶性,当人的恶性积累到一定程度时就爆发为更猛烈的犯罪行为,因而出现严打越猛犯罪越多的怪现象,出现社会防卫过激和反社会现象增烈的恶性循环,司法机关总处于被动应付、疲于招架的境地。
其次,从理论的角度分析,在当前新旧体制转轨时期,各种利益之间的冲突更为加剧,社会矛盾更趋激化,社会治安形势更趋严峻,刑事政策的相对滞后更显突出。传统刑事政策在当时所处历史背景下是合理合时的,其作用是巨大的,但随着时间的推移、社会的变迁、政治经济文化治安等诸多因素的变化而显得不合时宜。站在现代时局的角度,全面审示和认真反思我国传统的刑事政策,不难发现其中的缺陷和弊端:一是研究视野的局限性,即传统刑事政策学仅从刑法学、犯罪学角度研究,缺乏多学科、多角度、多层次系统研究;在刑法因果关系上,仅注重犯罪人个体原因及其应承担的法律后果,而忽视犯罪的社会原因及社会应负的责任,忽视社会对犯罪的适度宽容和帮助挽救。二是刑法理念的专制性,即受封建制刑法思想和刑罚报应理论影响深,专制思想严重,人道人权人本理论淡漠。三是目的、手段、措施的片面性,即重惩罚、轻预防,重打击、轻人权,重处罚、轻矫正。四是结构体系的凌乱性,由于法学界对刑事政策缺乏系统深入的研究,没有形成科学合理严谨的刑事政策体系,没有以刑事法律的成文方式加以明确规范,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因无具体操作标准而出现盲目性和随意性,执行不一,以“人治”代替“法治”。刑事政策是时代发展、社会进步、人类文明的标志,应随着时势的变化而不断完善发展。
基于上述因素,对传统刑事政策的改革势在必行。要通过改革,使我国的刑事政策适应当代民主、法治、人权、自由的潮流,适应我国司法现状的需要。针对传统刑事政策的弊端,要将刑事政策从狭隘的刑法研究视野里解放出来,从刑罚报应主义观念里解放出来,从国家专属垄断封闭领域里解放出来,变单一的惩罚型刑事政策为复合的预防型刑事政策,并使之成为全社会普遍关注的公共政策。
三、对现行刑事政策的理性探讨
通过长期的司法实践和理论探讨,我国现阶段的刑事政策已初步确立,今年的“两高”报告明确规定我国现阶段实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其主要内容是:“坚持区别对待,对严重刑事犯罪坚决严厉打击,依法快捕快诉,做到该严则严,对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的未成年人初犯、偶犯和过失犯,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慎重逮捕和起诉,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做到当宽则宽。”,“宽不是要法外施恩,严也不是要无限加重,而是要严格依刑法、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刑事法律,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来惩罚犯罪,做到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简而言之就是适度宽容轻处小恶以感化轻案犯、依法从严惩罚大恶以震胁重案犯。此政策在对重罪实行严打政策的基础上完善了对轻刑宽松的一面,渗透了罪刑相适应的原则、无罪推定原则、疑罪有利于被告人原则、从宽处理轻罪原则等内容。从中外刑事法制发展的历史长河考察,从刑事政策的结构体系全面分析,一方面,“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具有一定的法理科学性:⒈符合宪法原则和刑法精神,符合罪刑法定原则和罪刑相适应的原则;⒉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惩治犯罪和预防犯罪相结合的刑罚目的;⒊体现了人道主义、人本理念和人权思想,符合国家潮流,与西方民主法治国家“轻轻重重”的刑事政策相吻合;⒋是对我国长期以来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基本符合我国国情,是在严打政策基础上的完善与进步。
另一方面,“宽严相济”作为一项总体的基本的刑事政策,还存在一定的片面性与局限性,表现在结构设计有欠系统科学、内容有欠全面完备,仅注重于刑事政策策略,没有集中反映现代刑法理念和民主政治需求,不足以充分反映刑法的预防功能和价值目标,不足以引领整个刑事工作的运行方向,因而作为一项总体基本原则是欠缺的。同时,如果“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仅限于此原则性的笼统规定,不制订出相应的具体政策,不从犯罪矫正和犯罪预防的角度对现行刑事法律作必要的变通、补充与完善,不进一步完善和落实旨在解决社会问题、改善社会环境的各项社会政策,那么“宽严相济”的政策就会孤立,就缺乏操作性,就难免犯传统刑事政策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各行其是、盲目随意的弊端。因此,有必要顺应国际刑事社会化、一体化、法治化、人性化的发展趋势,对“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进行进一步完善,将现代刑法理念、目的、手段、策略、措施等有机地融为一体,以形成结构更加合理、内容更加完善的刑事政策体系,是当前我国法学界和司法界亟待研究解决的问题,也是有效抗制犯罪浪潮、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当务之急。
四、关于完善现行刑事政策的初步构想
构建和谐社会是党和国家在新时期的重大战略决策,按照胡锦涛总书记的精辟论述:“一个和谐的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刑事政策是一个国家政治文明在刑事领域的集中反映,它不仅是治罪方略,而且也是治国之道。现行刑事政策科学与否,在很大程序上关系到和谐社会的构建能否顺利实现。科学的刑事政策既要蕴含先进的刑法理念,又要有丰富的人文内涵,既要结构合理,又要体系完善,既要突出手段,又要体现目的,既要适应本国国情,又要符合国际潮流,总而言之应该是和谐型的刑事政策,要充分体现和谐社会的本质特征和要求,要能为和谐社会的构建服好务,护好航。
(一)对现行基本刑事政策的建言
根据我国当前犯罪态势,总结和借鉴古今中外司法实践的经验,适应当代民主、法治、人权、自由的发展潮流,以系统论的方法考察,笔者认为,我国现行的基本刑事政策应是:“德主刑辅、打防并举、轻轻重重、宽严相济。”其基本涵义是:治国以德治为主,以刑治为辅,打击犯罪与预防犯罪并重,治罪要轻重有别,轻处轻犯,重处重犯,宽严适度,宽大与严惩有机结合。
“德主刑辅” 就是以加强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实行仁政、关爱民生、以德育人、以德服民作为治国的主要手段,以加强社会主义法制文明建设、实行法治、依法治罪、依法惩腐作为治国的辅助手段,反映了国家以人为本、文明治国的大政方针和国家对犯罪所作持的反应态度,是刑事政策的基本方向和指导思想,体现了民主与法制的和谐统一。
“打防并举”就是惩罚犯罪与防范犯罪同时进行,以预防犯罪为主,以打促防,打防结合,反映国家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的举措,是刑事政策的基本措施,体现了刑法手段与刑法目的的和谐统一。
“轻轻重重”就是根据犯罪人和犯罪行为的实际情况区别对待,对轻罪依法尽量轻罚,对重罚尽量重罚,以轻为主,轻重结合,反映国家对轻微犯罪的宽容和严重犯罪的严厉,是刑事政策的基本原则,体现了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的和谐统一。
“宽严相济”就是对轻罪的从宽处理和对重罪的从严惩治要罚当其罪,宽严适度,宽严结合,反映国家与犯罪作斗争的基本策略,体现了教育感化轻刑犯与严刑震慑重案犯的和谐统一。
(二)关于“德主刑辅、打防并举、轻轻重重、宽严相济”的科学性分析
一是内容上的合宪性。“德主刑辅、打防并举、轻轻重重、宽严相济”的政策,在理论上符合“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体现“执法公正为民”的宗旨,在内容上富含民主、法治、人权、自由的宪法精神,在原则上遵循宪法至上、罪刑法定、罪刑相当、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基本原则。
二是结构上的合理性。“德主刑辅、打防并举、轻轻重重、宽严相济”分四个组成部分,其每个组成部分都有丰富的人文内涵和科学的法理成份,同时各组成部分之间相辅相成,相互促进,共同构成一个功能协调、良性互动的有机整体,统领着整个刑事工作大局,扬弃了传统刑事政策的利弊。
三是理念上的合时性。“德主刑辅、打防并举、轻轻重重、宽严相济”的政策,既有悠久的文化渊源,又有浓厚的时代气息,既符合中国国情,又适应国际潮流。德主刑辅、打防并举是中国长期以来沿用的“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的儒家哲学政治思想的继承与发展,与我国新时期以德治国、以法治国的重大国策相符,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适应现阶段经济转轨时期司法形势的客观需要,同时也符合当代国际人文人本理念与刑事政策一体化、社会化、人性化、法治化的发展趋势。
四是措施上的合拍性。“德主刑辅、打防并举、轻轻重重、宽严相济”既是一项基本刑事政策,又是防治犯罪的基本措施,其科学合理不仅体现在它与我国现行宪法、刑法与法律原则合拍,与现阶段和谐社会建设的要求合拍,还表现在惩治犯罪措施与策略的合拍,与刑法功能目的的合拍。
确立“德主刑辅、打防并举、轻轻重重、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将惩治犯罪方略的各要素科学地融为一体,形成一项理念先进、结构合理、目的明确、功能完备、彰显政治文明与法制文明的基本刑事政策,是我国刑事工作的核心和生命力所在,对于指导我国当前民主法制建设、有效预防犯罪、推动依法治国、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将发挥重大的作用。
(三)现行刑事政策应注入新的和谐活力
在现行基本刑事政策已确立的前提下,还需注重其内容的充实、要素的和谐与体系的完善。只有根据“德主刑辅、打防并举、轻轻重重、宽严相济”的精神,通过有计划、有步骤的稳妥改革,对各项具体刑事政策进行系统有序、科学合理的调整、修改、补充、创新、完善,才能使基本刑事政策的实质内涵充分体现到各项具体刑事政策之中,贯彻落实到各项刑事工作之中,才能有效发挥其导向作用,才能很好地服务于和谐社会建设。
鉴于我国当前犯罪态势严峻、司法资源有限、刑事制度政策机制设计不科学、司法机关诉累过重、司法效果不佳等国内形势,以及我国入世后各项制度政策同国际接轨的步伐逐渐加大、刑事政策国际化趋势迫切眉睫的国际形势,应以科学发展观和开明的态度对待我国各项刑事政策,要使新时期的各项刑事政策充分体现和谐社会的内涵和要求。笔者认为,应结合我国国情与司法现状,科学地借鉴西方国家非犯罪化、非刑罚化、非监禁化的轻缓刑事政策,因地制宜,扬长避短,取其精华,为我所用,制订出一系列有利于我国和谐社会建设的科学高效的刑事法律与刑事政策,将相当一部分轻罪处理和被害人的利益补偿得现从十分繁琐的诉讼程序中解脱出来,将司法机关从繁重的诉累中解放出来,将犯罪分子从社会不合理与反社会行为的恶性循环中解救出来。主要应做好如下几项工作:
⒈以合理配置刑罚资源为目标,适度调整犯罪圈和量刑幅度。在定罪量刑设计上应统筹兼顾国家、社会、被害人、犯罪人多方面的合法利益,充分考虑刑罚目的性、有限性和诉讼效益原则、刑法谦抑原则,使罪刑的设置科学合理,罪刑之间基本适应,有利于教育一大批轻犯、集中打击一小批重犯。一方面,对社会危害性不大、能用其他法律手段可以调整且更为有利的违法行为尽量不用刑法手段调整,严格收缩罪刑范围,并根据犯罪各要素的具体情况实行刑罚个别化,合理使用刑罚替代措施,使治罪方式更趋人道、宽容、文明,以最佳手段化解社会矛盾,节省司法资源,提高司法实效;特别是对待未成年人的量刑设置应与成年人有明显的区别,在适用强制措施和处刑上要充分体现从轻从宽、感化、教育,尽最大的努力挽救未成年人。另一方面,对社会危害性大有必要通过刑法调整而尚未列入刑法范畴的违法行为,需通过完善刑法加设罪刑,对法定刑明显偏低的应予提高,做到罪刑相当;对严重刑事犯罪、经济犯罪和职务犯罪要继续实行专项集中打击。
⒉以刑罚人性化和轻缓化为取向,适当扩大社区刑和罚金刑的适用范围。一是对罪轻、悔罪表现好的过失犯、未遂犯、中止犯、防卫过当犯、避险过当犯、未成年人犯、有立功表现或投案自首的初犯、偶犯等应尽量不适用监禁刑,多适用罚金刑和社区刑(缓刑等);二是对有关职务犯罪因只要剥夺了其职权便让其失去了再犯同类罪的条件和危险性,虽然重惩可对其他公职人员起一定的震慑预防作用,但现实中效果并不理想,甘愿为财冒险、前腐后继的还大有人在,在健全制度机制、加强权力制约监督的同时,对腐败分子采取加大经济处罚判处罚金的措施对加大其经济风险打击其贪财心理会更为有效,对国家社会也更有利。对罪行不是很严重的职务犯罪,可考虑单处加倍罚金或并处社区刑与罚金刑的方式处罚;对罪刑严重的可考虑采取加倍科处罚金、结合没收财产及犯罪人自愿加倍弥补经济损失予以赎罪的方式折抵一定刑期。
⒊以提高诉讼效益为追求,适当扩大不诉范围,有计划推行缓诉制度与诉讼和解制度。为了提高轻案犯改过自新的能力,缓解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和法院刑庭的负担和压力,节约诉讼成本,应大力进行刑事诉讼制度与方式的改革。首先,对罪轻、悔罪表现好、明显可判缓刑或免刑的应作不起诉处理,可以通过严格规范不起诉的条件与标准以确保案件质量,防止不起诉权的滥用,但司法实践中严格限制不起诉率的做法是欠妥的,弊大于利。其次,对罪轻、悔罪表现好、刑期在三年以下的,特别是未成年人,可以考虑采取确定标准和考察期、附加一定条件、交纳足够数量的保证金、健全监督考评机制等方式实行缓诉制度,对考察期内确已改邪归正的予以结案终止诉讼,对继续违法的及时适用强制措施,依法起诉。再次,对由公民之间矛盾纠纷引起的一般伤害案件可以实行诉讼和解制度,即从保护被害人利益和化解矛盾纠纷的角度出发,根据被害人与犯罪人双方真诚和解的意愿,在保证被害人正当利益赔偿到位的情况下,允许以达成和解协议的方式终结或中止诉讼。
⒋以改造罪犯为目的,改良监狱制度,完善矫正政策。监狱制度的主要目的在于改造罪犯,传统监狱制度以刑罚报应的思想和歧视体罚侮辱的方式对待罪犯已不适当今时势,不利于对罪犯的改造,应从犯罪学、刑法学、监狱学、劳改学、心理学、社会学的观点方法去思考监狱模式的改革,从有利于改造罪犯的角度改良现行监狱制度。应根据罪犯的年龄、所犯罪行的性质、情节的轻重、主观恶性的大小对罪犯实行分类管理,对症下药,采取不同的改造方法,应注重对罪犯的心理矫正、道德观念和法律观念的强化、人格的重塑、自食其力能力的培养,对罪犯从多方面入手,实行多方位改造,让其尽快正常地回为社会。此外应努力完善对“五种人”的社会保障政策和考察监督制度,有效地防止和减少重新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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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肇庆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肇府办[2008]100号

印发肇庆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肇庆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十月八日







肇庆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人出租房屋的税收征管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个人出租房屋的税收征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现行的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税收征收管理法律法规以及《中共肇庆市委办公室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维稳办及综治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肇办发[2005]31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个人将住宅房产出租给承租人用于生活居住而承租人未办理税务登记,由出租人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行为。租金收入的形式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经济利益收入。

二、实施机构

我市各级税务机关是个人出租房屋的税收主管部门。根据《广东省地方税收委托代征办法》,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可将个人出租住宅房屋的各项税款委托出租房屋所在地的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进行代征,由地税部门发给《广东省地税机关委托代征证书》,并按本级库收入的5%的支付比例向代征单位计算支付手续费,该手续费从地税部门征收经费中解决。

三、征管原则

纳税人的应纳税款根据申报的租金收入进行计算,若纳税人申报的租金收入不实而又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地税机关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租金计算标准,提供给管理服务中心计征税款。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分局可根据市场租金的变动及时调整计税租金标准,制定和调整的单位面积计税租金标准报市地税局备案。

四、计税租金标准

(一)端州区范围内每平方米月租金为4元;鼎湖区、肇庆高新区范围内每平方米月租金为3元。

(二)其他县(市)每平方米月租金标准由各地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五、征税具体操作程序

(一)由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分局按照当地的实际制定计税租金征收标准,并报市地税局备案。

(二)管理中心配合当地地方税务局核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

(三)纳税人的应纳税额由管理中心通过书面形式通知纳税人按季度存入指定开设的银行帐户。

(四)管理中心要密切联系指定的开户银行,实行跟踪管理制度,发现纳税人没有按时缴纳税款的应及时催缴;如纳税人经催缴仍不缴纳的,管理中心应将未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名单报送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下达税款催缴通知书,并会同管理中心和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催缴,必要时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六、征收管理

(一)出租房屋的登记。发生出租房屋行为的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自发生出租行为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出租房屋登记,填写纳税申报表,并附报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纳税人的身份证、护照或其他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等资料(原件经核对后退回纳税人),经管理中心审核后退回一份申报表给纳税人。管理中心按月将申报表及附报资料、登记资料的电子文档报送当地地方税务机关。

(二)停业、注销的办理。纳税人在中止或停止租赁行为时应到管理中心办理停业申请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申请。申请停业的纳税人须填报出租房屋变更、停租、复租、注销申请表,说明停业的起止时间和纳税情况,经管理中心实地核实后确认纳税人停业,不用缴纳相关税收,停业期满后若纳税人不继续申请则自动复业,并按规定缴税。若纳税人提前复业,应及时向管理中心提出复业申请,否则按照征管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填写出租房屋变更、停租、复租、注销申请表并附送相关证明材料,经管理中心审核后予以注销登记。

(三)税款征收。

1、为了便于征管,自2008年3月1日起,我省对个人出租住宅房屋应征收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个人所得税合并按综合征收率进行计征。个人出租住宅房屋应缴的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即个人出租住宅房屋月租金收入未达1000元的,综合征收率为4%;个人出租住宅房屋月租金收入1000元以上(含1000元),2000元以下的,综合征收率为6.35%;个人出租住宅房屋月租金收入2000元以上的(含2000元),综合征收率为8.35%。

外籍个人(包括港、澳、台同胞和华侨,下同)出租住宅房屋租金收入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外籍个人新建的房屋免征城市房地产税3年。对外籍个人出租住宅房屋征税时相应调减综合征收率。

2、纳税人应于季度终了后十日内向管理中心缴纳税款。如有多处出租房屋所得应合并所有租金收入如实申报。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根据《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上的罚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导致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根据《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四)发票的开具。纳税人需要开具发票的,应持租赁合同和完税凭证等资料到房产所在地的管理中心办理。管理中心在每次开具发票时必须在完税凭证背面记录开票金额及发票号码,在发票上记录完税凭证号码,如纳税人开具发票的金额超过所属时期核定租金,超出部分由管理中心按规定补征税款。

(五)税票的使用和税款的结报管理。代征单位的税收票证使用及税款结报管理,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32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关于代征单位票款结报问题应严格按“限期限额”规定执行。票款结报的期限为1个月,结报限额为10万元,其中任何一项条件达到,都必须即时办理票款结报缴销手续。

七、其他

(一)税收减免的办理。对于符合政策减免的纳税人,应到房产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办理减免税手续。

(二)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做好代征单位的政策辅导和业务培训,对代征单位的税款征收、入库、完税凭证和发票的使用、保管等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八、本实施办法由肇庆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九、本办法自二○○八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关于进一步抓好春季粮食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农业部


关于进一步抓好春季粮食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农业部
农明字[2004]第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林、农牧)、农机、农垦厅(委、局、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当前,春季生产已全面展开,夏收作物的田间管理正处在关键时期,春播粮食生产更是时不我待。按照中央领导“工作要抓紧,干部要下去,政策要到位”的指示要求,各级农业部门要进一步行动起来,全力抓好春季粮食生产各项工作的组织落实。为此,特紧急通知如下:

  一、明确工作重点

  一是抓紧落实政策。今年中央扶持粮食生产和农民增收的政策,力度之大、实惠之多、出台之快、要求之高,都是历史上少有的。现在的关键是要抓紧落实,让政策的效力真正发挥出来。特别是要不误农时,努力在春播之前把政策落实到田间地头,送到农民手中。

  二是抓紧落实面积。春播是全年生产的大头,粮食播种面积的落实是全年粮食恢复增产的基础。从各地反映的情况看,虽然多数地方主要粮食作物面积都是增加的趋势,但还只是一个计划性安排,必须扎实工作把计划面积落实到户,落实到田间地头。

  各级农业部门要紧急行动起来,集中力量,以最短时间、最快速度,走出机关,深入下去,落实政策、落实技术、落实服务。

  二、明确具体任务

  各级农业部门的干部和科技人员要真正沉下去,面对面为基层和广大农民提供直接服务。一要做好政策宣传工作。通过进一步宣传落实粮食直接补贴、良种补贴、购买农机具补贴、农业税减免、粮食最低收购价格制度、基本农田保护等政策,调动广大农民种粮的积极性。二要做好种植引导工作。要加大信息调度,及时发布生产、气象、技术、市场和价格等信息,引导农民扩大粮食生产。要切实尊重农民的意愿,把政策、价格和增粮增收的辩证关系和道理,向农民讲清讲透,引导他们合理调整生产结构。三要重点做好生产技术服务工作。要迅速组织农业科技人员深入到乡村农户和田间地头,开展技术指导和培训,示范推广先进适用技术,加强种子、农药等农资市场监管,搞好农业生产资料的调剂服务。

  三、切实转变作风

  各级农业部门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减少一切不必要的会议和应酬,集中精力,扎实工作,主动当好各级党委、政府的参谋,积极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推动各项工作的落实。

  要把政策落实和生产服务做深做细,力戒一般化,力戒形式主义,坚决杜绝浮夸作假。给农民的政策性补贴要一户一户地算账,补贴金额要张榜公布,真正把好处送到农民手中,防止挪用、截留和冒领等违法违纪行为。

  要加强调查研究,了解实际情况,倾听群众呼声,注意发现问题,开展现场办公,设身处地为农民着想,能解决的问题要就地解决,真正帮助农民克服当前生产中的实际困难。

  为协助各地做好当前工作,我部已派出27个春季生产督导组赴29个省区市,直接深入基层和农户,进一步宣传落实中央扶持粮食发展的政策措施,督导春播粮食播种面积落实,检查种子、化肥等主要农资市场,了解当前春季农业特别是粮食生产情况和问题。

  完成今年粮食生产的目标和任务,各级农业部门肩负重任,义不容辞。要着眼大局,进一步增强政治责任感,始终做到思想认识和工作要求不放松,通过艰苦细致的努力,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见到实效。

农 业 部

二OO四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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